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北京上访的访民,资料照片,时间不详。
外地来北京上访的访民,资料照片,时间不详。
网络DR

中国官方正试图改变积弊已深的上访制度,不服政法机关判决、裁定的访民,将不被鼓励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寻求公道。如果这一政策真正得以推行,将是最近二十年来对信访体制的最大改变。就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先后下发了习近平关于信访工作的批示以及《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二月份,《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已经全文公布,习近平就信访问题的批示仍在体制内传达,尚未全文公开,今天(3月19日),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据说,这份《意见》包括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根据官方消息,此次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于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应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对访民提出的诉求,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官方强调,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这份意见还提出,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或者给予司法救助,或以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还提出: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多年来,截访以及截访导致的暴力冲突一直是访民面临的人权困境,截访与北京对各级地方政府进京上访人数的考核有关。这份意见中提出,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

同时,官方还警告,将同时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此前的2月25日,官方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另一份《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这份文件的主要要点是,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文件提出,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上文还提出强化“舆论引导”,强调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官方媒体据说将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