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的头30年,政治运动接二连三。后30年以来,表面上没有了政治运动,但“运动”的模式并没有从政治生活中消失,它变成了大大小小、各种形式的“运动性执法”。从全国规模的“严打”,到当前的“打击网络谣言”,都属于这种“运动性执法”。

以“严打”为标志的“运动性执法”,并非偶然,它是现行体制本身固有的特征。司法不独立,就无法进入常态化的运行,“严打”表面上是对社会治安的整肃,背后则受政治逻辑的支配,其效果也适得其反。

“严打”背后的政治逻辑

每次“严打”都有充分的正大的理由,比如“为了民众的安全”,“加强社会治安”。但其逻辑起点,基本上是当局自身的政治需要。

综合来看,历次“严打”,都开始于当局的重大政治事件前夕,并贯穿其间。

第一次从1983年开始持续数年的“严打”,正是1984年中共国庆35周年阅兵的前夕,并一直持续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第二次“严打”在1996—1997年,而1997年香港回归,中共十五大召开;第三次2001—2003年的“严打”,贯穿了中共十六大政治过渡;第四次发生在2010年下半年的“严打”,正值上海世博会,而在此之前有2008年西藏的“3•14”事件,2009年新疆的“7•5”事件,社会发生局部动荡,群体性事件急剧上升,当局面临深刻的社会危机。

“严打”的矛头所向是底层社会

“严打”是针对社会底层民众犯罪的。大量底层民众的犯罪,与制度环境、社会政策有极大的相关性。例如,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国企改制后的下岗潮,是社会犯罪率的高峰。而历次“严打”的矛头所向,只是底层民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得多的官僚腐败,却是嘴硬手软,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不怕养虎为患,只恐老虎反噬,动摇自己的政权基础。

盗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能与腐败相比吗?很多老百姓因为偷了几万块钱,甚至几百、几十块钱,就被判了重刑(83年“严打”时期偷几毛钱都会被判刑)甚至被处死;而一个腐败官员动辄就成百上千万,甚至几十、上百亿,却更容易得到庇护,逍遥法外,正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严打”是对法治的破坏

“严打”采取的方式,本身就是对法治的破坏。官僚治下的司法监督程序,本来就流于形式,而在“严打”中,这种虚设的程序也被完全抛开。

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期间,公检法联席办公,警察抓人,检察院当场批捕、起诉,法庭立判,几分钟之内就能把一个人变成罪犯,然后送往新疆、青海的沙漠戈壁,有些人则被处决。“严打”中的许多案例,是现实版的“天方夜谭”。某青年因为醉酒在马路边撒尿,就被定为“现行流氓罪”判刑,送往新疆;某人把单位的旧电话机拿回家用,本来已被行政拘留15天,受了处罚,“严打”一来,一事两罚,又被逮捕判刑;某人因偷了5元钱,被判刑15年;某人因偷看女厕所两次被枪毙;一个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几张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被判死刑,女友被判15年……这些都是“严打”中发生的真实故事。

更为荒唐的是,当局还下达“严打”指标,一个单位要完成百分之五的指标,完不成就随便抓人凑数,甚至翻旧账整人,或者把已判过刑的犯人,再次重判。至于“严打”时已服刑期满的犯人,则继续关押。

“严打”的后果是犯罪率的攀升

“严打”会减少犯罪吗?事实恰恰相反。“严打”不仅没有减少犯罪,而且造成了犯罪率的上升。

第一次从1983至1987年的“严打”,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而“严打”后的1988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从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件,1989年更上升到197万件;

第二次1996—1997年的“严打”,1996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160万件,1997年立案数161万件,之后的1998年,刑事案件立案数立即增至198万件,此后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逐年上升,进入21世纪突破400万件;

第三次2001—2003年的“严打”,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439万件,而之后的2005年,全国刑事立案数增至464.8万件,此后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就一直在每年四五百万的高位徘徊。

“严打”造成恶性循环


对于“严打”的后果,一些体制内人士是有清醒认识的。中共原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曾在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上发文反思,二十多年的“严打”历程,出现了一个怪圈: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周期性、过度性的“严打”,变成一项政治任务,产生渎职腐败。执法司法行为商品化,甚至蓄水养鱼,将平日该抓捕的犯罪分子放到一边养起来,等到“严打”时集中抓捕,既省力气,又见政绩。有些地方的司法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严打”指标或者虚报政绩,扩大“严打”对象,或者借“严打”之名打击报复触犯自己利益和有矛盾的人。据一项“严打”后的调查统计,当时在狱的犯人,三分之一以上的不服,认为轻罪重判,对法律的公正性表示质疑和失望,以至于重新犯罪率高。

加重处罚、过度惩罚是否能真正威慑犯人,杜绝犯罪呢?深入透视犯人心理,你会发现,过度惩罚使其心理严重失衡,一点小事使他被判了那么重的刑,他会用更大的犯罪来补偿这种不平衡,这叫做“罪与刑的攀比”,罪与刑交替上升,结果就是犯的罪更多更大,刑罚自身贬值失效,进入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社会畸态化——特权者即使罪恶滔天,也能逍遥法外,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无权无势者却被冤枉,或小罪重判。

一个人一旦被冤枉判刑成为罪犯,就意味着他被打入了“另册”, 监狱里黑暗、恶劣的生存环境,会使人的心理严重失衡,犯人的人生因此而改变,往往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做出更多更大的破坏性事件。一些制造了特大案件的罪犯,往往有过在狱中被凌辱折磨的经历。

专制制造犯罪

维持专制,就要对社会严管。严打的目的是严管,这是维护专制的手段,但是,这种手段却会制造出更多的犯罪,并造成社会更加无序。

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批评政府、结社组党,乃是公民权利,而在专制制度下,就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颠覆国家政权”。专制制度把民主社会中正当的公民行为,变成了犯罪。另一方面,压制公民社会的自我组织、自由表达,使政府官僚失去监督,腐败犯罪就会加剧。公民自由被剥夺,民间社会的积极性被压制,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减弱,人们不认为维护公序良俗是自己的责任,而是事不关己、明哲保身,压制犯罪行为的环境氛围、社会压力就相应减弱,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敢明火执仗,顶风作案。

所以,专制之下无道德,专制制度是罪恶之源,它对社会的严厉管制,造成的是越管越乱,越乱越是严管。消灭了公民社会的活力和积极性,势必耗费更大量的司法资源,常态性的司法不敷使用,就不得不依赖 “运动性执法”、“严打”来弥补,但按下葫芦起来瓢,狼烟四起,它要在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中疲于奔命。一再反复的“严打”,本身就说明了这种“运动性执法”的效用。

传统思维的误区是“乱世用重典”。但专制制度下,“刑不上大夫”,统治阶级拥有特权,重典只适用于无权无势的小民。统治阶级自己立法,自己践踏,不公正、不透明的司法体制,不可能使人们心生敬畏。

执法之本在于公正透明。不公正的司法,并不会真正遏制或减少犯罪。司法公正、罪罚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防止和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但在暗箱操作的专制制度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只要是专制,就会有特权,就会有司法腐败和黑暗,就不会实现平等公正。

运动性的“严打”解决不了社会问题,也最终维护不了专制。没有现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安排,民无宁日,社稷无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