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真是依法治国,那么就应该无条件的法律至上,因为法律高于一切思想主义。法律不听任何个人、任何政党的话,一切指示、批示,在法官眼里都只是一纸空文,甚至是废话。法律有它的自身规律。大卫•休谟两百多年前就认为:法律先于国家,也就是先有法律后有国家。政府可来回地变更,法律却不会轻易更改。民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们只关心一般规则,而不关心政府的特殊目标。
 
新华社六月十五日电,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中央决定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试点司法改革,近日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新闻中告诉我们:“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你看这不是说得挺好吗?

可谁都知道,现代人类社会的“司法规律”,是法律一旦制定后,与坚持什么党的领导、坚持什么主义的方向无关。只要法律条文公平公正,那么,一项法律执行的好坏就在法官了。我们不能说一个案子判得不够公平公正,甚至判错了,除了法官之外还有是谁领导的问题,还有因为没有坚持某个主义的方向问题。这在真正的民主国家,简直是笑谈。不管哪一个国家这样说,也都正说明这个国家不是依法治国。现在世界上包括我们这种国家在内,已经没有几个国家勇于承认自己是不民主国家,但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骗不了世人。也就是说,时至今日,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地球人都知道。

如果“司法规律”真有什么党派领导的问题,真有坚持什么主义的方向问题,只能说明法官之外的什么人、什么主义干预了法官判案。这本身就不符合现代法律常识,甚至可以说就是违法的。

法官执行的只是法律意志,不是任何个人、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任何思想主义的意志,同样也不是法官自己的意志。如果非要打一个比喻,这就好比如果遇到一个争论“四七二十八还是四七二十七”的案子,那么,任何法官来审判这个案子,都只能根据乘法口诀,不需要也不能有任何人的意志起作用,否则,这个案子就极有可能错判。

经济学家、思想家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第十一章•法治的起源”中大量引用了这方面的经典意见。比如他在书中引有法学家萨维尼一小段话:“法律是一种准则,这种准则确定了每个人安全和自由在其中生存活动的不可分割的边界线。”再比如:“规则不是来自上司或针对某一特定个人的暂时的、突如其来的命令,而是经久不变的、始终如一的、普遍的东西。”又比如,“进行统治的不是人,而是法律”,是“因为准则是在不了解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

只要有了好的而又经久不变的法律条文,我们强调的就只有法官的责任。只要是一个称职的法官,又没有外来干涉,他就一定会公平公正地按照法律判案,不掺杂法律之外任何人任何思想主义的意志。据本人所知,美国一些大法官受世人尊敬程度绝不亚于美国总统。

现代社会只有公平公正的法律抑或极少数国家制定的某些恶法,而没有资本主义法律,也没有社会主义法律,更没有我们现在有些人凭空制造出的一种什么“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毛泽东时代中国讲无产阶级专政,讲阶级斗争,只能说明当时的中国就是一个独裁国家,与大独裁者毛泽东所说的“人民民主”毫不沾边。别看我们一直叫“人民法院”,那“人民”二字其实就是毛泽东本人,因为在偌大一个中国,只有毛泽东可以代表“人民”,所以中国当年的人民法院事实上也就等于是“毛泽东法院”。

如今一边声称要搞司法改革,一边却又要“坚持党的领导”,强调自己的“特色主义”,这样做,只会把中国的司法改革引入歧途。一个案子如果判的不公,在西方民主社会,首先就要考虑法官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不是有问题,其次考虑法官这个人有没有问题,而在中国,人们想的更多的却是法律背后的问题。这与中国人办事总想找熟人是一个道理。中国人不相信秩序规则,进而不相信法律,于是,我们也就弄出了像现在这样一个无穷混乱的社会。

诚然,在像我们这种不民主的国家,司法(制度)自然应该改革,自然需要“完善和发展”,但不能仍然强调要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坚持特色社会主义,这本身就与“司法规律”背道而驰。我们有些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指导思想”,说白了,非但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而且正说明有些人仍害怕中国的法律姓社还是姓资,始终没有走出大半个世纪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说到底,还是害怕中国的司法“不听党的话”了。

可这只能说中国的所谓司法改革,始终没有真正走上司法独立的正确道路上来,始终与现代司法制度、司法规律相拧相悖。中国搞司法改革,给世人的感觉,顶多不过就是希望少出几个冤假错案,有利于中国社会稳定而已,并无意于让中国的司法真正按照像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熟的司法“那一套”运作。这不是司法改革的正路。这个星球上一些司法制度成熟的国家没有我们这么搞的。

法律,除了维护公平公正,不维护任何个人、任何集体、任何党派,也不维护任何思想主义,包括中国的什么“特色主义”,不论这个主义的方向正确与否。时至今日,我们不能说资本主义国家的那些大法官,他们在判案时还要考虑他们维护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平公正还是资本主义的公平公正,他们也不可能考虑一个人“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是因为他们批判了资本主义或者宣传了社会主义,他们的法律中不可能有这种条文。民主国家制定法律的人们一定懂得,法律只要还是政治的,还需要政府或政党领导,还宣称是某种包括特色思想主义的,甚至只要还沾有这些方面的“气味”,法律的公平公正就一定会大打折扣,甚至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公正,依法治国也就是一句空话。还需要补一句的是,如果认起真来,不论是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抑或法官们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公正的案件判决,这才是真正的“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因为在现代社会,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这是由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社会司法不能公平公正,这个社会的人们也就只能“哭天”。

遗憾的是中国那些“说了算”的人始终认识不到这一点。现在中央在大陆6省搞司法改革试点,据说关键点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那么什么是深层次问题,恐怕地球人都知道,恰恰就是中国的司法没能真正独立。法官判决有些案子往往要受到各种有形无形的干扰,尤其是来自管着他们的领导官员的干扰,这就造成法官首先在思想上想的不是如何才能更加公平公正,而是要考虑这个案子依法公平公正判决之后会产生什么后果——判决虽然有失公平公正但如果符合“多种需要”尤其符合“政治需要”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样的问题不解决,不论坚持什么人的领导,坚持什么特色主义,对真正的司法改革都无济于事。

所以说,果真是依法治国,那么就应该无条件的法律至上,因为法律高于一切思想主义。法律不听任何个人、任何政党的话,一切指示、批示,在法官眼里都只是一纸空文,甚至是废话。法律有它的自身规律。大卫•休谟两百多年前就认为:法律先于国家,也就是先有法律后有国家。政府可来回地变更,法律却不会轻易更改。民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们只关心一般规则,而不关心政府的特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