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影院发生枪击案后,是否禁止私有枪支的争论,媒体上重又兴起。但,争论并不热烈,特别在死了那么多人的美国。反而在中国讨论的多一些。有人甚至责备奥巴马和霍姆尼:你们专注自己选举的事儿,对人民死活的大事不管不顾,对此居然沉默不语。(后又报道奥巴马还是到了丹佛市慰问死伤者)尤其出乎一些人意料的的是,根据美国盖洛普最近一次民意调查:美国大多数民众并不赞成禁枪。

大家都知道,美国宪法中有一修正案,即不能剥夺公民保有枪支自卫的权利。如要禁止私有还得修改宪法。而修宪在美国却有十分复杂的和难以轻易超越的程序。

我国很多人对此想不通:多次发生大批人被枪击致死的严重事件,这条宪法修正案却又难以废除。当年美国立宪的开国先贤们不是太不明智了吗?其实,如果我们改换一种思维,从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权利的考虑出发,我们就会赞叹美国开国先贤杰克逊、麦迪逊诸人的明智和远见。在中国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每个公民都有权拥有枪支,那么房产公司强拆房子和城管强行没收摆摊小贩财物的事件还能如此频繁发生,得不到制止吗?多年来由于官民矛盾和警民冲突而死亡的人数比起美国偶然发生的枪击死人的数目来,不是多的多吗?

由此可以看到,美国宪法同我们这个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宪精神之不同。前者是民主宪法,是人民之间经过讨论达成共识。立宪目的首先是为了维护人民自身权利。(生命、财产等各项权利)通过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并经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从而组成人民自己的政府。后者是专制宪法。彭真的说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来自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胜利了的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陆废除而在台湾继续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美国型的宪法。被中国国民党尊为国父的孙中山给宪法下的定义为:“人权保障书,亦即政府结构法也!”而毛泽东对宪法的定义则为“治国安邦总章程”。谁来治国安邦呢?当然是统治者。毛泽东显然同历代帝王一样,认为治国即牧民,也就是管理老百姓,宪法只是管理工具而已。治国安邦首先要防备老百姓造反。建国不久就制定“反革命惩治条例”。后来考虑经济建设,还说什么革命反革命不大适当,将反革命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美国宪法与此相反,《美国独立宣言》首先申明: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力,防御外敌而组成政府。如果人民不满意,有权推翻政府。但美国立国二百年以来,从未发生人民造反,上层政变事件。因为美国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人民完全可以用选票解决问题。何必像我国那样花费超过军费开支的庞大经费用来“维稳”。即保卫自己的统治者地位,而且一再反复宣传什么“坚持党的领导”、“几不搞”(不搞多党制;不搞军队国家化)。

当前,认识到我国“有法律,无法治”,“有宪法,无宪政”的人愈来愈多了。但是,应该指出,仅仅认识到这一情况还是不够。因为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出现这一情况,仅仅是“有法不依”;宪法和法律都很好,只是没有认真实行的问题。应该看到,这仅仅是部分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和有些法律本身就有问题。上面我们讲了与美国宪法比较,我国的现行宪法是从苏联学来的专制型宪法,而非美国式的民主型宪法。许多法律根据这一宪法制定的应属恶法。(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3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因此今日如要实行根本性的政治改革,首先要“变法”,即修改现行宪法,重新立宪。最近一个时期来,“回到民国”的呼声愈来愈高。我认为,“回到民国”首先是回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因为它是符合宪政主义精神的宪法。依此可以实行民主宪政取代一党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