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今日,一提起当年被国民党“反动派”以反革命罪关押、枪杀的共产党员,台上那些早已沐猴而冠的共产党员们不管真假,无不表现出物伤其类,甚至义愤填膺的洋范。但是,在中共反革命罪取消已经十年,时间进入21世纪已经七个年头的今天,在中国大地已经肆虐了足足八十年之久,夺去了千千万万个人生命的反革命罪的阴魂,实际上还笼罩在中华大地的天空,随处滥施淫威。

毕节检察分院的起诉书两次提到起诉我的罪名时,都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可是,毕节法院的判决书每次提到我的罪名时,绝大多数都写成了大同小异的“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微妙的变化,显然是有其主观故意的,它传递了几个方面的信息。首先,它说明毕节中院完全知道我的文章全都是针对党的事而写的,根本没有涉及什么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而刑法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对于非判我罪不可的那些人来说,不把共产党和国家政权捆绑在一起,应用起来不能随心所欲,实在无法定我的罪。为此,他们不得不玩点小“技巧”,把危害国家安全罪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活生生弄得变了味走了样,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无法找到的“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又为了让他们的小把戏过渡得天衣无缝,他们不惜又玩了个文字游戏 这就是我在我的申诉第一部分提到的那句话:“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将文章在互联网上发布,鼓动他人远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进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请注意“进而”二字,执笔者可能自认为弄得神不知鬼不觉,但“进而”二字却让我读出了他们也未读出的信息。

首先,中共早在四九年前就对国民党宪法、刑法搞党国一体大加反对,毕节中院判决书如此搞法,是在昭示共产党在搞党国一体,朕即是国、国即是朕,在野一口话、在朝一口话,求诸人严、求诸己宽。这不是你们在抽共产党的耳光,或让共产党自己抽自己的耳光吗。

其次,类推定罪原则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就废止了。而毕节中院为了方便对我定罪,不惜玩这种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自以为高明的“准类推”定罪法术。“鼓动他人远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你不是没有触犯刑法,不能定罪吗?我给你加上“进而”二字——“进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一推理、一演绎,它不就有了“逻辑联系”,有了必然的“因果关系”了。这就如同说:铁匠打把刀,拿到市场上去鼓动他人卖,妄图让他人拿去杀人,“进而”——进而连自己的仇人也杀死。这种低级的文字游戏,这种只要罗织罪名、不要逻辑联系的无赖手法,只好去哄骗那些法盲、文盲或心眼被猪板油蒙住了心子的人。我感到奇怪而又吃惊:这样不怕贻笑大方、不怕历史检验地审案、定罪,你们就不怕这份判决书有朝一日成为你们,成为你们后面的人构陷冤狱、故意犯罪的铁证?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点,也就是,毕节中院判决书如此判案,完全是从国民党反革命罪里“借鉴”来的,准确些说,这完全就是在重念当年国民党反革命罪的邪恶咒语。不信我们翻开历史的陈卷看看。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1928年3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党《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一条如此规定:凡犯本法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举之行为者,为反革命;第二条: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

注意第二条:“意图颠覆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或破坏三民主义而起暴动者”,这与毕节中院判决书里的“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比较,都有党,都有政权,也都有主义,真是同根同种同模样。不同之处则在于,这给人的印象是:国民党敢说敢做敢公开,我是流氓我怕谁,你敢反对我,我就治你罪;共产党想吃鱼儿怕沾腥,想吃火锅怕烫嘴,遮遮掩掩更阴险。再请注意“起暴动者”四字,要有具体暴力行动了,才算犯法。共产党呢,仅仅是“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仅仅是在“想法”上“希望”如何,甚至是未煽更未动,也要把你下到大牢。

再看看中共的“煽动”二字,什么是“煽动”?从法理上来看,煽动者必须面对具体的被煽动的对象,被煽动者有行动才能证明煽动的结果。煽动者和被煽动者是共同犯罪,就像行贿和受贿是共同犯罪一样。没有受贿,不能确立行贿;没有被煽动者,不能确立煽动者。我仅仅是在文章里表达了自己的思想、观点,什么行动也没有,法院认为的我煽动的对象没有谁动起来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国(安)检法更上拿不出任何人被煽而动,起来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我却还是被定罪了。

中共早年间真正的一些共产主义信仰者李大钊、瞿秋白等成千上万的共产党员,以及中共所谓文艺作品里的江姐、成刚等共产党英雄形象,都是被强加上反革命罪枪杀的。但值得玩味的是,中共早在在野的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朝后,更是把反革命罪当成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容的排除异己份子,打击持不同意见同志,迫害正义人士的法宝。当年的“苏区”肃反时被枪毙的万涛、潘家辰、屈阳春,后来的延安整风中被枪杀的王实味;中共在朝后,镇反、反右、文革乃至文革结束后被枪杀的遇罗克、张志新、李九莲、钟海源,1989年镇压六四时的成百学生,等等,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多少冤魂,都是被“反革命罪”这一恶法打入监狱,打入地狱的。1997年10月,中共刑法将“反革命罪”一章章名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实质上,这是一个换汤不换药,遮人眼目,掩耳盗铃的手法。因为,强加给我等等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毫无掩饰低说明,这完全就是一个邪恶的,与现代法制精神背道而驰的恶法,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换了个说法的“反革命罪”。更为恶劣,更为凶残的是,国民党杀害的“反革命”,绝大多数是正在推翻自己的共产党人,而共产党杀害的“反革命”,绝大多数则如张志新、遇罗克等等那样,是自己的同志,是自己的同党。

即使是1997年前,包括文革期间刑法里有反革命罪时,虽然实际操作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毕竟刑法里还是没有公然将“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作为罪条。不管怎么说,这说明建政前后,共产党都完全知道,把“污蔑”、“攻击”一个政党作为犯罪行为处罚,实在难以服人服己,说不过去。

为了达到自己卑污的目的,国(安)检法还不惜重新祭起了连共产党如今也讳莫如深的文革僵尸、鬼魂。如国安起诉意见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公诉人在辩护时就满纸满口“敌对分子”、“反动文章”、“工农联盟”、“无产阶级专政”等。

我们知道,罪行法定基本原则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而判决书为了加罪于我不仅搞类推,竟然一推,就推到了国民党反革命法那里去;不仅不排除习惯法,不排除文革恶法,连“国民党反动派”的恶法也不排斥,一下子好大度啊。实际上,这完全是充满主观臆断充满有罪推定的强推、歪推、邪推。

构陷如此冤案,已让特爱无瑕面子,特喜“伟光正”披风的党的形象大受影响,如果构陷冤狱的国安,法院、法官再不受到追究,岂不更是授人以柄,党更加受人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