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作者:昝爱宗
   

    若评选2007年最无赖的\”国家衙门\”,肯定是禁书第一、垄断至上、历来违宪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该署打击公民个人公开出版,垄断记者证颁发,支持北京地方法院重判制造\”纸包子\”假新闻的北京电视台记者訾北佳,对南京新闻出版局查禁离休老记者强剑衷香港出版《历史大趋势》的\”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尤荣喜给予\”全国扫黄打非先进个人\”所谓荣誉称号,尤其是2007年1月《中国贸易报》聘用记者兰成长因没有该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而惨遭山西恶势力暴力打死,负连带责任的新闻出版总署却连一个花圈也没送,对其亲属也没有慰问,真是无赖至极了。
    
    近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表一次谈话,称该署已将8000名有权进入奥运场馆内采访的境外记者个人资料输入数据库平台,还将把近3万名于奥运期间赴华采访的外国记者资料输入数据库,目的是为收到境外记者采访请求的采访对象提供信息。此外,该署还对五十多万国内记者建立网上档案进行公示并监督管理,旨在重点防范被称为\”四假\”之一的\”假记者、假新闻\”危害社会。可是,这消息一公布就引起了国内外新闻界的关注,有舆论认为此举有可能引起中国现实条件下的新闻控制更加严厉,本有所开放的新闻舆论环境将会严重\”倒退\”。
    
    我想,如果我来出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一定不会搞如此有严重\”人治\”倾向的运动式\”严打\”,一定不会继续无赖和继续违宪下去,而是处处以宪法为准绳,处处依法行事,所以我特提出整顿无赖衙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十二大方案,以捍卫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十二大方案罗列如下:
    
    第一、所有规范新闻机构申请与管理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都以\”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为首要条件;
    第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为法定的公民权利自由。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公民权利则视为自由的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项目,新闻出版总署及其所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禁止和剥夺这一自由;
    第三、任何合法公民都有当然的设立报社及其记者站、杂志社、出版社和新闻及言论网站的出版权利,国家应准许政府部门义务给予登记注册,而不能设置任何需要审批的禁止性条件;
    第四、尽快依据宪法组织新闻研究和新闻法律专家认真起草《新闻法》、《出版法》建议稿草案,并早日提交人大立法机关审议,争取早日通过;第五、决不把新闻出版总署当作打击\”假新闻\”的政府部门,\”假新闻\”及\”假记者\”由法律来认定,\”假新闻\”的发布者及\”假记者\”触犯刑律,一律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新闻出版总署没有任何干涉司法独立的特权;
    第六、无论是境外记者,还是国内记者,一律享有法律保障下的同样的新闻采访自由;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应无条件接受境内外记者采访的要求,涉及法律严格规定的国家秘密的除外。记者及非职业性质的公民记者采访报道新闻,均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得虚构事实和信息;
    第七、由公民自办研究性质并不赢利的免费赠阅报纸、刊物和网站,为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的读物媒介,政府部门不得有任何理由认定其为正式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也不得干涉其出版这些读物的自由。触犯法律及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由法律来追究其出版人责任;
    第八、取消新闻出版总署强加给全国所有印刷企业的关于印刷品在本地及异地印刷必须申请准印证的制度,取消所有印刷厂不得印刷《圣经》等宗教读物的规定,取消各出版社不得出版《圣经》和新华书店不得发行《圣经》的规定,取消邮局不得邮寄圣经并把《圣经》当作非法出版物的规定;
    第九、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从即日起废止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以统一考试和颁发新闻出版资格证书的规定,新闻记者证由各新闻机构自行核发,新闻出版总署不得统一指定新闻记者证样式,不得垄断新闻记者证制作权、定价权和核发权;
    第十、新闻出版总署应不再垄断出版书号,把出版书号管理资源归还给社会,由独立的事业单位或非政府组织来成立行业管理协会,编制出版书号,规范出版秩序,丰富出版资源,打造多元化的出版环境;
    第十一、商业性的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网站、书店等新闻出版及发行机构,按照工商企业来依法管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依法保护这些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企业内外合法事务,不得干涉并审查其出版物的思想和内容;
    第十二、按照依法行政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出版物版权有争议的案例应立即移交到司法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