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
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比如对一个人来说,吃奶就是天赋人权。因为吃奶是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就有的,而且对每个人来说,又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因而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相对而言,喝奶粉的权利就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因为自然在造女人的同时,只赋予了每个育龄期的妇女一对坚挺的乳房以及在产后流出乳汁的能力,而没有给每一位分娩后的妇女,同时配备一把汤勺、一个奶瓶以及一堆按“科学配方”配制好的奶粉。因而小孩喝奶粉的权利就只能被认定为是人赋的。
人赋人权当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比人夺人权强——但人赋人权必须和天赋人权相适应。也就是说,人赋人权只能是在天赋人权基础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赋人权相违背,否则,就会遭到报应。比如在文明社会里,母亲当然有保持体形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假设自然单因为女人“优美的曲线”就造出一对乳房和两个乳头来,因而保持体形的权利就只能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当人赋的“保持体形的权利”高于天赋的“吃奶的权利”,即全人类的母亲都拒绝母乳喂养时,它的孩子就会因缺少某种抗体而失去免疫力。因为人类现在不知道,而且永远也不知道自然在母乳里究竟放了什么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时间很短暂,人一生大部分的时间是吃蔬菜和粮食。吃蔬菜和粮食当然也是天赋人权。这就是说,人最初对大地上所有自然出产的果实,享有绝对的主权。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来到这个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贵贱尊卑,只要饿了,便可以像一只树獭一样随意摘取他认为可以吃的东西,不必征求其他人的同意。“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后来随着私有权的产生,人类才有的清规戒律。
私有权是怎么产生的?是劳动产生的。是劳动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产出,是劳动驯化了动物,使它们脱离原来的自然状态,成为人类生存的一部分。没有谁会否认经过自我垦殖、耕耘的土地,收获应当归我;没有谁会否认经过自我驱逐、杀戮的野鹿,应当归我烹煮。
自然理性告诉我们,谁使自然的东西脱离了原来的状态,谁就拥有了他劳动后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为劳动既然是一种天赋人权,那么,劳动后所得的财物就天然地属于我自己。至少在给别人留有同样的可供开垦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这种私人占有财物的情况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劳动前,还是劳动后?一个小孩看见树下有一只苹果,准备弯腰去拾的时候,这只苹果仍然不属于他自己。因为这时完全有可能有一头野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苹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抢夺。只有当这个小孩将苹果攥在手里,另一个小孩劈手将其夺走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强盗行为。同样,在印度河里顶水的少女,只有当她将河水舀起、盛在罐里的时候,这水才真正属于她自己,而她在这里洗手或洗澡的时候,印度河不能属于她一个人。
这就是国家产生以后,各国确立财产权的基础。但在货币和贸易形成以后,情况稍有不同。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东西,一来造物主不会允许他糟踏和败坏粮食,二来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耗费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个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华,晚上也只能睡一个人的床铺。因而他的占有、他的贪婪不会侵害别人的利益。但有了货币以后,一个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几千倍、几万倍的东西。财物的观念价值远远大于它的实用价值。这时,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就有可能运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全部属于自己。
当然,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属于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这得有个条件,就是你得征得在你所有权范围内其他居民的同意,而且得保证他们人人有饭吃。否则你就别怪他们砸烂了你的设备,毁坏了你的园林,割断了你的输油管道。除非你能证明,你的财产比他们的生命重要,或者,自然造就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饿死他们。也就是说,来源于永恒的自然法这时仍然适用,而且高于各国明文制定的实在法。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那么他(它)就得放弃所有权。因为天赋人权高于人赋人权。私有财产或国家财产无论如何神圣,也不能“神圣”到因为他(它)的占有而使别人饿死的程度。伯夷、叔齐因为不满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阳山,义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饥。因为古老的自然法则告诉他,自然的每一片山林、每一洼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赐给人类自由享用,但“周粟”却是周朝臣民的劳动产品,他俩无权免费享用。至少还在留有像首阳山这样的荒山野岭可供别人开垦时,事情就是这样。但最后当他们听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连他们吃的薇菜也属于“圣上”时,就只有饿死。喜儿不堪黄世仁的凌辱,逃到深山,以吃野果和供果为生。但她比伯夷、叔齐幸运的是,黄世仁虽然广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组织人马搜山,也没有通知当地警察机关将“三无人员”杨喜儿收容遣送,否则喜儿肯定会被饿死,或者会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员打死。
但现实有时比喜儿遭遇的更坏。因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许人们随意采摘果实,也不允许人们随便睡在哪个山洞里。除非他心甘情愿被国家森林公园里戴红箍的抓住,并严加看管。这时就有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而且拒不放弃所有权,那么,作为一个个体的人,他将如之奈何?依照风险系数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种选择:抢粮食;讨饭吃;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种选择的话。第一,抢粮食,有时也叫“吃大户”,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学名又称“造反”、“起义”、“革命”等,不一而足。因为要冒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所以过去的一切经验表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愿因此铤而走险。最常见的选择是“要饭”。一般来说,要饭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因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没有自己的劳动。而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劳动,麦子不会变成面粉,水不会变成酒,树皮不会变成布料。但有一种情况下,要饭就是一件无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严的工作,即所有者剥夺了天赐的土地,且不许他通过诚实劳动养家糊口,这时,要饭就成为一项神圣的权利,同其他工种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至于最后一种“等死”,我没有经验。当然,如果我有了经验,即确实等到了,也没有机会报告大家了,因此还是付之阙如的好。
喝水
除了吃饭外,喝水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设想自然给人造了各种喝水及排水的器官是故意逗你玩。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人人有饭吃,而没有说人人有水喝,是因为喝水的权利在起草者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先人造的“活”字,从“水”从“舌”,足见古人早已意识到喝水对人是不可或缺的。而需要搞清的是,喝水的权利是天赋的,但喝开水的权利却是人赋的——人嫌自然所赐的冷水不好喝,就用火将它烧开。因此,你可以在你足迹所到之处的任何一条河流里喝水,但你不能闯到任何一户农家或市民家喝开水。因为水变成开水是需要劳动的,而根据自然理性的法则,任何一种自然产品一旦有了劳动,就天然地变成了劳动者的私有物,至少在将整条河流留给别人解渴的情况下,事情就是这样。
一个开发商要将河流变成鱼塘,当然也可以,但这应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条件: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免费供给他们水喝;供给水的水质不得低于自然提供的冷水。关于第一条,你可以召集饮用此水的全体居民公决,也可以和他们的委托代表谈判,必要时甚至可以承诺,免费供给他们开水等。但有一点,你得保证人人同意,即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人酷爱冷水,他嫌热水烫得慌,你就得另外协商补偿,比如你可以将鱼塘里的鱼免费送给他品尝等。如果一切办法都想了,他还是不答应,你只能拨出一条小溪给他。关于第二条,即免费供应水的问题,是要照顾他们中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假如你的水是收费的,而他们中一些人由于智力、残障或由于懒惰交不起你索要的费用,就很难保障他们的天赋人权。但你知道,在你未来之前,自然是从不向他们收费的,不管他们穷富、贤与不肖。最后一条,即供给水的水质不得低于自然提供的冷水,原因是:我们说的“喝水是天赋人权”的“水”,指的是自然赐给人们的天然的、干净的并能保证人们健康的水,不是自作聪明的什么“纯净水”、“矿泉水”,更不是工业废水。
如果一个开发商既没有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又不能免费供给他们干净的水,那么,凡饮用此水的任何一个居民都可以将他的鱼塘砸烂,以显示天赋人权的神圣性。因为我们不能假设自然将各种饮水的器官近乎完美地统一到人体上,又恶作剧似的不给他们水喝;也不能假设自然将这一条河凿在此处,又让这里的居民到别处挑水,这不符合它的节约原则。而我们知道——以往的一切科学研究也证明——自然创造天地万物,哪怕是微小到一只臭虫都不会浪费精力或多耗材料。
类似的例子当然还可以举“呼吸”,因为呼吸也是天赋人权。但同样需要指出,这里说的“呼吸”,不是呼吸废气,更不是毒气,而是自然所赐的天然、干净、新鲜的空气。我们可以设想,假如造物主的意图就是要人们呼吸含有各种工业灰雾、二氧化硫以及SARS病毒的大气,就是要人们戴着口罩呼吸,那么,它为什么不事先在人的鼻子上一劳永逸地打造一幅口罩?——但这个道理讲起来和喝水差不多,故不赘述。
拉撒
“拉撒”这个词让正人君子、贵胄小姐们一听就皱眉头,但只要他一生中有过一次内急的经验,他就会承认,拉撒也是一项天赋人权。只不过这项人权不是自发的、原创的,而是由吃饭、喝水的权利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自然有一天要取消人们吃饭、喝水的权利,那么,就用不着另行发文,说将拉撒的权利也一并收回。因为“拉撒”的权利是附着在吃喝权利上的,取消了吃喝,自然就取消了拉撒。
与文明社会“小便入池、大便入坑”的规矩不同,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可以随地大小便的。“天赋人权”中的“拉撒”指的不是到厕所里拉撒,更不是到装有电子音乐和按摩器的厕所里拉撒,而是就地拉撒。后来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人们发现就地拉撒有诸多不便。比如招惹苍蝇、污染空气、私处被人看见……我们甚至可以设想,有一个祖先好不容易发现一头野鹿,正待追赶,不料脚下一滑,跌了个趔趄,起来一看是一泡人类的粪便,而野鹿却早已消失在视野之外。第二天,他就把他的遭遇向邻里诉说。虽然那时没有报纸,人们没有看到类似《都是大便惹的祸》之类的文章,但他的不幸还是从一个村庄传到了另一个村庄。人们聚集起来,商议对策,其中好多“受害者”结合自己“滑倒”的经验,提出修一个地方,然后大家集中拉撒。于是,第一个厕所就诞生了。
有了厕所以后,人们不再有随时滑倒的危险,也减少了疾病传播的机会,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人们自动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为代价的。具体地讲,就是在有了厕所以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人们虽然感到很不习惯,但想一想厕所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好处,人们还是默认了这种口头的自然契约,即进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为了群体的幸福、安全,牺牲了天赋的随处便溺的权利,以换取整体——当然也包括自己——利益的扩大。但任何权力,哪怕是独裁、专制的权力,都要受设置这些权力的理由和目的的限制。比如在战时,一个军官可以开枪打死一个临阵脱逃的士兵,但他不能强奸他的妻子,因为这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无关。具体到拉撒的问题上,那就是,既然处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将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就应当还每一个人以更加安全、舒适的便溺环境。否则,我们就不知道这些有理性的动物为什么要将自然或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又有什么必要和权力限制人们的随地大小便?
如果放弃自然或自由的惟一目的,就是公共社会能增进他们的福利,那么,自愿加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理由要求社会提供给他们的拉撒场所至少不差于荒山野岭的石崖和树丛。这具体可以量化为三条指标:厕所要多;厕所要干净;厕所要免费。第一,“厕所要多”,是由拉撒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俗语说的“水火无情”指的就是便溺的紧急情势。如果纽约的街头有一座斥资巨亿的豪华厕所,那么,对一个等待如厕的北京老太太来说就等于没有,因为她不可能挟着一泡热尿走很远。第二,“厕所要干净”,是由设置厕所的目的决定的。本来自然状态的荒山野岭就不脏,只是后来出于卫生、害羞等考虑,人们才决定修厕所的。而如果一个文明社会的厕所苍蝇乱飞、蛆虫遍地,那么就使得厕所的存在毫无意义。第三,“厕所要免费”,是因为自然没有规定穷人不准拉屎送尿,证据是穷人的排泄系统至少和富人的一样完善。当然,一个人嫌免费厕所简陋,花钱在他的住地盖了一座高级厕所,适当收取周围居民的费用也可以。但这有两个条件:附近得有大量不收费的厕所;要保证穷人免费使用;否则,你就不用怪他们随时在你家的墙根下拉屎送尿。不管是一个村庄还是一个城市,如果它的厕所很少,收费又没有经得大多数人的同意,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一个他认为合适的地方脱下裤子。一个社会也一样,如果它的厕所都是收费的,收费的标准又超过了一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还不允许人们到厕所以外的地方拉撒,否则就要课以重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黑社会”,非但不配称“文明”,而且比“野蛮”还“野蛮”。
上海近几年的“现代化”步伐很快,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多了一些“流动方便车”(亦称“流动公厕”)。但美中不足的是“流动方便车”太少,大概每隔三四站有一辆,而且每位“乘客”只有投硬币一元才能打开“方便之门”,且每人每次限时二十分钟。这样,每位内急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完成排泄:奔跑的速度要快——最好是飞人乔丹的步子,否则你就不可能从三站以外及时赶来;要有钱;要有零钱;要能在二十分钟之内解决。关于第一条,正常人可以通过冬练三九、夏练三伏来达标,但对于一个先天有残疾或腿脚不灵便的人来说,恐怕就永远不能登车“方便”了;第二和第三,涉嫌歧视穷人以及虽有钱但恰好没有零钞硬币的富人;第四条只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适用,如遇跑肚拉稀、便秘等紧急情况,恐怕就只能提裤出来,补办了申请加时的手续重新再来——否则,门外戴红箍的就会拉响警报,里面顿时铃声大作,令你欲罢不能。
不知道世界上像上海这样的“文明城市”有多少,也不知道在“文明城市”中像上海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但这样的“文明”实际上已经背叛了人们当初建立公共社会的初衷——至少是在拉撒的领域里。因为既然拉撒是天赋人权,到厕所里拉撒是人赋人权,那么人赋人权(如厕)就永远不能和天赋人权(拉撒)相冲突。一旦冲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采取他认为符合自然法的办法来讨回丧失的尊严。因为人们当初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就是为了换取社会更好的如厕福利,而社会现在运用收费、罚款等权力手段限制甚至是剥夺人的拉撒权,就等于单方面撕毁了和人们订立的自然契约,将人们重新推回到了自然状态中。而在自然状态中,惟一可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除拉撒外,咳嗽、放屁、打喷嚏当然也是天赋人权。但与拉撒不同的是,它们不需要厕所。一个人只要不将唾沫和口水喷到别人脸上,社会实际上很难控制别人的咳嗽、放屁权。但也有例外,在2003年“非典”肆虐中国的时候,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小学为了净化空气、减少传染源,规定每个小学生“当众放屁罚款五元”。“放屁”、而且是“当众”,罚款就达五元之巨,这个规定令人不解:坐在教室里发出巨响,当然是“当众”,但忍气吞声,走到厕所里,厕所里如果有人算不算“当众”?看来这个屁要顺利通过胡庄小学孩子们的肛门,只有坐车跑到孤山旷野里了。
性交
性交的权利有些特殊,因为性交不可能一个人完成。既然性交只能发生在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同性恋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那么就必然牵扯到另一个人的权利问题。因为根据自然理性的对等法则,你有性交的自由,可别人也有性不交的自由,你不能以你“性交的自由”妨害别人“性不交的自由”。因而两性之间的性行为以“自愿”为第一原则。
一对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两情相悦地进行性吸引、性占有,我们称之为性爱。性爱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一项神圣权利,任何人间法规都不应当与此相悖。因为根据自然法则,人这种动物是不宜于独处的,于是,自然造就了男人,又造了女人,为他传宗接代。但无限智慧的造物主担心人类有一天会看穿生殖和繁衍的实质——为至高的牧者制造羊只——而消极懈怠。因此,造物主命令人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并在徒劳无益的性行为中赋予了无限快乐的本能。从此,求偶和生育就不再是人为了满足自身欲望而进行的身体活动,而是自然赋予人的一项庄严使命。
比起性爱的神圣、伟大,人间的任何禁忌与限制都显得微不足道。比如,父权(包括母权)是人生在世首先要遇到的权力,但它只是为养育和保护幼小的子女而设立的,自然因为人在幼小时候的孱弱无助和懵懂无知,特别赐予父亲一定程度的统辖权以帮助孩子成长,直到他能独立运用理性为止。因而,父权与其说是“权力”,还不如说是“义务”,一种替造物主看管“作品”的义务。任何超出此“义务”的权力都是无效的。比如,父母无权规定子女和谁性交,什么时候性交,因为这与设置父权的目的无关,就像父亲要处死或致残子女一样。子女也没有权力放弃自己不能放弃的东西,他们在年幼时,根据自然的安排放弃的只是一部分生命及自由权,比如,孩子没有吞金的自由,也没有跳楼的自由,但他们不能也没有预先放弃成年后的性爱权。当一个青年已经知道什么是美的,什么是丑的,什么样的性爱对象是适合自己的,并知道用什么方法赢得对方时,就可以肯定他已经达到了独立运用理性的程度,父母不再拥有干涉和指导的权力。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不是精神病患者和白痴,如果他已经知道了性交,并知道用合乎情理的办法占有对方的身体时,就说明他的心智、体格已经达到了成熟的境界,而子女身心的成熟,恰好就是父母权力的目的,即子女成熟的开始,也就是父母权力的结束。一个明智的父亲应当忧虑的不是自己权力的终止,而是一个到了或已过青春期的儿女还“坐怀不乱”,那才表明自己的失职。
父母的权力虽然是暂时的、有限的,可以让度的,但毫无疑问,基于养育之恩和慈爱的心理,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经验对子女的恋爱、婚姻提出建议。但这只能协商,不能强迫。一个民族几千年来替下一代选择性爱对象,并规定他们在何时何地性交,是这个民族历史上最无耻的一页。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用几千年的时间动用全社会的知识力量,罗织各种理由,明目张胆地侵犯下一代人的性爱权?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导致这个民族衰弱退化的主要根源,以致一部文学史就是一部青春年少的男女向年老体衰的父母讨还性交权的历史。我们看《孔雀东南飞》,哪里是什么“封建制度”摧残“美好、进步”的爱情?分明是一个处于更年期又常年守寡导致严重性变态的妇人利用母权驱逐假想情敌的严重事件。在这儿,焦母和刘兰芝不是阶级关系,也不是婆媳关系,而是情敌关系。而最终是焦仲卿的死亡终止了这场不公正的爱情博弈。从最早的那个丈夫叫“氓”的女子算起,包括唐婉、陆游、崔莺莺、杜丽娘、李香君、贾宝玉、林黛玉、秋瑾,他们无一不是父母利用国家道德合法剥夺子女性爱权的牺牲品。
国家,或者社会当然可以对其成员的性爱、婚姻进行良性引导,但像父母对于子女一样,只能协商,不能强迫。因为比起天赋的寻找异性的权利来说,一切国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都是人赋的。如果一对男女的性爱活动没有损及其他人的利益,社会应该清楚它是无权过问的。社会的职责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公民的性爱权。这是每一个代表社会行使执法权的人所首先应该明白的。例如一只公兔子想和一只母兔子交媾,就用不着拿着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到老虎那里登记,而文明社会对自愿的婚姻也普遍采取注册的办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的双方,比如制止强奸、预防重婚、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因此,就本义而言,法律与其说限制,还不如说指导一个有理智的人正当地追求他的权益。符合此目的的我们称之为“良法”,不符合此目的的我们称之为“恶法”。
具体到性爱问题上,就是说社会实际上无权规定,一对适龄男女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性交。比如,一般说来人们出于天生的羞恶之心,并不愿意将性交这样的私生活暴之于野,但由于某种迫不得已的原因,比如贫穷、疾病或慌不择食等,一些人可能在有人的地方交合——我上中学时就在老家陕北,亲眼见过一对乞丐在大桥下面公然“野合”。社会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强硬措施,就有可能剥夺一些无家可归者、无床可上者的性交权。再比如,西方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兴起过一场名为“天体营”的运动。那是一场旨在反叛现存传统的文化革新运动。对此,社会公权机关如果“从重从快”地取缔,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因而当“营”里的男女赤身裸体、狂歌滥舞时,警察只能站在“营”外“放哨”,并愁苦地说:“看来要让他们穿上衣服只有等待冬天的降临了。”卖淫嫖娼当然是丑恶行为,但这属于道德范畴内的事情,如果不牵扯拐带、诱骗、胁迫等非自愿行为,它本身并不违法。如果代表社会的公权机关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严打”,就有可能侵犯男女双方的权利,尤其是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因为只有“权性交易”涉及公器私用时才是真正的犯罪。一个社会如果嫌卖淫嫖娼不好看,就应当首先保证每一位妓女能拥有比卖淫更有尊严的收入和工作,并能以一套科学而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预防和管理。《圣经》上有这样一个故事,文士和法利赛人带了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问难耶稣,声称要用石头将其打死。而耶稣只是弯腰在地上画字,良久,才说了一句:“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跃跃欲试的道德民兵都灰溜溜地出去了,剩下耶稣对那个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说话
说话的权利当然也是天赋的。但作为天赋人权的“说话”,指的是用喉咙说话,不是指到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上说话。
自然状态下的先民当然也用喉咙表达思想,但想不到发表,更谈不上版税。比如,一个女猿人爱上了一个男猿人,不会直接就把他拉进洞穴按倒交配,合乎情理的想象是,女猿人攥住男猿人毛茸茸的大手,嘴里发出一些在我们现在看来稀奇古怪的声音。这就是求爱。那时当然没有文字,但女猿人发出的就是“爱情诗”,女猿本人就是“美女作家”。但后来人们觉得单靠声音交流,传播面窄,且不易留存,于是就发明了文字。比如,一个部落酋长发现山背后有一头獐子,就立即召集部落成员商议,谁打前锋,谁攻后卫,谁跑中场,肯定是有一番争论的,但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我们就不能看到那时候的领导讲话和普通群众“举手表决”和“掌声通过”的情形。
有了文字当然是好事,人们可以汲取更为久远的经验,可以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治人者”几乎从文字诞生的那天起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比如,在口口相传的“说话”阶段,皇帝爬灰、皇后偷汉,只可能在后宫以及几个亲随大臣之间流传,而且用不了几年就会湮灭无闻,而现在史官把它记录下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这些秽乱宫闱的秘事就不再是几个宦官咬着耳朵互相传播的小道消息,而是一件铁板钉钉的千古事实。于是,各种各样的封禁办法,形形色色的书报审查,名目繁多、骇人听闻的文字狱从此史不绝书。
文字发明以前当然也有不让人说话的先例,但除了派人盯梢、雇人告密以外,没有什么好办法。周厉王统治时期,文字有了,但还不至于有报纸,他的残酷暴虐国人不能公开批评,就逢人讥讪嘲弄。厉王大怒,就在卫国雇了一些跳神的老婆子,监视他们,“以告,则杀之”。这是最早的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但从理论上讲,这个办法愚蠢透顶,如果以一双眼睛盯一张口计,全国就得有一半人口被训练成卫国的老婆子——况且百姓不能说话,但还“道路以目”(用挤眼睛来表情达意)。所以,不出三年,国王就被流放到山西去了。
除了盯梢、告密,当然还有更彻底的钳制人口的办法,那就是割喉咙。割喉咙又称“罗马刑”。但与我们想象的正好相反,不论在罗马,还是欧洲其他地区,割喉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往往只是临时的加重刑罚的手段。只有非洲、亚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还使用“割喉刑”,但目的不是压制舆论,而是用于祭祀神灵。只有历史上的某些政权才将其列为自己制服思想犯的行刑方法。史料记载,从1975年到1978年,“红色高棉”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启用了一种古老的割喉办法,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榈树叶划开犯人的喉管,然后在颈动脉旁来回不停地拉。
用棉花塞嘴、用布条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咙当然轻得多,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让人说话。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有言论自由(用报纸说话)的国家绝对有“口论自由”(用喉咙说话),而一个有“口论自由”的国家则不一定有言论自由,但一个连“口论自由”也没有的国家则绝对不会有言论自由。因此,历史上凡有远见卓识的民主政治家,无不对言论自由给予极大的信任。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让我在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和一份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出于对天赋人权的敬畏和尊重,也鉴于以往国家剥夺个人表达权的沉痛教训,在这些伟大人物所创立的、对人类的文明进步曾起过或仍然起着巨大作用的历史文件里对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阐述:《人权宣言》认为,“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的创立者也认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第十九条);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绝,正文部分凡七条二十一款,无一字一句提及言论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则以第一条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因为在起草者看来,保障言论自由对政府来讲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里没有提到言论自由,而修正案也没有像一些暴政国家通常做的那样,反过来又对宪法已经规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干脆说“不得制定”。
国家或社会将天赋的说话和表达意见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是好事。只要不与天赋人权相悖,任何基于自由目的的法律都是对个体生存空间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历史上凡有理性的政府对异己言论从来都是有容乃大,虚心接纳的。孟夫子倡言“君视民若草芥,则民视君若寇仇”,言词峻急,但梁惠王并不以“危害国家安全”而降罪;司马迁将“开国之父”刘邦写成无赖儿郎,并指斥当朝元首汉武帝“好大喜功,残民以逞”,也并没有见他以“煽动”罪身陷囹圄;唐诗人李白喝得烂醉,作“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也并没有见当地警察机关因“扰乱地方治安”行政拘留之。只有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才惟我独尊,容不得一星半点异己的声音。好同恶异,顺昌逆亡,穷凶极恶地抓捕异议人士,当然有效,然而有限,所以古来长治久安的王朝没有一个是靠刺刀和暗探维持的。秦始皇“偶语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可惜二世而亡,前后不过十五载;国民党军统林立,特务满天,但从1927年窃取大宝算起,也只二十二个春秋,就流窜到孤岛上去了;友邦“老大哥”契卡开路,克格勃继后,辅以活埋、劳改、举家流放等措施,但在度过七十二岁的“中寿”以后,这个不可一世的帝国大厦仍然像纸房子一样地坍塌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这是周厉王以杀止谤,周召公对他说的话。后来的“权力者”亦无不将此奉为治世的格言。可惜的是,“治人者”“奉”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行走
行走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人两条腿又不让人走路,就像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鸟儿两只翅膀又不让它飞翔一样。中国话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是指人走路所必须借助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缠脚就不光构成了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而且是对他们天赋人权的最直接侵犯。
不光是人类,自然界的飞鸟走兽也都有行走权。但人和飞鸟不同的是,飞鸟行走靠的是空气的浮动,人则必须借助道路。道路是什么?道路是人在没有路的地方用脚踩出来的。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探索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人们,自然最初赐给人们的路,不是铁路、立交桥,更不是高架桥、磁浮列车,而是荆棘野地、荒榛密林,否则,就用不着踩了。
既然自然赐给人们的路是土路、石路、山路,甚至是悬崖峭壁、大海荒漠,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没有路的地方架了桥,在有路的地方铺了铁轨,在地上的路不够的情况下向下挖了隧道,通了地铁,然后向使用它的人收取适当的费用就是合理的。但条件是必须向行人开通可以免费行走的通道。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所有者霸占了自然所赐的路面,又没有给行人留下可以通行的道路,而一旦上他的路又要收取高昂费用时,这时的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就等于公开承认自己不是合法的所有者,而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强盗。
对付强盗当然不能克己复礼、温良恭俭让,否则就成了助纣为虐。因为这种狠暴行径等于剥夺了人的天赋行走权,将人们推到了自然法的境地里。而在自然法的境地里,人人都有权采取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惩罚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所有者阻断了交通,又在没有征得附近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费用时,使用这路面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砸断栏杆,拆毁铁轨,并开着汽车强行闯关。
迁徙的权利是由行走的权利衍生出来的,它和居住自由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而居住自由最初是和土地的承继、使用有关,即人们继承了父辈或祖先的土地而自然就成了该国公民。因为不能想象要寻求政府对土地的赠与、出售、转让、租赁等经济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又不将土地置于该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之下。但这种由于使用一个国家的土地而不得不服从其法律管辖的义务是有限的,它随着土地使用的结束而结束。当地里的出产不能养活耕种者以及他的妻儿老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别的国家或地区居住。因而有居住自由就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就是不居住的自由。
在我们所亲历过的人类所有管理自身的办法中,限制或剥夺迁徙自由最严酷的莫过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最早是为防止奴隶逃跑或奴隶主逃税而设的,后来被一些半军事化的国家用于人口管制。它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这个制度基本上不承认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而是由出生地来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它毁坏了人的尊严,伤害了人的心灵,拆散了无数美好的婚姻,使数不清的英雄俊才抑郁林下,抱困终生。这是国家利用最落后的方式来对它的子民进行最野蛮地歧视,因而为今天的大多数国家所摈弃,只有在个别不开化国度里还像罂粟一样地绽放着。
实际上,户籍制度不用说在人类社会,即使在动物界也罕有所闻。一只北方的候鸟到南方过冬,不需要办暂住证;一群东部的蚂蚁到西部产卵,即使不带户口本和准生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遣送,更不会被打死在中转站。
从这一意义上讲,2000年6月,牺牲在英国多佛尔港口的五十八位中国农民就不是什么偷渡客,而是为捍卫自己天赋迁徙权的殉难者。他们的死构成了人类迁徙史上最为悲情的一页。尽管在看电视之前,我已经知道了故事的结局,但当看着他们一个一个从一辆满载西红柿的闷罐车厢上拉出时,仍然难以抑制自己的悲愤。不管是荷兰的“蛇头”,还是沿海的农民,本来他们已经得到了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但一种恒久的人类追求幸福的梦想鼓舞着他们铤而走险,使他们一时忘了“国家”是当前世界上限制人口迁徙的最大罪魁。就这样,他们也把自己当成了西红柿装上了车厢,永不回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根植在人性深处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何等的坚固顽强,众水不能淹没,大火也不能熄灭。
自卫
每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业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每个人生下来尽管一无所有,但他至少拥有自己的身体。身体是上帝赐予每个生命的最初财产。由此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对这最初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吃饭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嘴巴的支配权,性爱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权,迁徙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脚和腿的支配权,信仰的权利则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因而身体是一切权利的起点,保护身体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种补给和手段不受侵犯就是保护自然赐予人们的最基本的财产;反之,人若失去了身体就失去了整个世界,其他一切权利对他都毫无意义。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卫就是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中国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意思是身体是父母给的,自己不敢毁伤,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毁伤,所以才有“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话;而西方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不仅自己不能毁伤,即使是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毁伤。这不需要法律来证明,因为即使在非法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拥有自然法赋予的捍卫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执行的是永恒的意志——自然法。自然法虽然不像明文法那样有具体的条款,但它的准则却来自自然镂铭于人心中的基本理性。它包括,每个人享有的权利都不比他以外的任何一个人少,因为既然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自然,那么造物主便赋予我们相同的属性。我要别人怎样待我们,我们也得怎样待别人。我没有理由要求别人付出比我对别人更多的爱心;我也没有理由宽恕别人对我比我对别人更坏的恶德。如果我为害一方,那么我就只能等待惩罚;如果我被别人危害,我就有权施以报复。
与明文法不同的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具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因为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然的创造物,那么造物主要我们怎样,我们就得怎样,就像一个牧人对他的羊群所做的那样,而作为创造物的我们则不能彼此相伤,就像羊只与羊只不能大顶其架一样。而现在罪犯既然已经违反了自然的意志,已经开始按照理性和公正之外的原则去生活,那么我就没有理由相信他伤害完别人不会伤害我。这时没有法庭,造物主把裁判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即每一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对罪犯作出裁决。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不光是受难者的家属,而且与受难者无关的任何人都可得而诛之。因为罪犯既然用杀人这桩事实表明他已背弃了理性,那么他的存在就是对全人类的威胁,全人类的任何一个成员就可以把他当作猛兽加以消灭。《圣经》记载了人类第一起谋杀案的经过:该隐因为和亚伯争宠,就杀死了其弟亚伯。当上帝亲临现场审问的时候,该隐起初以假装不知道来蒙混年轻的上帝,而上帝明察秋毫,就断然判处该隐“流离飘荡在地上”。该隐不服,认为“刑罚太重”。因为他知道,自己若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于“杀人偿命”这条自然法的明确昭示。因为即使是杀了人的该隐也知道,他若背弃了自然法,自然法便不再保障他的安全。
自然法也可以惩罚那些比杀人这类命案较轻的犯罪,比如偷窃、掳掠、奸淫人妻等。这时受害的一方,除了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惩罚犯罪的权利外,还自然地拥有索取赔偿的权利。惩罚犯罪旨在惩一儆百,最终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而索取赔偿只属于受害的一方,任何人无权褫夺。人们可以由于公共意识的淡薄,对烧杀抢掠置若罔闻,但任何人——即使是上帝——都无权要求受害者自认倒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甚嚣中国的“宽容”和“告别革命”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显示出它的可笑来。“宽容”只是在暴力和不义施加于自己时,“我”本人信守的道德原则,也就是说它不能针对第三者,尤其是不能针对受害的第三者;同样,当杀人越货、背信弃义、公然的暴力和压迫施加于别人时,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受害者“告别革命”——除了他自己。因为就本质而言,革命也是一种人权。尤其是当一些人以革命的名义将另一些人宰割完毕,而幸存者惊魂甫定,刚刚敢低声说“不”时,这种“告别革命”论就尤其值得警惕。
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建立在一种超验的价值假设基础上,或曰天命,或曰神授,或曰某种无法实证的历史必然论,但任何国家的成文法都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这不是假说,而是事实。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一个国家的法律机关竟可以惩罚一个外国人。按理说,一个国家的法律经本国公民同意而生效,但无论如何不能及于一个外国人。是什么赋予一个国家的法律以惩罚犯了罪的外国人的权利呢?这是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不仅过去有,而且现在仍然每时每刻存在于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
我们知道,这么说肯定会有许多人大摇其头。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惩罚罪犯,这对生来就处在国家形态中的人来说,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许多人会认为,人人可以惩罚罪犯,但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个亲戚朋友,那么由于血缘和感情的亲近会使一个人在惩罚起来“手下留情”。比如偷了一只羊,而只罚他一张羊皮。这样不仅惩罚犯罪的目的没有达到,而且会使罪犯觉得有利可图,从今以后他就会把偷羊当成一个“经济增长点”来抓。而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个宿敌或不喜欢的人,那么报复或厌恶的心理又会使他在惩罚时“加大力度”。比如他只是亲了邻家小女孩一嘴,就将他的舌头割掉。这样制止犯罪的目的仍然不会达到,因为耻辱和割掉舌头的痛苦会使他觉得还不如将惩罚他的人和邻家的老小一起干掉。
实际上,这些问题当然存在,否则就不用建立国家和社会了。但国家要看什么样的国家,社会要看什么样的社会。存在于人类历史几千年、今天依然存在的专制制度恰好就是以个人的意志支配一切的社会,它究竟比自然状态好多少?其实,自然状态反而要好些。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可以用自以为合适的方式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而在专制社会,当人们面对来自君王及其爪牙们的迫害时,发现不仅没有申诉机关,而且连自卫的资格和权利都一起交给君王和爪牙了;其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即使遭遇迫害,选择复仇,对手和自己的力量悬殊也不大,而一旦结成国家和社会,个人反抗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因为国家随时可以调用财税、军备、舆论等机关的综合力量来反扑。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是用投票来解决问题的,不过投票的工具是石头和刀剑,投票的结果也一般是1∶1;而在国家和社会的形态中,人家的一票可能顶你的一千票、一万票,不信,你扛一把锄头反抗一个扛核武器密码箱的人去试试。
从这一意义上讲,一切暴君和独裁者都是人类的天敌。因为暴君和独裁者都是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所有人生命之上的人。也就是,当人们将裁判和司法的权力交给公共社会以后,发现只有一个人还留在自然状态里,那就是君王。对于他的恣意妄为,人们不仅没有办法申诉和约束,而且就连提出申诉和约束本身都是大逆不道的。不信,你可以让比干申诉殷纣王,司马迁申诉汉武帝,彼得堡的任何一个市民申诉斯大林去。
在这样的社会里,惟一具备政治社会一般特征的,是在臣民与臣民之间也象征性地设置了一些执法和裁判的机关,虽然在这样的制度中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公正的裁决,但君王——也可以叫沙皇、元首,甚至是“公仆”什么的——为了统御的方便,一般也不希望臣民之间相互打杀(个别以斗争为乐的虐待狂例外),就像一个养猪专业户不希望他的猪相互撕咬、一个奴隶主不希望他的奴隶打架以影响做工一样。
但毫无疑问,暴君也是人,他在尽情地奴役别人、享受自然状态给他带来的全部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不像该隐一样面对来自上帝方面的严厉审问。因为根据永恒的自然法则,人人享有保卫生命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他发现另一个人对他的生命和财产有着明确而不可更改的企图,他就有权将他杀死。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人也不能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别人任意处置。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暴君只要他无端杀害过一个人,无论是本国还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只要有能力就可以将他杀死,像杀死一只危害人类的狮子和老虎——因为我们不能假设他这种不受节制的绝对权力在杀死一个同类后会自行中止。中国隋代大儒、进步思想家王通在他硕果仅存的著作《中说》里,与弟子房玄龄有过这样一段对话:房玄龄曰:“书云,霍光废帝举帝,何谓?”子曰:“何必霍光!古之大臣废昏举明,所以康天下也。”也就是说,即使在一千多年前的思想家看来,只要是昏君,任何一个有能力的大臣都可以将其废黜。对比一下今之学者,躲在书斋里挥拳揎袖,讨论萨达姆该不该由美国人赶下台,真有说不出的感慨。
既然专制制度有这么多的缺陷,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可以救治它的弊病?是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如前所述,专制制度不但没有根治自然状态下人们感情用事、挟私报复的弊害,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君王权力的过度膨胀反而却加深了人们固有的灾难。而与专制社会相较,公民社会具备以下优点:第一,公民社会有一部明确的、并为大多数人所同意制定和乐意接受的法典,作为全社会成员行为处事的共同规范。当国王的意志和它发生矛盾时,不是要修改法律以适应国王,而是国王要修改意志以适应法律。第二,公民社会有一支独立的、权威的、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司法机构,来仲裁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纠葛。它不听命于国王以及官长的命令,相反倒是国王和官长要经常听命于它的允准。第三,公民社会有一支勤勉的、守法的、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行政队伍,来为社会的安全和福利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公众用税金聘用的服务人员,上至国家元首,下至县级法院的一个书记员,只要他有过失,只要发现他利用职权在公众的福祉之外行事,人们就可以像当初拥立他一样废黜他。
这样的制度当然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这样的制度却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少犯错误的制度,最不坏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