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民主集中制” 是中共立党和党内的生活准则。中共立国后又确立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组织原则。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民主还是集中,对此,许多人的认识是模糊的。《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建国后一系列错误决策出台和毛泽东的个人专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归结为“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至今,中共中尚有不少老者,在回顾以往不幸岁月时,也往往责怪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实行。认为要促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民主化,就要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至于新生代的中国人,也大都弄不清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弄不清这一制度是有利于中国的民主化还是相反;在向现代民主国家转轨过程中,是应当坚持还是修正这一制度?本文通过历史与理论层面的分析回答这一重大问题。

“民主集中制”提出的初衷是为了建立集中制,确立中央的绝对权威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是列宁。不过,列宁开始提出时是“集中制”,那是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说:“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个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1 。“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2

1904年,卢森堡对列宁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评意见。他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虽然也认为集中制对于改变党组织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强调,集中制根本不是在工人运动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实现的绝对概念;社会民主党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按照列宁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组织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卢森堡因此认为列宁的集中制是“极端的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她还认为,如果党内由党的中央机关的统治来代替大多数人的统治,由中央委员会对工人阶级活动实行监督来代替工人群众对党的机关活动的监督,“那就是错误的”。她还说,“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一部分人力图使充满希望的、生气勃勃的工人运动通过无所不知、无所不在的中央委员会的托管来防止失策”,这不免是一种“主观主义”3。

针对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在1905年将“集中制”的概念更改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列宁申明,集中制有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官僚主义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实行的则是民主的集中制。也就是说,集中制有两种。1905年12月俄共第一次代表会议上,列宁对民主集中制补充了它的民主方面的内容。列宁说:“党是根据民主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处理或者通过代表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领导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4  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提出到确立的简单过程。

尽管列宁称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标以民主的集中制,但其重点是“集中”,这一贯为列宁所强调。譬如,1920年列宁仍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5  列宁还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要求在党内仍“需要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6 。“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7

列宁还将集中制的原则推广到了第三国际。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的报告中,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重点号为原文所有)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重要条件。他强调:“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像军事纪律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党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8 他还指出:“凡是愿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应该称为:某某国家共产党(第三共产国际支部)”。各国党必须听命于共产国际的领导,对此,中国共产党是有深刻的体会的。按照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第三国际是与第二国际的一个显著差别。正如列宁所说:“共产国际是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情况下进行活动的,因此,它应当比第二国际组织更加集中。”9

列宁十分强调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党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遗产。概而述之:1.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应每年举行之;2.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3.在党内设立与中央委员会相并行的监督机构,对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地方类推);4.党代大会代表经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的领导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可以撤换;5.党代大会和各级机关党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少数的意见遭到否决后少数者必须执行组织决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并宣传自己的主张;6.党员在党内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列宁在世时是努力实现上述思想的。不过,列宁的治党思想的双重性,以及由于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更多地强调集中,为斯大林日后通向个人专制留了一条门径。斯大林主政后,为强化个人集权,急剧地扼制党内民主,通过消灭所谓“反对派”使民主化为乌有,使民主的集中制蜕变为绝端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这是苏共体制中致命的内伤!它必然导致苏共的衰落,最终被人民所唾弃。

中共贯彻“民主集中制”:向来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的中国共产党自然是以“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将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党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党章规定:“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如下概括:“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1。这一概括影响十分深远。

什么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出版后改名为《论党》)中作了解释。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刘少奇说,党的领导机关是由党员选举出来的;党的决议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由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因此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说:“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侯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这就是说,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刘少奇还指出:“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12

在中共七大前5年,即1940年,毛泽东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就明确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13 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更明确地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4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刘与毛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从此便成为经典,影响至今。二是那时的毛已不再将民主集中制局限于党内,已拟确立为国家制度,直至今日成为宪法的基本条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间召开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召开的。这三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党章,“大大地向后倒退了,特别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乱了”。1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经历“文革”之后、中共开始复苏的一次转折性会议。会议公报也谈到了民主集中制,指出:“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16 三中全会对过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虽进行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两点值得注意:1.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两个侧面;2.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意味着到了某一时期就需要强调集中了。不久以后所发生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对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变,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放弃了从七大以来所一贯强调的“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这六条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重申了这六条基本原则(其中(4)、(5)两条文字略有增加)。但在总纲中恢复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传统提法。十六大和十七大的党章总纲中,都重申“坚持民主集中制”, 重复“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的提法。这是值得重视的。

中共从六大(1928年)民主集中制的确立到十七大(2007年)已有80年的历史了。其间贯彻最力、影响最大的是七大对民主集中制的概括,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可能是鉴于“文革”的沉痛教训,十二大、十三大没有出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以及十六大、十七大,又恢复了这一提法。以笔者之见,中共贯彻民主集中制80余年来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难解之结,恐怕就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所谓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刘少奇的说明,大凡民主生活中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诸如召开大会,作出决议,选举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是在领导者的指导、安排下进行和实现的。显然,这种民主不过是将领导者的意志化为群众的意志,将领导者的号召化为群众的行动;其间即使允许发表一些不同意见,但以不违背领导的基本构想为前提,即必须在政治上与领导者保持一致。所以,这种民主,实为主民、训民也。主民者,为民做主、代表人民决定人民之命运也;训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为驯服工具也!民主既然为集中所驾驭,所以贯彻民主集中制可以归结为以下一个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个“集中”是领导者的构想、方案、计划等等,后一个“集中”是经过“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成为全党全民所认可的决定、章程、制度等等的“民主成果”了,就是说,后一个“集中”已有一层民主薄纱的包装了。问题在于,民主要由集中作指导,使它在一开始乃至整个过程中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与轨道。所以,贯彻民主集中制,从出发点到落脚点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逻辑更符合历史事实的,那么,我们怎么能期望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克服家长制和个人专制呢?怎么能期望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和辩论,从而防止重大决策的失误呢?!我们知道,党的多次代表大会都提出或规定过党内民主的一些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都难以实施,并难免化为乌有。七大与八大的党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邓小平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健全党内民主方面提出了富有开拓性的意见,但结果都没有得到贯彻。即使“文革”之后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过的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中有关民主方面的规定,又有多少是兑现的呢?另一方面,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总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还须说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创造。这一提法并不符合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宁主张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这个集中制是民主性质的,或是通过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实现的集中制。至于党内应该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实现民主,列宁也提出了一些意见,但他没有说过,要在集中指导下去实现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党内是压倒一切的。那么,是否出现过不同意见呢?到现在为止,我们发现对此提出质疑者仅一人,就是蔡和森。他在《党的机会主义史》(1927年)中写道:“……另一方面,民众的党内生活全未形成,既无党的讨论,又无选举制度……务使下级党部完全依赖上级党部的指导,党里完全是听从号召的士兵。……真是铁的组织铁的纪律一般,可是伏在里面的危机是很大的。……养成的习惯是:只有上级机关的意见和是非,而没有下级党部及群众的意见和是非。……铁的纪律成了威压党员的工具,而上级指导人却有超越此铁的组织和铁的纪律的一切自由。”17 蔡氏这一卓见长期尘封,鲜为人知,即使在今天,仍弥足珍贵。这说明,在中共党内具有现代民主思想的人才太少太少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