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但中国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不少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西方宪法学者说,真正的宪法必须符合民主制度(国家领导人普选、政党轮替等原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不具备该条件,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合乎宪法的意义。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世界各国宪法理论和实践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从宪法基本原则着眼来看,现行中国现行《宪法》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一、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现行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足。对公民权利给予足够的尊重并在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中予以切实的保障,这是现代社会对国家的基本要求。从法理上讲,尊重个体和个体的权利是宪政的基础。保护公民权利体现宪法的本质要求,中国宪法当然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这些反映在宪法层面上,就要求无论是在立法理念、权利保护的范围和权利保护的机制上,都有充分的体现和切实可行的规定。现行宪法第二章,除去总述的第一条和最后的六条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公民义务之外,只有短短的十七条的公民权利。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的不足,最大的问题反映在其立法理念已经成为对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的极大的阻碍。公民权利保障的本质要求是应该通过民主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来体现和实现的,不能想象在公民权利不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其自由幸福的生活;这就像带着镣铐的舞者,即便他穿着再华丽舞姿再完美也是残缺的。不如此,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人们却到不到权利,其优越性又何从谈起?当然也更得不到最广大人民在内心的理解和拥护。因此,不解决制宪理念的问题,现行中国宪法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
二、权利归属矛盾,违法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而只是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字样。如,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专制体系内的法学理论家辩解说,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主权在民。
但是宪法前言又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等等。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人民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即全中国人民必须服从共产党的指挥,接受共产党统治。毫无疑问,这部《宪法》的前言是直接否定它自己在正文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规定,从而赋予人民的这一最基本权力就被彻底剥夺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文规定就成了毫无实际意义的空话、废话和假话了。
中共在制定国家最庄严的根本大法时,为了维护一党独裁,竟然违背最基本的社会良知,公然违背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则,炮制出如此自我矛盾的条款来,欺世误国,莫为此甚!有学者批评说,中共宪法炮制者的如意算盘是只要在宪法条文中把“党”与“民”掉一下包,耍一手偷换概念的小小诡辩术,就可以既捞法制和民主之名,又可以行一党专制之实。然而,它却始料未及,这样做的结果是必使这部宪法成了权力归属二元化的矛盾宪法,这就在实际上成了一个根本无法执行的两难法规。
三、公安机关的宪法地位问题。现行宪法使用“公安机关”这个概念共有3次。《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宪法条款表明三者的宪法地位是平等的。
然而,却现行《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又如,《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89条和91条中还在差不太多同等的意义上使用了“行政机构”和“财政金融机构”的概念。宪法这类条款中的“部门”、“工作部门”或“行政机构”等,与前引条款里“公安机关”等词组中“机关”一词指代的是同样的对象,即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组织,它们在这个范围内实际上是同义词。人们看到,如此一来,“公安”是国务院下属组织,就具有了“机关”和“部门”等不同的称谓。是国家行政机关下属组织,现行宪法时而用“机关”,时而用“部门”等名词,表明现行宪法中一些重要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混乱。考虑到宪法中还有比它们更重要的、上位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概念,如此对国务院下属组织做多样化表述在对宪法的理解和实施方面也造成逻辑混乱。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公安机关没有此类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不能独立行使权力,必须听命于上级部门,即各自所属的各级政府。
另外,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将公安或者警察部门列入司法机关的做法。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里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还是只算法院和检察院?这不能不说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怪胎。
其实,这种人为安排有违宪定秩序和宪法精神的宪法行文不是法学理论上的失误,而是中共宪法学“精英们”苦心炮制的。究其原因:(1)任何专制政府都必须依靠警察队伍的暴力来压制民众,维护统治,因此一定要维护警察的社会地位和赋予警察以特权。如二战时德国的盖世太保的地位。中国当局作为一个独裁政府当然也不例外,西方法学家曾讥笑说,在中国最高法院的院长要听命于中国警察头子,因为公安部长是政治局委员而最高院院长不是。(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做出“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表面文章,如果在条文中明确把公检法的宪法地位列于平等的话,就会在法律上造成了中国是一个警察国家的国际形象,有损“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伟大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形象,还会使中国民众产生公安机关往往凌驾于本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之上的“错误”认识。故而采用模糊概念描述公安的宪法地位,既做了婊子,又立了牌坊。
总之,中国现行《宪法》尽管在结构上千疮百孔,逻辑混乱。但是经过政客和体制内“法学家”的精心设计,成为堪称世界宪法史中披着最华丽羊皮的狼外婆。即使法律专业毕业的公民也未必能辨别出其伪善的真面孔。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世界各国宪法理论和实践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从宪法基本原则着眼来看,现行中国现行《宪法》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一、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现行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足。对公民权利给予足够的尊重并在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中予以切实的保障,这是现代社会对国家的基本要求。从法理上讲,尊重个体和个体的权利是宪政的基础。保护公民权利体现宪法的本质要求,中国宪法当然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这些反映在宪法层面上,就要求无论是在立法理念、权利保护的范围和权利保护的机制上,都有充分的体现和切实可行的规定。现行宪法第二章,除去总述的第一条和最后的六条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公民义务之外,只有短短的十七条的公民权利。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的不足,最大的问题反映在其立法理念已经成为对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的极大的阻碍。公民权利保障的本质要求是应该通过民主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来体现和实现的,不能想象在公民权利不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其自由幸福的生活;这就像带着镣铐的舞者,即便他穿着再华丽舞姿再完美也是残缺的。不如此,所谓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人们却到不到权利,其优越性又何从谈起?当然也更得不到最广大人民在内心的理解和拥护。因此,不解决制宪理念的问题,现行中国宪法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
二、权利归属矛盾,违法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主权属于人民,而只是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字样。如,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专制体系内的法学理论家辩解说,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主权在民。
但是宪法前言又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等等。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人民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即全中国人民必须服从共产党的指挥,接受共产党统治。毫无疑问,这部《宪法》的前言是直接否定它自己在正文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规定,从而赋予人民的这一最基本权力就被彻底剥夺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文规定就成了毫无实际意义的空话、废话和假话了。
中共在制定国家最庄严的根本大法时,为了维护一党独裁,竟然违背最基本的社会良知,公然违背人类的理性思维规则,炮制出如此自我矛盾的条款来,欺世误国,莫为此甚!有学者批评说,中共宪法炮制者的如意算盘是只要在宪法条文中把“党”与“民”掉一下包,耍一手偷换概念的小小诡辩术,就可以既捞法制和民主之名,又可以行一党专制之实。然而,它却始料未及,这样做的结果是必使这部宪法成了权力归属二元化的矛盾宪法,这就在实际上成了一个根本无法执行的两难法规。
三、公安机关的宪法地位问题。现行宪法使用“公安机关”这个概念共有3次。《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40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宪法条款表明三者的宪法地位是平等的。
然而,却现行《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又如,《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89条和91条中还在差不太多同等的意义上使用了“行政机构”和“财政金融机构”的概念。宪法这类条款中的“部门”、“工作部门”或“行政机构”等,与前引条款里“公安机关”等词组中“机关”一词指代的是同样的对象,即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属组织,它们在这个范围内实际上是同义词。人们看到,如此一来,“公安”是国务院下属组织,就具有了“机关”和“部门”等不同的称谓。是国家行政机关下属组织,现行宪法时而用“机关”,时而用“部门”等名词,表明现行宪法中一些重要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混乱。考虑到宪法中还有比它们更重要的、上位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概念,如此对国务院下属组织做多样化表述在对宪法的理解和实施方面也造成逻辑混乱。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公安机关没有此类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不能独立行使权力,必须听命于上级部门,即各自所属的各级政府。
另外,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将公安或者警察部门列入司法机关的做法。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里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还是只算法院和检察院?这不能不说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怪胎。
其实,这种人为安排有违宪定秩序和宪法精神的宪法行文不是法学理论上的失误,而是中共宪法学“精英们”苦心炮制的。究其原因:(1)任何专制政府都必须依靠警察队伍的暴力来压制民众,维护统治,因此一定要维护警察的社会地位和赋予警察以特权。如二战时德国的盖世太保的地位。中国当局作为一个独裁政府当然也不例外,西方法学家曾讥笑说,在中国最高法院的院长要听命于中国警察头子,因为公安部长是政治局委员而最高院院长不是。(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做出“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表面文章,如果在条文中明确把公检法的宪法地位列于平等的话,就会在法律上造成了中国是一个警察国家的国际形象,有损“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伟大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形象,还会使中国民众产生公安机关往往凌驾于本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之上的“错误”认识。故而采用模糊概念描述公安的宪法地位,既做了婊子,又立了牌坊。
总之,中国现行《宪法》尽管在结构上千疮百孔,逻辑混乱。但是经过政客和体制内“法学家”的精心设计,成为堪称世界宪法史中披着最华丽羊皮的狼外婆。即使法律专业毕业的公民也未必能辨别出其伪善的真面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