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许博士案的庭审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本案的全部68个控方证人(其中包括以证人名义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十位被告人),无一被允许出庭,辩护人申请的五位证人,法院也只同意其中两个出庭。因此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许博士和律师一个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此次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注定是一场无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丑陋表演,一审时,遵照许博士的意见,本人和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全程保持了沉默。二审期间,尽管本人和刘书庆律师都提出了开庭审理申请并提交上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但是,二审法院仍然决定本案适用书面审。既然本案的两级审理法院均不愿组织公开公正的庭审并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作为许博士的辩护人,在此我只能将新公民运动案真相向社会公开。
一、秘密侦查、无限上纲,本案的侦查程序极不正常
新公民运动案是本人见过的唯一一起所有指控到法院的犯罪事实都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后的案件。警方对许志永的刑拘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27日,2013年2月23、24日,2013年3月31日。但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才发现,本案早在2011年11月8日就已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在呈请立案书指出:许志永等人自2010年4月以来,插手炒作“教育平等权”、“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问题,并发起“公民承诺”活动,筹建“公民”组织,借机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综上,许志永等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105条的构成要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防止其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拟立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许志永等人及“公民”组织立案侦查。可见,早年两年以前,警方就对许志永等人怀有强烈的敌意,并将其假定为执政党的敌人。
本案立案侦查后,警方却既未传讯许志永等人,亦未告知他们有聘请律师和自行辩护的权利,却在各嫌疑人未曾察觉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秘密侦查措施,从案卷材料中揭示的情况看,该案几个主要嫌疑人的电话记录、行动轨迹、个人交往无不处在警方的监控之下。历经一年多的秘密侦查,警方并未找到许志永等人煽颠的丝毫证据,却非但不撤销案件,反而于2013年7月1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许志永刑事拘留。在呈请刑拘报告书中,北京市公安局3.31项目组认为:自200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许志永为实现自身非法政治目的,撰写大量纲领性反动文章,设计统一“公民身份”标识,组织同城聚会聚拢成员,构建犯罪集团。通过炒作“教育平等权、财产公示、黑监狱”等社会敏感问题,为断组织、策划、实施街头滋事扰序活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期间对党和政府进行漫骂攻击,行为恶劣、言语粗鄙,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此外,许志永利用互联网扩散快、聚焦强的特点,不断散播虚假、失实、反动言论,混淆视听、蒙骗公众,严重扰乱公众心理,进一步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从后来警方提交的证据看,不但所谓的煽动颠覆纯粹无中生有,新公民组织,犯罪集团的指控也毫无事实依据,但是,在这起警方一再提醒各位律师们“这只是个普通刑事案件,你们一定要注意不能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自始至终都是政治挂帅,在对四单四君子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警方认定:犯罪嫌疑人侯欣、张宝成、袁冬、马新立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公民组织,陆续参与、组织“同城聚会”活动。接下来,在对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警方就更露骨地说: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以许志永为首的公民组织,依照许志永非法政治理论(即倡导公民从自身做起,在生活和工作中告别专制奴役和特权腐败,践行新公民精神,并在民主规则下联合分工协作,推动中国民主宪政和平转型;公民应团结分工协作,以转贴、诉讼、参选、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共同推动财产公示、反贪腐、反户籍隔离等公民运动,公民力量在公民运动中成长),参与新公民运动,实施现实危害活动。
该人另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底,伙同许志永组织14次宪政研讨会,研究“多党制、议会制、联邦制”等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相悖的所谓“宪政制度”,并于2012年7月,参与修改许志永撰写的《人民的国家——中国未来宪政框架草案》这一文章。
由此可见,反民主宪政,是警方侦办新公民案的主要理由。在半年多的侦查期间,各个涉案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言论,是预审讯问的重中之重。警方反复提到的问题包括:
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
你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怎么看?
北京”八九年政治风波”时,你在做什么?
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风波”?
你为何不赞成国家军队来广场清场?你如何看待小平同志这一决策?
你个人是如何看待零八宪章的?
你刚才讲不搞一党独大,那你是否否认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
你们所提倡的民主宪政国家有何优越性?相比我国现行的体制,这两者孰优孰劣?
你说的这种批判立场是否就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据你所知,许志永是如何评价刘晓波和零八宪章的?
你是不是也想得一个诺贝尔奖?
你们把公民运动从室内推向室外,你们是否别有用心,是否打着反腐败的旗号来达到你们什么样的目的,这一点你之前也说过,最终是要推翻一党执政,实现民主宪政的国家,这是否就是你们推动公民运动的最终目的?
你为什么要在“中国梦”里增添“民主宪政”的内容?
你理想中的社会制度是什么样的?你理想中的社会局面是怎样的?
对这些和立案罪名毫不相干的问题,各涉案人依法本来可以拒绝回答,但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坦然应对。比如:
张宝成,这个普通的北京市民,一个曾经因为放不下亲情为别人担责受到刑事处分的人,针对预审的问题,他毫无保留在说出了自己的政见:我本人比较关心时事政治,我觉得虽然有些事情政府提出来了,但是很多年过去都没什么实际行动,也就是证明了政府想做但是没有足够的压力和能力去做好这些事。我们就是想通过自己的方式让民众都能知情,然后让广大民众联合起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帮助政府推进这些事情的落实。我觉得自己做的这些都是很正当的,不是违法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聚会、游行的权利。
我是希望共产党能够听取基层人民的声音,而且共产党内部有腐败,光靠自己来治理腐败进度缓慢。我是很反对谁来统治谁,应该和人民一起商量,习主席老说要容得下尖锐的批评。我在街头打横幅,希望官员公示财产,就是督促政府尽快履行反腐败,尽快迈出这一步。而且我觉得现在的人民代表不能代表我,因为不是我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应该是人民直选,直选就是从基层人民中由人民挑选,由个人宣讲自己的理念,有广大群众的基础,这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现在的代表人民都不认识,至少我不认识,我不认可,他们怎能够代表我?
马新立,作为北京公交集团普通的后勤员工,按执政党的阶级分析法属于成色十足的无产阶级,他对政治体制和权力制衡的理解丝毫不低于很多学者文人:我不认可现在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你们政府大事不管却天天管我们打横幅、聚会吃饭的事情,这是浪费纳税人的金钱。现在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都是很普遍的问题了,政府却视而不见。通过我了解,西方国家的制度就很先进,人家根本就没有中纪委这个部门,我国的制度就应该逐步发展为三权分立的体制。我认为还是要通过人民群众的努力最终改变一党执政的体制,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体制学习,学习人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新闻、言论自由,这样国家才能富强,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我并不是说我国全都不好,我们国家的体制也有自己的优越性。我没说共产党全都不好,就是说现在这种体制导致政府不作为,在反贪污腐败、治理环境污染等问题上进度极其缓慢。所以我们上街打横幅就是想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我们的宣传真正认识到这些问题,最终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后的制度就要向先进的制度学习,从而使国家富强起来。
警察问:人民如何才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马新立说:一方面人民用合法的手段自己争取,比如示威游行、通过网络自由发表言论;另一方面当权者不应该剥夺公民权利。警察不满地反问:那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新立回答:我考虑的是国家的事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一个团体(是国家的主人)。
对这种问话,李蔚相对比较警觉,预审问: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他回答:我的看法是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腐败多,贪官多,不公平正义的事情多。但我现在没有说过也没有想说要打倒共产党,我以后可能说也可能不说。今后还有几十年呢,不好说。你也别拿话激我。我也希望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
赵常青,这位89年因参加学潮被在秦城关押四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995在某高中教学期间报考北大社会发展所研究生,四十多名考生中排名第二,却因政审不过关不被录取。98年因参加813厂区人大代表竞选又被汉中中院以煽动颠覆罪判三年。2002年又因发文要求执政党停止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被西安中院以煽颠罪判五年。即便是这么一个悲情政治人物,他也并不彻底否定执政党,他说:(我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民主宪政,结束现在一党执政的体制制度。我确实反对一党独大,但是我并不反对民主宪政条件下共产党通过竞选后继续上台执政。
孙含会,作为科技公司的高管,在所有新公民案参与者中,他属于条件比较优越的,他认为将来要由全民直接选举国家元首和地方领导,各个地方实行高度自治,就像现在的台湾、香港。“我比较认同台湾的社会制度,我觉得台湾的制度也比较适合大陆,我坚信这是一种必然趋势。”
在所有人中,袁冬的政治见解是最激烈的,他认为:中国要兴旺发达“必须清除马列主义”,四项基本原则要全部废除。既然共产主义那么好,为什么那么多共产党的官员,这些大贪官把自己的子女都送到共产主义所宣传的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国家呢?所以我一直认为中华民国的“三民主义”是正义的真理,马列主义共产主义是邪恶的,只有推翻共产主义、马列主义才能建立民主政权,老百姓才能有好日子,我的目标就是建立自由、平等的民权国家。
警方对他的回答如获至宝,忙问:那你打算如何建立自由、平等的民权国家呢?
答:起点就是公示财产、杜绝贪官裸官,建立民权至上的国家。
问:你的思想从哪里来的?
答:我的思想就是我看的书上来的,从而总结得来的。
问:通过我们对你家的依法搜查,发现大量书籍不可能在书店买到,你怎么解释?
由于除许志永之外,新公民案其他人的民主宪政思想也只是停留在认识层面,而没有形成文字发表,而仅思想在现代社会显然不能定罪。加上许志永本人的民主宪政设想中并没有打倒推翻的内容,这就使得警方抓不到半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给新公民案定性的证据,那么警方费时费力地讯问这些人的政见又是为何?事实上,凡是熟悉中国罗织文化的人们对此都不会感到惊奇。早在一千多年前,唐人来俊臣所着的《罗织经》中就写到:事不至大,无以惊人;案不及众,功之匪显。上以求安,下以邀宠,其冤固有,未可免也。
新公民案的制造者明知许志永博士是一个温和理性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新公民运动完全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动公共政策变革的社会进步运动,但是,只要把许志永及其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渲染成危及执政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谋逆大罪,就不难获得更高层领导的首肯和背书,随之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政法委的协调和检方的支持,将这个案子做下去。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一个案件一旦披上政治案件的外衣,就具有了特殊的敏感性,即便依据事实和法律明显不能定案,现行司法体制对此也不具备必要的纠错能力。而只要把这个案子办下来,他们就能够以打掉危害国家政权的许志永“公民”非法组织为由去邀功领赏了。至于以刑事手段粗暴打压公民政治权利会造成多少隐患,这哪是这些治安官员关心的问题。
二、仓促起诉,违法审理,检法两家一错再错
正是由于警方对本案政治敏感性的渲染,导致检方自对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丁家喜、赵常青等人批捕之日起,就不敢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而只能与警方绑在一起,在错误的道路上亦步亦趋。作为许志永的辩护人,本人曾判断检方对这种明显的冤案,一定会用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机会,一定会给侦查机关出尽难题,一定要把这个案件依法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意见向高层汇报,让高层定夺。我曾设想,只要出现检方在诉与不诉问题上左右为难的局面,就有机会说服许博士也做适当的妥协,以此交换检方的不起诉。让我始料未及的是,本案2013年12月6日由警方移送到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后,一分院竟然在一周之内,在我连全案129本案卷都没复印完,并且明确通过案管办要求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公然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于不顾,不征求辩护人意见就将案件匆忙起诉到市一中院。
本人记得,在许博士被刑拘后不久,连作为政府喉舌的《环球时报》都提醒到:如何对待这些“对抗人士”,中国社会治理显然尚未找到成熟答案。一方面这些人扮演了比较新的社会角色,他们对一些具体事情的推动不都是负面的。但同时他们直接制造了对现行社会治理体系的破坏力,对长期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当局需要清楚,拘留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异见人士”都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事件,因此每一次拘留都应在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上无可挑剔,判决的量刑亦能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显然,在本案中,检方并未接受环球时报的忠告,作为法律人,他们非但无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更拙劣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下,他们却公然蔑视上述规定,将起诉书中白纸黑字认定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强行分拆,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市一中院,而将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分案起诉到海淀区法院。本案的全体律师随即对检方的违法分案起诉走进了投诉,并向法院申请将几个拆分的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却未得到法院的任何答覆。
2013年1月17日上午,在许博士案的庭前会议上,审判长问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有没有意见。我说: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许志永伙同王功权、丁家喜组织、策划、煽动了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教委门口的聚众扰乱事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许志永伙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组织、策划,并煽动了袁冬、张宝成、侯欣、李刚等人先后实施了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西单的一系列聚众扰乱事件。而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公然蔑视两高的规定,将同一个案件强行分拆为七八个案件,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一中院审理,把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起诉到海淀法院审理,这种人为的将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安排在两级法院分案处理的作法,导致一中院无论是诉讼进程还是诉讼结果上,都会对海淀法院形成不正当的干预,海法对丁家喜等人的宣判,只能等待一中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处理结果。假如海淀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丁家喜等人先行宣判无罪,海检又不抗诉,一中院对许志永和王功权又该如何宣判?如果一中院宣判两人有罪,就必然要要启动对丁家喜等人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海法和一中院都宣判各被告人有罪,二审过程中,一中院对丁家喜等人的二审判决,又要等待北京高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二审结果。以上任何一种做法,都在事实上打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扭曲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面对这么多的程序难题,检法两家只有纠正以前的错误,对所有被告人并案起诉,并案审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属于指定管辖案件,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分案起诉的,这和两高的解释不冲突。另外根据六部委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时可以合并审理,而不是必须合并审理。我们认为只要能保证司法公正,分案处理并无不当。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只是解决某个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而不能成为对同一案件分审级起诉的依据。如果法院不纠正这个拙劣的错误,本案就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笑料。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律师关心的管辖问题,对公正审理确实非常重要。上午的庭前会议结束,控辩双方回去各自审视一下己方观点,下午五点,继续开会,争取有个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下午的会议上,审判长却说,就管辖问题,他们也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应该说,我们也不是认为现在的做法没有问题。但是,不像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一样, 对管辖问题的不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劝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在坚持了。
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对检方的举证方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控方提供的证人名单中,68个证人(包括以证人身份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被告人)全部不出庭作证,我说只有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所有人证都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发现案件事实,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时就只能对警方制作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可我们凭什么相信警方的笔录呢?如果警方可信,岂不是连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存在必要了?更何况,根据辩护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本案的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时,通常只选择对被告不利的言词做笔录,很多证人证言明显与现场视频不符,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本案全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五位和许志永共同推动教育平权运动的学生家长也强烈要求出庭为许志永作证,他们都是最了解教育平权运动来龙去脉,最熟悉许志永在其中所起作用的,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但对我们的这些合理要求,审判长的答覆都是我无权答覆你。
因为辩方的所有要求一概得不到满足,我们只好向法院表明了许博士本人的态度,如果庭审不能公开公正,他将全程沉默,并要求辩护人也选择沉默。承办法官劝了我们半天,说你们不要把我们敌人,不要假设法官的最终处理就会不公正。审判长也说这个案子,指控的事实是存在的,核心就是怎么定性,分开审也好,合著审也好,不影响我们公正处理,请相信我们法院。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如果律师连程序正义都争不来,怎么能争来实体正义?有些道理大家都懂,在此我们就不想重复和坚持了,我们无力让法院纠正错误,但至少,我们还是有沉默的自由吧?
走出法庭,我和杨律师一致表示,在一个自称对程序错误没有救济管道的法庭上,保持沉默是律师唯一的选择,如果明知是配合他们对我们的当事人定罪而仍选择合作,就是对刑辩律师职业良知的侮辱。
本案2014年1月22日开庭时,因为许志永博士选择保持沉默,审判长宣布休庭五分钟,将他带到另一法庭专门做工作,希望他开口,但没有得到许博士的配合。后来又因两位辩护人都保持沉默,又休庭十分钟,劝我和杨金柱律师至少要辩上两句,我和杨律师都没有接受。在后来的庭审中,审判长也多次提醒许博士:法庭是保护你的权利的,希望你能珍惜自己的辩护权,对自己负责。但是,不论是许博士本人还是辩护人,我们都很明白,法院无非是希望以我们的辩护装点这起不公正的审判,我们又怎能相信一个连基本的程序正义都不遵守的法庭,又为何要去配合?因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全程保持了沉默,据说,此次庭审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沉默式辩护的历史。
本案于2014年1月26日宣判后,我于次日就会见了许博士,我们一致认为:仅从改变一审判决的角度,我们没有上诉的必要,因为一审判决显然是经过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层拍板的,在一审开庭时,北京市公检法三长傅政华、池强和慕平也在楼上的视频室全程观看了庭审,他们显然不会允许二审判决颠覆一审结果。但是,因为同属新公民案的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等人在海淀法院尚未一审开庭,如果许博士放弃上诉,则对新公民案就有了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了,丁家喜等人在下级法院就毫无辩护空间。因此我们决定上诉。
春节之后,我于2014年2月8号会见志永他,他告诉我,已经于2月3号在看守所内提出上诉,已经于2014年2月3号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门前组织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向特定国家机关正当表达诉求,寻求国家机关改变错误的政策。我们聚集的场所,是国家机关门前以及附近的人行便道,两者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只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不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公共道路上聚众,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只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同样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我们的行为,既未妨碍教育部和北京教委的正常办公,也没有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因此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朝阳公园、中关村以及西单广场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呼吁官员公开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控方在法庭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我们的行为侵犯了哪个具体市民、具体单位的正当权利,因此法院无权以抽象的社会秩序受到影响为由认定公民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三、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我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但是,法院不但将我们几个分案审理,更为恶劣的是硬将其他几位放到下级法院,这就彻底打破了两审终审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在我和辩护人提出强烈抗议后,一审审判长竟然说“虽然我们也不能说这样处理没问题,但检察院这么诉了,我们也只能这么审”。对于我的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在我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我和辩护人在庭审时只好保持沉默。
本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依法应该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但是,一审法院却提前安排不相干的人占据旁听席位,而不接受真正关注庭审的公民和媒体的旁听申请,这也导致本案的审理不是真正的公开审判,而是黑箱操作。
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在控方找不到一个北京市民指控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新公民运动妨碍,在控方找来的官方证人证言明显和相场录像不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在不进行任何说理的前提下认定我们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完全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判决。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歪曲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二审如不纠正,中国莫谈法治。
接下来的2月24日下午,我去北京高院和许博士的二审法官见了面,法官说本案2月10号已经二审立案了,问我作为辩护人对二审有什么要求?我说最起码的一点,我要求对博士的二审审理放在丁家喜等人的一审结束以后进行。理由是按一审判决的认定,博士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等人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你们在丁家喜等人在一审法庭上讲什么都等不及的情况下贸然对博士二审定案,就说明你们毫无查清事实的诚意,所以我要求等其他同案的一审结束,我查阅他们的庭审笔录后再对博士的二审发表辩护意见。
法官问你对一审判决有什么意见?我说程序问题就不重复了,实体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一审判决没有回答博士等人的街头请愿活动妨碍了谁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回答侵害了什么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谁的正常工作或生活,但控方没能找出一个市民出来指控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侵害了他们对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因此谈何妨碍公共场所秩序?二是本案中出面指控几次新公民活动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是当时出现场的警察,以及受警察控制的保安,如果法院接受这种证明方式,则警方以后有能力把任何官方不喜欢的人整成犯罪,中国就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警察国家,执政党高调宣布的废除劳教就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被更恶劣的警察专政取代,如此则包括北京高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取消,只保留公安机关包办侦控审得了。法官说二审案件你也清楚,可能开庭审,也可能书面审,一旦确定开庭方式我们会尽快通知你。法官最后问你们还有新证据提交吗?我说和博士一起参加教育平权的学生家长们看到一审判决后非常愤怒,他们认为官方拿教育说事给博士定罪是污蔑,是抹黑,是猪狗不如,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上周六他们四十多个学生家长找到我,强烈要求出庭为博士作证。这些人代表北京近八百万新移民,已及北京基础教育阶段百分之四十八的学生家长,希望你们慎重对待,这些人愿望都很单纯,没有什么政治动机,你们别把人都往对抗的路上逼。最后法官说你的证人出庭申请尽快提出来,另一律师确定后也请马上通知法院。
后来,志永的另一位辩护人刘书庆律师也向法院提出了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但是,4月2日,我和刘书庆律师分别接二审法官通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就不开庭审理了,希望你们在4月8号前提交辩护词。对此,本人毫不吃惊,二审不开庭,是我早就有预料的。一审开庭前几天,警方就出动大量警力对教育平权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严加控制,不允许他们出现在庭审现场,庭审和宣判当天,一中院周边全是警车、警察和便衣,从各地来声援的新公民案支持者和外媒记者均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可以不开庭,北京高院对早已内定的案件又怎么可能选择开庭审理?当然,二审结果也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已经确定了。
三、罔顾事实,指鹿为马,起诉书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与现场视频记录大相径庭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聚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在空间上对外开放、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一般民众日常性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场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第291条的说明,“‘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二是聚众行为必须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进而形成该公共区域内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失控的局面。三是行人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只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而一审判决认定的许志永组织、煽动、策划的五次所谓聚众扰序行为,无一符合上述特征。
其中2013年1月27日袁冬、李刚、张向忠、张宝成、孙含会等人在南阳公园南门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的行为,因为是发生在深冬,现场只有不到三十人,其中还包括朝阳分局严阵以待的四名警察和十几名保安共二十人,现场照片和录像足以证实,在空旷的朝阳公园南门外广场,区区三十人根本就微不足道,袁冬等人的行为未对任何游客和行人造成任何不便,也没有任何市民和游人对他们的行为报警和投诉。现场执法民警当时也不认为是什么大事,指示保安把他们手中的横幅抢走后,口头教育了几句就让几人离开了,即未传唤,更没有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2013年2月23日、24日丁家喜、袁冬、张宝成、齐月英等人在中关村广场、黄庄地铁站、北大东门、清华西门张打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时,甚至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的阻碍和破坏,更谈不上抗拒阻碍执法了。其中2月23号的举牌行动现场不到三十人旁观,因为天冷,整个活动进行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自行散去。2月24日,他们在黄庄地铁站的宣传活动最多吸引来64人围观(根据现场照片),而且全是在广场的一角,没有对附近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形成任何影响。在北大东门拉横幅时,没人围观,在清华西门,因为保安阻拦,袁冬和保安争执了两分钟即被劝开,现场录相显示未对周边秩序造成任何影响。但是,就是这两分钟的争执,在法庭上竟被公诉人作为指控袁冬等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据,公诉人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硬说保安就是刑法中规定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因为根据警方提供工作说明,清华保安是在青龙桥派出所的协调下负责清华西门外公安场所的治安,因此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我注意到,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出保安属于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理由时,连审判长脸上都露出惊讶的表情。但最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也认定了和保安争执就是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怜全国几百万保安兄弟,他们从来没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却在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中,获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中,横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的内容,并在横幅中画了个王八,意思是不敢公开财产,就是缩头龟。可以说,这种内容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语境中确实比较敏感,也是许志永一贯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公民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的行为,同样没有超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现前,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出现混乱,只是在警察上前抢夺袁冬的横幅和扩音器时,因为袁冬不愿停止演讲,双方发生争执,才引来更多的群众围观,现场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执法方式粗暴,并质问“人家讲得很好啊,为什么不让人讲下去”?根据当庭播放的广场监控录相,当时聚集的上百人,在广场上只是占据了很小的空间,根本没有妨碍广场上的任何人。但是,因为在和警察争执过程中,袁冬喊出了你们共产党不要把这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家花园,不要当成自己予取予夺的私人仓库的口号,致使当天成了整个新公民运动的转折点,并因此导致过去几次警方早已处置完毕的活动,也被指控为所谓“公民组织”的犯罪活动。
其中2012年7月5日的教育部请愿,是再单纯不过的公民合法维权行动。事情的起因是,在当年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媒体说全国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年内就要出台,副部长杜玉波更是信誓旦旦地说教育部的政策上半年就会出台,并要求各省市年底前出台具体方案。这无疑给为了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努力了三年的几万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带来了曙光在前的胜利希望。但是,在2012年6月28日,一百多名家长按惯例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到教育部信访室上访时,得到的回答却是教育部没出台相应政策,没听说有这样的政策。当时家长们非常不满,认为教育部领导出尔反尔,他们现场决定如果月底前就地高考政策不出台,大家下周四还来。可以说,如果不是教育部的信访部门态度蛮横、敷衍塞责,如果教育部能够重视家长的合理诉求,派出一个了解情况的官员向家长们解释部里的相关政策即将出台的事实,就不会有7.5事件。事实上,就在家长们到教育部请愿的7月5号当天,杜玉波副部长在外地调研时还对着记者公开讲,教育部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将很快正式公布。但是,教育部信访室的官僚们,却不愿费一星半点的口水,去满足代表了数十万家长的教育公平志愿者的知情权。尽管如此,请愿当天现场,这些受到高等教育的家长们,还是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他们在信访室没有获得任何答覆后,有秩序地来到教育部门前,分两排站门前在便道上,留出中间道路供行人通过。部分家长打出了袁贵仁下台、杜玉波骗子的条幅,但没有一个家长堵车堵门,没有影响教育部的工作秩序。没有任何一个北京市民举报家长们妨碍了自己的出行和生活,因此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当天虽然教育部保安报了警,警方也只是将其中两位家长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参加当天活动的近百名家长无一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在事件过去一年以后,当局却将这起事件指控为许志永组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何能够服人?
而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们在北京教委门前的请愿活动,既没打横幅,也没喊口号,家长们只是选出五个代表去教委信访室表达对北京市不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出台非户籍子女在京高考方案的不满,其他人都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静静地站立等候,到下午一点多,现场执法的警察把还在原地的四五十名家长带上车,拉到各自所在地的派出所处置。当天各派出所共做了三十八位家长的笔录,大家都说现场秩序挺好的,警察和家长们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没有发生冲突。事实上,尽管北京市公安局提前就为防止2.28请愿失控做了周密部署,当天调集了超过四百名警力,并要求做好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但因为当时现场秩序良好,所在地派出所甚至根本没有保存当天的现场监控录相,家长们拍摄的现场照片也显示,当天北京教委门口警察远远多过家长,现场秩序完全处在警方的控制之中,而海淀分局提供的出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录相中也没有出现教委门口秩序混乱的镜头。
上述五次所谓聚众扰序活动,经过警方大半年的侦查,至今未能找到一个北京市民或游客出来指控因许志永组织的新公民活动妨碍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己对公共场所的正当利用权利,未能找到一个商家指证影响了自己的商业活动,未能找到一个行人指控妨碍了自己的正常出行,既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欲加之罪,无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证人都是什么角色?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来作证,又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相,一审法院只好依靠言词证据对一个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出勤民警的证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员的作证笔录,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
关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交待得很清楚:2013年1月27日14时许,我所民警张云鹏、李振洋驾车巡逻到辖区朝阳公园南门时,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十几个发生争执,民警即下车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进行录像,后这些人离去。经向朝阳公园南门保安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民警赶到前有几人在广场上及马路对面张打横幅,内容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园方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后这些人自行离去。
根据上述工作说明,1月27日的宣传活动并未遭遇警察制止,几个张打横幅的人是在园方工作人员劝阻后自行离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号,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单演讲被刑拘4个月之后,麦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却于 8月7出具证言指出:1月27日当天我带李建刚等三名辅警人员现场巡逻,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五六人聚焦,即要求李建刚等上前制止,将男子胸前横幅摘下,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发公园门口秩序混乱。麦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刚的证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钟,把横幅夺了下来。
朝阳公园保安庞福新的证言是:现场大约有二三十人聚焦。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横幅夺走了。
朝阳公安保安队长刘秉文也给出证言说:“我认为该男子打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了公园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员聚焦,给公园正常秩序的维护造成了极大危害,给前来公园游玩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他们的行为确实很恶劣”。至此,警方已经“成功”地在案卷中塞进了朝阳公园事件现场秩序混乱的“证据”。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半个多月以后,警方又找朝阳分局民警秦东冉补了以下证据: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当时穿便装,但对袁冬亮明了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阳分局民警张淼也作证: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执法而抗拒的证据。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几个要件,在控方的逻辑体系中看似已经完全具备了。但是,这都是些什么“证据”?在一个市局成立项目组办理的敏感案件中,如果仅凭分局民警的证言就能认定一个公民有罪,中国究竟是法治国家,还是警察国家?几个民民警事后补录的证言和麦子店派出所事发当天的工作说明直接冲突,法院为何硬要采信事发几个月以后的证据?更何况这些在不同时间收集的证据,相互之间也有矛盾!
2013年2月23、24日发生在中关村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中,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现场执法,只是24号下午在清华西门张打横幅时和清华保安发生了不长一段时间的争执,对此,清华西门保安张凯强的证言是:2月24日下午4点50左右,霍国厅、杨文在西门巡逻发现有人进行打横幅活动,就用对讲机向值班室进行了报告,我接到报告后就带着赵振、王乔江、翟磊出来进行阻止。那些人不听劝阻,还和我们说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我们管不着他们。问:后来呢?答:我们让他们别打了,他们不听,我们就上去抢下来一个横幅和一张传单,并向青龙桥派出所报了警,他们看我们人多抢不过我们,就收起东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杨文的证言是:当时我在清华大学西门站岗,这时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他们手持横幅在清华大学西门外,横幅的内容大概是“财产公开是正路,拒绝公开是邪路”。后来,经我们上前劝阻,对方刚开始不同意,然后经协调对方就散了。根据两位元保安的证言,可以说,当天在清华西门,并未出现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双方也未发生激烈冲突。
2013年3月31日西单演讲,西单广场保洁员张素芹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我正在西单文化广场上搞清洁,看到在广场正中央的周围有许多人围观,中间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站在那一边比划一边在说什么,还有四个人打出两个横幅,我距离比较远,看不清楚上面写的什么内容,就看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没多一会,来了一辆警车,有民警从车上下来,后来又来了两辆警车,因为周围的人太多,我在远处看不见里面的情况了,后来民警带着几个人上了警车就开走了,周围人群也慢慢地散开了。问:当时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数十人吧,没一会就聚满了主席台周围。问:当时聚集的人群都是什么人?答:都是路过文化广场的行人,平时文化广场的人就很多,今天是周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横幅,就都拥过去看热闹,也有用手机拍照的。问:这些打横幅的人是多久后被民警带走的?答:大概前后有十多分钟的时间吧。
西单大街管委会保安队长康永强的证言是:我听完保安员汇报后便同他一起来到西单文化广场北侧大看台处,看到有四个男子一前一后打横幅,有一个男子戴着耳机在大声演讲,我看到后面那个横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样,便上前制止,让他们先收起来,他们不收,这时从台下上来一个女子手里拿着相机拍照并阻拦我。警察问:当时现场围观有多少人?答:大约50-60人左右。我进行制止受到阻拦,便给西单大街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以后,我便协助民警将他们请上车,带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龙的证言是:民警到现场后,出示工作证,让演讲的男子及打横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这3名男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话,还打横幅、演讲,造成几十人围观,本来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拥堵,还有多人进行拍照,使现场十分混乱,后经过多名警察的劝说约10分钟,才被民警带到警车上离开,后约5分钟围观群众才离开,使现场恢复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证言是:不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协助警察一起收横幅,他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不听劝告,极力反抗,当时已经引起近百人聚集围观,堵塞了广场的行人通道,我在协助民警处理这件事的同时,被演讲的那个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两下,并用右脚踢了我的两条腿。后来我们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将他们带上警车,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他们还在反抗不配合。问:请讲一下这件事你看到的场面或影响?答:因为他们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阶地方,人员流通量大,由于他们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聚集围观,最后将近有百人堵塞在那里,造成人行通道无法通行,行人无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带离他们时,他们极力反抗致使当时场面混乱。
经过几个保安的层层加码,至此,西单演讲从造成现场混乱到阻碍警察执法两个特征都具备了。但警方还嫌不够,又找来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芦庆罡作证,问:当时现场的秩序怎么样?答:很混乱,因为西单文化广场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们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围观,我们到现场时已经有200人左右围观了,后来又陆续来了好多围观的,我估计最多的时候应该有300到400人在旁围观,因为围观人员特别集中,已经把那个台阶左右的路都堵死了,无法正常通行了,同时围观群众有好多拿着相机手机在拍照。另两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镇也证明现场大约有300人围观,秩序十分混乱。
上述几份证言,就是控方证实3.31西单演讲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并阻碍警察执法的“证据”,我十分钦佩控方有胆量把这些证据和现场录相一起拿出来,因为现场视频很清楚地表明:在警察到来前,袁冬的演讲,张宝成、马新立的张打横幅并未吸引多人围观者,台阶周边的人行通道上空无一人,是警察到现场后的粗暴执法方式引来不少人围观,但这些人都是看热闹的,他们的目的是就旁观,因此不存在被妨碍的问题。围观者人数最多时,大约也就聚拢了上百人,周边人行通道上确实三三两两有人前来围观,但并未造成通道拥堵和通行不便。现场录相中没有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等人攻击警察和保安的镜头,倒是不断有围观者指责警察的处理方式。即便真如出勤民警说的,现场有三百人,在西单广场上也是微不足道。西单广场经常有商业活动,动辄上数千人,也从未听说哪个商家扰乱了广场秩序,几个公民进行反腐败演讲,又谈何扰乱公共秩序?
2012年7月5日发生的教育部门前的请愿活动,警方出具的证据就更能清晰地反映出公安和保安之间是怎么亲密合作罗织罪证的。
关于当天的情况,教育部保安孙群的证词是:2012年7月5日9时许,当时我正在教育部北门执勤,有上访人员在北门慢慢聚焦准备上访,到了13时许,我们和公安人员就劝阻上访人员离开,不要在教育部正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有很多上访人员不听劝阻,有的上访人员从包里拿出了横幅,有的人则站在门口大骂,还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公安人员没收了上访人员手手举的横幅。并将闹事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警察)问: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两名女子都干什么了?答:在教育部北门辱骂我们和领导。问:她们是如何辱骂的?答:她们说“你们这些臭保安在这管什么用?快让领导出来解决问题”。问:这两个人是怎么闹事的?答:就是辱骂我们,还说袁贵仁出来,杜玉波是骗子,其他话语不堪入耳。问:你说一下孟凡玲、邵玲玲的体貌特征?答:孟凡玲,38岁左右,身高1.60米,50公斤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粉色上衣,下身黑色短裤,黑色鞋子,外地人。邵玲玲,37岁左右,身高1.65米,55公斤左右,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灰色裤子,穿花鞋。
在此,孙群展现出了一个保安超人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居然能清楚地说出孟凡玲和邵玲玲两人详细的身高、体重、衣着,并且和当天警察对孟、邵两人的询问笔录一模一样。
警方又问:今天在教育部北门前聚集了多少人?答:60人左右。问:这些上访人员在教育部门前上访产生了什么影响?答:影响了教育部北门前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教育部的领导进行谩骂,严重损坏了教育部及领导的形象。
另一名保安王彦军的证词是:2012年7月5日9时许,我在教育部北门前执勤。教育部信访处陆续来了一些上访人员,反映外地学生不能参加在京高考的问题。一直到13时许,这些上访人员一起到了教育部北门前,在门前聚集。我们保安和公安人员就劝阻他们离开,不要在教育部正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但这些上访人员全都不听,并且从包里拿出了横幅,这些人手手举横幅,站在门口大骂,骂人的语言不堪入耳。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民警没收了上访人员手举的横幅。并将骂声最大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问:这两个人你认识吗?答:认识,每次上访都是她们骂是声音最大。问:你说一下孟凡玲、邵玲玲的体貌特征?答:孟凡玲,38岁左右,身高1.60米,50公斤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粉色上衣,下身黑色短裤,黑色鞋子,外地人。邵玲玲,37岁左右,身高1.65米,55公斤左右,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灰色裤子,穿花鞋。保安后鲜春的证言中,也有“孟凡玲,38岁左右,身高1.60米,50公斤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粉色上衣,下身黑色短裤,黑色鞋子,外地人。邵玲玲,37岁左右,身高1.65米,55公斤左右,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灰色裤子,穿带花鞋。”两人的证词再次表明教育部的保安记忆超常,作证方式异于常人,并且高度标准化。但是,尽管他们的保安队长声称当天做了录像,他们却始终没有把家长们骂人的证据拿出来。
除上述保安外,教育部所在辖区的二龙路派出所民警费景月也出具了如下证言:2012年7月5日8时许,我们按照分局统一部署到教育部北门执勤,防止非京籍考生家长闹事。9时许,一百多名家长先后来到教育部,他们先是去教育部信访办反映诉求,直到中午才离开信访办。13时许,五十多名上访家长聚集在教育部北门东侧滞留不走,这时有多名家长拿出横幅并且高喊口号要求教育部领导下台,现场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治安支队民警见状及时上前制止拉横幅人员,有很多上访人员不听劝阻,并且阻挠民警执法,随后我们将带着闹事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问:13时许在教育部聚集了多少人?答:五六十人。问:把现场处置情况说一下?答:13时许,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突然高喊口号,治安支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我们负责协助处置周边突发情况,其中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机拍照准备上传网络,并且对处置民警破口大骂,对周边秩序造成很坏影响,随后还有一名穿粉色衣服女子也带头闹事,民警一起将两人带回派出所。
另一名民警成峰的证言是:13时许,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突然打起横幅并且高喊口号,治安支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我们负责协助处置周边突发情况,其中有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机拍照,并有辱骂民警行为,我们为了防止她将照片上传网络,就将她和另一名粉色衣服带头闹事女子一起带回派出所。
即便是完全依据上述保安和公安的证言,也不难看出,7.5事件中没有家长堵门堵车,没有影响交通秩序,没有妨碍市民的正常生活,指控家长在辱骂教育部领导,且骂得不堪入耳,通过现场视频可以发现完全是污蔑,被指控带头闹事的孟凡玲和邵玲玲之所以被带到二龙路派出所做笔录,也无非是因为邵玲玲在现场拍照,而警察担心她将照片传上网,以此作为指控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证,显然荒唐至极。
对2.228事件,北京市教委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向警方出具了《关于我市部分随迁子女家长2月28日到市教委上方情况的说明》:
2013年2月28日9时起,陆续有90余人来到市教委办公地北京奥运大厦南门聚集。11时40分左右,陈帆、梁双才、方淼等6名随迁子女家长从聚集人员中来到市教委信访室,其余人员仍在市教委南门聚集,个别人甚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在北京奥运大厦办公的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
随后,陈帆、梁双才、方淼等人向接访人员提出“我市随迁子女在京高考正式方案将何时出台”,“该方案出台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并递交一份有33人签名的《致市教委的“请愿书”》,要求市教委废止已出台的高考政策。13时40分左右,仍有40余人坚持在市教委南门处聚集,并造成四环辅路拥堵。经民警反复劝说无效后,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带离。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也于2013年11月14日出具《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在市教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情况说明》:
2013年2月28日,我市部分非京籍学生家长准备到北京市教委聚集,根据市治安总队工作部署,我分局安排118名警力于2月28日早7时,到位于北四环奥运大厦的北京市教委进行上勤。
2月28日上午9时许,陆续有部分非京籍家长到达北京市教委南门。现场民警立即对该些人等进行化解,到中午11时左右,来访人员达到90余人。由于该等非京籍家长们的聚集造成市教委门口人行横道拥堵及出入车辆的不便。经民警劝阻,非京籍家长选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员接洽,其余被有序疏导到外围并进行谈话劝阻。14时许,按照市局领导指示精神,将不听劝阻不愿离开的56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劝上处置分流车,送至处置分流点开展核录审查。后由市局协调各分县局将各自辖区内非京籍学生家长接回,进行进一步审查、教育训诫后,予以释放。
很显然,作为涉事单位的北京市教委和现场处置单位的海淀分局出具上述证言,不但其客观性让人生疑,而且,不是由了解情况的自然人陈述而是以单位加盖公章的方式出具证言,在证据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证据形式下,谁来出庭接受质证,一旦被证明是伪造,谁又来承担伪证罪的责任?事实上,控方在举出这种证据的同时,也就没打算给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机会,所以,对我们提出的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庭的申请,一审法院干脆置之不理。
当然,项目组也清楚单纯靠上述两份单位的情况说明给2.28事件定性太难看,但苦于找不到市民和其他单位出面作证,而现场视频中又没有秩序混乱的镜头,于是警方又找来当天出现场的海淀分局治安支队两名警察作证,其中杨玉明的证词是:他们就是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站着,造成了便道上的拥堵,由于人数较多,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减速行驶,看这里发生的情况。张泽潮的证词是:根据现场领导指挥,我们开始对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员进行疏导,但那些人不听劝阻,还是聚集在市教委南门便道上。上午11时的时候,人数一度达到90余人。由于他们一直站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造成了便道拥堵,同时也造成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行驶缓慢起来。
区区几十名家长站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怎么可能造成北四环辅路的拥堵?即使造成了交通拥堵,也应该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并应该有交通参与人的证言和交通混乱的视频。事实上,警方在事发的当天并没有认定2.28是多么严重的事件,因此他们也没有注意采集现场录像,直到许志永被刑拘后,为了给他罗织罪名,2013年9月29日3.31项目组民警刘浩春、马明就2.28教委南门聚众扰序案去东升派出所调取教委南门的监控录像,派出所答覆监控视频只能保存一个月,当日录像已无法查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