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逮捕了维权律师浦志强在批捕前的一段时间,浦案消息滴水不漏,致使外界猜测纷纷。批捕决定一公布,许多人反而暂时松了口气,因为两项罪名较轻,且均难成立。

其中”寻衅滋事”的起因应为他在六月”敏感”期间参加的一个家庭聚会。他正是在参加聚会之后,和其他几位参与人同时被拘留。家庭聚会竟能构成”寻衅滋事”,应该是这个国家有史以来第一回。唯一可能”寻衅”的行为是有人把一张打着横幅的聚会合影放到网上,但是似乎谁也没有看到这张合影”滋”了什么事。以”寻衅滋事”为名拘留聚会者,显然违法。

敏感日子,政府紧张可以理解,但是因一时紧张而让”寻衅滋事”变成可被随意用来构陷公民的口袋罪,无疑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更何况敏感日一过,徐友渔、郝建等会议组织者和参与者陆续”取保候审”,可见”寻衅滋事”并不成立。

当然,批捕通知还留了个尾巴:”对浦志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在此后几个月,北京警方加大调查力度,也许能查出点什么问题。用显微镜观察,明星脸上也有斑孔。如果浦志强被查出问题,难道不该抓吗?逮捕公告发布在网上,已有人这么问。当然该抓,问题是怎么抓法。

人无完人,哪个国家的律师都可能犯法,但是如何抓人则是区别法治国家和人治国家的试金石。一个法治国家会不会先把人抓起来,安两个不成立的罪名,然后再慢慢调查、找更合适的”罪名”?如果这么做,当然就不是法治国家,而是警察国家、流氓国家。法治国家要依法办事,抓人要有正当的目的和程序。《刑法》规定了37天侦查期限,在这期间必须发现足够的证据表明罪名成立,否则就得放人。如果可以安个不成立的罪名,再留条后路,加上”涉嫌其他犯罪事实”,那么其实也没有必要找前面的罪名,索性以”涉嫌其他犯罪”抓人好了;抓谁都行,然后慢慢”进一步侦查”。有人甚至开玩笑说,反正《刑法》有四五百个罪名,一条条查过来就足够把人关在看守所里几十年。

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罪名,而硬要把人关起来”进一步侦查”,那么原来的罪名就成了”欲加之罪”,而这种方式的”依法逮捕”只是高度人治化的选择性执法。最后即便确实查出来什么”其他犯罪事实”,政府于是理所当然适用刑法,看起来严格依法办事,但其实从一开始就背离了法治的初衷,因为政府的真实目的并非是为了调查那个”犯罪事实”,而是要找个罪名安在被告头上。政府行为的目的不当,即构成典型的”公权滥用”。

这次为什么轮到浦志强?理由并不难猜。浦是著名维权律师,从《中国农民调查》的”名誉侵权”案到河南农民”诽谤”案, 从唐慧劳教案到重庆任建宇劳教案,他一直冲在国内维权的第一线,也是”死磕派”律师的代表人物,得罪公权之处在所难免。如果”死磕”超越了法律边界,固然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但是政府必须就事论事,而不能罗织其它罪名来惩罚合法维权。这样的行为貌似合法,其实只是目的不正的公权滥用。

事实上,浦志强显然不是惟一受到拘捕的维权律师。河南律师常伯阳曾发起毒奶粉受害儿童志愿律师团,并多次为未成年人、农民工、艾滋病人等弱势群体代理维权案件,却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而被传唤,并随后转为刑拘。数名律师前往郑州并依法申请会见,却被警方拒绝。只是在集体强烈抗议下,律师们的合理要求才得到满足。维权律师似乎已被各地认定为”麻烦制造者”,随时都可能因为”寻衅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而失去人身自由。他们的执业权利也随时会受到限制乃至剥夺。湖北律师张科科在当地律协门前举行”绝食抗议”,才通过了年检手续。律师基本自由屡屡受限,显然不是中国法治的福音。
毋庸置疑,法治国家不能没有律师。这个道理和小学生讲都能懂。近30年来,中国律师成长迅速,律师队伍难免良莠不齐,但总的说来,律师群体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健康的一支力量,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希望。从废除收容遣送到废除劳教制度,中国近年来的制度进步离不开律师的努力推动。在司法不独立、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尤其需要浦志强、常伯阳这样有勇气、有担当的”死磕”律师,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所有律师都在公权面前唯唯诺诺,那么律师群体与其说是法律的守护人,不如说是不公体制的维护者。“死磕”律师强硬维权,必然和公权发生冲撞;如果公权力以”寻衅滋事”等名义把他们统统关起来,或以种种手段阻扰他们合法执业,那么律师群体的存在也就徒具形式,而中国法治将不可避免发生倒退。

对于当代中国来说,一个没有律师的年代是何其遥远而模糊。记得1980年,我作为大一学生在教室里观看”四人帮”公审,却全然不知还有张思之大律师在为”四人帮”成员辩护。我们愿意回到那个时代吗?回得去吗──1976,还是1966,或是1957?

(本文作者张千帆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个人法律博客:http://const123.fyfz.cn/blog/const123/。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