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全文总目录
(上)
1,前言 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
2,重建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大觉醒和公民团队大建构
3,公民意识觉醒的标志性成就是初步争得了言论自由
4,人权(信息)组织的生存权和公民团队的基本建构
5,公民行为和团队行为的分化由此开始
6,公民行为简说
   7,团队性质
(中)
  8,团队解析
9,团队活动的基本策略考量——合法道路
  10,团队策略概说
 11,团队策略考量
 (下)
  12,团队策略的案例分析
第一案 中国人权观察的产生和运作——如行雷区,寸寸前挪
第二案 教育平权活动——因势利导,蔚为大观
第三案 全国同城号召——急躁冒进,授人以柄
第四案 财产公示活动——慷慨悲壮,出师未捷
第五案 要求参与撰写《中国人权报告》的外交部静坐——拿捏精准,成绩斐然
13,结束语:团队建构对民主转型的决定性意义

                     

民主转型中的团队活动(上)
                                  秦永敏


1,前言 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

从社会说,现代化转型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中共暴力夺权的实质,却使中国从公民社会的门坎倒退回臣民社会。

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最终以“早请示、晚汇报”使臣民社会以回光返照的形式登峰造极。毛泽东御封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邓小平搞“改革开放”,则客观上使公民社会开始了艰难的回归历程。在这种回归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共同体或者说公民团队的成长。因为以政党为代表的公民团队的最高级形态,正是公民社会的顶梁柱,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则是公民团队成熟的社会基础。本文就从当代中国民主转型中公民行为尤其是团队活动的角度,对当前的形势进行一些述评。

2,重建公民社会需要公民意识大觉醒和公民团队大建构

首先,从1949年到1978年是毛泽东时代,这三十年里,中共将一切异议人士斩尽杀绝,民主运动处于冰封状态,那时是没有任何公民团队的,拥有公民意识的的人则无一幸免于毛泽东的“全面专政”。

邓小平时代从1978年底到1997年邓死,二十年里,中共把一波波民主运动镇压了下去,虽然不是斩尽杀绝,也是彻底禁绝。在这一阶段,依托于“资本主义复辟”,也就是市场经济的恢复,公民社会开始重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最先的觉醒者则开始了公民团队的建构——民主墙和同一时期的民运社会团体和民办刊物就是其最早的代表,89学潮则是公民意识大觉醒,公民团队大建构的最高潮。

当然,众所周知,6.4大镇压带来了民主进程的大倒退,而89民运失败的教训之一则是缺少强有力的公民团队的领导,松散的民主人权事业必定无法承受强大的专制高压。

另一方面,狂飙突进的群众运动,也不等于公民意识的成熟,公民意识的成熟应该说更主要还是应该表现在公民普遍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上,更主要应该表现在在日常生活中敢于坚持行使从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权利到各项政治权利上。

因此,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团队的建构,就成为中国重建公民社会的核心问题,民主运动的深化发展,民主进程的加速过程,民主化的现实成果,其实都是由公民意识的觉醒程度和公民团队的建构进展所决定的。

3,公民意识觉醒的标志性成就是初步争得了言论自由

从1978年的民主墙运动开始,全民民主运动就一直在设法突破当局的封锁、打压,直接通过政治闯关建立公民共同体,争取普选权,实现民主政治。其实,这也意味着我们不懂民主政治的建构规律,奢望于一步登天。因为,在一个基本人权毫无保障的国度里,绝无建立民主政治的可能。进一步说,基本人权的争得,更不要说保障,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

近四十年来,中国社会进步力量一直在浴血奋战,全面的提出各种要求,总之,民主国家公民拥有的权利我们都想有,也终归都要有。与此同时,有人在极力要求开放报禁,有人在大力争取新闻自由,有人在殊死冲击党禁,有人以“千呼万唤不如街头一站”争取游行集会示威权利,还有人一再投入基层人民代表选举。

这种全方位的出击是中国有十三亿人口,志士仁人各有考虑各有条件所决定的,作为一种自发的全民努力,每一种做法都各有意义价值。但是,面对空前强大的专政机器,和世界其他各国相比,我们的收效确实微乎其微。这不仅因为我们的努力太分散,而我们面对的专制力量太强大,也因为我们全民的总体公民觉醒程度确实有限,而我们作为公民社会中间的公民共同体也还太稚嫩,无法有效的承担起引领公民的历史责任。

不过,可堪告慰的是,近四十年——其实从头算起也是六十四年——的全民努力,在今天总算有了一个比较鲜明的阶段性成果,那就是基本上为我们自己、也就是全体中国人民争得了起码的言论自由权。也就是说,今天的中国人,在互联网的帮助下,一般而言已经争得了不为言论而被当局投入监狱的权利。须知,就在我汉阳监狱的时候,还有几个学者、教授仅仅因为在网上发文要求军队国家化之类在2006年前后被判三四年刑!现在,网上的自由言论铺天盖地,什么极端说法都有,当局屏蔽都屏蔽不了,再要以言治罪监狱扩充十倍都装不下了。

这样,借助于互联网的民间言论平台,中国公民终于冲决了中共的言禁牢笼,从网上抄了其老底,将其一切历史和现实的罪恶都大白于天下。也使一切匡救时弊的主张,包括四平八稳的和非常过激的,都有了面世的机会。虽然当局仍然把持着全部传统媒体,却只能使中国的传统媒体比其他各国更快地走下坡路——呼吸到网络自由空气的公民,尤其是年轻一辈,再也没有人正视那些以假大空骗为特点的陈词滥调。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一党统治仍然在延续,迄今为止中国公民在言论自由权上的成果还是有限的,这不仅是指公民仍然没有支配书籍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的自由,而且言论本身也还是可能被治罪的,这就是在中共认定的敏感日在网上号召上街游行集会示威。例如,2012年7月,刘本琦就因为在网上说了一句“宪法规定有游行自由,18大我们到北京游行去”,就关到最近并且开了庭,再如,顾义民在2013年六四前说要游行并且规划了线路,也被以“煽动颠覆”罪关押着。之所以如此,一是中共仍然拒不兑现宪法规定的游行集会示威自由权,二是其虚弱至极害怕民众冲着其癞疮疤捅上一下而令它无法承受。此外,眼下则连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也可能治罪了。

这就是今日中国的言论现状:虽然当局仍然完全控制着全部传统媒体,但除了不能号召敏感日游行集会示威等外,一般而言在网上发表任何言论都不会坐牢,当然,被熊猫威胁恐吓对于自由发言者来说还是无法避免的。

以上局面对民主国家的人民来说是无法容忍的,对从绝对专制走过来的中国公民而言,则好歹也算来到了言论自由的大门口,已经可以在网上充分运用自由言论来进行意见表达甚至力量集结了。

4,人权(信息)组织的生存权和公民团队的基本建构

从1978年的民主墙运动开始,或者更早一点算起,也就是从1976年四五运动以来,当代中国的民主事业就处于顽强复苏的过程中。

从民主运动的前进道路来说,在中国大陆,就民运事业和当局的关系看,从1978年的民主墙运动至今取得的成就或者说争取到的实质性成果其实只有一条,那就是初步争得了人权(信息)组织的生存权,或者说,终于争得了人权组织——人权信息团队的“合法化效应”。

1997年邓小平死后我就开始创办中国人权观察,一年半时间向国际社会发出了五百份左右(包括前期的近百份和中国人权观察新闻稿399份)信息,虽然1998年11月底我因为参加冲击党禁被捕,但后来维权网、六四天网、民生观察网、权利运动等等相继创立,并且拥有日益壮大的基本队伍。虽然当局不予注册,网站也只能设在国外,但是,它们毕竟一直由国内维权人士主持,人员也都以国内的为主,当局虽然时时打压,却并没有加以禁绝,算是留下了它们经营的一点空间,所以,只能定位为有了“合法化效应”。

当然,以上是从纯粹来自民间、直接和当局正面抗衡的角度说,如果把能够在官方注册的研究所和NGO组织以及公盟那种打擦边球的团队也算计进来,情况要更好一些。此外,眼下蔚为大观的维权律师团队的后劲更绝对不可低估,甚至可以说前途未可限量。至于全国各地的公民同城,其意义则类似星际尘埃云团相对于恒星形成的关系,毫无疑问是未来的各种公民共同体的孕育者,假以时日,必定会有各种强有力的公民团队由此氤氲化生。

5,公民行为和团队行为的分化由此开始

尽管这种言论自由还是打了折扣的,但由于有了基本的言论自由,于我们来说,一个显著问题就突出出来,那就是公民行为和正在形成的公民共同体行为的区分。

公民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公民社会的原子,公民社会的一切从公民出发,并且最后还要回归公民,公民不是别的,就是公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公民共同体则是公民组成的自由团队,这种团队的最低级最基本的形式就是非正式的兴趣爱好群体,进一步就成了有规章制度的正式社团,直到发展成现代政党。现代政党无论多么成熟,也还是公民组成的自由团队,或者反过来说是自由公民组成的团队,它们以自由公民为基础,公民在其中永远保留自由思想和自由抉择的权利,并且以公民个体的自由抉择的意见集合来决定团队和政党的宗旨、纲领、政策、组织、领导等等。但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从公民开始凝聚成共同体之时起,公民行为和团队行为就开始分化,团队越成熟,这种分化就越大。反过来说,团队要把自己和公民的个体行为区别开而走向成熟,就决不能仅仅以公民来要求自己,而要以不断提高团队运作水平来使自身有能力承担尽可能大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为团队代表的社会阶级社会阶层社会集团谋取共同利益,也可以是为全体国民和整个国家制定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以及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管理。

6,公民行为简说

公民是社会的原子,社会必须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包括平等的权利、尊严和自由,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弱者的生活保障。但是,公民也只是社会的原子,在社会生活中,他们作为森林中的一颗颗树木,也就有极大的局限性。

从推进民主进程说,公民个人活动的特点在于:

(a )自发性

公民行为就其本人而言当然是自主的,从社会的角度看,一个个公民的个人行为却是自发性的。从社会整体也就是国家和政府来说,这种自发行为是不可遏制的,也是不应该控制的,因为它是公民的自由。最伟大的社会创新大都由公民的自发活动而来,整个社会的创造力业就来自于此。但是,公民的自发行为朝向各不相同的方向,因此永远互相矛盾彼此抵触,一般而言这正是社会的活力之源,因此无可非议,但是,当社会需要统一行动时,这就成了必须克服的问题。顺便说一句,克服的办法一是必须有国家的统一意志,二是必须有公民团队进行,后者正是本文下面要谈的问题。

(b)正当性

公民行为,就其本意而言,就是个人按照联合国人权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社会上开展的活动,因此,首先必须强调,从权利角度说它们一概具有正当性。但是,从行使权利的内容而言,因为常常和其他公民甚至整个社会的权益和利益相冲突,因此并不能说一概的好,一概的正确,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c)基础性

公民行为,是民主社会最基础的社会政治行为,无论是每一个公民共同体之内,或者各个公民共同体之间,还是全社会的互动或者国家的管理,都不过是公民行为的结果。因此,不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而打压公民行为,其实就是打击公民社会的行为,也是打击公民国家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为专制服务的,或者是开历史倒车的。

(d)散漫性

从社会角度看,公民行为的自发性决定了它的散漫性,也就是互不相关的随机发生。社会需要有效整合,散漫性的性质在一些情况下却会对社会所需要的整合起到瓦解作用。人们的共同的思想行为取向,常常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但是,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是不稳定的,克服的办法又是需要国家即政府和公民团队发挥作用。

(e)非理性

公民行为就个人自己而言,可以是很情绪化的,也可能是很有理性的,这由人的本性决定,人是感情动物,只有有限理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整个社会而言,非理性的行为会破坏正义、破坏稳定,因此,如何以社会理性引导公民行为,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f)无序性

自发性、散漫性、非理性的特点决定了从社会角度说公民行为常常具有无序性,而整合这种无序就是社会的责任。整合这种无序,同样需要国家即政府和公民团队发挥作用,承担社会责任。虽然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公民或者公民组成的共同体,但这些人应该是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

(g)可谅解性

公民是一个个只有有限理性的个人,还要受情绪的支配,因此,其公民行为往往是幼稚的、可笑的、就其内容而言也是错误的,但是,公民行为是权利行为,就其行使权利而言是无罪无措的,所以,也是可以谅解的。

(h)消极批判的价值

公民行为中,有一种消极批判的倾向,也就是不顾及现实可行性、不顾及全面的需要,而对重大社会事务和社会人物进行任意针砭,往往以偏概全,只说一点不及其余,从而形成一种不公正态度,但是,这种公民行为就社社会整体而言,作为消极的批判也还是有警醒世人的一得之功。

(i)解构行为的价值

公民行为中的很多做法,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无益的甚至可能是有些危害的,往往不仅没有建构作用而且有解构嫌疑。但是,作为公民行为,它们有权存在,社会对它们还是要理解要包容,原因在于这是公民自由,而公民自由是社会幸福的基础。总之,对于那些解构社会的非理性的公民言行必须谅解。对非理性、非建设行为或者反主流文化的各种公民行为持宽容态度,这是公民社会区别于臣民社会的显著特点。

显然,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以为仅仅靠觉醒的公民个体去单打独斗就能结束专制、实现民主,实在是幼稚至极的看法,哪怕全体公民都有强烈的公民意识,他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在当局的专制机器和政治组织面前都会毫无作为束手无策。

事实上,历史发展到今天,为了让一党独裁苟延残喘,当局也正豢养大量五毛千方百计地破坏民主团队的成长,其中的一个手法就是在民主人士之中制造“民主就是绝对平等,不需组织、不需领导、不需勇士、不需领袖”的错误观念,从而以对反对派力量大搞釜底抽薪为手段解构萌芽中的公民团队,从而为苟延专制统治效劳。
   
7,团队性质

对从一元化专制统治到多元化民主政治的转型而言,民主团队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民主事业的发展水平。只有当中国的民主团队壮大成和执政党具有同等规模、同等地位、并且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时,中国才算迈进了民主的大门。因此,对于中国的民主制度的确立来说,怎么强调民主团队的价值都不过分。
    
团队是公民为了共同的理想、价值、目标、宗旨、原则而构建的公民共同体,这样,它们虽然以公民行为为基础,却和单纯的公民行为具有本质的不同。公民整合成团队,是为了以共同的力量更好的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像一个人力气再大也抬不起几千斤重的大树一样,任何团队的力量都会大于个体之和。不仅如此,公民团队也是整合国家意志的基础,没有各种公民团队的协商合作,就不可能形成能代表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团队必须以规则克服公民行为的弱点,从而有效地将成员意志整合起来,因此,任何团队都必须有其起码的制度、规则、纪律。

对于团队成员来说,遵守制度、规则、纪律也就是通过部分让渡自己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而获得相应的团队资格,这种资格当然也包括在团队内部享有的权利。与此同时,公民团队不是传统的帮会团队,是自由人的集合,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样,在团队内,公民虽然必须服从规则,但他的尊严和自由必须保证,他拒绝服从制度、规则、纪律的话也可以选择退出。成员退出团队,应该是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切割。团队是公民为了实现理想而凝聚起来的公民共同体,这样,一定意义上说团队的生命力来自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每一个团队都有自己的使命,也面临着各种社会竞争,这样,团队是要讲效率的,团队的宗旨和效率也是团队的生命。团队是要负责任的,这种责任包括对成员的责任、对国家、社会的责任,因此,团队成员有团队成员的责任。但尤其是骨干和领导,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充分考虑成员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其责任就更加重大。

从团队整体来说,越是能为成员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做贡献,它的队伍就会越大,它的成就也就越大,反之,任何对成员、对国家、社会不利的团队,就是偶然得逞于一时,也绝不会长久存在。

下面就具体谈谈团队的各种性质。

(a)自为性

团队是公民为达到一定目的主动凝聚起来的,因此,任何团队都首先是一个自为的群体,也就是理性的产物,它必须知道它为什么产生,它要干什么,它怎么样才能做大做强,怎么样才能达到目的。

(b)有序性

为了达到既定目的,团队内部必须有一定的秩序,形成秩序的要件首先是它的纲领、制度、规则,其次是有中心、有内层、有外围,有顶层、有级别、有基层。以为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在团队内部没有上下之别是极其幼稚的想法,一个没有领袖和管理阶层的群体,只能是毫无社会建树的乌合之众。

(c)统一性

任何团队都必须集中全体成员的力量来达到目的,因此首先必须有统一的意志,然后有统一的目标和方法,最后落实在统一行动上。团队的统一意志和目标可以由宣言、宪章来表述,方法措施则由团队领导机构整合成员和专家意见而形成,再根据全体成员和整个团队的情况转化成工作安排并且督促实施。

(d)建构性、

和公民个人行为可以是解构性的不同,任何公民共同体都必须有建构性,也就是要致力于建设而不是破坏。这种建构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从内部说要建构团队,第二是从外部说要建构公民社会。当然,在专制高压下,它的工作也包括瓦解臣民社会,但是这只是为建设公民社会清理地基。公民共同体是为建设适合每一个公民生活的社会服务的,那些只有破坏性没有建设性的个人和团队是没有出路的。

(e)策略性、

团队的目标越宏大,策略要求就越高,策略路径就越复杂。从大处说,公民团队的目的是建构公民社会,这是团队策略的总体服务目标。公民社会的原则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致力于使每一个人都获得最佳生活状况,因此它本身就要求大家遵守统一的公民道德和法律,这种长线看起来很难达到个人最佳生活状况的目标,其实千真万确唯有如此才能对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有利,就像交通规则告诉我们的那样。团队则除了这方面外,对策略还有竞争取胜的需要,否则是会在团队之间的竞争中被淘汰的,因此,团队的策略还会表现在横向竞争上。从中国今天的民主转型来说,策略则表现在团队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手段方法上,为此,它们首先必须做大做强自己,所以,策略性原则又必须立足于可以把团队发展壮大到足以承担实现宪政的重任上。

(f)不可谅解性

团队不是公民个人,公民个人的行为哪怕错了社会也可以谅解,作为你的自由你那么做你自己负责,团队则决不能做不应该做的事情。因为团队行为的结果需要共同承担,错误的抉择和行动带来的恶果社会要求你这个团队负责,很可能使团队遭到重挫甚至毁灭。而这种恶果也会使很多无辜成员的利益严重受损。因此,负有责任的团队成员尤其是负责人是必须受到惩罚的。所以任何公民共同体里,地位越高义务越多,权力越大义务越重,弄不好就要解职或者辞职甚至负法律责任。
                                 

2013年7月10日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