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标题会可能会引起一些非议和嘲讽,原因在于人们通常理解的“平衡机制”是特指被法规定了的“分权机制”——即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民没有多大关系。例如,被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三权分立”,就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维持一个相对平衡的,避免出现绝对权力的机制。

毋容置疑的是,分权、权力的制衡是被西方民主社会证明了的“好”的东西。但是,这样的“好”之所有被固定,被接受,一定是有充分的理由和原因。我们不妨了解一下这个被固定了的“好”的存在的真实原因。了解的目的是想搞清楚两个问题,其一,“平衡机制”是否像表面所展示的那样,仅仅是权力之间的事?其二,“平衡机制”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偏差?

一、“平衡机制”是否像表面所展示的那样,仅仅是权力之间的事?

历史总会是对“伟人”有异常浓厚的兴趣,由此,每一个追求某种信仰的人总是努力的想在历史中留下自己的印记。还不仅如此,社会也在营造这种氛围,什么问题的解决都要依赖于一种权威,成功是名垂千史的唯一途径。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只能由“伟人”,“智者”来编纂、解释、确立。

要了解“平衡机制”产生的原因,即为什么这种机制有能力取代绝对权力?一种观点认为,是“智者”的创造。这些人这样的解释历史:“权力制衡”的理念及实现应归功于倡导者洛克,完成者是孟德斯鸠,英国革命的成功是由“资产阶级”独立完成的。中国的民主转型他们给出了这样的结论:“富裕的中产阶级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决定性力量。”

坚定的持有以上这种观点的人之所如此崇拜、相信“智者”是因为他们的“欲望”十分有限,认识知识和真理的全部目的就是将其复制成自己的东西——而根本无需考虑洛克的“创造性”分权理论是来自于天赋的灵光一现,还是来自于民间的,日积月累的对皇权的厌倦?无需考虑如果没有民众的普遍性参与、支持、认可,英国的“贵族”怎么保证他们得到的权力不再丧失?

于是,另一种对立的观点出现了,这种观点认为:“智者”的作用是有限的,有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创造的有限。“智者”所谓的创造不过是对社会中已经大量存在着的“创造元素”,进行了一个归纳、提纯。比如,维权人士只是局限在对个别权力者,个别事件的处理不满,可这些在民运者眼中就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个个普遍存在的个案必然反映出制度性的缺陷,由于这些缺陷的刺激,就萌生了一种强烈的欲望,寻找一种新的制度,构建一个新的理论将制度性缺陷完善——这种具有普遍性不满的“情绪”就是寻找与构建的源泉,且寻找与构建的目的是缓解、释放、消除不满。换句话,“合理性”的创造与实现一定不是来自于个人的意愿、个人目的及个人的凭空设想——个人意愿、个人目的及实现这些的设想,需同时与普遍性契合,得到普遍性认可。其二,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有限。“英雄创造历史,还是历史造就英雄”是一个至少在“西单民主墙”就已经解决了的问题。普遍性的共识是,历史成就了英雄。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毛泽东走下了神坛,一个“神”的时代结束了。这不仅是一个人的宿命,也是权威的宿命。一个智者,只可能在潮水涌来时,成为弄潮儿,不可能在平静的湖面玩滑版。

对两种观点进行完比较,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显现了:呈现在民主社会面前的“权力之间”的事与权力下的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被法律确立、固定的事,本就来自于“无权者”的意愿与授权而非是“权力”的自愿。还不仅如此,确立的“分权”并不能保证一劳永逸的纯洁性,权力内部的协作、交流与共同的利益诱惑,很有可能将“分权”演变为有名无实的“画饼”。对这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性要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避免这种危险性出现就要永远保持一支足够强大的民间制衡力量,维持官民之间的平衡——社会平衡机制的实质不是法保证下的权力内部的“分权”而是权力与无权之间的相互制衡。

还有一种疑问或叫苛责:“保持一支足够强大的民间制衡力量也是需要法的规定与保障”。如果我回答这个疑问或苛责就会陷入到一个循环论证的陷阱,如果我不回答就等于默认了这一苛责。这使我陷入两难境地。这是一个多么无知的苛责,对此,我宁愿选择“循环论证”,也不纵容这种无知。重复一下已经表达的观点:法(它在此刻可以等同于另一个概念“分权”)同样必须在得到具有“普遍性”参与和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合理性,还不仅如此,法也并不具有一劳永逸的真理性,它同样具有“变坏”的可能性。当它“变坏”的时候,打破它的权威性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在面对权力,面对“制衡权力”的问题时,“普遍性”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条件,他具有先验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普遍性”只在涉及到诸如“社会”、“集体”、“共同利益”等等这些特定“语境”,特定“视角”中适用,一旦这种“普遍性”进入到“个人视角”,即以“个人视角”在思考个人的问题时,如在思考“个人的自由”、对“个人自由的束缚”及这些束缚的理由时,这种先验的合理性就不复存在,需要首先打破。因为一个人在“自由思想”时,“普遍性”就会限制、左右、甚至于决定着思想的自由程度。从而使思想者的“自由”沦落为“普遍性”的奴仆。这是两个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视角决定了,任何真理性的东西都可以是相对的。比如责任,从社会角度讲,是每个人必须承担的,从个人角度讲,这种“必须”的责任是强加的,合理性存疑。处在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语境中,得出两个完全不同甚至于对立的观点,并不矛盾。

二、“平衡机制”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偏差?

近日与几个朋友相聚。其中一位是“挺薄派”,问道“挺薄”的理由时,他的答复是:“维持中共内部的平衡”,我追问了一句:“您是指中共统治力量的平衡还是指民间力量的平衡?”,他明确答复:“是指中共统治阶层”,并为此补充道:“他们之间左与右的斗争,会使权力分散,这对我们有好处,任何一种势力具有了压倒性的权威之后,即平衡遭到破坏后,我们的空间就会被极度压缩”。这个朋友,在完整的复制“分权理论”,坚定的认为,这种分权将会使我们受益。在民主社会的确如此。但是照搬到现在的中国不适用。

其一,专制权力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民主力量的发展才会有更多的机会而不是相反。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远的不说,戊戌变法、西单民主墙、六四都是在权力失衡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由“普遍性不满”转化为有效的反抗运动。

其二,在中国,民主派的目的是为了消减、消灭专制权力而不是巩固。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力失衡的利要大于权力的平稳运行。任何事物如果能保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运行,那就只能证明一点:他很“健康”,寿命会延长。

其三,民主国家的权力运行方式及目的性是由民间社会的“普遍性”授权而获得的,这将使民众受益。而专制国家权力的获得没有得到这种“普遍性”的认可。这意味着,权力的运行方式,尤其是目的性与民主国家是截然不同的。这种不同决定了,“分权”或“权力制衡”的形式即便存在,也不会受益于民,而仅仅是权力者内部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四,在中国,一支强大的足以令统治者恐惧的制衡力量还未形成,“民主派”还未与民间的“普遍性不满”相契合。相反,将矛头指向“民间的不满”或寄希望权力者的自愿——权力者自愿的培植一支反抗、制约自己的力量的荒唐之声不绝于耳,在这样的状态下,真正意义上的“分权”有多少可能性?

综上,民主国家“好”的东西,照搬到“现在”的中国是否还是个“好”的东西是存疑的,至少还需要一些条件的成熟,还需要不断的壮大公民社会和民间力量以“有效”的抗衡专制权力。在这些基础性的事情没有完成前,“分权”在中国还仅仅是个目标,是个理想,“分权”的尝试——由权力者主导的尝试,不过是一剂“春药”。如果一些人真的把“分权”当作一种目标,那就为“分权”的实现做些基础性的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