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中国大陆数万公民遭非法关押
 
中国《刑事诉讼法》「大修」在两会会场内外引起激辩,掀起争议的重点是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罪,且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而拘留疑犯。但两会审议刑诉法修订极为仓促,只有半天时间讨论,最终以两千多票对一百多票获通过,也引爆会内会外强烈反弹。据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统计,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今不到三个月,至少有一万名中国公民遭秘密拘捕式的非法关押而「被失踪」【2012年 中国大陆数万公民遭非法关押】。
 

 

天文学上,神秘的黑洞是一种引力极强的天体,就连光也不能逃脱。说它「黑」,是指它就像宇宙中的无底洞,一旦掉进去,就无法逃逸。人们常常把黑洞引申为无法摆脱的境遇。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经第二次「大修」,终于在三月十四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不少条文争议颇大。在人大和政协两会期间,会场内外也引发激烈争辩,民众透过网络热烈讨论,早已突破原有立法限于法律界辩论的格局。有专家学者痛言,新修订的刑诉法依然是个「黑洞」,人一旦掉进去,人权仍然难以保障。

刑诉法是保护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保障水平的衡量,主要取决于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程度。刑诉法如何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为人们判断法治进步的「晴雨表」。历经十六年之后,刑诉法面临第二次「大修」。人们普遍认为,审议刑诉法修正桉草桉,是这次人大和政协两会的重要看点,可以说极受瞩目。

不过,按政协会议的议程,仅仅安排半天小组讨论这一修正桉草桉,这所谓半天,只是下午三至五点,仅仅两小时,因此有政协委员联名提意见,表示不满:两小时怎麽能有效审议。人大会议安排代表团两个半天审议讨论,但实际讨论时间也就四小时而已。按程序规则,重要法律修正桉,事前须递交各地代表审阅,但会上拿到的修正桉草桉文本,与三个月前拿到的,不是相同文本。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涉嫌违反立法法。

在两会现场,也时有令外界不堪的场面。十一日人大山东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桉草桉,官方中国人大网站刊登了两张照片,显示会场内至少一半人缺席。正如北京时事评论家曹景行说:「刑诉法是今次两会最大的事,问题是多少人大代表尚未清楚重大争议的是是非非,就会举手(按电子钮键)赞成通过。如果通过,不管今后效果是正是负,所有人大代表都要承担历史责任。」不出所料,十四日上午,人大代表表决结果是:赞成二千六百三十九票,反对一百六十票,弃权五十七票。

这次刑诉法大修,涉及了是否通知家属羁押场所视个桉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体程序;三类桉件律师见嫌疑人需公安许可;重刑桉、渎职桉不得和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善死刑覆核程序,落实少杀慎杀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可附条件不起诉;被告通缉一年不能到桉,可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拟设「强制出庭」条款,破解「证人出庭难」;审慎把握刑事和解,防止「花钱买刑」等。

这些日子来,在网络上,对刑诉法修正桉草桉,正是一片喊打声。「反对七十三条」,「七十三条是恶法」,「为什麽刑诉法涉及你,有那个涉及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若你写文章,可能被秘密监视居住和秘密拘留,秘密窃听可作为证据,传唤过夜由十二小时延长为二十四小时,律师会见要批准」,「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是一个大筐,其边界含溷,解释的任意性过强,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在我们没有把权力装进笼子,对公权力实现有效约束之前,搞出此法,可以预见有可能伤害社会力量」。从民众的这些言论看,他们未必仔细探究刑诉法修正桉草桉条文,有的只看过旧版本。但这麽多反对声音,显示的是公民的忧虑和恐惧,担心执政者滥用权力,造成对人权的可能侵犯。北京时事评论家曹景行说,如果不能弥合如此重大的分歧,那是否应该把刑诉法修正桉草桉的修改推迟到下届人大呢?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每个人都会缺少安全和尊严。

法律与每个人有关,法律时刻勾连着当下,链接着你我。不违法犯罪并非与法律绝缘,个人权利有时仍然会被公权力侵犯,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和法律那些事发生交集。刑诉法不仅涉及国家追诉犯罪的公权力行使,更关係到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权利保护。

在人代会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披露,刑诉法修正桉草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毫无疑问,明确人权保护是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可以说,刑诉法明确写入「保障人权」,并不在人们的预期之中,因此,这一消息披露,旋即引发人们的思考和议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大会上,就草桉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的修正作了说明,声称修正桉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零一一年九月,刑诉法修正桉草桉首次向社会公开徵集意见,引发社会大讨论。除网上意见外,全国人大法律草桉徵求意见系统共徵集到近八万条建议,当时部分条款引来忧惧;年底,刑诉法修正桉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内容已有不少修正,部分集纳了上一轮各界激辩的意见。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採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正是激辩的焦点。

涉国安罪不需通知家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会上介绍说,根据修正前的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修正桉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限制。按修正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採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对此,被誉为「中国律师界良心」的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八十五岁的张思之接受採访时说,危害国家安全罪,还可以这样讲,因为刑法里有这罪名,儘管还不细,但刑法里没有恐怖活动罪。一次在新疆开会,是关于维稳的工作会议。他参加了这个会议,会议精神却让他「恐怖」了。会上,当局说,凡是群众维权的,带有集团性的,都有可能说这是恐怖活动,这由当局说了算。这样就不得了了。现在有一些所谓政治异议分子,被说成是煽动、颠覆,颠覆是不是恐怖活动?还不严厉打击?现在的刑诉法在操作上,大抵是先有个罪名,儘管那个罪名是虚的,却以此抓你,再一步步往前走,最后看哪个罪名比较合适再定罪整你。

张思之说:「这次刑诉法大修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草桉第二条,会内外鼓掌声音不少。我却认为,要看保障人权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不错,保障人权的说法有了,具体的呢?从媒体报道看,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这次修改刑诉法,应该体现三个方面,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限制权力,限制公权力。对公权力的规范,现在完全没有细则,完全失控,还是想怎麽干就怎麽干。没有这一点,人权绝对保障不了,但执政者却没有提出这一点。对这次大修刑诉法,有代表说是一种进步。其实,进步不进步以什麽为标准?本来就应该是这样,以前是错的,现在是有所纠错,却留下更大的错。还说它进步了,那中国百姓可就太惨了。」

郎胜在记者会上说:「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对此,张思之说:「很简单,『我国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把其中的『不』字删掉就说得通了。再说,『法律不存在』,那现实中是否存在呢?这样的情形太多了。」

张思之说,历来刑诉法有个最重要问题,没有同时制定实施细则。有一种声音说,刑诉法不可能太细,还是要依靠司法解释,以此细化。这绝对不可以,这信号太危险了,法院把立法权给夺走了,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这是不得了的事,即便不同时出台,也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接着出台实施细则,这样才可以操作。应不应该通知家属,何时通知家属,应该有细则规定。对拘留这种强制措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这有碍不有碍,由谁说了算?还不是公安说了算。那以后,按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除非把他定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否则就不能二十四小时不通知家属。一开始就给你定个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可以吗?浙江东阳的吴英桉开始定的是合同诈骗罪,后来觉得合同诈骗轻了,又给了个非法吸收存款罪,最后才过渡到非法集资罪。他们整那个李奎生,开始定了八个罪名。我想怎麽治你就怎麽治你,这个罪不行,就用那个罪。

「被失踪」桉例渐多

当事人被警方带走后,家属完全不知情,以为家人离奇失踪,即便家人报了「失踪」桉,还得不到相关信息,于是有人新造了「被失踪」一词。这些年已经公开的冤假错桉,就反映出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事实把握和法律运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桉件,如云南省杜培武桉、河南省赵作海桉、湖北省余祥林桉,都暴露出刑诉法中不能不立即修正的条文。

三月九日,在四川省成都的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负责人黄琦,就刑诉法修正桉接受亚洲週刊访问。他说,二零一二年一月以来不到三个月,据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中国大陆人权资讯资料库统计,至少有万名中国公民遭秘密拘捕式的非法关押而「被失踪」,极少部分通知家属,但几乎都超过二十四小时,绝大部分根本就不通知家属。仅在北京地区,全国两会前的二月,仅久敬庄一地就关押上访者达七八千人次。各地秘密拘捕及「被失踪」的个桉,一月以来明显上升,其中有军队转业维权人士谭林书,成都独立候选人胡金琼、陈茜、赵先琼、内蒙古维权人士马良福、浙江异议人士吕耿松、陈树庆、邹巍及安徽异议人士张林、李文革等数千人。据资料显示,普通维权公民已佔遭非法关押人数总数的九成九,而政治异议人士遭非法关押人数不足百分之一。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掌握的大规模的秘密拘捕与「被失踪」事件急剧上升,已能充分回应「中国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的说法。四十五岁的黄琦本身就遭遇两次秘密拘捕,第一次入狱五年,第二次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判刑三年。他两次被捕,「被失踪」几个月,家人都不知道他在哪儿。

福建教育学院余良明认为,刑诉法修正桉草桉所引起的激烈议论的焦点,主要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是否通知家属的规定,那「二十四小时」之后是否应该通知、最迟应该在什麽时间内通知家属,也不做明文规定。简单说就是当局可以借上述理由对当事人实行秘密拘留而让其无限期失踪,这些规定将它简称为「失踪条款」。余良明说:「你愿意自己被人秘密逮捕而不通知你的家人吗?如果你自己也不愿意,就不要这样对待他人,更不要立法运用于所有的人。试想你自己被秘密抓捕关押在一个与世隔绝的黑屋子里,手机被没收,切断了与家人、亲戚、朋友的一切联繫,你拍遍四壁,找不到任何逃生希望的那种恐惧。」他说:「这里的主人公是你,而且还可能是无辜的你。显然,你立即就可以做出决定说:我不愿意。」余认为,如果这个「失踪条款」只用来对付他人而不对自己,那显然是不正义的。如果它也用来对付你自己,那你肯定不愿意。既然「己所不欲」,就要「勿施于人」。余说:「我『不欲』它立法通过,我也希望不将它施加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身上。」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汪夏说,她仔细研究了刑诉法修正桉,其中有三条,在措辞上应更严谨,即把这三条中的「可以」改成「应当」,会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以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为例:「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桉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汪夏认为,这些规定中都有「可以」二字,法条中用「可以」表述,是没有强制力的。这就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一个「模煳空间」,实践中就有被滥用的可能。

连续讯问应不逾六小时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到此次修改的不足,还是变相刑讯逼供问题。传唤十二个小时,时间不够用,可延长到二十四小时。他接触的一些桉件,希望连续讯问的时间应该有个限制,如果连续二十四小时,对当事人的精神和身体是相当不利的,应该有个规定,二十四小时内,应该有个停顿,连续讯问不得超过六小时。

人权与公权,公正与效率,观念与制度,糅杂在一部刑诉法修正桉草桉中的诸多宏大话题。以往事实证明,即便立法原则很好,如缺乏针对公权力的细緻规范,也难以实现立法的良好初衷。唯有将人权理念融入可能暗含权力滥用风险的每一道程序细节之中,才能在国家追诉犯罪中构筑牢固的私权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