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把歌曲“常回家看看”唱成法律。


  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一般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私法强调的是法律主体的自由、平等和独立性,不能用公共权威来干预私人领域的生活。


  多给老年人一些精神慰藉,增强年轻人的孝心,本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则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越俎代庖。试图用法律调节道德范畴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给老人带去精神慰藉,反倒可能使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流为形式。


  孝心属于意识范畴,家庭生活多姿多彩,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家庭甚至不同的人对孝的理解和表达方式都不尽相同,绝不能用法律禁锢家庭生活,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父母要求儿女尽孝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父母希望儿女常回家看看,有的父母则希望儿女在外安心工作,干好事业,少回家。


  笔者父母就不希望笔者常回家。一次我问母亲:“妈,我在外面你想不想我?”母亲答道:“只要你在外面一切都好,我就不想了。”我又问:“有首歌叫‘常回家看看’,你希望我常回家看看吗?”母亲说:“我让你常回家,你还怎能专心干自己的事业呢?‘常回家看看’那是闲人的事情,是糊涂母亲的愿望。你在外面做好工作,几年不回我也高兴;你在外面一事无成,常回家反倒让我堵心。”


  中国父母的优秀品德集中表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上,希望孩子早日离开他们远走高飞,这是最无私的爱。父母如果不考虑子女的工作、时间和经济能力,一味要求他们常回家看望,那是糊涂父母,这样的父母有,但绝对是极少数。


  把“常回家看看”的诉求写入法律,可能会破坏绝大多数家庭业已建立起来的和谐的家庭伦理关系,可能会妨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不但年轻人难以接受,也会使老年人感到不安。


  克拉玛依 “白雪飘飘”网友说:“我们家住在新疆,孩子在北京工作,来回9000公里,路途要6天,让孩子常回家看看,那不是要孩子的命吗!所以,我觉得父母也可抽空去看看孩子,不一定非要孩子回家。”


  山东的孙大妈也说:“儿子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但时常托人给我带些东西,我们不能因为儿子工作忙不回家就告他不孝。”


  在中国历史上,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毛泽东在1959年才第一次回到了阔别32年的韶山冲,周恩来12岁离开老家淮安后一直未返故里,我们能说这些伟人不孝吗?


  况且,“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该如何界定呢?一天一次?还是一个星期一次?抑或一个月一次?一年一次?如果子女与老人同楼居住,一天一次也不过分;如果赡养人在国外打工,一年一次也难做到。


  笔者过去在部队工作,按军官服役条例四年一次探父母假,要是每年回家看望父母,那就违犯了军规。可见,“常回家看看”入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却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也与国家颁布的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相抵触,让人无所适从。


  从可操作性来看,更是不切实际。对于在私营企业打工的人来说,他们假期少得可怜,怎能常回家看望老人?除非用人单位每月给员工放几天带薪看望父母假。光有时间还不行,路费呢?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来说,一个月一千来元的工资,除去吃住所剩无几,哪儿来钱常回家? 有钱也不能解决问题,车票不好买(尤其是法定休息的节假日),买不到车票几千公里怎么回家?


  可以看出,要想用法律规定“常回家看看”,那这个问题就成了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在时间、路费、交通和个人发展机会上给公民提供保障。欧美等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而是规定国家扶养老人的义务,国家要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为老年人免费治病,为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


  我赞赏上饶市“联星”网友的态度:“我不赞成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能回就回,只愿他们过得好点儿。当然,在我寿终时要尽可能回来,把我的骨灰撒了,不要立坟,不必每年奔波回来扫墓,心里有个念想就成。”


  如果,“不常回家看看违法”成立,那中国还有个《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那也会出台“不常临幸老婆违法”、“不常抱孩子违法”等法律,如此立法不成了天下的笑料?果真如此,中国处以上公务员估计都要进监狱了。


  总之,“不常回家看看违法”实在荒唐,它只能破坏业已建立起来的和谐的家庭伦理关系,引起社会秩序的混,所以,必须尽快废除这条法律。对那些不赡养老人和虐待老人的人,我们早有相关法律给予惩处,根本不需要再对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