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前文《“社会与国家”图景中的宪政》是宪政话题坐标的价值分层的纵轴,《“社会与国家”路径中的宪政》则是此话题的现实展开的横轴。“社会与国家”的路径不是两条路径,而是一条路径,社会与国家分别是这条路的两条边线,两条边线才能界定一条路径。

“社会与国家”的路径范式,以其强效语言解毒能力和建设能力为坚固自由铁幕、赢得冷战做出了巨大知识贡献。以此范式识判反宪政论和宪政多性质论等“皇帝的新装”,可解去其以国家蒙蔽全体的毒性。以此为宪政的建设路径也更具现实性和可行性。

“社会与国家”路径的肇端——社会之脱离中央集权强制的行为,包括韩国、台湾等地都有社会自力救济运动(如维权、女权、劳工、环保、住屋等运动)与要求规范公力的政治参与运动(组党、独立候选人、一人一票、废除恶法等运动)这两个面相。这两个面相大致确定了该路径的社会这一端的边线。同时这两个面相没有也不能脱离国家那一端的动作而独立存在,因为集权的国家机构会强力维持暴力机器(而非和平机器)的运转并且时刻寻机拽回并重新控制分立的社会。

具有普遍意义的是,社会自由的行动逻辑必须是自我主动、联动国家。坐等危机送来自由的做法不可取,韩台等地的国家机构曾同样面临种种政治危机,但没有公民社会的自我主动,就没有宪政。正如古典自由主义的研判——政治危机并不意味着公民社会必然获得自由,就如经济危机并不必然导致政治溃败一样,其仅仅是为公民社会的自由事业提供有利的一个条件,而且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主动、联动的行动逻辑要求社会保留委托人的地位和力量,并有意识地保持与国家机构的分立(非对立)状态。不能停留在经济利益的讨价还价或“要约•承诺”层次,要有政治品格,要有权利品格,要有把持普世规则之判准的品格。在此路径中的宪政方能存留自由法治的性质。申论之,此路径中这几个事实和问题颇具探讨价值。

中国大陆地区在税收、共同开支以及公务人员开支等三个方面已是“联邦”形态——地方相对中央集权呈现出“联邦”态,必是地方社会已有能力分立于国家机构之外。这个不争的社会事实可做社会学与法学许多立论的出发点,也使“社会与国家”路径更具可行性。社会“联邦”态一方面体现社会在摆脱另一端的强制而进入复杂社会,复杂社会形态必然立基在“社会与国家”的架构上,而且再容不得“皇帝”形态。面向皇帝状态复转的危险而保守住这种轻度分立形态,必须在“社会与国家”路径上继续坚持社会优先,让自由秩序持续扩展。

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社会事实,实现政党正常化才有可能性。政党从本质上说是公民社会进行知识分工和劳动分工的一种产物,是维护自由秩序并施加法治秩序于国家机构而解决共同事务,是属于公民社会的一种政治属性的组织;在和平时期,经由选举程序进入国家一端,经一定期限或出现法定事由而退出国家机构而回归社会。社会分立出来为政党准备了回归之所。联邦社会态能解决党派凌驾社会、国家之上的问题,宪政创立者麦迪逊说:“联邦会打破或控制党派活动的猖獗”,并认为这是联邦社会形态最值得详加阐释的好处(《联邦论》第58页)。在赞扬公民社会以代理制设立国家时,他认为:“欧洲的功劳,在于发现了代议制这个伟大的机制,通过简单的代理制,把巨大政治实体的意志,集中起来;把政治实体的力量,用于公益所需的所有对象。美国则可以宣称:她的功劳,在于把这一发现,变成共和制的基础”(《联邦论》第87页)。经由“社会与国家”路径所取得的成就在制宪时代就受到了赞美:“他们编织出一个如网状结构般的政府,举世无双”。同时,他也给出了一个100多年后哈耶克极为赞赏的否定性的判准,即“如果说他们的作品还不够完美,我们感到惊诧的是,缺点为什么那么少”(《联邦论》第91页)。

就国家权力内部而言,宪法规则是权力分立的依据,也是诸权力的上层建筑。麦迪逊在论国家大框架的基础时说:“三权分立这个政治格言,并不要求把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彼此彻底隔开”,而是“彼此联系和交织,使每个部门对另外两个部门有一份以宪法为依据的控制权”。即权力能分立而不再集权乃因宪法规则在,宪法在任何一个单独权力之上,也在权力分立的整体架构之上。

公民社会执掌者宪政权中的制宪权、修宪权等,但不能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行使。坚持政治代理制,由分立的三权依照法定的权力进行结构之间的调适来进行,有时是议会动议,有时是司法判决。“直接民主”不仅在18世纪被麦迪逊等宪政之父们反对,在20世纪,也被最重要的自由主义论者哈耶克所反对,哈耶克定义“直接民主”为“无限民主”,即一种不受社会自生自发而形成的(注:国家实行法治主义所以其行为只能是法定的,所以不具备自生自发的途径和合法性)正当行为规则所规范的民主,一种摧毁社会的自由性质的民主。他认为要解决无限民主问题,除了要保持“社会与国家”结构不变外,在国家这一端要“政治去中心化”——这是宪政的关键——即政治权力不要集中或偏重于三权中的任何一权,而要遵守文化进化而来的普世规则。

任期制和法定隐退事由可防止政治中心化。授权皆有期限,这是代理制的本义。麦迪逊论道:“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到同一批人手中,就是专制政府的精确定义。这些权力由多数人行使,而非由一个人行使,并不减少专制的程度,一百七十三个暴君,肯定也会像一个暴君那样欺压成性”(《联邦论》第338页)。任期制和法定隐退事由制能打破集中制。

薪水独立保证权力分立。“每个部门的官员薪水,应尽量不依赖其他部门官员。”(《联邦论》第354页)法官和议员的薪水若不能独立于行政,要法官和议员在其他方面保持独立,只能是空话。

二百多年前,我国尚处清朝乾隆时期,“宪法之父”麦迪逊就说国家的“所有可怕后果中,最可怕的,是公民的忠心和尊重逐渐消退”,当病入膏肓的政权施放亵渎语言,公民闭上了耳朵;当那些语言传播毒素,公民闭上了心扉,这时就是问题被“连根拔起”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