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4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和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行政权力规范与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大概是因为笔者是习惯于“尖锐批评”的中国农工民主党成员的缘故,会议主办方的阎雨博士和张星水律师,于3月23日晚上临时通知要压缩人员,并且在登门表示道歉的同时送来几份相关材料。因为研讨会涉及的拆迁案例发生在笔者的原籍河南省,笔者忍不住上网搜索了一下,在“网评法院-河南法院网”收获了一项意外发现:首先是当事人史国旗的网络评论——评论标题:中牟县政府违法拆迁 管城区法院行政判决回避政府违法。评论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评论内容:反映人史国旗是中牟县人。2011年中牟县政府修建景观大道南延工程,反映人的企业占地属于该工程拆迁范围。该企业有合法的纳税证明、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国有土地证书。中牟县政府没有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续,便强制对反映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反映人不服起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指定管城区法院受理。在经过几个月后,法院通知开庭。在开庭前,中牟县政府才提供了所谓的反映人的房屋评估报告。开庭中,由于该工程占用耕地百十亩,反映人要求中牟县政府出具占地的省级政府的批文,及征收房屋的决定书。中牟县人民政府拒绝提供。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判决反映人败诉,但是判决书对于反映人提出的政府无占地批文,无征收决定书,给反映人没有提前提供房屋评估报告的问题,判决书只字不提。反映人要求本案审判长袁全旺法院予以解答,他也说没有办法,他该写的已经写了,这是审委会的决定。反映人要求主管副院长庄法官回答,庄院长说拆迁案件就是这样判的,据我们了解,政府目前的拆迁都没有批文,没有办法说清楚。反映人这点要求也做不到,我们张院长开会也不是表态,要求判决书说理明白,让老百姓看懂。但是,管城区法院的判决,不仅当事人看不懂,专业律师也看不懂。请上级法院予以关注。
评论人:史国旗 评论时间:2013-01-30 13:39:58
在上述评论中,“本案审判长袁全旺法院”,显然是“袁全旺法官”的误写。“我们张院长”,自然是指河南省高级法院注重媒体宣传和形象包装的明星院长张立勇。
张立勇,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荣城人,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1974年1月至1976年12月任山东荣城市东刘家村党支部书记;1976年12月至1978年2月为山东青岛市海洋渔业公司职工;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山东大学哲学系学习;1982年1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事、副处长、处长;2007年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议。河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臧安民宣布省委文件:时任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张立勇,空降到河南省出任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8年1月23日,完全没有现代法学专业训练的张立勇,竟然在河南省人大会议上当选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13年1月29日,张立勇再次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立勇上任伊始,便高调推动非专业化的走基层下农村的法院大接访,让许多法律界人士瞠目结舌。200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带头在全省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2010年下半年开始推行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实行审判过程公开;开辟《网评法院》把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官的审判活动置于舆论监督之下。经过张立勇的刻意宣传和形象包装,只要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三级法院院长大接访、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之类专业及非专业性字眼,就会弹出成千上万个与“河南法院”、“张立勇”有关的网页。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史国旗在“网评法院-河南法院网”公开发表《中牟县政府违法拆迁 管城区法院行政判决回避政府违法》之后,管城区法院快速反应,于第二天便给出了网上答复:
“史国旗同志:您好!欢迎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您的评论我院非常重视,您所反映的案件我院现已审理终结,请您抽时间到我院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与您沟通解释,并判后答疑,谢谢。欢迎您继续监督我院工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二Ο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然而,当史国旗找到该法院主审法官袁全旺,质疑为什么没有在判决书中列出原告理由——政府拆迁没有征收决定书、超期举证、没有评估报告书——时,袁全旺回答说:“我正儿八经写的判决书事实上说明了没有征收决定书,史国旗没有收到征收评估报告,这样事实都应该有的,领导说了,你写这些东西……这些写上去没法判了。……我也可作难,我要是写了吧,领导说,审判委员会都定了,你这叫谁胜诉?”
据《南方都市报》记者韩福东3月26日报道,在3月24日的“行政权力规范与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上,史国旗当场曝光了他与河南省司法部门相关人士的视频对话。其中最具闹剧色彩的雷人话语,出自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之口:“我也可想给你立案,这种拆迁案件太多了……按正常的,这种案件肯定能立,现在不是非正常状态么?现在不都是中国特色了么?”
李小青所说的“中国特色”,就是拆迁案子归地方党委、政府管辖处置:“政府它(拆迁)存在一些问题,他们也说了通过自己的渠道解决……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你也体谅我们下级的难处。”
当史国旗索要市委市政府不准立案的文件时,李小青回答说,她这个级别看不到,而且在市委领导下达通知后,不准立案的决定是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不是她个人刁难史国旗。她建议史国旗夫妇“去找市信访局”。就这样,一件并不复杂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被原本应该主持法律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官,极不严肃地闹剧般地推卸到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之外。时下许多的恶性群体事件,大都是这样被执法犯法的司法机关以及领导司法机关的各级党委政府人为制造出来的。
在另一视频中,史国旗拿着河南省高级法院要求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的(2012)豫法行辖字第12号通知,与李小青的顶头上司、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建祥进行交涉。周建祥公然否决了张立勇及其省高院的法律权威:“高院下的指导我们的东西,他是瞎球下,这是市里不让立,我知道你的问题,但是那没有办法。你找当地党委政府去。”
事实上,张立勇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兼院长的职务,原本就是中共党组织所任命和赋予的。据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2012年5月29日报道,5月28日下午,张立勇主持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传达贯彻河南全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张立勇指出,一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必须坚定、头脑必须清醒、旗帜必须鲜明。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院绝对领导。二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法院工作的需要。党委政法委的监督是帮助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三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既是监督,也是支持。
按照张立勇的上述逻辑,在河南省及郑州市、中牟县的党委政府公然违法的情况下,河南省三级法院唯一的选择,就是在三级政权的绝对领导与监督之下配合违法,也就是自相矛盾地亵渎法律、执法犯法。这对于一个法院院长来说,无论其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如何淡漠,都是一个无法规避的法律难题。无论河南省的明星院长张立勇如何善于制造舆论、包装宣传,一桩并不复杂的中牟县政府违法拆迁史国旗合法企业的民事案件,就足以拆穿他自欺欺人、自相矛盾地标榜司法公正的画皮伪装。中国社会所谓的法治建设或者说是法治骗局,由此即可一目了然。
评论内容:反映人史国旗是中牟县人。2011年中牟县政府修建景观大道南延工程,反映人的企业占地属于该工程拆迁范围。该企业有合法的纳税证明、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国有土地证书。中牟县政府没有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续,便强制对反映人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反映人不服起诉到郑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指定管城区法院受理。在经过几个月后,法院通知开庭。在开庭前,中牟县政府才提供了所谓的反映人的房屋评估报告。开庭中,由于该工程占用耕地百十亩,反映人要求中牟县政府出具占地的省级政府的批文,及征收房屋的决定书。中牟县人民政府拒绝提供。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判决反映人败诉,但是判决书对于反映人提出的政府无占地批文,无征收决定书,给反映人没有提前提供房屋评估报告的问题,判决书只字不提。反映人要求本案审判长袁全旺法院予以解答,他也说没有办法,他该写的已经写了,这是审委会的决定。反映人要求主管副院长庄法官回答,庄院长说拆迁案件就是这样判的,据我们了解,政府目前的拆迁都没有批文,没有办法说清楚。反映人这点要求也做不到,我们张院长开会也不是表态,要求判决书说理明白,让老百姓看懂。但是,管城区法院的判决,不仅当事人看不懂,专业律师也看不懂。请上级法院予以关注。
评论人:史国旗 评论时间:2013-01-30 13:39:58
在上述评论中,“本案审判长袁全旺法院”,显然是“袁全旺法官”的误写。“我们张院长”,自然是指河南省高级法院注重媒体宣传和形象包装的明星院长张立勇。
张立勇,男,汉族,1955年10月生,山东荣城人,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1974年1月至1976年12月任山东荣城市东刘家村党支部书记;1976年12月至1978年2月为山东青岛市海洋渔业公司职工;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山东大学哲学系学习;1982年1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事、副处长、处长;2007年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议。河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臧安民宣布省委文件:时任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张立勇,空降到河南省出任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8年1月23日,完全没有现代法学专业训练的张立勇,竟然在河南省人大会议上当选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13年1月29日,张立勇再次当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立勇上任伊始,便高调推动非专业化的走基层下农村的法院大接访,让许多法律界人士瞠目结舌。200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带头在全省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2010年下半年开始推行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实行审判过程公开;开辟《网评法院》把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官的审判活动置于舆论监督之下。经过张立勇的刻意宣传和形象包装,只要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三级法院院长大接访、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之类专业及非专业性字眼,就会弹出成千上万个与“河南法院”、“张立勇”有关的网页。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史国旗在“网评法院-河南法院网”公开发表《中牟县政府违法拆迁 管城区法院行政判决回避政府违法》之后,管城区法院快速反应,于第二天便给出了网上答复:
“史国旗同志:您好!欢迎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您的评论我院非常重视,您所反映的案件我院现已审理终结,请您抽时间到我院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与您沟通解释,并判后答疑,谢谢。欢迎您继续监督我院工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二Ο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然而,当史国旗找到该法院主审法官袁全旺,质疑为什么没有在判决书中列出原告理由——政府拆迁没有征收决定书、超期举证、没有评估报告书——时,袁全旺回答说:“我正儿八经写的判决书事实上说明了没有征收决定书,史国旗没有收到征收评估报告,这样事实都应该有的,领导说了,你写这些东西……这些写上去没法判了。……我也可作难,我要是写了吧,领导说,审判委员会都定了,你这叫谁胜诉?”
据《南方都市报》记者韩福东3月26日报道,在3月24日的“行政权力规范与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上,史国旗当场曝光了他与河南省司法部门相关人士的视频对话。其中最具闹剧色彩的雷人话语,出自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之口:“我也可想给你立案,这种拆迁案件太多了……按正常的,这种案件肯定能立,现在不是非正常状态么?现在不都是中国特色了么?”
李小青所说的“中国特色”,就是拆迁案子归地方党委、政府管辖处置:“政府它(拆迁)存在一些问题,他们也说了通过自己的渠道解决……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你也体谅我们下级的难处。”
当史国旗索要市委市政府不准立案的文件时,李小青回答说,她这个级别看不到,而且在市委领导下达通知后,不准立案的决定是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做出的,不是她个人刁难史国旗。她建议史国旗夫妇“去找市信访局”。就这样,一件并不复杂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被原本应该主持法律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官,极不严肃地闹剧般地推卸到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之外。时下许多的恶性群体事件,大都是这样被执法犯法的司法机关以及领导司法机关的各级党委政府人为制造出来的。
在另一视频中,史国旗拿着河南省高级法院要求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的(2012)豫法行辖字第12号通知,与李小青的顶头上司、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周建祥进行交涉。周建祥公然否决了张立勇及其省高院的法律权威:“高院下的指导我们的东西,他是瞎球下,这是市里不让立,我知道你的问题,但是那没有办法。你找当地党委政府去。”
事实上,张立勇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兼院长的职务,原本就是中共党组织所任命和赋予的。据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2012年5月29日报道,5月28日下午,张立勇主持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传达贯彻河南全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张立勇指出,一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必须坚定、头脑必须清醒、旗帜必须鲜明。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院绝对领导。二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法院工作的需要。党委政法委的监督是帮助法院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三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既是监督,也是支持。
按照张立勇的上述逻辑,在河南省及郑州市、中牟县的党委政府公然违法的情况下,河南省三级法院唯一的选择,就是在三级政权的绝对领导与监督之下配合违法,也就是自相矛盾地亵渎法律、执法犯法。这对于一个法院院长来说,无论其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如何淡漠,都是一个无法规避的法律难题。无论河南省的明星院长张立勇如何善于制造舆论、包装宣传,一桩并不复杂的中牟县政府违法拆迁史国旗合法企业的民事案件,就足以拆穿他自欺欺人、自相矛盾地标榜司法公正的画皮伪装。中国社会所谓的法治建设或者说是法治骗局,由此即可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