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02-18] | 来源:参与 作者:王德邦 | [字体:大 中 小] |
中国每年三月的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会议又将到来,每年这\”两会\”都会例行对一些新制订的法律、法规作出表决,对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增补,当然也会对一些法规作出废止。今年两会不知道又将讨论些什么法。由于今年是中共十七大之后的第一次两会,其重大性是可想而知的。
说实在的,两会对于中国人民影响有多大,似乎没有多少平民百姓会关注,原因之一是两会的装饰性,这是路人皆知的。中国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其法规增补修订,事实上是由不得两会来决定的,所以国人通常把两会名之为\”花瓶\”或\”橡皮图章\”也是很中肯的。既然如此,也就自然不值得太重视了;原因之二是纵使有些民众想关心一下两会,或想通过两会来表达一下自己的意见,通常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中国两会这种名之为代表参政议政的方式,实际上根本没有被代表的大众的任何意志表达途径,所以造成民众想关心也没有机会让人参与关心。基于此,我原本也不想对这样的两会浪费些口舌,然而由于前几日跟一个朋友聊天时,偶尔听那人提起可能会废除《信访条例》,当然这种可能性已经说了几年了,这次也不排除跟以往一样停留于说的可能中,不过在中国这种一切都在暗箱作业的状态下,可能忽然变现实那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中国的其它法规我平日注意不多,由于近年来网站与媒体对于中国特殊上访群体的关注报道较多,我就特别地注意了一下与这个群体紧密相关的《信访条例》,所以在此条例可能面临废止命运下就想出来说几句。
事实上对于《信访条例》的存废问题学界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双方虽然至今没有分出胜负,但中国目前主张废除《信访条例》的呼声却要远远高过主张保留《信访条例》的声音。主张废止《信访条例》的一方有来自学界,有来自基层政府,甚至有来自上访群体本身。这些主张废止《信访条例》的各方,他们各自的立足点并不一样:学界觉得信访本身是人治的产物,信访使得大批人集聚上级政府部门,甚至北京,影响正常工作,给社会带来隐患,因而主张废止;而基层政府觉得信访无疑会揭露出地方的不是,甚至掀开地方的黑幕,不管怎样对地方都是个负面影响,所以也力主废止;至于上访者则认为上访根本不解决问题,既然不解决,那就不如废止算了。而与此相对的主张保留《信访条例》的则是中央决策层、信访部门、一些学者与部分上访人。事实上他们各自的出发点也是不一样的:中央决策层之所以倾向于保留信访是希望从中了解地方的情况,冲破地方对上面的信息封锁,使下情上达多一个窗口;信访部门倾向于保留就出于部门利益,毕竟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编制机构,解决着大量的官员安置问题,其中自然牵连着一批人的利益;至于一些学者主张保留,也是看在信访反映社情民意上的作用,毕竟多条途径比少一条好;上访群体中一些主张保留是基于还有一线申诉的希望,若取消了就连这起码的一点心灵寄托都没有了,那就完全绝望了。
从对《信访条例》存废双方的观点来看,他们都各有道理,但又都局限于解决问题的技术上,也就是治标上,而没有深入到如何避免产生上访,与建立有效的不需要上访的申诉途径,即从治本上来解决问题。
中国之所以产生大规模的上访群体,是因为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存在普遍而持久的侵害,而社会又没有提供出有效解决这种侵害事件的途径,于是通过延续几千年封建专制人治下的告御状,来达到最后让老百姓维系希望而不至走向绝望冒险境地的目的。可见信访源自于侵权,且社会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于是不得已延续历史人治申诉制度。也就是说信访事实是一种千百年人治制度下生发出的补救之道。既然如此,在人治制度没有改变之前,信访的补救功效就不可或缺。
既然信访是千年专制下的补救之道,那么要废止信访就得先结束专制,结束人治制度,建立法治社会。在没有建立起法治社会前,信访的结束就是封死一条调节社会矛盾的路径。
所以在探讨《信访条例》存废问题时,我们需要深入到社会人治与法治的建设上。只有改变社会根本制度,才能最终消除信访存在的土壤。
那么在中国今天仍然没有建立起法治社会情况下,来妄谈什么信访的取消显然是不妥的。所以如果真有心解决中国今天的社会上访问题,那么就应该致力于中国的人治向法治的快速转变。在法治不彰的情况下,信访就是无路之路,是绝望者的希望。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今日的信访制度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其一、属地管理—使被侵权人又不得不回到侵权者手上来解决问题的方式。这从人性的罪恶与制度的恶罪相互勾搭来看,这种规定最后导致\”陈四美\”追杀\”秦香莲\”。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能设定包拯的出现,让每一个秦香莲都可以必然地找到包拯。也就是必须从制度设置上来避免陈四美办理秦香莲的案子情况。因此必须修改信访条例中的属地管理规定,实行异地或上级的独立审判裁决制度;其二、《信访条例》中的对访民有关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辱骂工作人员等的所谓六条规定,也是模糊不清,似是而非,其中弹性非常之大,这给各级侵权部门打压提供了充分的余地。从近几年各地政府打压上访人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来看,利用这些似是而非的规定,将大批信访人实施拘留、劳教与判刑的事实,我们认为修改这些条例,废止似是而非的规定,明确界定有关条款是当务之急;其三、《信访条例》中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种上访不得超过5个代表的规定,是严重限制公民维权的行动。这种人数限制,不仅违背《宪法》有关结社与集会的规定,而且为所有群体抗争提供了打压依据,造成中国近年大量群体维权事件被残酷镇压的事实,所以这一条规定应该废止。
对于《信访条例》中严重违背《宪法》精神,不符合公正解决侵权事件的有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废止、修改与完善,使信访能够在时下真正起到上达民情,解决矛盾,维护权利,惩治贪腐的目的。
当然《信访条例》在未来法治社会必将消亡,这是不需要争论的。然而在现时法治未成,人治盛行之时,信访无疑可以起到凝聚民力、反映社情、威吓当地官僚的作用。既然如此,那就让我们近期坚决致力于修改《信访条例》中那些不适宜的,远期立足于结束人治制度,建立法治社会,以便为《信访条例》最终消亡奠定社会基础。
2008-2-18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