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来的警察制度,是照抄照搬前苏联的警察制度——内务人民委员会制度而来的。前苏联的警察制度,一言以蔽之,就是“专政工具”。这种警察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实为共产党掌权者的权力地位)的安全,其工作核心原则是进行阶级斗争,防止和消灭阶级敌人。这种制度带有浓厚的战争年代的非理性特征,把阶级敌人视为“畜生不如”的有害动物,可以不择手段地予以消灭。消灭阶级敌人不仅是正义的,而且是在作好事,是所谓“消灭祸害,保护好人”,造福于无产阶级。苏联警察的职能主要是充当政治警察和思想警察,相对于这两大职能,刑事执法和维持治安的职能反而是次要的。   
 
这种警察制度完全服从党的领导。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党大于法,可以无法而不可无领导,唯领导的意志是从。这种制度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实为专门专无产阶级政的工具;号称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实为专门专人民的政。它服务于阶级斗争,积极镇压“阶级敌人”,结果惨遭镇压的既有所谓的阶级敌人——实为同胞且很多是无罪的,也有大量的“阶级兄弟”,还有许多对共产党政权堪称功勋卓著的政治领袖和元勋。尽管它被制造出来时被宣传为是最文明最先进的,实施起来却是最野蛮最落后的。这种制度在前苏联制造了极其巨大的惨祸,是斯大林顺利实施大清洗的主要帮凶。据赫鲁晓夫政治报告中披露的数据,近一亿的苏联人口——每三人中就有一人直接间接受到这种制度的迫害,其中被迫害致死的高达数百万。从1930年代左右被引进中国起,这种制度就被用来进行“消灭阶级敌人”、“锄奸”、“肃反”、“反AB团”、“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反右”、“清理阶级队伍”等等政治运动,到“反革命罪”被废除为止,照抄照搬而来的苏式警察制度在中国至少害死我们的同胞千万人以上,受其迫害和牵累的中国官民也许超过了一亿。直至今日,中国的司法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这种嗜杀制度的阴影,14亿人的国家每年以刑罚方式杀死的国人,是全世界其余50多亿人的国家所杀人数总和,有些年份里甚至高达是其两倍还要多。 苏式警察制度是极其残忍,极其野蛮的制度!正是有这种制度作支撑和忠实执行者,各种落后的、祸国殃民的人治制度才得以大行其道,不仅给我国和世界人民造成极其巨大的伤害,而且也给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共产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其巨大的破坏性作用在实践中显露出来后,它的野蛮暴力,无视法律肆意践踏人权的特点逐步受到校正,七九年《刑法》和此后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刑诉法》修正案,都可理解为逐步摆脱这种野蛮制度的文明化进程。 苏式警察制度这样一种崇尚屠杀的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和半个世界)能够大行其道,从普遍性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对马列主义的盲目崇拜和迷信,使“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警察是专政工具”等违反人性的系统性学说得以正义的名义深入人心,导致人们普遍把屠杀所谓的“阶级敌人”视为“革命行动”,视为对国家社会作好事;反之,对“阶级敌人”“心慈手软”则被视为“对革命的犯罪”。屠杀人民居然可以被宣扬为“对人民的高度负责”!畸形的观念指导,产生了畸形的行为。 第二、中国传统文化中严重缺乏《宪法》和法治根基。20世纪之前,晚清颁布钦定宪法之前数千年,二十六史上很难找到宪法二字。四九年后,虽然有了《宪法》,但《宪法》仅仅存在于纸面上,没有在日常政治中发挥实在的作用。《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地位没有得到尊崇和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普遍无视《宪法》,毛泽东以越过《宪法》行事为得意,刘少奇贵为国家主席,手举《宪法》却保护不了自己的尊严和生命安全。无视《宪法》不仅是共产党官员,绝大多数国民都不例外。实际工作中,领导重视意志得到贯彻甚于法律得到执行,公安人员也给予积极配合,普遍存在把领导意图置于法律之上的问题。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经常在法庭上“合谋”,只管《刑法》而忘记《宪法》,领导的指示往往又被看得比《刑法》还重要。法治也曾被宣传为“资产阶级法权”。程序正义的根基也非常浅,特别是《诉讼法》中的保障人权、程序正当、无罪推定等原则常常得不到尊重和切实执行。 第三、对人权、民主等存在知识空白。上世纪所有实行苏式警察制度的国家,前身不是皇权专制社会,就是没有摆脱野蛮的前文明社会。这样的社会,完全缺乏人权法治的基本常识和传统,对什么是人权,什么是民主,极少有人知道,绝大多数精英和民众习惯于按专制文化思维和行事,或者按野蛮愚昧的惯性行事。这样的社会通常把人的权利宣传为“资产阶级的人权”、“资产阶级自由化”,把民主宣传为“西式民主”,把反民主的专政宣传为“最先进的民主”,把对人的任意强制视为教育,视为政府正常行使权力,把人的自由视为社会混乱的根源。 第四,中华文明中威权主义传统成分起了接引作用。虽然儒家是中华文明的主流,但两千多年皇朝帝制,法家一直在场,甚至有“儒表法里”之说。法家轻视真理正义和道德教化等软实力,片面强调硬实力,鼓吹“法”、“术”、“势”,强调用国家暴力统一思想和行动步调,迷信所谓以杀止杀,崇重政府威权和刑罚,主张用严刑竣法来治理国家,用威慑和恐吓迫使人民服从。这部分文化传统在崇尚人治和无视民众权利方面,与苏式警察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重合的。同时,中华文明中缺乏与苏式警察制度相抗衡的元素,使得国民普遍对这种制度的严重缺陷缺乏认识,只有等到它巨大的负作用在实践中显露出来后才能得到纠正。无数惨死在这种制度下的冤魂,实际上是为制度的试错买单,是在为中华文明的缺陷补课。盲目照抄照搬引进苏式警察制度的结果,是在用中国人的生命交学费! 以《刑法》的恢复为标志,中国的警察制度逐步告别残忍野蛮,走上与文明接轨的正道。上世纪末“反革命罪”被废除,“国际惯例”逐步融入中国司法程序,中国加入《联合国政治和公民权利公约》,2004年人权入宪,今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并首次列入保障人权的条款,警察权力从许多方面受到规范和制约。人权的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警察权力的退缩。这不是警察变得不重要,而是“请神归位”——让警察真正做好警察该做的事,于民于国有益的事,而不是迫害人民危害国家的事。   
 
在一个开放的,繁荣的,文明的,法治的国家里,警察该做些什么?告别从前苏联照抄照搬来的警察制度之后,中国的警察制度又该走向何方?   警察在开放社会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必须进行重新定位,公安机关应当实行角色转换,完成由“专政工具”向“执法者”的转身。“专政”与“共和”是根本不能兼容的对立的两极,主要由于列宁斯大林的无知和武断,“共和国”里居然实行“专政”,非常荒谬!我们的国家既然是人民共和国,就不应当再有什么专政,不搞阶级斗争,不存在什么阶级敌人,举国皆人民,连监禁中的罪犯都享有基本人权,其人格和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在一个人民的国家里,人民去专谁的政?谁又有权专人民的政?没有专政,自然也不需要什么专政工具。那么,告别专政工具之后,警察是个什么角色呢?答案是:执法者。法治国家的警察是法律的忠实守护者,效忠于人民制定的正义法律。法治国家的警察不是军人,不“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警察是民政官员,是执法人员,理当“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法治国家的警察也要服从政治领导,但这种服从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之内履行责任。领导的指示一旦超越了法律,警察理当予以拒绝。法治国家警察与领导的关系可以归结成一句话:对领导的命令,合法的就服从,非法的就拒绝。就如同我们没有义务去帮助正在实施抢劫的罪犯,警察也没有义务帮助或服从非法行事的领导。警察是法律的忠实守护者,自然不应该成为法律的破坏者。政治领导和警察非法行事,照样是犯罪,而且是比普通平民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严重得多的犯罪。   
 
法治社会里公安机关与其它部门的关系,是各负其责的平行的执法关系。公安既不是其它部门的领导,也不是其它部门的帮手或雇佣的打手,各执行各的部门法,彼此在各自的法律授权范围内向人民负责。任何部门要开展工作,都得依靠其自身。其他公务员的工资不与警察分成,凭什么要警察帮其他公务员干活?祸事是其它部门引发的,公安凭什么代为背黑锅?凭什么为其它部门抹屁股?任何部门工作遇到民众抵抗,开展不下去,首先得问那个部门开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正义?是不是侵犯民众剥夺民众的恶法虐政?其次得问人民是不是支持和拥护这种法律政策。任何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在实施过程中激起矛盾,都不是人民的错,而是那些法律法规政策本身的错,社会稳定的破坏者是那些一意孤行违反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者,要惩罚也应该惩罚这些人,矛盾和冲突是这些人挑起和制造的。其三是追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称职?现在许多部门,违背人民的利益,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垄断利益,因此激化矛盾,却把过错推给民众,闹到无法收拾时又把乱摊子留给公安。公安部门如果出面帮助这些部门,岂不是代人受过,同时还沦为暴政的帮凶?有的领导喜欢以发展、稳定大局为辞,可是,还有什么比让人民安居乐业更大的大局?人民本来安居乐业得好好的,某些部门或奸商却只顾自身利益,挑起事端。矛盾激化后才想起维护稳定,可当初为什么不以稳定大局为重不去招惹民众?违背人民利益的发展,只是少数既得利益者获益的发展,只为官员升迁铺路的发展,人民和国家根本就不需要。发展是为了人民获益,如果发展以牺牲人民的利益为代价,这样的发展就是负发展。这种发展只不过好了少数人,这些人把巨额利润卷逃到海外,却把人民的不满和环境破坏等问题留给了地方,让民众和政府为他们还债,我们坚决不要这样的发展!如果领导为了照顾感情,照顾关系,强要公安出面支持,这就是公器私用,公安机关理当予以拒绝。如果公安分享利益,强迫民众服从,这就是参与分赃,是严重的腐败行径!公安部门要出警,要帮助,也应该帮助正义,帮助那些利益受到严重剥夺的民众,没有理由帮助豪强。那些利益受到严重剥夺的民众的申诉,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实际上是信任社会,希望能恢复正义,是在更深层面上维护大局稳定。公安机关没有理由进行压制,应该任其合理诉求得到表达,得到补偿,让肆意剥夺民众的贪官奸商受到追究,让利益格局恢复平衡,社会自然会恢复稳定。公安此时只应该维持秩序,防范抗议滑向非理性的暴力。公安机关维护正义,就是维护稳定;维护人民利益,就是维护稳定。相反,如果支持暴政,给各种巧取豪夺当雇佣军,则是在根本性的层面上破坏稳定。   
 
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民的自由,而不是侵犯或妨碍自由,是保障国民的各种权利,而不是剥夺或侵犯这些权利。对现代国民生活,对一个开放的大社会,对一个世界强国,强制不是越多越好。强制越多,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私生活伤害与侵犯就越多,国家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受限制就越多,就越不容易兴旺发达,并且越容易激起民众的反抗。相应地,自由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多越好。自由只是不能多到相互伤害的程度。所以,必须对个人自由作出规范,给每个公民划出一块“自留地”。在这块“自留地”上,公民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国家权力不能进入,警察同样不能进入。这就是所谓“穷人的茅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自留地”之外,公民就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遵守规则,必须不伤害到他人对等的权利,既要受法律的硬约束,又要受公序良俗的软约束。警察的工作,就在这一块块“自留地”之间的分界线上巡逻,防范并处罚公民之间的伤害行为。   公民拥有个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发挥的领域,国家不能干预,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优越于传统专制国家最根本的特点,并且符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所说的人人享有与他人同等自由的论点,堪称人类共同认同的美好社会的必要特征。列宁斯大林在这一点上走上与马克思恩格斯背道而驰的道路,漠视人的自由和尊严,片面强调维护所谓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与统治阶级意见不一致,利益有所冲突的对象,可以任意强制,滥施强制,是根本错误的!自由是国民幸福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国民产生国家认同——爱国主义的首要因素。自由是人的天性,没人愿意被强制,没人乐意命运被他人主宰。人民之所以需要政府,民众之所以听命于政府,不是政府英明,不是政府高高在上,或政府拥有某些高于民众的智慧,而是因为政府可以提供公民幸福生活必不可少的安全等公共产品,从而得享人生。中国的警察必须认识到从前苏联照抄照搬来的警察制度反自由反人权的特征,从而完成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   
 
法治国家警察工作的核心原则既不是斗争,也不是镇压,而是理性。警权是公民交托给国家垄断行使的有暴力性质的公共资源,是任何社会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有可能作恶的存在潜在危险性的资源。稍不小心,警察就可能被政府用来压迫人民。因此,法治国家对警权是高度谨慎的,既要保证警察正常执法,又严格限制其用途和使用方式,使其既维护公民安全,又避免伤害公民权利,束缚社会活力。只有既维护公民安全,又保障公民权利,警察才堪称社会国家的良性资源,而非恶性资源。要实现这一步,要中之要就是只有严格遵守理性原则,将暴力置于理性的约束之下。 警察的工作带有用暴力解决问题的特征,是抑制性的。传统的封闭社会通过抑制性的威权压制,来维护政权稳定,这种方法如果盲目直接应用于开放的大社会,就是有害的。开放的大社会不是抑制性的,而是激发性的,是通过种种制度设计,把人民的创造活力充分激发出来。在开放社会里,警察将不再像在威权社会里那么重要,可以到处耀武扬威。任何国家,警察越重要,地位越显赫,越说明那个国家未脱野蛮,越说明那个国家非理性的成分过大,过重,因而依赖非暴力不足以治好。在当代文明世界,警察特别火的国家肯定不是好国家。只有那些学者、律师、法官等主要依靠以理服人的职业显赫重要的国家,才是文明程度高的国家,是好国家。 因而,对警察这一职业可以这样来理解:它是国家以理性手段对付所有非理性行为的工具。在开放的法治社会里,警察的价值体现在严防社会国家滑向非理性的失序状态。法治国家的军队不是用来发动战争,而是用来对付境外的危害我国国民和国家利益的非理性行为的,警察则是专门用来对付国内危害国民和公共利益的非理性行为的。法治国家的警察必须摒弃威权国家以力服人的特点,坚持以理服人。警察使用暴力必须是迫不得已,只用来处罚那些以力害人的人。法治国家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以理服力,而不是以力服力,更不应该是以力服理,以力伤理,以势压人。对以理服人的人和事,警察不应该干预。   
 
法治国家的警察管的是底线。这条线是文明与野蛮的分界线,是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国家的安全线。警察站在这条线上,不许任何人越雷池一步。   法治国家的警察不能介入公民与公民间的博弈,不能参与政治、经济竞争。警察是竞争的裁判——警察是现场裁判,法官是主裁。警察如果参与竞争,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社会就没了裁判,必然陷入无序竞争的混乱状态,就是在制造不稳定。警察参与社会竞争,就要么直接巧取豪夺,要么助长优势群体的巧取豪夺。这样的警察,就不再是社会的良性力量,而沦为恶性的,沦为社会国家最大的祸害!对竞争中的各方而言,警察永远是良性的中立力量。只要竞争在法律的平台上进行,没有滑向暴力和欺诈等非理性,警察就应袖手旁观。警察不能强行介入,更不能人为中断理性竞争。不论竞争以何种强弱悬殊的方式在进行,警察都不能介入,既不能助强欺弱,也不能强行扶弱锄强,应当尊重自然的竞争秩序,置身于这种自然的竞争秩序之旁,只对那些以非理性的方式违反规则的竞争参与者依法施加处罚——无论强弱。警察不破坏竞争,只处罚破坏竞争者,就是在维护稳定。对于竞争中的失败者,弱者,国家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施加救济,那不是警察的职责。相反,警察如果强行介入竞争,无论帮强帮弱,都是引火烧身,是破坏稳定的愚蠢之举。   
 
现在有些地方,开发商强拆民房,侵占民地,卖100万的土地只给农民1万或区区几万元打发了事,警察却参加强拆,强行压制访民,令其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诉,这不是在维护稳定,这是在人为制造社会分裂,是在为国家动荡播种。任何地方,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才是维护稳定。开发不是根本,违背人民的意愿,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开发,实际上是挂着公共事业招牌的巧取豪夺。许多强压民众的所谓开发,借压低民众所得来扩大利润,实质上就是抢劫!是严重破坏稳定的犯罪!警察如果要维护稳定,首先就应当把那些巧立名目侵犯民权侵夺民利的奸商贪官抓起来,他们才是不稳定事件产生的根源。在这样的恶性案件中,如果警察参与其中,助强锄弱,良心何在?职责何在?警察坚决不能为了开发商的几个小钱,或者政府与党的某些官员的政绩脸面工程,滥用警力,把枪口对准哀求无告的底层平民!只有积极维护人民利益的警察才会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相反,警察如果黑良心,沦为贪官污吏和奸商的打手,怎么可能不受到社会谴责和人民的憎恨?   
 
法治国家警察执法工作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执法对象是已经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动不动就搞什么“绕前防守”、“防患于未然”。“防患于未然”是有罪推定的产物。维护社会国家稳定大局主要依靠正义的法律政策,依靠对民生的有力保障。警察的职责是对违法犯罪的行为施以处罚。公民还没违法犯罪,处罚什么?所谓绕前防守,很多情况下都是以侵犯人权为代价,不应当普及到一般违法犯罪,只能被严格限制在防范暴力恐怖主义、阻止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禁毒、打击黑社会、防范走私五种情况。 
 
警察职业的特点是防守性的,是社会的“守门员”,不是前锋队员,也不是中场组织者,面对的是蓬勃的社会生活中发生概率较小的消极性事件。警察永远不可能去创造案件,只能是案件已经发生了,才交给警察去处理。所以,警察的工作,以及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天然地就有消极性的特征。要减少刑事和治安案件发生的几率,主要得依靠保障民生,发展经济,提升教育,搞好社会保障和福利救济等工程,都不在警察的职权范围之内。刑事发案率通常只有千分之几或万分之几,99.9%左右的人都是守法公民。过去为了打击和防范这0.1%左右的极少数,不惜以威慑、恐吓所有人来“预防”。法治国家不需要借助于威慑和恐吓,法律以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为目的,以让人生活得自由幸福来换取公众对秩序的遵守和对国家社会的热爱,只对0.1%左右的极少数触犯法律的人实施必要的强制,让他们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威权社会盛行的威慑主义,惩罚主义,报复主义等职业伦理,不适合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社会——威慑、恐吓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不应当受到威慑和恐吓。威慑主义,惩罚主义,报复主义都必须从国家的警察制度和警察的职业伦理中驱逐出去。   
 
现行《刑法》已经废除了思想罪,警察不能当思想警察。今后,《刑法》还必将废除政治罪,警察就不能再当政治警察。警察退出思想领域,退出政治领域,保持价值中立,是大势所趋,也是文明发展的方向。警察退出思想领域,不是会纵容思想领域的混乱,而是将激活思想,不压制思想文化创造,将协助造就思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局面。警察退出政治领域,不是会纵容政治混乱,而是把政治选择权归还给人民,真正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国理想。人民有权利,也有能力选择忠实于自身利益的政府。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警察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警察无权强迫人民选择谁不选择谁作政治领袖。警察在此领域动用暴力,支持某些政治派别,强行压制另外的政治派别,不是在维护稳定,而是在剥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在破坏人民对国家的忠诚,是在掏空政府的权力基础,是在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代文明离不开警察。警察不是文明和财富的创造者,却是已创造出来的文明和财富的保护者。法治国家里的警察类似于“守夜人”。所谓“守夜人”,意思是指:在漆黑的夜晚,警察们圆睁双眼严防盗贼,由于有警察的守护,民众可以放心酣睡,不必为人身和财产安全夜不能寐。   警察必须严格按法定授权行使权力。既不能有法不执行,也不能超越授权执法。公安机关职能的中心就是两部法:《刑法》和《社会治安行政处罚法》(交警则是《交通管理条例》)。把这两部法执行好了,就善莫大焉,就功德无量。警察服务人民,效忠国家,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好这两部法。超出这两部法去做其它的事,大体上是越权。所谓执行好,就是严格依法办案。法律规定有的,严格执行,不失职渎职,程序上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对于那些无理取闹的人,就要敢于管,敢于执法。违法犯罪的对象是弱者,不能以情废法,不能用怜悯妨碍法律的实施,是强者,也不能阿附权势放弃法定权力。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越权,不滥权。   
 
公安不能大包大揽,不能承诺过多,不能服务过多,要给警察减负。警察是社会的珍贵资源,有时还可说是极其昂贵的资源——需要付出鲜血和生命。好钢要用到刀刃上。用来搞其它,是对这种资源的滥用,贱用。警力仅用于民众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或严重威胁的关口,或公共安全面临重大威胁的关口。否则就不应轻易出警。警察是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出现危机时的靠山,不是吃喝拉撒睡全管的全日制保姆。警察是危机处理专家,只能,也只需要在这一个领域做到绝对专业,发挥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把这一个专业学好做精,就是极为优秀的警察。在其它领域,警察只能是业余。警力滥用,到关键时刻,该出警的时刻,警力就会不足,就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好警察。超越职权范围,即便是做好事,也未必是好警察。   警察不是包青天,不是“007”,不能包打天下。对眼皮底下发生的不平之事,只要对方没有违法犯罪,警察就不宜干预。对社会批评,如果是批评职责之外的事没做到没做好,不必过多理睬,如果是批评职责之内的事没做到没做好,则应该虚心接受,并及时作出改正,把结果坦诚公告于民,让公众安心。只有诚信才能赢得民众理解、信任和支持。搞假宣传,夸大宣传,哪怕只搞一次,都会严重损害警察的诚信,其对警察形象的破坏性影响,不知得付出多少努力才能挽回。警察理当是强者,是弱者的依靠,沦为“弱势群体”,是社会的不幸,是部分民众的误解,也与公安机关某些夸大性质的宣传,和对自身职责界定不清有关系。承诺过多,精力牵扯过多,必然做不到,该管的又没管好,一些显失正义的事件中,警察又冲锋在前,当强权暴政的打手,因而成为民众批评指责的焦点对象,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公安虽有很小部分的服务性职能——如出入境手续登记,但主要是公权机构。公安不是慈善机构,不是社会救助组织。慈善和救济存在欠缺,应当鼓励社会发展专业的中介组织,依靠社会资源去做好社会服务。专业的慈善中介会比非专业的警察做得更好,服务会发展得更全面,更理想。警察也要明白自身定位,既然穿着警服,就不要去梦想做个慈善工作者。对民众做好事,热情帮助民众,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或者顺便,能做一点固然不坏,但那不是自己的责任所在,不能为做好事影响执法。那种放下职责去做好人好事的行为,对警察而言,实际上是作秀,是不务正业,不仅不应当受到鼓励,而且应该受到批评,贻误正事的,应予相应处分。   
 
警察是终身职业,不是突击性的临时差事,警察不是军人,不能当作军人来管理。很多警察是四五十岁的中老年人,体力、精力都不可以拿来与十几二十岁的军人同等对待,通常都有自己的特定社会位置和社会声誉,应该享有相对优厚的职业福利和较高的社会尊严,不能当大兵似的任意训斥。警察是人,不是工具,不是奴隶,不能当工具来使用,不能当奴隶来驱使。对警察不是强制越多越听话越好带就越好,而是要鼓励警察人格健全发展。警察照样有权享有幸福生活。警察工作之余应当拥有自由,工作之中则严格依法办案,如此才能有张有驰。钢丝长期紧绷都会疲劳,警察不能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从早到晚时刻绷得紧紧的,那只会损害办案质量,损害警察的生活质量和职业认同。警察必须以正常人的心态去处理非正常人,这样才能把非正常人校正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如果警察自身的心态都充满焦虑,紧张,不正常,如何能处理好那些非正常的社会冲突与犯罪?警察的素质提高,主要是法律水平的提高,办案能力的提高,是职业素养的提高,而不是其它方面。其它方面,警察与平民没有区别,不宜提出更高的苛刻的要求。作出与工作无关的更高要求,表面看来好,实际上对警察的自尊、情趣和生活质量都可能构成伤害,反而与其职业素养形成内在的不和谐甚至冲突。警察的私生活不应受到干涉,应当允许警察按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只要与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冲突。警察是公务员,是特殊职业的公务员,不是什么公仆,不高于人民,也不低于人民。公安局不是军营,不与社会隔开。警察对付的是溢出正常范围的人和事,长期打交道的却主要还是正常人,是合法公民。警察天然就生活在正常人中,警察工作的目的就是为把社会维护在正常状态,警察穿上警服是警察,脱下警服仍然是平民。活在平民之中,融入人民之中,才最自由,最舒适,最安全。 (写作本文之前,作者访谈过应城市公安局局长张健林先生,政委吴小当先生,国保大队长陈恩宏先生,信访科副科长魏业军先生,他们的意见对本文的最终成文作出了贡献,应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王晓岚女士述说的某些问题对作者写作本文时也有启发,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