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近几年来,民间关于实施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日益强烈,其中最强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权利的规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文化专制主义的管制不断收紧,以“维稳”为名的政治迫害不断加剧,民间弥漫着普遍的不满和激烈的抗争。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呼声,就是在这种社会矛盾持续深化、官民对立日趋尖锐的形势下,高涨起来,强烈起来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满足人民对于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渴求,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朝野对立,而且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也是走出难关、摆脱困境的一条光明大道。因为,目前共产党所处的难关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而造成的。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扭转滥用权力、贪腐遍地的现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会危机,把国家引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共产党自身也可以由此摆脱困境,获得继续前进的动力。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共产党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却背逆这个趋势,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权利,不但没有认真落实,反而加紧剥夺,加强控制。为此而制定的有关条例,不是为了保障公民顺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便于权力机关约束与控制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实际上扼杀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就不仅违背了广大公民的意愿,而且同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以下有关出版和结社的法规,看看它们是怎样落实宪法、“加强”对出版和结社的管理的;同时也看一看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公民受到何等严酷的打压。
(一)出版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2001年12月由国务院公布、2011年3月又经国务院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请看,这个“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在第一条里提出四个目标或理由,第一个就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三个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进“依法”,依的什么法呢?就是这个“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么一绕,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绕进“加强管理”的框框里去了。
这个条例的全部条文都体现着“加强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办报办刊或出书的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一条就堵塞了民间办报办刊出书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里去找“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呢?即使这一条有了,还有一条: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多如牛毛,你知道还有哪些“其他条件”等着你去“具备”呢?他们却可以用不具备某个法规来卡你。除这些苛刻的条件外,最后还有一道关卡:“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就是说,你具备了那六个条件,审批部门还可以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来卡住你,说你不符合国家规划,拒绝批准你设立出版单位。这个“加强管理”,真是天衣无缝啊!
其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十分复杂,先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然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几个环节都顺利畅通,才算完成出版报刊图书的“依法”程序。此外,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的单位,也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零售出版物的单位,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再次,第二十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均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尔后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连期刊的重大选题,也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复次,最能体现“加强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惩罚的条文。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项的有害内容,前九项都比较具体,第十项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前九项挨不上的,这一条就管住了。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六类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责任”有十三条,都是禁止和处罚的条款。当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随意解释,入人以罪的。
最后,有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还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与奖励”里还有几条规定:国家支持、鼓励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这些条文也可以作出符合于传统思想观念的解释,加上诸多“加强管理”的条文,难免使这些正面的承诺化为乌有。
如此严酷的管理条例,扼杀了民间的出版自由,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许多很有学术价值、很有历史意义的专著、回忆录、调查报告,有些适应民众需要、很受民间欢迎的刊物,都因无法正式出版发行,只得自费印刷,分寄亲友,却又被禁寄禁发,成为多年来“扫黄打非”的主要对象。即使是已经正式出版的报刊书籍,有些也难逃被查禁的命运。如新闻界的“冰点事件”、最近的“南周报事件”,就是扼杀新闻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压干扰,就更多了,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对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带来停办整顿、检讨处分,甚至开除走人的恶果。至于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屡见不鲜,甚至连一些正式出版的书,也作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较突出的如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其内容完全是辑录五十多年前共产党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和文章,居然也被列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许销售,不许邮寄。又如北京“扫黄打非”领导小组2004年11月9日召开“专项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宣布“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并且通令各单位,凡是家中有《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不如烟》、《怀念李慎之》、《晚年周恩来》等书的,一律都要上缴。2007年1月,又发生了著名的“八本书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一次“通风会”上宣读了一份2006年出版的“违规图书”名单,包括《沧桑》、《伶人往事》、《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年代怀旧丛书》、《如焉》、《新闻界》等八本书,引起社会震动,遭到普遍的谴责,进一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连正式出版的书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头衔而被“坚决取缔”,民间自费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说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经风行一时的《把一切献给党》、《革命家庭》等优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栋,2006年10月病入膏肓,家人亲友为他编印《何家栋文集》上下册,想让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后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编就印完后,印制文集的印刷厂竟被突击查抄,印好的书籍全部被没收。第二天何家栋就去世了,他终于没有见到自己的文集问世,遗憾地离开人间。
禁书是封建专制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始皇的“禁书令”到满清政府的“文字狱”,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难,多少书籍被毁。上述遏制、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质上就是承袭秦始皇以来的专制主义传统,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是典型的文化专制主义。
这里有必要指出,这些违反宪法、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传部。作为中共中央的职能部门,中宣部的任务是宣传共产党的理论思想和政治见解,并以切实遵守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模范行为,为落实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创造条件。而现实的中宣部却反其道而行之,扮演着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刽子手的角色,成为千夫所指、众口唾骂的社会罪人、民族罪人,同时也成为败坏共产党声誉的罪人。
(二)结社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关于公民的结社问题,也有一个“加强管理”的法规。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这里把“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列为条例主旨的第一条,比《出版管理条例》好,但下面的条文却没有充分体现这个精神。首先,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资格成立社会团体,普通老百姓哪里找得到政府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来做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着把自己纳入政府或准政府的管辖,还有什么“结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第一条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这就排斥了大量民间组织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志向或兴趣相投,结成团体,人数或多或少,十来个,二三十个,都应听其自然。条例限定50人以上(更不要说是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了)才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把门槛设得那么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难以跨越,扼杀结社自由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再次,结社也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登记、备案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六个月内举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章程,选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算完成成立社会团体的正式手续。在这些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不被批准的可能。
第四,被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每年都要接受主管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被认为违反规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封存或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如此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还能有多少自由活动的空间?
有这样一个“加强登记管理”的条例,能够成立并顺利通过审批的,就只有体制内的社会团体了;民间要成立什么团体,简直难比登天。我国目前有十几万个社会团体,其中多数是半官方的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作家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等,他们的干部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选派,经费由政府供给,甚至活动也由党的组织控制,这就使这些群众组织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团体的应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也因为管理机关的严密操纵,成为政治权力的御用工具。如2008年4月,有18位北京广东等地的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当时被捕的藏民辩护,有关当局按照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结果,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
目前在社会上活跃着一些民间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包括大量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公益慈善团体、各种兴趣协会、读书小组、义工小组、宗教团体、支农组织等等,他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但由于他们没有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就一概被认为是“非法组织”,一旦触犯禁忌就会遭难,轻则查抄处罚,重者甚至会将组织者判刑入狱。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学会”冤案。当时北京有8位在不同单位工作学习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议论时政,兴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学会”,相约每人每月写点学习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启发,共同进步。成立后曾请刘军宁和曹思源来作过讲演,朋友相聚座谈三四次,有些人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这个学会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学术小团体,类似普通的读书会。它的8位成员都是满怀热血的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们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2001年3月13日,学会的5名成员被捕,另3人也多次被审讯,并被迫在有“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内容的笔录上签字。于是,小小的学术研究活动便转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5月18日,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靳海科、徐伟各十年徒刑,杨子立、张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决书指控他们“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指斥他们说过“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张“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连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也成了罪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另一种民间团体遭受厄难的类型,可以2009年的“公盟”事件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热心公益的维权律师许志永、滕彪、张星水等在2005年创办的。它名义上是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他们在2003年曾成立“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从事依法维权的咨询活动,但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他们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涉嫌偷税,勒令“公盟”交纳税款和罚款149万余元,否则,法人代表许志永将面临监禁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他们以公司名义从事公益活动而无奈吞咽的苦果。作为公益社团,他们曾为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陕北民营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邓玉娇案等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关于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等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不应该承担纳税的义务;但作为公司,却使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税务问题来进行打击。他们把“公盟”为研究项目而接受的资助,说成是必须纳税的企业经营行为,没有纳税就是偷税。接着,市民政局派出20多人,以“公盟”下属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经登记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点,“公盟”的所有案卷资料,8台电脑,连同会议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个成绩卓著、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的民间社团,就这样被扼杀了。
(三)扼杀公民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无异于慢性自杀
新闻出版和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载体,也是共产党和政府同广大民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现阶段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目前的中国社会极不正常,表面的繁荣昌盛,掩盖着深刻而严重的危机。危机的总根源是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政治权力,凭借权力,可以换取金钱美色、威势尊荣,这才腐败丛生,出现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理性泯没、社会分裂的局面。近来社会上大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而要实现伟大复兴的梦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体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时的社会局势相比,目前的条件更为恶劣,更为艰难。二十多年来,由于权贵资产阶级的形成并日益牢固地掌握着政治权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将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面对如此强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势力,改革政治体制的任何步骤,从决策设计到具体实施,都将寸步难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实力悬殊的形势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佳选择是开放报禁社禁,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一旦放开,就会形成强大的动力,扫除障碍,推进改革。因为权贵资产阶级尽管嚣张跋扈,却害怕民众。他们多年来滴水不漏地控制新闻出版,推行文化专制主义;不择手段地以“维稳”为名镇压群众,推行政治专制主义;这一切都是为了阻止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会前景。实现新闻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了民间蕴藏着的无限活力,引来改革和进步的源头活水,冲决阻挠政治体制改革的各种障碍。有了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的广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势转为强势,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碍和破坏。首先是进行比较彻底的反贪污运动。一般说来,权贵资产阶级都是凭借权力,掠夺国家和民众的财富起家的,民间所谓的“无官不贪”,指的就是这些权贵。他们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反对派。所以反贪污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战。当然,过去官方反贪污的成绩不应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贪污案给人留下反未彻底、除恶不尽的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那些权贵官僚盘根错节,形成了贪污的利益共同体,反贪污者投鼠忌器,备受掣肘,使反贪污的战果大打折扣。通过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实现朝野改革力量的联合,就使反贪污斗争有了可靠的基础和进行到底的保证,从而扫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碍,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共产党的生存与发展,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1989年,邓小平对呼求民主和反腐败的学生滥施镇压,使专制和腐败日益泛滥,横行无阻,共产党的威望随之一落千丈。虽然对外开放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兴旺,多数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权贵掠入囊中,两极分化,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和政治现状严重扭曲,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重压,苦不堪言,所有不满,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垄断政治权力的共产党身上。再加上文化专制主义的严酷管制,政法机关对维权群众和上访冤民的残暴镇压,民众的怨愤和戾气空前浓烈。尽管官方舆论仍在歌功颂德,粉饰太平,实际上共产党的威望已经空前低落。十八大后,从上到下,人们或满足于表面的辉煌和绚丽,或沉浸于渺茫的希望与期待,网络上虽有人揭露危机四伏的社会真相,却很少受到重视。
应该承认,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全面的危机,既是政治危机,也是社会危机,更是共产党的危机。它一方面表现为共产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已如上述;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共产党内大量权贵的腐败堕落。许多党员擅权敛财,毫无理念;不少组织涣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严峻的局面,单凭共产党自身是不可能摆脱危机的。最好的选择,无过于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放报禁社禁,通过这两类广泛的社会渠道,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和建议,在人民大众的帮助下清洗党的肌体,才能克服危机,浴火重生。
当然,开发报禁社禁,应该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开放报禁的步骤,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对新闻出版的既无理又非法的干预,让现有的新闻出版从业者独立自主地进行编辑采访与出版。与此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起草《新闻法》、《出版法》,并由国务院修订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步,取消所谓“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许民间自费印发、邮寄文章、书籍和不上市出售的报刊。同时放宽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制,除了诲淫诲盗的著作外,原则上都应准予在大陆销售;当然,初期可考虑经过审批,限量进口,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全面放开,有关问题可在〈出版法〉里加以规范。第三步,允许民间按照〈新闻法〉和〈出版法〉,成立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关于结社自由的步骤,首先,应该取消官方对群众性社会团体的控制,例如各行各业的协会,有的是由主管部门派人担任领导,有的虽经过选举,但候选名单却是主管部门审定的,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就要推倒重选。民间组织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统一格式套,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宪法的。实现结社自由,就应该让民间组织自选领导,自订章程,自筹经费,自主活动。同时,修订或废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结社法》、〈政党法〉、〈农会法〉。第二,扩大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据马凯3月10日在全国人大发言时说,今后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政法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这意味着只有与官方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仍然排斥民间的结社自由,显然是不妥当的。应该全部放开,由民政部门按照《结社法》登记管理。第三,在全国农村,普遍组织关于《农会法》的学习,按照《农会法》,有重点有次序地建立地方农会。第四,现有大量半官方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联、妇联、文联、作协等等,都应该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则,改造成为群众自己的组织。
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实现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不仅可以为反贪反腐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动力,而且也为共产党清理自身、摆脱危机所必需。深刻的社会危机和党内腐败的严重程度,应该引起领导层的高度警觉。遗憾的是,十八大开过已经四月有余,虽然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等一再强调实施宪法、建立法治社会,但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违宪恶行,依然层出不穷。此类专制暴行多年来已经给国家民族和共产党自身造成严重危害,如不赶紧刹车,听其继续,无异于慢性自杀。现在的共产党,貌似空前强大,实则内外交困,百病缠身:内无理性的凝聚力,外无真心的拥戴者;沉疴积疾,经久未治,尤其是贪腐恶症,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断地停止违宪悖理的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恶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始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在野舆论和民间组织,调动民众的爱国情怀,推动反腐败的彻底查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间的信任,治愈共产党自身的重病。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希望有识者明鉴。
2013年3月29日
近几年来,民间关于实施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日益强烈,其中最强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权利的规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文化专制主义的管制不断收紧,以“维稳”为名的政治迫害不断加剧,民间弥漫着普遍的不满和激烈的抗争。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呼声,就是在这种社会矛盾持续深化、官民对立日趋尖锐的形势下,高涨起来,强烈起来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满足人民对于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渴求,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朝野对立,而且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也是走出难关、摆脱困境的一条光明大道。因为,目前共产党所处的难关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而造成的。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扭转滥用权力、贪腐遍地的现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会危机,把国家引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共产党自身也可以由此摆脱困境,获得继续前进的动力。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共产党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却背逆这个趋势,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权利,不但没有认真落实,反而加紧剥夺,加强控制。为此而制定的有关条例,不是为了保障公民顺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便于权力机关约束与控制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实际上扼杀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就不仅违背了广大公民的意愿,而且同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以下有关出版和结社的法规,看看它们是怎样落实宪法、“加强”对出版和结社的管理的;同时也看一看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公民受到何等严酷的打压。
(一)出版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2001年12月由国务院公布、2011年3月又经国务院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请看,这个“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在第一条里提出四个目标或理由,第一个就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三个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进“依法”,依的什么法呢?就是这个“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么一绕,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绕进“加强管理”的框框里去了。
这个条例的全部条文都体现着“加强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办报办刊或出书的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一条就堵塞了民间办报办刊出书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里去找“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呢?即使这一条有了,还有一条: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多如牛毛,你知道还有哪些“其他条件”等着你去“具备”呢?他们却可以用不具备某个法规来卡你。除这些苛刻的条件外,最后还有一道关卡:“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就是说,你具备了那六个条件,审批部门还可以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来卡住你,说你不符合国家规划,拒绝批准你设立出版单位。这个“加强管理”,真是天衣无缝啊!
其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十分复杂,先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然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几个环节都顺利畅通,才算完成出版报刊图书的“依法”程序。此外,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的单位,也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零售出版物的单位,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再次,第二十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均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尔后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连期刊的重大选题,也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复次,最能体现“加强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惩罚的条文。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项的有害内容,前九项都比较具体,第十项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前九项挨不上的,这一条就管住了。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六类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责任”有十三条,都是禁止和处罚的条款。当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随意解释,入人以罪的。
最后,有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还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与奖励”里还有几条规定:国家支持、鼓励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这些条文也可以作出符合于传统思想观念的解释,加上诸多“加强管理”的条文,难免使这些正面的承诺化为乌有。
如此严酷的管理条例,扼杀了民间的出版自由,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许多很有学术价值、很有历史意义的专著、回忆录、调查报告,有些适应民众需要、很受民间欢迎的刊物,都因无法正式出版发行,只得自费印刷,分寄亲友,却又被禁寄禁发,成为多年来“扫黄打非”的主要对象。即使是已经正式出版的报刊书籍,有些也难逃被查禁的命运。如新闻界的“冰点事件”、最近的“南周报事件”,就是扼杀新闻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压干扰,就更多了,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对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带来停办整顿、检讨处分,甚至开除走人的恶果。至于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屡见不鲜,甚至连一些正式出版的书,也作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较突出的如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其内容完全是辑录五十多年前共产党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和文章,居然也被列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许销售,不许邮寄。又如北京“扫黄打非”领导小组2004年11月9日召开“专项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宣布“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并且通令各单位,凡是家中有《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不如烟》、《怀念李慎之》、《晚年周恩来》等书的,一律都要上缴。2007年1月,又发生了著名的“八本书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一次“通风会”上宣读了一份2006年出版的“违规图书”名单,包括《沧桑》、《伶人往事》、《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年代怀旧丛书》、《如焉》、《新闻界》等八本书,引起社会震动,遭到普遍的谴责,进一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连正式出版的书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头衔而被“坚决取缔”,民间自费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说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经风行一时的《把一切献给党》、《革命家庭》等优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栋,2006年10月病入膏肓,家人亲友为他编印《何家栋文集》上下册,想让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后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编就印完后,印制文集的印刷厂竟被突击查抄,印好的书籍全部被没收。第二天何家栋就去世了,他终于没有见到自己的文集问世,遗憾地离开人间。
禁书是封建专制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始皇的“禁书令”到满清政府的“文字狱”,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难,多少书籍被毁。上述遏制、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质上就是承袭秦始皇以来的专制主义传统,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是典型的文化专制主义。
这里有必要指出,这些违反宪法、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传部。作为中共中央的职能部门,中宣部的任务是宣传共产党的理论思想和政治见解,并以切实遵守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模范行为,为落实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创造条件。而现实的中宣部却反其道而行之,扮演着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刽子手的角色,成为千夫所指、众口唾骂的社会罪人、民族罪人,同时也成为败坏共产党声誉的罪人。
(二)结社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关于公民的结社问题,也有一个“加强管理”的法规。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这里把“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列为条例主旨的第一条,比《出版管理条例》好,但下面的条文却没有充分体现这个精神。首先,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资格成立社会团体,普通老百姓哪里找得到政府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来做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着把自己纳入政府或准政府的管辖,还有什么“结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第一条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这就排斥了大量民间组织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志向或兴趣相投,结成团体,人数或多或少,十来个,二三十个,都应听其自然。条例限定50人以上(更不要说是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了)才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把门槛设得那么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难以跨越,扼杀结社自由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再次,结社也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登记、备案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六个月内举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章程,选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算完成成立社会团体的正式手续。在这些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不被批准的可能。
第四,被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每年都要接受主管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被认为违反规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封存或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如此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还能有多少自由活动的空间?
有这样一个“加强登记管理”的条例,能够成立并顺利通过审批的,就只有体制内的社会团体了;民间要成立什么团体,简直难比登天。我国目前有十几万个社会团体,其中多数是半官方的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作家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等,他们的干部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选派,经费由政府供给,甚至活动也由党的组织控制,这就使这些群众组织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团体的应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也因为管理机关的严密操纵,成为政治权力的御用工具。如2008年4月,有18位北京广东等地的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当时被捕的藏民辩护,有关当局按照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结果,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
目前在社会上活跃着一些民间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包括大量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公益慈善团体、各种兴趣协会、读书小组、义工小组、宗教团体、支农组织等等,他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但由于他们没有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就一概被认为是“非法组织”,一旦触犯禁忌就会遭难,轻则查抄处罚,重者甚至会将组织者判刑入狱。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学会”冤案。当时北京有8位在不同单位工作学习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议论时政,兴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学会”,相约每人每月写点学习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启发,共同进步。成立后曾请刘军宁和曹思源来作过讲演,朋友相聚座谈三四次,有些人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这个学会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学术小团体,类似普通的读书会。它的8位成员都是满怀热血的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们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2001年3月13日,学会的5名成员被捕,另3人也多次被审讯,并被迫在有“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内容的笔录上签字。于是,小小的学术研究活动便转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5月18日,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靳海科、徐伟各十年徒刑,杨子立、张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决书指控他们“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指斥他们说过“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张“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连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也成了罪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另一种民间团体遭受厄难的类型,可以2009年的“公盟”事件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热心公益的维权律师许志永、滕彪、张星水等在2005年创办的。它名义上是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他们在2003年曾成立“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从事依法维权的咨询活动,但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他们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涉嫌偷税,勒令“公盟”交纳税款和罚款149万余元,否则,法人代表许志永将面临监禁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他们以公司名义从事公益活动而无奈吞咽的苦果。作为公益社团,他们曾为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陕北民营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邓玉娇案等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关于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等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不应该承担纳税的义务;但作为公司,却使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税务问题来进行打击。他们把“公盟”为研究项目而接受的资助,说成是必须纳税的企业经营行为,没有纳税就是偷税。接着,市民政局派出20多人,以“公盟”下属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经登记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点,“公盟”的所有案卷资料,8台电脑,连同会议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个成绩卓著、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的民间社团,就这样被扼杀了。
(三)扼杀公民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无异于慢性自杀
新闻出版和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载体,也是共产党和政府同广大民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现阶段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目前的中国社会极不正常,表面的繁荣昌盛,掩盖着深刻而严重的危机。危机的总根源是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政治权力,凭借权力,可以换取金钱美色、威势尊荣,这才腐败丛生,出现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理性泯没、社会分裂的局面。近来社会上大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而要实现伟大复兴的梦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体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时的社会局势相比,目前的条件更为恶劣,更为艰难。二十多年来,由于权贵资产阶级的形成并日益牢固地掌握着政治权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将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面对如此强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势力,改革政治体制的任何步骤,从决策设计到具体实施,都将寸步难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实力悬殊的形势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佳选择是开放报禁社禁,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一旦放开,就会形成强大的动力,扫除障碍,推进改革。因为权贵资产阶级尽管嚣张跋扈,却害怕民众。他们多年来滴水不漏地控制新闻出版,推行文化专制主义;不择手段地以“维稳”为名镇压群众,推行政治专制主义;这一切都是为了阻止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会前景。实现新闻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了民间蕴藏着的无限活力,引来改革和进步的源头活水,冲决阻挠政治体制改革的各种障碍。有了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的广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势转为强势,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碍和破坏。首先是进行比较彻底的反贪污运动。一般说来,权贵资产阶级都是凭借权力,掠夺国家和民众的财富起家的,民间所谓的“无官不贪”,指的就是这些权贵。他们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反对派。所以反贪污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战。当然,过去官方反贪污的成绩不应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贪污案给人留下反未彻底、除恶不尽的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那些权贵官僚盘根错节,形成了贪污的利益共同体,反贪污者投鼠忌器,备受掣肘,使反贪污的战果大打折扣。通过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实现朝野改革力量的联合,就使反贪污斗争有了可靠的基础和进行到底的保证,从而扫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碍,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共产党的生存与发展,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1989年,邓小平对呼求民主和反腐败的学生滥施镇压,使专制和腐败日益泛滥,横行无阻,共产党的威望随之一落千丈。虽然对外开放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兴旺,多数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权贵掠入囊中,两极分化,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和政治现状严重扭曲,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重压,苦不堪言,所有不满,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垄断政治权力的共产党身上。再加上文化专制主义的严酷管制,政法机关对维权群众和上访冤民的残暴镇压,民众的怨愤和戾气空前浓烈。尽管官方舆论仍在歌功颂德,粉饰太平,实际上共产党的威望已经空前低落。十八大后,从上到下,人们或满足于表面的辉煌和绚丽,或沉浸于渺茫的希望与期待,网络上虽有人揭露危机四伏的社会真相,却很少受到重视。
应该承认,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全面的危机,既是政治危机,也是社会危机,更是共产党的危机。它一方面表现为共产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已如上述;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共产党内大量权贵的腐败堕落。许多党员擅权敛财,毫无理念;不少组织涣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严峻的局面,单凭共产党自身是不可能摆脱危机的。最好的选择,无过于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放报禁社禁,通过这两类广泛的社会渠道,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和建议,在人民大众的帮助下清洗党的肌体,才能克服危机,浴火重生。
当然,开发报禁社禁,应该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开放报禁的步骤,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对新闻出版的既无理又非法的干预,让现有的新闻出版从业者独立自主地进行编辑采访与出版。与此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起草《新闻法》、《出版法》,并由国务院修订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步,取消所谓“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许民间自费印发、邮寄文章、书籍和不上市出售的报刊。同时放宽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制,除了诲淫诲盗的著作外,原则上都应准予在大陆销售;当然,初期可考虑经过审批,限量进口,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全面放开,有关问题可在〈出版法〉里加以规范。第三步,允许民间按照〈新闻法〉和〈出版法〉,成立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关于结社自由的步骤,首先,应该取消官方对群众性社会团体的控制,例如各行各业的协会,有的是由主管部门派人担任领导,有的虽经过选举,但候选名单却是主管部门审定的,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就要推倒重选。民间组织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统一格式套,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宪法的。实现结社自由,就应该让民间组织自选领导,自订章程,自筹经费,自主活动。同时,修订或废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结社法》、〈政党法〉、〈农会法〉。第二,扩大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据马凯3月10日在全国人大发言时说,今后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政法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这意味着只有与官方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仍然排斥民间的结社自由,显然是不妥当的。应该全部放开,由民政部门按照《结社法》登记管理。第三,在全国农村,普遍组织关于《农会法》的学习,按照《农会法》,有重点有次序地建立地方农会。第四,现有大量半官方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联、妇联、文联、作协等等,都应该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则,改造成为群众自己的组织。
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实现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不仅可以为反贪反腐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动力,而且也为共产党清理自身、摆脱危机所必需。深刻的社会危机和党内腐败的严重程度,应该引起领导层的高度警觉。遗憾的是,十八大开过已经四月有余,虽然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等一再强调实施宪法、建立法治社会,但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违宪恶行,依然层出不穷。此类专制暴行多年来已经给国家民族和共产党自身造成严重危害,如不赶紧刹车,听其继续,无异于慢性自杀。现在的共产党,貌似空前强大,实则内外交困,百病缠身:内无理性的凝聚力,外无真心的拥戴者;沉疴积疾,经久未治,尤其是贪腐恶症,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断地停止违宪悖理的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恶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始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在野舆论和民间组织,调动民众的爱国情怀,推动反腐败的彻底查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间的信任,治愈共产党自身的重病。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希望有识者明鉴。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