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先生首先为自己的理论——“自治主义”理论设置了一个一厢情愿的批评对象:“作为名词的自由主义”,他解释这样的自由主义是中国式的,这种中国式的自由主义是以“破坏、妨碍”体现出来的,似乎自由主义从来就是“建设性”的。这样的话我们似乎太熟悉了,历届中共领袖都在重复着这样的论调:自由主义是对秩序的破坏——用建设性来批判自由主义,更弄出一个“自治主义”当然就没有了自由主义的话语权。很可惜的是,这里是公共空间,您可以随意的根据自己的想法、意念编制一些借口对自由主义进行毫无道理的抨击,我自然也有相同的权利(言论自由权)来对您的批评进行再批评。
李海先生曾在大学教授哲学,鉴于这个身份我可以省略一个环节——复制自由主义的概念(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我真的不知道在自由主义这个概念中如何引申出“自治主义”这个完全相对立的概念,如果我们在什么事情上都用“自治主义”考量自由主义,那么请问李先生还有自由主义可言吗?更为荒唐的是您下面这句话:“而在欧美,特别是美国,自治是每个人不言而喻的生存前提,那就是个人财产。”您将自由等同于财产,这就是您的不言而喻?那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属于什么范畴?我来更正您一点:自由主义的财产自由是指: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个人财产享有自由处置、交易、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而非是个人的“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有着天壤之别,您却可以如此的“不言而喻”。真不知是谁太中国化了,把免受权力干预理解为自我节制的服从大局——按照这样的逻辑,强拆也就顺理成章了。
“比如要进行一个会议,那么热衷于自由的中国人,不认为布置会场、参与准备决议案、关注规则和事务等等是自己的责任和权利,而他们最重视的是对大会的所有进程提出质疑。他们以为:只有这个质疑,才是他们权利与责任的突出体现,乃至唯一体现。他们只有在这种反对中,才感到自己是主人”。
以上这段话是李海先生举出的一个例子,用作批评,批评别人想做“主人”,即便人家真的想做主人也没有任何问题(您的这个批评是不是希望我们都不要想着做主人,而应当“建设性”的、“负责任”的都去做奴隶?还有什么折中吗?),自由主义者从来就认为自己就是主人,如果一个自由主义者总时时刻刻的强调“自治”,那他不是个伪自由主义者就是个甘愿被别人奴役的人。李海先生举的这个例子分明是指某团体的一次大会,该团体的这次大会结束后,理事会召开会议,在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理事会做出一个如此匪夷所思的决议:对付理事xx不当行为的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是对一名理事的发言作出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公开发表(向所有该团体所有成员发布)后,引发了一些人的质疑,这些质疑主要强调:对xx成员的处罚应有会议主持人根据规则进行处罚,而不应由理事会作出决议。请问李先生,这是“程序”问题吗?这样的质疑不可以吗?有这样的质疑就是破坏和妨碍?没印象您是开“帽子”工厂的呀,怎么能如此的“帽子”满天飞?况且即便对程序提出质疑,您就能得出想做“主人”的结论。您一再在自由的问题上谈责任,以责任为由拒绝质疑是谁在“反自由”?您这哪里是批判带引号的自由主义,分明是在批判真正的自由主义,分明是在为奴役推波助澜。
您的“中国式的自由主义”,是索取式的和否定式的,而不是建设性的和负责任的”这段话令人匪夷所思,自由主义相对于束缚就是挣脱,也可以说成是更多的索取本应属于我们的更多权利,这一点很难理解吗?同时自由主义相对与奴役(以很多臆想责任为借口)就是否定,这您也认为是问题?您到很能保持您的一贯性:“建设性”与“责任”,这很冠冕堂皇,问题是您用错了地方,您用这些谈“大团结”话题没有问题,用到批评自由主义的话题上就充分的暴露出您的价值观——反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与之相似的是:专制统治者也很喜欢使用这样的借口与手段。
自由主义不管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都是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价值的理论,而责任是社会层面的。新自由主义也提出过“自我负责”,但是这里的“负责”仅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遵守保护平等自由权的法律,而不是什么人都拥有的,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想法、观点、意念强加给人家的“道德”责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我可以自由的做任何事,但是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容许做是该理论的前提而不是将责任设置为前提。两种不同的语言、逻辑表达方式反映的是两种完全对立的价值观,前者是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后者是非自由主义(包括反自由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专制主义等等)的价值观。
李海先生随后罗列出了“中国式自由主义”八种表现:其一:“对当局者对自由的压制,并不反抗….. 忍受甚至享受、妥协,充其量是口头上抗议一下……在暴力威胁下,每个人都不得不妥协,……”。我以为李先生在说出“并不反抗”时需界定一下什么是反抗?即什么是反抗的形式与内容,这样方便人家判断是谁在不反抗。您的一句“充其量是口头上抗议一下”说明在您看来口头的抗议都不是反抗,那还有什么其他的反抗形式吗?您在这段话中使用了两个“妥协”前一个“妥协”您是否定性的,在意念中随意的找出了几个词汇:“忍受”、“享受”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将其否定了,后一个“妥协”您是肯定的,并使用了“每个人都不得不妥协”,请问李先生,您使用了什么方法清晰的区分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妥协”?人家的“忍受”或“享受”您是怎么知道的?您在结论“在暴力下,每个人都不得不妥协”时,难道在您脑子里真的没有出现过哪怕一个宁死不屈的人?比如谭嗣同?很多人的确是软弱的(包括我自己。),但是软弱在我看来应当是件耻辱的事,不要拿他作为论据想证明什么、解释什么——除了证明软弱这个事实什么也证明不了。
其二,李海先生依旧在关乎“自由的话题”中重复那些“群体性”、“建设性”的陈词滥调。不管是在个人自由的语境中还是在政治自由的语境中“正面关心”与“建设性”都不是首先加以关注的。也给您举一个不言而喻的,美国的例子:美国很多民众并不参加大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时也丧失了批评政府的权利——我自愿放弃投票的权利,保留质疑、批判的权利。这种事是否让您感觉实在不可理喻?这就是在个人语境下,并不参与选举的民众可以保留质疑、批判民选权力及一切外在束缚的自由。在政治语境中:群体性自由需平等加以保护——同样,目的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这个平等是以多样化呈现的而不必都“正面关心”和具有“建设性”。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的是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多元化意味着:我有“错误思想”和“错误言论”的自由。而您说这些思想与言论是“攻击”您又何尝不是?您不是在攻击自由主义?您这样的使用语言,很容易跌入自己设下的陷阱。
其三,李海先生在这里说了一个主题,讲合作,讲团结,反对斗争。表面上看,从反对派视角看,这话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需要说明与什么样的人合作,讲什么样的团结,什么叫斗争,质疑某种说法、做法就叫斗争?看来我们的确不习惯自由言论,骨子里残留的,不习惯人家的不同意见,不习惯针锋相对的争论,不习惯脱下道德的伪装将赤裸裸的真实展现于人。至于与什么人合作,团结什么人您自己心中是有数的,您大致不会总找那些在关键时刻找个借口溜之大吉之人,您能团结所有人吗?跟什么人都合作?扪心自问。
其四:李海先生在这里言:“以为自己才是唯一正确的…..(后面的话省略吧,真不知什么原因让这位“好好先生”勃然大怒,爆此粗口。)”您不以为自己正确吗?那您在这里做什么?您这洋洋洒洒的近万字只想说明自己的话未必在理?凡参与争论者都从内心想表达自己的“正确”,对这一点别那么遮遮掩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时想证明自己的“唯一正确”性。这是一个常识,只有对这个常识不知的人才会用自己狭窄的心胸去揣度那个“唯一”。美国大选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两位候选人在电视中的“生死对决”,舌枪唇战,谁也不甘下风。这种场面,是否让您看到了一个“真实”:他们内心都是想证明自己的唯一正确性?也许,我真不该谈什么美国人,这是在中国,在中国某些自命不凡的精英身上,你总会发现有挤不干的封建遗痕。
其五,“遇事只从随意想到的原则出发,因此总会找到抨击的理由,根本不关心事务的具体情况”。对李海先生以上的话我想问的是:您是依据什么样的“不随意”的原则说的以上的话?在什么样的“具体”语境中您的这段话适用?我看,您这句话太随意了,可以随意的适用于任何事,任何人(包您你自己)。
其六,“热衷于解构,而不愿意花费气力提出自己正面的主张。乐于享受一个高高在上的审判者的角色。”拜托李海先生稍稍花费点时间,了解一下什么是解构——解构就是“正面主张”,这点您有疑问吗?至于什么“审判者的角色”,我看您现在就正在享受着,不是吗?质疑与批判在您那里都成为“审判者”,您的质疑与批评怎么有理由幸免?!
其七,“热衷于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以政治正确的名义,不在乎自我表现会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在乎为他人导致重大的损失”。在当今中国,反对派人物层出不穷,满世界都可以叫得出名字,您所说的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不会是指这些人吧?更何况您不知“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只是个人的一种感觉,这样的概念放到谁身上都好使。毛泽东在自己的语录中对此问题也有过清晰的论述与您的论述几乎完全相同。至于“导致重大损失”这可是太严重的事了,如果真如您所说,这一重大损失是由“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的人造成的,建议您无论如何要找到法律意义上的确凿证据,秋后与他算账。
其八,“对他人要求苛刻,对自己则几乎没有要求,以自我感受为中心。消极懒惰、逃避责任,没有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只要我合适,对别人可以采取任何行为。要的是无限放大的抽象的、属于自我的权利。而美其名曰自由”。您这“八种”有一种是在以事实说话吗?全是“以自我感觉为中心”。我将您的这段话一字不漏的回赠给您——我们的好好先生。
在您在“凡此种种…….”之后您就不再是批评而是批判了,且批判依旧使用您惯用的方式:让帽子飞起来:什么“恶劣”呀,什么“阴暗的精神状态”呀,什么“仇恨”、“幻想”、“绝望”呀,什么“自我中心主义”,什么“假的自由主义”凡此种种,这就是您的“真自由主义”的表现?人家的质疑和批判怎么会让您如此煞费苦心的搜罗来那么多云里雾里的词汇?换句话,这就是您所提倡的“建设性”和“负责任”价值观?仇恨也成为您攻击的靶子了,对那些无法无天的,杀人劫货的暴徒您只有怜悯吗?您是否认为“我的阴道我做主”是阴暗的、伪自由主义、只热衷于解构的价值观?李海先生,别忙着给您不喜欢的,您不赞同的价值观下结论,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被确认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
至于您对自由主义的刻意曲解或称无知简直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您居然将自由解释为“创造性过程”,对此还能说什么好呐?自由主义的确有“积极自由”之说,但是,这个积极是特指“自我负责”,还是上面说过的话,自我负责就是以法律为底线(在经济上认为在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失灵的状态下政府有必要出面干预,但是也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除此没有其他意义上的积极之说——当然,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更宽泛的“积极的行为”,就像另一些人同样根据兴趣、爱好选择“消极的行为”一样。两者在自由主义看来,没有什么高尚与卑微之分——即积极只是自由的一部分内容,不能把这部分内容作为首要的或必须坚守的。
李海先生在最后终于道出了他的真实的价值观:“对于着眼于事务建设的、具体积极的自由主义,确切的称呼应该是自治主义。笔者反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词汇使用,是因为要主张它们实质上所指谓的东西:自治主义。在笔者看来,民主、自由、共和等等,其实都是指一件事,就是自治”。李海先生的“自治主义”价值观在他自己看来是由自由主义引申而来,甚至认为自治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实质”这是很荒唐的,不管从字面解释还是从内涵上解释,两者都是冲突的。“自治主义”有社会意义上的自治与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之说,社会意义上的自治有两种解释:其一,部分群体由于某种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条件脱离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这个解释比较容易理解。其二,从社会关系上加以解释,在社会中因不同种族,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差异而产生的摩擦,矛盾、冲突上加以考虑,以确立合理、公平,各方可以接受的自治。马克思确立的自治主义是二元对立结构,社会矛盾在资本主义这一特定背景下不可调和。个人意义上的自治,基本都是道德意义上的,强调的是,自省、自律、自爱即自我节制。由此,不管是从社会意义还是个人意义上自治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征:束缚,这种束缚或来自于社会或来自于外在的道德,且要求自治者自愿接受。作为理论预设:一切外在的束缚不管是以强加的方式还是以自愿的方式加以确立都与自由主义价值观相距甚远。(自由具有自愿的成分且是重要的成分,但是将自由的束缚作为自由主义理论预设的前提是极为荒唐的。因为自由的价值来自于自然的、本能的、对束缚的挣脱。)
我们现在的社会有太多的束缚,这些束缚无时无刻的被我们感知,刺激着我们追求自由的渴望。我们现在的社会除了权力集团和利益集团之外,没有谁能够享受基本的自由,在如此恶劣情况下,李海先生您还认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强调“建设性”和“责任性”?我们应当先问问自己:我们到底想要什么?民主一定不是风平浪静的,尤其在中国:中国如果继续风平浪静,可以确定的是:专制的寿命会相应地延长。反对派之间在目前状况下也真的没有可能一团和气,这无妨,相信在洪流涌动时,多数人都会争先恐后——在那个时候,团结才具有可能性。
本文对李海先生文章的批评意在观点商榷,希望谅解!
2013年12月10日
李海先生曾在大学教授哲学,鉴于这个身份我可以省略一个环节——复制自由主义的概念(包括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我真的不知道在自由主义这个概念中如何引申出“自治主义”这个完全相对立的概念,如果我们在什么事情上都用“自治主义”考量自由主义,那么请问李先生还有自由主义可言吗?更为荒唐的是您下面这句话:“而在欧美,特别是美国,自治是每个人不言而喻的生存前提,那就是个人财产。”您将自由等同于财产,这就是您的不言而喻?那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属于什么范畴?我来更正您一点:自由主义的财产自由是指: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个人财产享有自由处置、交易、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而非是个人的“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有着天壤之别,您却可以如此的“不言而喻”。真不知是谁太中国化了,把免受权力干预理解为自我节制的服从大局——按照这样的逻辑,强拆也就顺理成章了。
“比如要进行一个会议,那么热衷于自由的中国人,不认为布置会场、参与准备决议案、关注规则和事务等等是自己的责任和权利,而他们最重视的是对大会的所有进程提出质疑。他们以为:只有这个质疑,才是他们权利与责任的突出体现,乃至唯一体现。他们只有在这种反对中,才感到自己是主人”。
以上这段话是李海先生举出的一个例子,用作批评,批评别人想做“主人”,即便人家真的想做主人也没有任何问题(您的这个批评是不是希望我们都不要想着做主人,而应当“建设性”的、“负责任”的都去做奴隶?还有什么折中吗?),自由主义者从来就认为自己就是主人,如果一个自由主义者总时时刻刻的强调“自治”,那他不是个伪自由主义者就是个甘愿被别人奴役的人。李海先生举的这个例子分明是指某团体的一次大会,该团体的这次大会结束后,理事会召开会议,在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理事会做出一个如此匪夷所思的决议:对付理事xx不当行为的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是对一名理事的发言作出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公开发表(向所有该团体所有成员发布)后,引发了一些人的质疑,这些质疑主要强调:对xx成员的处罚应有会议主持人根据规则进行处罚,而不应由理事会作出决议。请问李先生,这是“程序”问题吗?这样的质疑不可以吗?有这样的质疑就是破坏和妨碍?没印象您是开“帽子”工厂的呀,怎么能如此的“帽子”满天飞?况且即便对程序提出质疑,您就能得出想做“主人”的结论。您一再在自由的问题上谈责任,以责任为由拒绝质疑是谁在“反自由”?您这哪里是批判带引号的自由主义,分明是在批判真正的自由主义,分明是在为奴役推波助澜。
您的“中国式的自由主义”,是索取式的和否定式的,而不是建设性的和负责任的”这段话令人匪夷所思,自由主义相对于束缚就是挣脱,也可以说成是更多的索取本应属于我们的更多权利,这一点很难理解吗?同时自由主义相对与奴役(以很多臆想责任为借口)就是否定,这您也认为是问题?您到很能保持您的一贯性:“建设性”与“责任”,这很冠冕堂皇,问题是您用错了地方,您用这些谈“大团结”话题没有问题,用到批评自由主义的话题上就充分的暴露出您的价值观——反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与之相似的是:专制统治者也很喜欢使用这样的借口与手段。
自由主义不管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都是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价值的理论,而责任是社会层面的。新自由主义也提出过“自我负责”,但是这里的“负责”仅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遵守保护平等自由权的法律,而不是什么人都拥有的,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想法、观点、意念强加给人家的“道德”责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我可以自由的做任何事,但是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容许做是该理论的前提而不是将责任设置为前提。两种不同的语言、逻辑表达方式反映的是两种完全对立的价值观,前者是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后者是非自由主义(包括反自由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专制主义等等)的价值观。
李海先生随后罗列出了“中国式自由主义”八种表现:其一:“对当局者对自由的压制,并不反抗….. 忍受甚至享受、妥协,充其量是口头上抗议一下……在暴力威胁下,每个人都不得不妥协,……”。我以为李先生在说出“并不反抗”时需界定一下什么是反抗?即什么是反抗的形式与内容,这样方便人家判断是谁在不反抗。您的一句“充其量是口头上抗议一下”说明在您看来口头的抗议都不是反抗,那还有什么其他的反抗形式吗?您在这段话中使用了两个“妥协”前一个“妥协”您是否定性的,在意念中随意的找出了几个词汇:“忍受”、“享受”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将其否定了,后一个“妥协”您是肯定的,并使用了“每个人都不得不妥协”,请问李先生,您使用了什么方法清晰的区分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妥协”?人家的“忍受”或“享受”您是怎么知道的?您在结论“在暴力下,每个人都不得不妥协”时,难道在您脑子里真的没有出现过哪怕一个宁死不屈的人?比如谭嗣同?很多人的确是软弱的(包括我自己。),但是软弱在我看来应当是件耻辱的事,不要拿他作为论据想证明什么、解释什么——除了证明软弱这个事实什么也证明不了。
其二,李海先生依旧在关乎“自由的话题”中重复那些“群体性”、“建设性”的陈词滥调。不管是在个人自由的语境中还是在政治自由的语境中“正面关心”与“建设性”都不是首先加以关注的。也给您举一个不言而喻的,美国的例子:美国很多民众并不参加大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时也丧失了批评政府的权利——我自愿放弃投票的权利,保留质疑、批判的权利。这种事是否让您感觉实在不可理喻?这就是在个人语境下,并不参与选举的民众可以保留质疑、批判民选权力及一切外在束缚的自由。在政治语境中:群体性自由需平等加以保护——同样,目的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这个平等是以多样化呈现的而不必都“正面关心”和具有“建设性”。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的是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多元化意味着:我有“错误思想”和“错误言论”的自由。而您说这些思想与言论是“攻击”您又何尝不是?您不是在攻击自由主义?您这样的使用语言,很容易跌入自己设下的陷阱。
其三,李海先生在这里说了一个主题,讲合作,讲团结,反对斗争。表面上看,从反对派视角看,这话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需要说明与什么样的人合作,讲什么样的团结,什么叫斗争,质疑某种说法、做法就叫斗争?看来我们的确不习惯自由言论,骨子里残留的,不习惯人家的不同意见,不习惯针锋相对的争论,不习惯脱下道德的伪装将赤裸裸的真实展现于人。至于与什么人合作,团结什么人您自己心中是有数的,您大致不会总找那些在关键时刻找个借口溜之大吉之人,您能团结所有人吗?跟什么人都合作?扪心自问。
其四:李海先生在这里言:“以为自己才是唯一正确的…..(后面的话省略吧,真不知什么原因让这位“好好先生”勃然大怒,爆此粗口。)”您不以为自己正确吗?那您在这里做什么?您这洋洋洒洒的近万字只想说明自己的话未必在理?凡参与争论者都从内心想表达自己的“正确”,对这一点别那么遮遮掩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时想证明自己的“唯一正确”性。这是一个常识,只有对这个常识不知的人才会用自己狭窄的心胸去揣度那个“唯一”。美国大选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两位候选人在电视中的“生死对决”,舌枪唇战,谁也不甘下风。这种场面,是否让您看到了一个“真实”:他们内心都是想证明自己的唯一正确性?也许,我真不该谈什么美国人,这是在中国,在中国某些自命不凡的精英身上,你总会发现有挤不干的封建遗痕。
其五,“遇事只从随意想到的原则出发,因此总会找到抨击的理由,根本不关心事务的具体情况”。对李海先生以上的话我想问的是:您是依据什么样的“不随意”的原则说的以上的话?在什么样的“具体”语境中您的这段话适用?我看,您这句话太随意了,可以随意的适用于任何事,任何人(包您你自己)。
其六,“热衷于解构,而不愿意花费气力提出自己正面的主张。乐于享受一个高高在上的审判者的角色。”拜托李海先生稍稍花费点时间,了解一下什么是解构——解构就是“正面主张”,这点您有疑问吗?至于什么“审判者的角色”,我看您现在就正在享受着,不是吗?质疑与批判在您那里都成为“审判者”,您的质疑与批评怎么有理由幸免?!
其七,“热衷于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以政治正确的名义,不在乎自我表现会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在乎为他人导致重大的损失”。在当今中国,反对派人物层出不穷,满世界都可以叫得出名字,您所说的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不会是指这些人吧?更何况您不知“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只是个人的一种感觉,这样的概念放到谁身上都好使。毛泽东在自己的语录中对此问题也有过清晰的论述与您的论述几乎完全相同。至于“导致重大损失”这可是太严重的事了,如果真如您所说,这一重大损失是由“自我表现”和“突出个人”的人造成的,建议您无论如何要找到法律意义上的确凿证据,秋后与他算账。
其八,“对他人要求苛刻,对自己则几乎没有要求,以自我感受为中心。消极懒惰、逃避责任,没有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只要我合适,对别人可以采取任何行为。要的是无限放大的抽象的、属于自我的权利。而美其名曰自由”。您这“八种”有一种是在以事实说话吗?全是“以自我感觉为中心”。我将您的这段话一字不漏的回赠给您——我们的好好先生。
在您在“凡此种种…….”之后您就不再是批评而是批判了,且批判依旧使用您惯用的方式:让帽子飞起来:什么“恶劣”呀,什么“阴暗的精神状态”呀,什么“仇恨”、“幻想”、“绝望”呀,什么“自我中心主义”,什么“假的自由主义”凡此种种,这就是您的“真自由主义”的表现?人家的质疑和批判怎么会让您如此煞费苦心的搜罗来那么多云里雾里的词汇?换句话,这就是您所提倡的“建设性”和“负责任”价值观?仇恨也成为您攻击的靶子了,对那些无法无天的,杀人劫货的暴徒您只有怜悯吗?您是否认为“我的阴道我做主”是阴暗的、伪自由主义、只热衷于解构的价值观?李海先生,别忙着给您不喜欢的,您不赞同的价值观下结论,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被确认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
至于您对自由主义的刻意曲解或称无知简直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您居然将自由解释为“创造性过程”,对此还能说什么好呐?自由主义的确有“积极自由”之说,但是,这个积极是特指“自我负责”,还是上面说过的话,自我负责就是以法律为底线(在经济上认为在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失灵的状态下政府有必要出面干预,但是也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除此没有其他意义上的积极之说——当然,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更宽泛的“积极的行为”,就像另一些人同样根据兴趣、爱好选择“消极的行为”一样。两者在自由主义看来,没有什么高尚与卑微之分——即积极只是自由的一部分内容,不能把这部分内容作为首要的或必须坚守的。
李海先生在最后终于道出了他的真实的价值观:“对于着眼于事务建设的、具体积极的自由主义,确切的称呼应该是自治主义。笔者反对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词汇使用,是因为要主张它们实质上所指谓的东西:自治主义。在笔者看来,民主、自由、共和等等,其实都是指一件事,就是自治”。李海先生的“自治主义”价值观在他自己看来是由自由主义引申而来,甚至认为自治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实质”这是很荒唐的,不管从字面解释还是从内涵上解释,两者都是冲突的。“自治主义”有社会意义上的自治与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之说,社会意义上的自治有两种解释:其一,部分群体由于某种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条件脱离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这个解释比较容易理解。其二,从社会关系上加以解释,在社会中因不同种族,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差异而产生的摩擦,矛盾、冲突上加以考虑,以确立合理、公平,各方可以接受的自治。马克思确立的自治主义是二元对立结构,社会矛盾在资本主义这一特定背景下不可调和。个人意义上的自治,基本都是道德意义上的,强调的是,自省、自律、自爱即自我节制。由此,不管是从社会意义还是个人意义上自治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征:束缚,这种束缚或来自于社会或来自于外在的道德,且要求自治者自愿接受。作为理论预设:一切外在的束缚不管是以强加的方式还是以自愿的方式加以确立都与自由主义价值观相距甚远。(自由具有自愿的成分且是重要的成分,但是将自由的束缚作为自由主义理论预设的前提是极为荒唐的。因为自由的价值来自于自然的、本能的、对束缚的挣脱。)
我们现在的社会有太多的束缚,这些束缚无时无刻的被我们感知,刺激着我们追求自由的渴望。我们现在的社会除了权力集团和利益集团之外,没有谁能够享受基本的自由,在如此恶劣情况下,李海先生您还认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强调“建设性”和“责任性”?我们应当先问问自己:我们到底想要什么?民主一定不是风平浪静的,尤其在中国:中国如果继续风平浪静,可以确定的是:专制的寿命会相应地延长。反对派之间在目前状况下也真的没有可能一团和气,这无妨,相信在洪流涌动时,多数人都会争先恐后——在那个时候,团结才具有可能性。
本文对李海先生文章的批评意在观点商榷,希望谅解!
20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