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7月19日发表文章《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该文试图推出一个概念“人民社会”。但这个概念本身却不通。社会是一种关系组合,无论“社”或“会”抑或社会,都无法由一个单独的对象构成。

鲁滨逊漂流到了荒岛上,还要有一个“星期五”,这恐怕是人类社会最简单的一种关系模态。但,“人民社会”中的人民,不是个体概念而是集合概念,因而它是独体形态的“一”。比如我不能自称为人民,他胡鞍钢也不能自称为人民,谁都不能自称为人民。正如胡文说“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又说“需要凝聚13亿人民的力量”。因此,这13亿化约为“一”方可称之为人民。这样一个独体对象,借用郭沫若的诗即“一切的一”,又怎能构成作为关系组合的社会呢。

人民社会不通,公民社会却能成立。因为公民是个体概念,我可以自称为公民,他胡鞍钢也可以自称为公民,任何一个人只要他出生在这块土地上或年满18岁,都可以自称为公民。因此,这13亿公民无以构成一个整体性的人民社会,但却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利益、阶层、兴趣、价值观、信仰等组成各种不同性质的公民社会,亦即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群。这里,胡院长为抵制公民社会而抛出人民社会,但这个概念只是生造。

另外,就人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言,我们今天更需要推崇的是公民概念。

如果,以上从社会的外在形态看,只有一个独体的“人民”无以构成社会。但这个人民既然由13亿人口构成,是所谓的“全体人民社会”,而且它追求的是“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那么,人民13亿,是“一的一切”;只是这13亿的一切可以以人民的名义一刀切吗?它们能构成一个利益的整体吗?殊不知,人民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其实是彼此歧出、甚至冲突的。高富帅岂知城市群租一族的酸辛;房价高企不下,购房和买房的两方,利益正好对立。这里没有什么整体性和全体,虽然他们都是人民。

这两天,网上有个感人的帖子:中国政法大学2013毕业典礼演讲:“选择站在人民一边”,是一位老师给学生的毕业献词。我读了后很感动,但还是发了一个跟帖:“选择站在人民一边?可是,今天的人民不是铁板一块啊。前几天埃及事件,支持穆尔西和反对穆尔西的都是人民。即以本土论,支持宪政的网民是人民,但大量的乌有之徒就不是人民了吗。一个价值分裂的社会,人民也是分裂的……”

所以,张口闭口人民,有时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甚至反而会为政治所利用。当年斯大林杀人,总是以人民的名义。因为人民在意识形态国家是和“敌人”对举的。而且你是人民,还是敌人,完全是由政治来定义。抗战时地主是人民,可是土改时随着政治的需要,它就变成人民的敌人了。或者,你今天是人民,但明天,对不起,你已经被打入敌人的另册了,比如当年那几十万可怜的右派们。

公民不然,承认它的不是政治而是法律,因而它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概念。公民社会没有敌人这一说,它有的也只是罪犯。敌人主要是指外族入侵,罪犯则指一个人刑事上侵害了他人。政治权力无法凭借自己的意志把任何一个公民打成敌人,正如罪犯也只能由法律制裁而非由政治裁定。再者,政治权力在侵害一个人的利益时,还可以声称这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为你不是人民。但它却无法借口以公民的利益侵害你,因为,法律上,你就是公民。

长期以来,我们接受的教育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但,这里的人民往往是个“空洞的能指”,把它放到高于一切的地步,它就理所当然地凌驾在任何人的利益之上。因为和这个抽象的人民相比,所有公民个体的利益亦即那一切统统都在人民之下;因此,这个冠冕堂皇的口号往往可以成为一个剥夺性的借口。

从人民到公民,就是从抽象到具体,从集体到个体。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某种意义上,就是从以政治为主导的“人民社会”向以法律为主导的“公民社会”转型。刻下,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艰难的转型中。此刻胡院长生造一个不通的“人民社会”,除了概念上无以成立,它的出台原是要和“公民社会”对立;那么,这其实就是要倒退,理当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