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沈 亮12月6日发自北京)

12月4日,全国法制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者以法律学者和律师为主,其中包括经济学者茅于轼、法学者贺卫方等,著名法学家江平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这份公民建议书从违宪、与立法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以及政治管理四个方面表达了提请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理由。 

建议继而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

  今年10月,经历过劳教之苦的河南公民陈超起诉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开始实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理应失效”。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至今实行50年。类似陈超的有关劳教的个人诉讼一直存在,而知识界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近年也是越来越高。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是为了配合当时“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90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在提请违宪审查的建议书中,众学者表示,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潮流,严重阻碍了法治进步。

  建议提出劳教制度的四大法律问题。

  首先,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判定劳教的过程很不严肃,草率的做法威胁着公民的人身权利。”茅于轼说。

  其次,劳教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明显冲突。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学者指出,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

  “犯了罪判刑,被判一年的,有时还可以缓刑一年。但没犯罪的,却可以因为劳教制度的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甚至三年。这完全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嘲弄。”贺卫方说。

  其三,劳教制度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其四,从政治管理角度而言,劳教制度是中国一大弊政。具体弊端包括:劳教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所言,讨论劳教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对剥夺人身自的裁决权应该给予谁,法院,还是警察?

最近的现实还包括,劳动教养已经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和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在废除劳教制度之后的法律完善方面,各方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劳教制度的改变,并不等同于简单的废除,也不等于仅仅将裁决权移到法院。一个规则取消了,需要由另一个规则补上。

  长期研究劳教制度的刘仁文教授认为,刑法的范围应当扩大,把轻微的刑事犯罪纳入刑事司法的规范体系。“一些学者会说,我们现在的治安是好的,我们现在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这是因为我国的刑法只解决了西方国家法律所指的重罪这一部分。”

  刘仁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和刑法接起来,如果轻罪部分不被细化,还是笼统的几条,即便是法律也还是不能保障人身权利。“我们应该把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法制定进同一个刑法典,统一思考。因为任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管叫什么名字,本质都是刑法的处罚措施。”刘说。

  据记者了解,此项违宪审查建议书已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三位法学博士曾提请全国人大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是年,国务院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