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纠正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即中国的民众多年来众口一词、强烈要求中共平反“六四”,这意味着,只有中共才有资格、才有权力平反“六四”。这种普遍性的潜意识是不正确的。因为,中共是“六四”屠城血案的策划者、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清算这个血案中,中共是被告者,他们只有认罪的份。如同当年日本侵华的战犯,如同祸国殃民的“四人帮”。当年“六四”事件的策划者、决策者和执行者,应当接受历史的审判,法律的制裁!

那么,谁有资格平反“六四”呢?笔者认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者,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只有它有资格、有权力可以对“六四”事件作出符合人民意愿的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或者在每年三月举行的会议中,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特别会议,对“六四”事件进行审议和判决。在全国人大对“六四”事件进行审议和判决之前,全国人大应成立“六四”事件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六四”事件的全过程,厘清真相,并对“六四”事件进行司法审理和作出法律判决。然后,专门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和判决结论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后决定,颁告于世。

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是中共羽翼下的一个工具,它必须接受中共的领导,按中共的旨意进行工作。在重大问题上只能遵循党的指令,不可能代表人民的意愿。在“六四”血案的平反问题上,全国人大如果能改变这种命运,它将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为人民伸张正义,为受难者讨回公道,向“六四”民运的镇压者清算罪行,从而开辟宪政民主的通道。这样,平反“六四”不仅仅是23年的沉冤昭雪,还使中国的改革、中国的民主化带来转机,使中国人大的命运带来转机——它将代表人民独立地行使其职责,不再是中共的附属机构,不再是中共钦定的“橡皮图章”。所以,如果全国人大在平反“六四”事件中获得成功,将成为人大发展史中的里程碑——人大将获得新生;在人大这一机构中首先激活民主。

平反“六四”,要客观、高度地评价“六四”民运的意义和功绩。

平反“六四”,要对所有死难者追认为烈士或英雄,对受伤者要进行抚慰。

平反“六四”,要建立“六四”纪念碑,“六四”纪念馆,以及出版相应的记述作品与文学作品。人民以“六四”而骄傲,镇圧者因“六四”而耻辱。

平反“六四”,要欢迎海外流亡的民运人士荣返祖国,回到日思夜寐的故乡,实现民族的和解。

平反“六四”,要举行各种纪念活动,举办系列学术研讨会,让“六四”民运精神深入人心,让曾被扼杀的民主之火燃遍全中国。

平反“六四”,要清算作为“毛二世”的邓小平的专制主义罪行,让国人认清邓的真面目。邓镇压“六四”民运,是他反自由、反民主,坚持一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必然结果。邓小平时代,实质是一个不准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时代。

平反“六四”,要对“六四”民运实施镇压的策划者、决策者、鼓动者、执行者,一一请到被告席上,对他们的反人类、反人道、反人权、反民主、反自由的罪行一一加以清算,绝不姑息,以鉴后者。

2012年7月

本文附言:

本文完稿后,传给几位文友评阅,结果提出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文中提出的思路(方案)很好,体现了宪政民主精神。中共既然作为“六四”事件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审理该事件中是被告的一方,是没有资格主持平反“六四”事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然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应当承担“六四”事件的平反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今中国是党国体制,一党专政,党权至上,要求人大履行平反“六四”,是不切实际的。上述两种意见之分歧,缘自出发点的不同。前者以宪政和宪法为根据,自然认为人大、而且只有人大,才有权力对“六四”事件作出公正的裁决,推翻1989年中共上层寡头对“六四”民运的错误定性。后者则以现行体制为根据,自然否认人大赋有这一权力。这种意见,既然以现行体制为依据,客观上在维护现行体制的权威性。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如果一切大、小问题的解决,都以现行体制为出发点,那么,一切改革就都成为没有必要。如果要坚持改革,特别对重大问题进行改革,那么,势必要求突破现行体制,尤其是僵化、腐朽了的党国体制。这虽有困难,而且有大困难,但必须去做。惟其此,中国才能继续前进,中共才能获得新生。在“六四”事件的平反问题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去尝试、去力争一下呢!

注:此文中共最髙领导不知是否能看懂。按此思路(方案),平反“六四”,中共最高领导人(总书记)就不必冲到主持平反的第一线,第一线的工作由全国人大执行操办,不失为是一个妙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