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许多“家”的头衔,于1970年去世的英国的罗素真是个会写文章之人。他仿佛就不会写短文似的(少数寓言体的除外),一下笔,就是几千几万字,还动不动洋洋洒洒十万八万,如《征服幸福》(也有译者译为《走向幸福》)、如《婚姻革命》、如《人类有前途吗?》,都是这样的超长文,当然也可叫专著。难怪他被西方报界赞誉为“最伟大的非文学作家”,并且是这个世界上在此之前唯一以非文学作家身份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人。

在自己所读罗素的感觉中,这是一位有着博大胸怀的真正的知识分子、科学家,他属于整个人类。罗素对东方的中华民族情有独钟,在《中国的文化问题》一文中指出:“假如西方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往将会是有益的,那么,我们必须不再把自己看作是一种优等文明的传教士,不再把中国人视为‘劣等’民族,从而极端无耻地自认为有权去剥削、压迫和诈骗中国人。我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相信中国人比我们西方人低劣;并且我认为,绝大多数对中国有着深刻了解的欧洲人,都会持有和我一样的看法。”[1]特别是如果说直到今天,我们才认可了“人性”,认可了“要以人为本”,那么,面对罗素那通篇都是关注和挥洒着人性的文字,我们应该惭愧。

罗素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写出了影响很大的《婚姻革命》一书。书名原为《婚姻与道德》。据知,这本书在当时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从一本《性伦理学》第九章“性革命的伦理评价”的介绍中我们知道:

“直至1940年,美国纽约市法官麦吉汉还以《婚姻与道德》一书为主要证据,撤销了纽约市学院聘任罗素为哲学教授的任命。该法官称这个任命是‘对纽约市人民的侮辱’,是‘事实上设立一个下流的讲座’,而且这样做也是‘专横的,恣意的,直接危害社会健康、安全和人民道德的’。顺便指出,罗素被阻止在纽约市学院任教后,在美国哈佛大学的讲学仍进行得一帆风顺。著名科学家爱因斯坦就此事发表评论说:‘伟大人物都曾遭受庸人的剧烈反对。当一个人并不轻率地顺从沿袭的偏见,而是诚实地、无所畏惧地运用他的聪明才智时,庸人是不可能理解的。’1949年,罗素的这本书在美国出版发行;不过,书名改为《婚姻革命》。这一更改,清楚地肯定了罗素的性伦理现在西方性革命中所引起的重大作用。”[2]

在《婚姻革命》中,罗素比较全面地探讨和注解了与我们人类婚姻相关的问题。尽管这些文字写于近一个世纪前,其中不少思想、观点也都早已被文明社会所接受,但对照我们这个国度,似乎仍然有着一定的启蒙意义。难怪罗素在他的《东方人和西方人的快乐理想》这篇文章开头不久,就来了一段有趣甚至近乎幽默的文字:“一个到过纽约和芝加哥的欧洲人等于看见了未来,因为如果欧洲度过了经济危机,它将要走向的未来大概就是现在纽约和芝加哥的样子。另一方面,当这个欧洲人来到亚洲,他看见的就是过去。我听说,在印度能看见中世纪的情形;在中国能看见十八世纪的情形。如果乔治•华盛顿回到今天的地球上来,看见他所创建的国家,将会非常迷惑不解,对英国他感到的稀奇会较少些,对法国则更少些;除非他来到中国,否则不会真正有回到家园之感。在中国,他会在他的幽魂的漂荡中第一次看见仍旧信仰‘生命、自由和快乐的追求’的人们,看见就像英国独立战争期间人们对待这些事情一样态度的人们。而他,我认为不用很长时间就会成为中华民国的大总统。”[3]又说,“在西方文明中,美国处于领先地位,一切使西方区别与东方的特点在美国最为明显而且更为进步。”[4]谁都不难明白,罗素这里真正的意思,就是纽约和芝加哥已经走在了人类文明的前头,是一些落后社会的未来;而当时的中国,不过是人家十八世纪的情形。
罗素《婚姻革命》中有一章的标题叫“性知识的禁忌”,作者的思想、观念,对我们而言,至少超前100年。现在读他的著作,仿佛是他在前面招手,我们在后面紧追慢赶。
可以说,人类自身,最大的禁忌,莫过于性;而人类对自身最糊涂的认识,也莫过于对性知识的认识。我甚至有理由认为,只要用科学用人性突破了性的禁忌的社会,那么突破别的一些不合情理、不合人性的禁忌也就不在话下。
当然,要突破不合乎人性的性禁忌,并非就是不要性道德,但正如罗素所设问:“若要建立一种新的性道德,我们首先要反躬自问的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规定两性之间的关系?人为地使男人、女人和孩子对有关性的事实一无所知,是否正确呢?”[5]罗素说他在谈到这个话题时,之所以首先就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是因为在这方面的无知对于个人是极为有害的,而且一个制度若要依靠这种无知去维持,那是根本行不通的。”
读至此,颇为惊异,从大脑中竟蹦出四个字:舆论如性。
等我再接着读下去,竟发现罗素这一章谈性的文字都莫不可与舆论结合起来广而论之。
罗素认为:“性道德只能为那些懂得这个问题的人所接受,它的感染力决不会依赖于无知。”[6]又说,“正确的行为决不会为无知所促进,也决不会为知识所阻碍。”[7]世人对于舆论也是如此。对那些不懂舆论,不懂舆论自由的人怎么说舆论的好处说舆论自由的好处,那些人都不会理解。我们现在知道,英国的法律也曾直言不讳地宣布:儿童和青年绝不能知道性的事实。因此,在这个问题或叫话题上,当时的大人们不得不采取欺骗的方式。于是,“那些受到传统教育的男女,很少有人能对性和婚姻产生高尚的感觉。他们所受的教育告诉他们,欺骗和说谎在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眼里都是美德。”[8]再来看舆论。我们一边说着言论自由,一边又总是不断地发出“通知”,今天说这个不能见报,明天说那个不能刊登,而凡是“不听话”或叫不理“打招呼”而所谓“违纪”“违规”报了登了的媒体也都一定会受到重重处罚,轻者也是写检讨;而那些置事实于不顾,不登不报的媒体却反而受到了表扬,至少平安无事。这实际上也就等于告诉所有的媒体人员,自然包括各媒体的领导,在舆论监督方面,在管着新闻媒体的各级官员那里,欺骗和说谎者近乎“美德”,而诚实的媒体反而不是好东西,反而要遭受处罚。如此久而久之,这个社会所有的媒体在一声“不许报”的令下,对那新闻事件也就只有“噤若寒蝉”。真不知这是可喜,还是可悲。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1952年12月1日),从美国回到台湾(11月19日)的胡适在讲演《新闻独立与言论自由》时,回忆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把上海几个私家报纸都收归政府办、党办,至少党或政府的股东占多数,这个政策我想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政府要靠政策行为博取舆论的支援,而不靠控制来获取人民的支持。”[9]而我们现在恰恰相反,几乎100%地要“靠控制来获取人民的支持”。且不说与国民党相比我们的进步性在哪里,就是时空,也又过去了大半个世纪,我们怎么能不仅没有进步反而还退步了呢?
在谈到孩子的好奇心,其中包括对他们是从哪儿来的很好奇时,罗素说:“凡是有智力的孩子都希望知道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他们经常问及关于火车、汽车、飞机、以及雨的来源和孩子的来源等问题。所有这些好奇心对于孩子是完全一样的,他所依据的不过是巴甫洛夫称之为‘这是什么’的反射,但这种反射却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当孩子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到了这种冲动在某些方面被认为是一种罪恶时,他对科学的好奇心的全部冲动也被抑制了。他起初并不知道哪种好奇心应当有,哪种不应当有:既然问孩子是怎样生出来的是一种罪恶,那么,问飞机是怎样造出来的,也一定是一种罪恶了。”[10]又说,由于所有孩子对说他们是由鸟儿生下来和从树下挖出来的都不相信,“于是,孩子们就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父母在骗他们。既然父母会在一件事上说谎,他们也会在另一件事上说谎,他们在道德上和知识上的威信便荡然无存了。另外,既然父母在涉及性的问题上说谎,孩子们就会得出结论,他们自己也可以在这类问题上说谎。”[11]
如果说记者和媒体客观地报道了新闻事件也要受到处罚,那么,这家媒体包括记者今后遇到别的一些即使报道了或许不会受到处罚的新闻事件,很有可能也不敢去采访不敢去报道,更不愿意去“挖掘”有价值的“背后新闻”了,甚至连碰都不敢碰,眼下如计生、如军队、如军转、如回族,甚至连发生矿难、鞭炮厂发生爆炸,等等等等,这些话题都犯忌。还有台湾话题也很敏感,有了点什么新闻,媒体除了采用新华社“通稿”,不是我夸张,连屁都不敢放一个。可这样又会带来什么情形呢?如果宣传管理部门乃至高层给记者和媒体的印象就是稍有不慎或多说了些真话多报道了一些真实的新闻事件,就要受到处罚,那么记者和媒体也就不能不学乖:不再努力去说真话,不再努力去报道事件背后的真相,更不会“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马克思语)。而当公民知道连几乎可以称作代表这个社会良心的媒体也不能报道事件背后的真相,甚至对不少新闻事件由于高压而根本就不去报道的话,那么他们除了自己亲眼见到的之外又还会相信什么?我们又还有什么理由埋怨群众不该听“小道消息”,不该听“BBC”、不该听“美国之音”?尤其是,如果一个社会的舆论监督给人的感觉实际上是等于在说谎,那么这个社会又还有何诚信可言,所谓构建和谐社会又怎能不成为一句空话?
现在有些网络媒体乃至个别纸媒在发表新闻或评论时,往往在尾巴处添一句申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其实舆论的主要功能乃至目的,就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此这般,只要媒体传递的信息不违反现有法律,我们也就没有理由不让媒体传递更多的信息。1998年第11期《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署名为胡一刀的文章,题为《丑闻与民主》,其中提到1988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杰里•法尔威尔诉色情杂志《风尘女郎》发行人拉里•弗林特案不成立。此案因是这样的:弗林特在《风尘女郎》的滑稽广告中虚构一故事,说右翼福音传教士法尔威尔与他妈发生了“第一次”,法尔威尔向地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弗林特赔偿20万美元,弗林特不服,上诉第四巡回庭,被驳回。再上诉最高法院,最后最高法院8名法官竟一致裁决弗林特胜诉,裁决书上说:“社会有可能发现言论令人不快,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压制言论的足够理由……政府必须在思想纷争当中保持中立,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则。”此案遂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著名案例。这篇文章中还有几段话,我也觉得说得好,故将它们也录在这里:

民主社会虽然不是最好的,但反民主社会绝对是坏的。而“民主社会与反民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民主社会是没有罪恶的社会,反民主社会是罪恶的社会。二者最关键的区别是:在民主社会中,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暴露出来,并受到舆论的谴责因此抑制了更多的罪恶;而在反民主社会中,罪恶则被最大限度地掩盖起来,于是往往导致更大的罪恶。”
“在民主社会中,大众传媒独立于政府之外,新闻是监督政府的监测器,其责任和天职是“批评”,即所谓“扒粪”(MUCKRAKING),揭露政治和社会的阴暗面。”
“所以,罪恶和丑闻暴露得最多的社会,并不是最坏的社会;相反,罪恶和丑闻掩盖得最多的社会,才是最坏的社会。”

此外,还说某个国家“可能是世界上最多丑闻的国家”,但可能也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说到这里,倒是又想起笔者几年前曾做过一则短文,题为《传播谎言的工具》。其中提到,在美国等国家对伊拉克动武在即,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的该台主持人拉瑟对当时伊拉克总统萨达姆进行了独家专访(应该说这则新闻报道全世界有多少亿人都看到了),而萨达姆也是刻意修饰了一番:“只见他穿着灰色西装上衣,打着漂亮领带,头发更是‘一尘不染’,完全是‘潇洒的文人派头’”。萨达姆之所以要这样做,“醉翁之意”就是要这次专访他的美国媒体成为传播他“形象”传播他谎言的工具。然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并不承认他们是“传播谎言的工具”,只认为自己是在作客观的报道。因此当美国政府强调,媒体享有自由,但是应该避免在追求新闻同时不幸成为“传播谎言的工具”时,美新闻界表示,既然是谎言,白宫完全可以在萨达姆说话前后予以驳斥,不必如此紧张,因为“我们总统露面讲话机会太多了”,应该好好利用才是。当时读着这些越洋报道,你不能不感叹美国的新闻自由,即便是做外国专制暴君“传播谎言的工具”,你也不能借此反对新闻自由,更不能因此将新闻自由取消,哪怕是“临时取消”也不行。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成熟到如此地步,是没有哪一个个人、哪一个党派,甚至这个国家的政府能无视能摧残得了的。据说在美国,“媒体是宪法惟一保护的一个行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说国会不得制定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12]。这不能不令人感叹。难怪,一部美国宪法,受到世界民主人士的追捧。胡适1952年12月6日,也就是在讲演《新闻独立与言论自由》之后不几日,又在题为《争取民主自由》这篇讲演中感叹道:1787年的费城宪法会议,十三州的代表,总数也不过几十人,闭门三月,制成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用了160多年,一直到现在。可“我们的制宪国民大会,代表有一千多人,行宪国民大会,更多至三千多人。”[13]胡适指的当然是台湾。2003年第10期的《读书》杂志发表作者东来的文章《凭什么独立的法官比民选政客更有权威》,文中有这样几行文字:“由于美国宪法的耐用和不朽,后人便对美国制宪先贤崇拜得五体投地,认为如果不是‘神的启示’,何以五十五位制宪会议的代表可以设计出这样一个‘人类大脑所能设计出的最完美的政治制度’(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开明派首相格拉斯通语)。”如果媒体没有新闻自由,也就谈不上公正客观;如果媒体受人驱使,也就不能不做谎言传播的工具。难怪当年大公报有“社训”:不党、不卖、不私。纯粹说假话当然是谎言,但用这种方式来传播谎言实在是太低劣了。因此,这个世界上更多的谎言是以其他形式出现的。比如“按住一些东西,张扬一些东西”[14],算不算谎言?据知在1949年最高领导人要求我们的新闻要“有选择”地发,这“有选择”算不算谎言?再比如,我从一篇文章中看到作者说,我们有家报纸刊载别国校园枪击案用报纸的半个版面,连有几个人受伤都报道得十分详尽。可就在这同一个版面的右下角,有一条小新闻,不足二百字,报导的是我国某地一小煤矿瓦斯爆炸,光死亡就有五十多人。详情一概不说,还声称“已得到当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15]。这种做法算不算谎言?谎言是什么?谎言就是假的,就是把白的说成黑的把黑的说成白的;谎言就是让你看不清真相,就是让你不知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谎言就是轻重颠倒。有些谎言是以真相的面目出现的,但它掩盖着更大更多的真相。当你知道一个媒体报道了有些真相,而另一些更应该或至少也应该报道的真相而没有报道时,你就会认为报道的那真相实际上仍是一种欺骗一种谎言。这里有个界线,就看你的目的,是想说出整个事实的真相还是想掩盖一部分更应该让世人知道的真相。
后来,在2004年4月19日的《学习时报》上,我们又看到有篇关于一个研讨会的报道,题为《落实三个代表,加强舆论监督》,新华社高级记者杨继绳在研讨会上是这么说的:“严格说来,现在舆论监督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还不具备,所以现在监督舆论的力量大大超过了舆论监督的力量。我们的监督还是借官方的权力来监督。写内参让中央领导知道,来批示,这不叫新闻监督,而是给权力提供信息,让权力进行监督。”此外,杨继绳还认为,“我们国家仍然有很多错误的理论思想在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如果我们舆论界把这些错误的思想加以明晰,这个影响可能比政策还要重要。”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除了杨继绳说的媒体借助权力搞监督外,在中国的眼下,不是舆论监督权力,而是权力监督舆论。一个地方,稍为有点势力,或叫“有头有脸”的单位,可以说,基本上不受当地舆论监督。他们甚至可以直言不讳地说:什么舆论监督,让你监督,你才能监督,不让你监督,你就不要监督。笔者身在媒体,对这一点体会尤深:有时半夜三更或是接到通知要求撤消有关监督某个部门的稿件或是那个部门的人跑到报社直接要求撤稿。北大法学院教授、法学家贺卫方,在2004年6月16日《南方人物周刊》的创刊号上在谈到监督时也说:“非常重大非常要紧的是,要把宪法35条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落到实处,检讨我们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中的明显缺陷。这个,需要观念的改变,尤其是我们高层领导人观念的改变。”
打造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不可谓不对,不可谓不好,但建立在什么基础上?一个不诚实的社会,一个包括媒体包括国家部门都是在说谎的社会,又怎么能打造成节约型社会,又如何去构建和谐社会?此外,新闻记者的崇高职责就是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了解人世间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涉及国家机密,都不应该禁止记者去采访禁止媒体去报道。否则,一旦对记者和媒体的采访报道加以阻挠和限制,事实上也就是等于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现在有一种借口,说是记者和媒体同样需要加以监督管理,否则,有些记者和媒体也会“胡来”。现在且不说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说国会不得制定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我们也应该有,其实,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明白,这正是没有舆论自由所造成。试想在一个新闻舆论自由的社会,不论是无良记者还是不负责任在那胡说八道的媒体,即使他们没有触犯法律,也同样会遭到大多数正直媒体的“口诛笔伐”,那些无良记者和胡说八道的媒体也就难以蛊惑人心,甚至难有立足之地。这一点,主要生活在20世纪上半世纪的美国哲学家、艺术理论家、大作家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在他的名著《宽容》一书中这样说道:“我要说,让他们去说去写吧。如果他们说的是金玉良言,我们就应该知道,如果不是,也会很快被忘记。希腊人似乎已经意识了这一点,罗马人在帝国时代之前也是这样做的。”[16]又说,“胡言乱语就像炸药,只有当它被放在狭小密封的空间里,并且在原本不受外力的情况下突然受到猛烈撞击时,才会有危险。”[17]
回过头来,接着罗素的文章往下看。那些孩子们“于是,他们就互相谈论有关性的问题,而且极可能还在秘密地进行手淫。这样,他们就会养成欺骗和隐瞒的习惯,而且由于父母的恐吓,他们的生活总是充满着疑惧。”[18]“因此,在青年人性问题上所采取的传统作法会使人们变得愚蠢、虚伪和胆怯,而且还会使相当多的人患精神病或类似的疾病。”[19]可怕而又让人不解的是,“然而,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却不知道这些事实”[20]。结果弄成了,“每一个有充分的性知识而又必须与孩子来往的人,都要做出抉择:要么违反法律,要么使那些他负有责任的孩子遭到道德上和知识上无可挽回的损失。”[21]虽然如此,罗素认识到:“改革法律是很困难的,因为非常多的长者都已走上歧途,他们对于性的兴趣只是根据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性是邪恶、肮脏的。”[22]
现在就有人认定,舆论自由是邪恶的,只会起副作用,只会惹事生非,一句话,舆论一旦自由,只会给这个社会添乱。甚至哪怕你拿别的国家的例子来向他解释,他也还有话说:我们的国情不同啊,我们国民的素质不高啊,国民人均收入还很低啊,等等等等。按说,这些也都是实情。可这与我们要实行舆论自由有必然联系吗?换而言之,谁都不能说国民素质不高,就不能实行舆论自由;谁都不能说,国民收入低就与舆论自由无缘。印度的国民素质如何?印度的国民收入如何?人家为何就能实行广泛民主就能做到舆论自由?从我们的媒体上看到一篇类似国外记事的文章,作者是一家可以代表国家媒体的记者。此人到过印度,看到了那里的集会和游行,可他并不赞成印度实行政治民主,意思是说他们国民的素质并不高,有些人就直接躺在首都新德里的马路边,甚至背过身来就在城市立交桥下洒尿。然而,人家就是在国民素质不高的国情下也还是实行了现代民主。这其实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大半个世纪前,在咱的解放区,那时的“区民”素质如何?那时“区民”的收入又如何?好像也不怎么样。然而,当时还不是照样轰轰烈烈地开展“豆选”之类的民主吗?为什么这里不说舆论自由而说民主,其实舆论自由的问题,说到底还是民主的问题。没听说不民主的国家有舆论自由;也没听说过舆论自由的社会居然没有实行民主。
这让我联想到这几年在我们这个国度一直要求学习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在一个意识形态信奉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一个生存于这种社会的媒体,尤其是生活在这种社会的媒体中人,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似乎顺理成章,再自然不过。可是说来不信,不学还好,一学,反而给人学“糊涂”了,学得让我觉得现下我们新闻管理部门的所作所为,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假设马克思有这个“观”)实在是背道而驰。或者说不是媒体和记者不按照马克思说的去做,反而是那些管理部门的左一个“通知”右一个“不许”恰恰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
如谓不信?我们来看看马克思在他的“新闻观”里是怎么说的。
1843年1月,马克思就德国才创刊不久的《莱比锡总汇报》遭到当局查封写过一篇著名的文章,题为《“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而这篇文章恰恰选在了笔者当地《“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材料》中。只要读一读这篇文章(哪怕是节选),都不难明白,按照马克思的意思,报刊是“人民(确实按人民的思维方式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因此,这个“表达者”即使“有时这种表达是热情的、夸大的和荒谬的”,也因“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而不应该被否定,甚至是责难。另外,马克思已经指出或说也已经洞见到了,“凡报刊年轻的地方,人民的精神也就年轻”,换而言之,刚刚有报刊的地方,读者或叫人民往往是放言无忌的。这虽然有一定的副作用,用马克思的话说也就是“不成熟”,但对于人民自身太需要了,并且“它把它在希望与忧患之中从生活那里倾听来的东西,公开地报道出来;它尖锐地、激情地、片面地(像当时激动的感情和思想所要求的那样)对这些东西做出自己的判决。今天它所报道的事实或所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它自己就会推翻。”对于所发生的新闻事件,马克思指出:“事件却始终是人民的思想、恐惧和希望的具体表现,是真实的叙述。人民看到自己这种本质在它的报刊的本质中反映出来,如果它看不到这一点,它就会认为报刊是某种无关重要的和不值一看的东西,因为人民不让自己受骗。所以,纵令年轻的报刊每天都在戕害自己,纵令恶劣的激情渗入报刊,人民还是通过它才得知自己的情况。人民知道,报刊尽管受到敌意和轻率的毒素的毒害,但报刊的本质总是真实的和纯洁的,这种毒素会在报刊的永不停息的滚滚激流中变成真理和强身健体的饮料。”这一段话再清楚不过地告诉我们这些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人,人民就是要在报刊上看到他们的喜怒哀乐,要把他们的生活如实地反映到报刊上去,即使有时不免因渗入了“恶劣的激情”对事实的报道有所失真,但人民还是想通过报刊“得知自己的情况”。再说,没有哪一家报刊不想拥有更多的读者,而要拥有更多的读者,就要为读者着想,替他们说话。只有替一派一组织说话的报刊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报刊。马克思在文章中把对当局对报刊的批评和责难看作是对作者对人民的批评和责难:“所以,我们应该把对‘莱比锡总汇报’的种种责难看作是针对年轻的人民报刊、因而也就是针对真正的报刊的责难。……我们应当把对人民报刊的责难看作对人民政治精神的指摘。”其实,马克思的新闻观中不仅有上面这些观点,就是对报刊的“喉舌”作用也有明确的说法:“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还是回头读罗素。他在文章中转述当时有位曾做过校长的人的话说:“学生之间的谈话几乎不是沉闷的,就是淫秽的,尽管他所遇见的那些学生都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性搞得很神秘,那就会大大增加青年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自然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对待性问题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他们所要求的或所能够理解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淫秽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在于他们认为某些问题是不能提及的缘故。性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满足,很快就会消失。因此,防止青年人为性问题所纠缠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尽量按其所求,告诉他们关于性的一切事情。”[23]接着,罗素告诉人们,他之所以如上所说,“并不是根据于演绎法,而是根据于经验。我在我的学校的孩子中间所观察到的情况足以证明,孩子中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中的假正经的结果。”[24]尤其是当孩子们“发现那些成年人并没有阻止他们的这类谈话时,他们就对这类话题逐渐感到厌倦,从而变得和那些从未受过正统教育的孩子一样不怀杂念了。”[25]
一个新闻事件,如果我们把它弄得很神秘,那就会大大增加公众对这个新闻事件的好奇心,并且是你越神秘,公众就越想知道。而一旦因舆论自由成为常态,新闻事件的真相为公众所知,这一切都会变得稀松平常。其实,在已经是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不论你怎么掩盖或是封锁消息,那个事件都不可能一点不为外人所知。而像现在这样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门所作所为,只会让记者、媒体,以及公众愈加反感。笔者就亲耳听到一位做新闻的人发“牢骚”,说是某某大省从没有发生过矿难,也从没有发生过鞭炮厂爆炸。当然他说的都是反话,意思是说他所在的这个省份不让发本省矿难的新闻,也不让发本省鞭炮厂爆炸的新闻。另外,在那场谈虎色变的大瘟疫发生时,笔者还亲耳听到一家媒体的负责人气不过,说:“这都是因为我们假话说多了,遭天谴!”而如果我们真的有了舆论自由,种种神秘感、种种“牢骚”自然也都会消失。我们谁也没有听说一些实行了现代民主实行了舆论自由的国家,有多少人愿意天天在那胡说八道;更没听说他们因为有了出版自由,每个人都要去著书立说都要出版读物。所以,说白了,如果不能说我们的有些人如民间百姓所言实在是“想不开”的话,那么,就是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太看重了头上的“乌纱”,就是把自己的神圣职责只当成了“养家糊口”的工作。让人感到可悲的是,时代已经发展到今天,西方的民智早已因科学的开发走在我们的前面;更有证明,他们的文明和现代民主(当然现代民主其实就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是符合人性,是达到人类幸福所需要经历的,然而有的社会却有意而不为,甚至反其意而为之。这用罗素在文章中常批评某些人的一个词,只能说是:愚蠢。

此外,罗素就性的话题还有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比如,他说,“几乎每一个有钱人在青少年时期都曾违背法律看过淫秽照片,并且为拥有这些照片而自豪,因为他们不易得到。那些具有传统观念的人认为,这类东西对于他人极为有害,尽管他们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承认,这类东西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26]这就如同那些反对实行舆论自由的人从不反对自己说话和出版自由,也从不认为自己的自由说话和出版会对社会有什么危害一样。或者如马克思所说:“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27];“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28]。

罗素又指出:“如果裸体成为一种风俗,那么裸体就不会激起我们的性欲,以至女人不得不借助服装以使她们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就像某些不开化民族所做的那样。” [29]这一如我们认为西方衣着暴露是性感,而人家看着我们裹着旗袍却也是想入非非。如果罗素这句话没错的话,那么,舆论自由又算得了什么呢?因为即使西方,也是只有舆论自由而并没有裸体风俗。罗素接着还举了例子,“维多利亚时代颇具刺激性的东西,在比较坦率的时代的人们看来,是毫无刺激性的。正人君子们越是限制正当范围之内的性欲,这种性欲就越容易产生。色情文学所以受人欢迎,十分之九是因为作家们反复向青年人灌输那种对于性的猥亵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无论国家法律如何规定,这一点是不可避免的。”[30]又说,“避免邪念的唯一办法,就是免除神秘。”[31]如此说来,对有些人而言,消除舆论自由的恐怖感,唯一办法也是免除这种自由的禁锢,更不去夸大舆论自由带来的坏处。

“任何一个看见过孩子不穿衣服在户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他们不断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着衣服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雅。对于成年人,情况也是如此。适合裸体的场所是阳光和水流的户外。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我们如此,裸体很快就会不再引起我们的性欲。”[32]

其实,舆论,舆论自由、出版自由均是如此,一如我们现在看西方的舆论自由一样。

2006年5月劳动节假期间


附记:
文章写出两个月后,在7月3日新华网上读到一条新闻。
起因是6月下旬,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怎么也没想到,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教授、学者和一些媒体的争议。也正是针对大家对这一条款所持有的争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7月3日站出来表示,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汪永清并解释说,(之所以有这样一条规定,是因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见2006年7月3日新华网)
若是单看这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的这几句表示和解释,谁都会觉得不无道理。汪的意思是,虽然有了这样一条规定,并不是说对那些报道了突发事件的媒体说处罚就处罚,而是有条件的。更何况,这样做是为了“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这样一表示一解释,媒体似乎也就没有什么话好说。难道媒体和政府不正是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即为了社会安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实现全面小康乃至建成现代化的国家吗?可当我们知道了一些媒体,尤其是一些教授、学者(甚至是参加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者)对第57条规定所争议的实质性就会明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位汪副主任并没有解释到“点子”上。或者说,他出来所作的一番解释,很有可能就是为了“平息”一些专家学者所表示出来的一点不满。可以说,如果没有引出这些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媒体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这第57条规定的那些“争议”,连出来解释都是多余。
那么,我们来看看专家、学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所引起“争议”的到底是哪些内容,这样,无论是对第57条规还是对汪的一番解释,都会增加理解: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项目负责人。他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出现像第57条这样的条款表示吃惊:“我不知道怎么加进这一条的。专家讨论的时候是没有这一条的。”此外,于安教授还指出,新闻权属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这个“规定”由谁来作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老百姓的知情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告诉《财经》杂志记者,“草案”中这些规定确实已经涉及宪法问题。可由于目前关于新闻报道并没有立法,条文中称“新闻媒体违反规定”在实际中就会沦为地方政府说了算,或者即便有一些规定,规定本身的合宪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其实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对这种权利的限制需要符合宪法。张千帆教授还表示,这一规定的设计者的初衷,大约是考虑到发生突发事件后,如果媒体报道不真实或者不合时机,会给处置工作带来困难。但事实上,在一个开放社会中,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及时有效披露信息,带来的效益远远超过政府封闭信息、秘密处置,这才是最节约成本的。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教授则指出,按照新闻的定义,所有的新闻都属于突发性事件。若突发性事件的发布都要经过政府管理,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了。
——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宪法学者更是指出,草案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这是建立在地方政府不能隐瞒实情的基础上,“但如果发生了政府隐瞒的情况,媒体难道也不能披露吗?”(以上均引自6月28日《财经》杂志网络版)
只要看了以上教授、学者们所“争议”的内容,就会觉得那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出来的一番解释,虽然不敢说是“等于没说”,也实在是没有挠到这些有“争议”者的“痒处”。

2006年7月5日又记
             
注释:
[1]《罗素文集》第一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12页;[3]第1页;[4]第2页;[5][6][7]第168页;[8]第171页;[10][11]第173页;[18]第173~174页;[19][20][21][22]第174页;[23]第174~175页[24]、[25]第175页;[26][30]第180页;[31][32]第181页。
[2]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胡明编《胡适精品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15卷第45页。
[12][14]2003年2月27日《南方周末•中国媒体:责任与方向》。
[13]《胡适精品集》,第15卷第50页。
[15]2003年第2期广东《同舟共进》杂志第22页。
[16][17]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7月,第167页,第166页。
[27][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3页,人民出版社195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