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公开处置了几个曾经位高权重的高级官员,包括曾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徐才厚和曾任江西省委书记和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苏荣,对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公开处置也似呼之欲出,显然,这才是两年来国内外各界人士关注和期待已久的真正“大老虎”。
国内外舆论开始相信中纪委此轮反腐将在反腐的范围、规模和力度上超越过去三十多年中的任何时期。在支持打倒更多“老虎”的一片叫好声中,更多的却是持怀疑、不信任或继续观望态度的网民。
为什么在最高领导人赋予反腐“尚方宝剑”且权威机构公布处置的速度(平均达到每周两位厅局级以上官员)明显加快的当下,依然会有上千万网民持怀疑、不信任或观望之态度呢?
无论高官还是平民,大家对中国的前途和未来都没有较为确定的预期。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不安全感:那些缺乏强有力靠山的贪腐官员人人自危,少数有靠山的也要看看势头如何,不敢在风头上贸然行事。中下层贪腐官员感觉前景不明朗,有些可能选择金盆洗手,希望立地成佛;有些则怀有侥幸的赌徒心理,认为若真被抓到就算自己倒霉,“抓不到就算老子赚了”。
鉴于公开的批评言论受到党国体制下维稳机制[此处我的理解是您对中国的政治体制的判断为党国体制。如果单说“党国”二字,因为大众语汇中常指代40年代的国民党,所以我的建议是改成“党国体制下维稳机制的严格监控”]的严格监控,网民只能短暂地、局部地、迂回式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从网络社交媒体、手机微信群的有限表达空间中,依然能够发现:如今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整个体制系统性腐败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与社会堕化乃至强烈的仇视与报复心理。有关反腐败的打击对象,网民的说法是“无官不贪”,“把所有官员排成队,隔一个枪毙一个也不冤枉”,“真正的‘大老虎’大都集中在中南海”,这些民间说法反映出大家对党内或体制内反腐败整体上已经失去信心。
对于反腐败的举措,大家更相信体制外监督的有效性,比如通过媒体和网民的公开揭露、报道和批评,注定会比以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更为有效和更具震慑力。近年来已有大量通过分散的网民爆料、迅捷和广泛的网络传播,来披露腐败官员的贪腐事实并最终得到官方处置的案例。
问题是官方并不认同和支持此类来自民间且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反腐形式,明明知道同级纪委对同级党政主官的监督事实上是乏力或无效的,却宁愿长期维持这样的无效格局。即便高一级纪委是对下一级官员的查处,也是异常艰难或劳而无功的。原因在于下一级官员往往是上一级官员亲手提拔的亲信和心腹,高一级官员怎能坐视和容忍同级纪委系统对自己的嫡系进行反腐清洗?
有传言称,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权倾一时的政法委系统将会重塑权力格局,纪委系统和司法系统都将直接受命于中央决策权威机构(目前权力最为集中的机构就是国家安全委员会,但此机构的工作重点似乎不是针对党内腐败,而更为集中于“维稳”工作),但迄今为止尚未看到更为清晰的权力分工架构。
有关打老虎的具体举措,我也有若干疑问:比如贪腐大案中查封的大量资产、现金和实物(其中包括大量消费品)应该如何处置?且是否能够及时向公众公布?查处腐败大案的大致流程以及腐败事实细节可否向公众开放查询?查处腐败官员的基本判定标准和识别方式可否向公众公开?有无让本人及其家属进行申辩或聘请律师的机会?
长期的经验事实告诉我们:依靠党内或体制内的反腐举措,无法根治腐败且难以持久进行。反腐不应以运动的方式进行,也不应是“有选择的反腐”(即没有统一的查处和惩治标准,因人而异,由掌控权力者的个人好恶和主观情绪来主导办案),许多人把选择性反腐看作是清洗政治异己或竞争性帮派力量的有效手段。这种以权斗为实质内容的反腐,虽然客观上惩治了部分贪腐官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贪腐成风的大氛围。对于这种性质的反腐,老百姓甚至会较为反感,因为打倒了一只已经被贪腐养肥的大老虎,却要换上一只饿虎,贪腐的胃口可能会更大,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就会越重。“既然都是贪官,换谁都一样还不如不换,老百姓养不起轮班倒的无数饿虎”。
当前较为普遍的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反腐行为依然体现出“人治”理念,而非“法治”理念。是“权力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的真实表现。近二十年来在党内实施的针对处级以上官员进行的所谓“双规”(即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向组织上交待自己的问题,简称为“双规”。[同上]近年来又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双定”的做法,其形式基本类似于“双规”,只是“双定”的查处对象是没有党政职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实是公然践踏法律的做法。
“双规”的实质是规避正常的法律程序,是担任一定级别职务的官员避免直接的司法侦查和法律程序,避免公众的关注与监督,在实践中有可能造成具有靠山或后台者得到紧急救助、干预查处过程的有害结果。这也是官员不能与庶民同罪和“刑不上大夫”之特权理念的具体体现。
因此,即便在无法实现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当下阶段,我也希望能尽快废除“双规”、“双定”等强制剥夺个人基本权利的非法讯问过程,回归正常的司法侦查与讯问程序。
早在14年前,我就曾发表过 “反腐败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文献的对比分析着重指出: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当某种腐败现象在某些地区或组织机构中相当盛行时,采用常规性惩治腐败的措施往往是成本巨大、效力甚微的。
当整体制度环境并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法律和法规无法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发挥真正的效用。道德的唤醒虽然有可能出现,但往往不是自然发生的,也不大可能通过宣传运动或者政府官员、公共组织领导人的自我监督设计机制而实现。
假如一个社会无法成批地生产和培养出永不被腐蚀的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就应当培育竞争环境,改变激励机制,提高透明度,让腐败者下课。简而言之,就是修补漏洞或者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性变革可能更具有长期效力,反腐败的社会总成本也将大大低于在制度环境不变情况下,把以权谋私的个人作为主要打击对象的那种治标而不治本的做法。因为受经济理性的驱动,任何拥有垄断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在不受任何实质性约束且监督和调查成本相当昂贵的情况下,都有发生结党营私、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的内在驱动力。
如何让反腐举措摆脱急风暴雨的运动模式,而使之在制度化、公开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得到持久的保障,是最高决策者和所有反腐部门应当思考的重大问题。再者,制度性、系统性的腐败显然是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或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而绝不是个人私德问题。
因为无论哪个好人都有可能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在强烈的诱惑下,在计算了受到惩治的风险概率和成本之后,都有可能出现个人失控的贪腐后果。个人的道德水准也经常受到同僚和氛围乃至环境压力的影响,有许多人正是在贪腐的环境和氛围中被逐渐“同化”的,因此不能寄希望于所谓“道德自律”,更不能指望党化宣传教育。
归根结底,没有根本制度性举措的反腐,是不可依赖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倘若某一党派或国家权力机构试图绕过制度性反腐举措,实施运动式的权宜性反腐,从长远来看,是注定要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