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这个词,在理论上可以有好多解释,但胡适的解释最简单,也有意思。他说,“自由”是一个“倒转语法”,意思就是“由自”,就是“由于自己”,凡事“由自己做主”,不受外来压迫的意思。民间语汇中保留了这个词的基本用法。吾乡(陕北)方言里有一个对应的词,叫“不由”,常常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醉了、疯了,或在某种强大的压力下,说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话,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事,人们就说这个人“不由”了。其实就是“不由于自”的省略用法。
凡事“由自己做主”,当然是好事。如果有选择,人人都不愿意“不由”。但问题是,人类社会不是由一个人组成的。假如世界上永远只有一个叫亚当的人,那就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问题;一旦有了两个——一个叫该隐,一个叫亚伯——的时候,该隐就将亚伯杀死在地头。这说明世界上只要有两个人,人与人就存在一个权界问题。因为不论是统治者,还是公民个人,人的本性倾向于,不仅自己的事要“自己做主”,而且常常想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主”。“做主”的动机也并不全是坏的;相反,大部分时候他们都说是为了那人好。那么,在动机良善的前提下,一个人是不是就可以对另一个人实行强制?一个人在什么条件下,拥有对自身言行的全部处置权?社会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民个人或团体的自由进行干涉?公民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一
这些问题现在回答起来并不是什么难事,但人类社会由神权统治过渡到君主专制,再到民主社会却经历了上千年的探索和实验。实验的结果表明,人类生活在自由和谐之中不是不可能的,只是每个人都得遵行一条极其简单而又明了的原则。即,每个人都得把不妨碍他人作为实现自由的条件;否则,人人都要自由,却个个都会“不由”。
这条原则是英国思想家约翰·穆勒在《论自由》(1859)一书里首次明确提出的。根据这条原则,人类有本着良知探索包括宗教、政治、科学、道德、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一切疑难,并将探索所得的思想和意见发表出版的自由。其次,人类有将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付诸行动的自由。只要这种行动没有妨害别人,自己又愿意承担这种行动带来的一切危难和牺牲,社会便没有理由禁止或限制,哪怕所有的人都认为他的行动是荒谬的。最后,基于同样的理由,人类有联合起来共同行动的自由。只要这种联合没有侵犯第三者的利益,共同行动又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他们当中没有谁被胁迫或欺骗,社会便没有理由介入。
总之,在穆勒看来,“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涉及他人的那部分中,只有涉及者本人才最有资格发言,其他人即使打着关心、帮助、解放的幌子也不比他本人更关切自己。因而,除非是涉及者本人已失去自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说话或行动,社会便不应当在纯属私人的领域内使用强力,包括舆论的压力和实际的作用力。
这么说并不是鼓励人自私自利,相反,在对他人有益的事情上,社会有一些规定性的义务,强迫个人履行也不算不正当。比如,一个人要走到一座断桥前,另一个人就有提醒的义务,甚至必要时拉他回来也不算多管闲事。因为设置个人在无害他人的事情上有绝对自由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他人有更大的自由;而现在眼看这个人要掉进河里,除此之外不会有别的可能,那么,这个人无论是在水里扑腾还是被淹死,都不会使他获得更大自由。自由原则不能假定一个人不要自由,尤其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比如,到法庭上作证,也可视为一项义务。如果人人都借口忙碌或与己无干,拒绝出庭,那么真相就永远无法呈现,社会正义也很难实现。这样的例子还可举出很多。比如,当外敌入侵时,每个家庭的男丁都有保家卫国的使命。如果你因为战火还没有燃到自家门前而拒绝当兵,那么不管你说得多么好听,比如你说“我一贯热爱和平”,实际上还是别人替你挡了子弹。同样的理由,也可解释洪水、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害袭来时,一个人即使暂时远离这些灾难,也有救急的义务。
中国人把“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当作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谴责了几百年。实际上,一个社会各人把自己门前的雪清扫干净,不要跑到别人家大动干戈不足为奇;反倒是自己家的雪不打扫,专门上到别人家的房上清扫瓦片才是咄咄怪事。一个人因为闲着无聊或有洁癖,看着邻家瓦上有霜就不舒服,硬要替人家清扫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你只能通过协商或哀求,取得人家的同意;你如果说,这样对你好,不仅于你的健康有益,也会使你的房子看起来更令人愉悦,所以就直接上到了人家的梁上,人家仍然可以将你从房上拉下来。因为自由主义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动物,人人都可以通过辩难、劝解甚至忠告说服别人,但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属于他自己。因为常识理性告诉我们,比起自己对自己的关切,任何人对他的观察和了解都是局部的,间接的。因而你不能强迫一个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如果他做的事情没有妨害别人,他不做的事情也没有减少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我们就只能随他。
二
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一个人没有自己的看法。更不意味着,我们对不喜欢的人也必须假以辞色。相反,我们有多种办法规避我们所厌恶的人和事。比如,我们可以选择不与这样的人来往;假如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把我们的看法讲给身边所有亲近的人,以免他们上当。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把自己的真实态度,坦率地讲给他本人,以期对他有益;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分清那些事是我们所厌恶的,那些事是我们应当谴责的,那些事是我们光谴责还不够,必须诉诸社会的舆论机关和法律机关来惩罚,才能挽回他对社会的损失。
一般来说,一个人刚愎自用,目空一切,不学无术且妄自尊大,又如一个人言语粗俗,好自吹自擂,拿腔拿调,都是令人反感的;但我们必须清楚,这些缺点只会给他自己带来麻烦,它本身并没有侵害我们。有些缺点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愉快,但我们只要避开他就行了,没必要对他进行义正辞严的指责。比如,一个人不讲卫生,浑身散发着恶臭,我们只要选择不与他同坐,或站在他的上风向就可以了,没必要数落人家,或把人家的衣衫直接扒下扔进洗衣机里。我们可以规劝,甚至警告一些有毛病的人对自己应有个清晰的判断,免得周围的人都对他印象不佳从而远离他;但如果他抱定“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的态度,对别人的劝告置若罔闻,如东风贯驴耳,你就只能听之任之了。因为我们知道,通过强力压服一个人做只是对己不利的事造成的罪恶,一点也不比他自己为恶差。但如果他说的话,做的事,不只是对自己不利,而是对周围的人或社会上不确定的人造成了明确的伤害,那我们对他的态度就大不相同了。前者是我们所厌恶但无权干涉的,后者则不仅是厌恶而且是有权干涉的。比如,一个人欠债不还,坑蒙拐骗,落井下石,仗势欺人,以虚伪的手段陷人于不义,都是我们所厌恶而且愤慨的。如果我们有能力,我们就要对这种人实行道德报复。报复的目的不是因为仇恨,而是因为正义。除了舆论谴责外,在法治社会里,我们还领有义务,对这样的行为作见证,以期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坏人受到惩罚。
因而,当我们厌恶一个人的时候,分清这种厌恶是由于他的言行不符合我们的趣味和习惯,还是因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和尊严,是十分必要的。对前者我们容忍,是为了给自由腾出更大的空间;对后者我们不容忍,则是出于对自由的维护与珍爱;但在实际生活中,人性的软弱和势利,使得我们常常把仅仅是厌恶的事情当成对我们的伤害加以谴责,而又把明确的伤害当成仅仅是厌恶而忍气吞声。有时甚至还不仅仅是忍气吞声,更多情况下是把这种“鸵鸟的道德”打扮成“大丈夫能屈能伸”、“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则海阔天空”等处世宝典自欺欺人。这样,在我们自己或他人身上,我们就看见一种极其卑劣的“二重人格”,遇见狼我们就成了羊,遇见羊我们就成了狼。一切全看碰到的人比我们强,还是比我们弱。比我们强,我们就用后者化装;比我们弱,我们就以前者扮相。
三
2012年8月23日,杭州的公交车上发生了一起不让座而被扇耳光的事:一辆从武林小广场开往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的K192公交车上,一位身材瘦小的小伙子,坐在车厢中部的座位上。这时,上来一对年轻夫妻,妻子怀里抱着几个月大的孩子。车厢里响了几遍“请给有需要的乘客让个座”的广播,小伙子没往起站。过了两站,后排有人下车,抱孩子的妻子寻到空位,坐了下来,丈夫仍站在原地,对着小伙。小伙偶一抬头跟丈夫对上了眼,丈夫瞬间发飙:“你看什么看,车上坐着还看,看笑话啊!”抡起手掌朝小伙脸颊扇过去,一左一右,小伙连吃五记耳光,镜框一下飞了出去,鼻子里不住地流血,而车厢里自始至终没人劝解那对夫妻,也没人安慰小伙。
在这场被网友热议一时的事件中,小伙子坐的究竟是普通座位,还是“照顾专座”,成为讨论的焦点。其实这个细节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关键。即使这个小伙子坐的真是“照顾专座”,根据常识判断,照顾的对象也不仅仅指“孕妇”,一般包括“老弱病残孕”五种类型。也就是说“照顾专座”不等于“孕妇专座”。小伙子当然不可能是“老”和“孕”,但完全有可能是“弱病残”。事实上,随后就有人指认,这小伙子的腿脚的确有毛病,之所以不让座,就是不想让人看见他年纪轻轻就是个残疾人。那么,怎样才能防止年轻人冒充“弱病残”呢?我认为,没办法,就像我们同样没办法防止一些人冒充“孕妇”和“老人”一样。公交车上的让座,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道德一样,全靠人们的自觉。
现在我们看,这个年轻人并没有逃票,而根据一人一票(幼儿除外)的原则,如果这个小伙手中握有一张足额的车票,那就等于握有一张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约。这份合约规定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他送到目的地,并根据先来后到的原则,他可以使用车厢上的任一座位。“照顾专座”只是说“老弱病残孕”有优先使用权,而并没有规定有独享的“占有权”。从原则上讲,“老弱病残孕”与其他乘客一样,都得遵守一人一票、先来后到的原则。车票面前人人平等,他们的车票并不比其他乘客的车票更具效力。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规定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当然也不是不可以,但这种行为只能提倡,不能强迫。强迫他人让座的罪恶,并不比他不让座来得轻。因为上帝给人自由意志,就是让人自由选择。一切没有选择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毫无价值的。只有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可以负责,并有牺牲的自由时,我们才有资格享受赞誉,或遭遇谴责。为秦始皇修陵寝的囚徒能称得上勤劳吗?古罗马斗兽场里的奴隶能说他勇敢吗?皇宫里的太监能表扬他生活作风好吗?如果一个社会的公交车上规定,凡不给年老体弱者让座都要遭到毒打,那么“让座”本身就不是一种美德,而只是人们因害怕毒打而形成的条件反射,像热胀冷缩、饥餐渴饮一样,无所谓美不美。
我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且不说其他民族是不是都是“辱老恨幼”的,单说这种美德若要靠毒打来维持的话,那么我希望这种美德赶紧死掉,死得越快越好。因为任何美德都是保护人,而不是损毁人;是高扬人,而不是羞辱人的。上帝在我们的身上设计了贪婪、爱欲,又在我们的周围提供了大量诱人的东西,就是让我们自由选择成为天使或魔鬼的。如果他想把每一种善恶、美丑变成强力控制下的本能,他当初为什么不把人造成弹簧,造成木偶,而要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使他成为“有灵的活人”?
“有灵的活人”就是一个自由人。如果我们承认人的灵气得自天赐,那我们就得承认,压制学术自由、迫害异议人士、制订严酷出版禁令是最大的渎神。因为说到底,真理、思想、科学以及其他文学艺术活动本质上都是人类灵性的体现。思考、创作都是属灵活动。“有灵的活人”和提线木偶的最大区别就是,人是有思想和创作自由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思想付诸实践。只要这种思想没有妨害另一种思想,这种实践没有妨害另一种实践,我们就没有权利干预。
四
这里提出的不妨碍他人的原则,许多人可能会不承认。他们说,既然人一生下来,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事实上就处于一个社会之中,那么作为社会成员的命运就都是息息相关的。尤其是在商业文明十分发达,信息交流日新月异的今天,没有一个完全孤立的个人,就像没有一个完全自外于世界的国家一样。任何一个看起来只是与己有害的行动都会间接地影响到他人,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我要到一个公司竞聘,如果我被录用了,就必然意味着另一个人落选了。只要公司所需的岗位是有限的,我的成功就必然会给另一个人带来痛苦。虽然这种痛苦并不是我恶意造成的,但至少是我可以想象到的。社会对于这类有害他人的行为并不禁止,原因在于人类作为整体有一个更高的目标,那就是群体本身的进步和发展。如果一个社会由于害怕一些人失望就不允许竞争,那么社会就会处于停滞甚至崩溃状态,对个体的生存反而更不利。因而本着长远利益,社会鼓励一些人通过公开、公正的选拔出人头地。
还有一些个人行为,看起来只是与己有害,实际上会祸及父母妻小。比如赌博、酗酒、抽烟、打麻将以及好吃懒做、挥霍浪费等。在这类明显会给他人带来至少是精神痛苦的行为中,我们一方面要承认:过度地耽溺于某种游戏、爱好以至成为一种恶习,不仅会给他人——至少是家人带来伤害,而且对自己也有害无益;但同时我们也得区分这种伤害波及的范围以及程度。如果一个人的不良嗜好仅仅是损害了自己的健康和声誉,但还没有影响到他对另一些人明确而规定的义务,比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我们就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如果他的不良嗜好发展到不仅仅是损害自己,而且直接影响到靠他赡养的父母的生存和子女的抚育等,社会就可以动用强制权。但在强制他时,我们也得明白,社会强制执行的部分只是他未尽对亲人的义务,而不是他之所以未尽的原因。如果他因为别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比如炒股破产,社会也同样可以对他实行强制。
讨论伤害波及的范围也很有意义。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的爱好和习惯还没有发展到损及他对亲人的义务,只是对亲人的照顾有所减少,社会就不应对他的行为横加干涉,甚至不必横加指责,因为只有伤害波及到的人才有切身体会,对这种伤害作出恰当评价。其他人即使再亲密,也难免带着自己的倾向隔靴搔痒。总之,社会尽量不要对私人事务进行干预,如果非要干预,干预的范围也愈小愈好。比如,社会不能单因为一个人喝酒就把他抓起来,除非他不但喝酒,而且一喝酒就打老婆;但这么一来,抓他的原因就变成了打老婆,而不是喝酒。如果这个人喝了酒不但不打老婆,还壮着酒胆把桌上吃剩的好菜都打包回家,把湿巾纸装上以备老婆敷粉,我就看不出有什么必要禁止这个人喝酒。当然醉酒驾驶另当别论,因为它会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再比如,结婚不结婚是纯粹的私事,文明国家不会对一个人结婚不结婚施加压力,哪怕是舆论的;但在一些前现代国家,一个人结婚不结婚,尤其是年龄老大还不结婚,就成了他居住的社区与所在的亲族的头等大事。邻居老太太会轮番登门,一把鼻涕一把泪劝你早续香火,亲友们更是会举起纲常伦理的大棒,打压企图逃避婚姻体制的人。几乎每一个知道你的人都会对你白眼相加,因而你很难像英国哲学家斯宾塞一样洒脱起来。他因为终身未娶,就有人问他:“你不为你的独身主义后悔吗?”他总是愉快地回答:“我为自己的决定感到满意。我常常这样安慰我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某个地方有个女人,因为没有做我的妻子而获得了幸福。”
类似这类卓然独立的行为之所以不见容于社会,不是由于这类行为侵犯了谁的利益,而是因为它与大多数人的行为是对立的;而这种对立是他追求个性的自然结果,而不是他恶意给别人难堪。比如,在本文开头提到的人类历史上第一宗谋杀案中,亚伯并没有侵犯该隐。只是由于该隐是个种地的,他的农产品得不到上帝的喜欢,而兄弟亚伯是个放牧的,他的畜牧业产品上帝很喜欢,就极大地激发了该隐的嫉妒心。他假装邀请兄弟在田间谈心,就将他杀死。这个神话隐喻了人世间的一种罪恶,这种罪恶不是由于人与人的实际冒犯引起的,而是由于一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与另一些人的思想和行为相对立;而对立的一方不仅认定自己是对的,别人是错的,而且对的有义务修正错的。他们把别人坚守的信条和观念当成对自己的伤害,又把别人依据其信条和观念的实践当作对自己的暴虐,这种人手中只要有权力,就会阻挠别人。阻挠的时候他们不认为是在破坏别人;相反,他们是在拯救别人。比如,在今天的世界上广泛存在的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反对堕胎者和自由堕胎者,就属于这种对立。
这种敌对思维曾普遍支配了殖民主义者、种族主义者以及近代以前的宗教法庭,甚至更远一点说,它曾是人类在漫长的部落时期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求得种族生存的共同逻辑。在这样的时期,个人不允许做别人不喜欢的事,因为任何与群体目标无关的个人探索和自由实验都是对群体力量的消解和疏离,因而说个体在部落时期比后来的民族国家时期,更容易获得自由那是无稽之谈。只有在后来的文明社会里,人们才逐渐认识到,只要一种个性和实验没有给别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这种个性和实验就是值得提倡的。哪怕这种个性是我们所不喜欢的,这种实验只是在推想的性质上伤害了大多数人的情感信念,人类为了更大的自由也应当容忍。道理很简单:如果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阻挠别人的话,世界上就没有谁可以按照自以为对的方式生活了。因而,容纳不同意见,允许别人做哪怕是自己厌恶的事情,就成为衡量一个人、一个国家是否现代的标志。
2012年10月30日~11月13日草于长安饮马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