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无小事”,这是我刚从事新闻工作时,被反覆教导的话。这也是中共政治文化灌输给我们的东西:效忠於党,效忠於国家,就包含着应该为党和国家保守秘密。保守秘密之所以必要,乃是因为“西方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

尽管意识形态宣传已经破产,但是“泄漏国家秘密”这种罪名,仍然让很多记者不寒而栗,因为他们自己仍然相信这是耻辱行为。因此,当刘晓波犯下“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很多国人心目中成为英雄之时,资深记者高瑜被控“泄漏国家秘密”仍然具有污名效果。她被控所犯的罪名,无非是透露给境外媒体一份党的半公开文件。作为中共意识形态变化的一份重要文件,高瑜女士本来应该因为这个新闻获得大奖。

目前,中共正将此恐吓进一步扩大。7月8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并於7月9日以该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方式对新规定进行解释和强调.其核心内容就是所谓要建立新闻机构的保密机制。

要保什么秘呢?新规定强调两个方面,一是禁止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帐号或个人账号等社交媒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二是禁止新闻从业人员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新闻从业人员如果违反该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追究其民事责任,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正如国内媒体人所质疑的那样,“『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个什么玩艺?”“新闻记者只採访、发布已经公开的信息吗?已经公开的信息,人人都知道了,还是新闻吗?”这种不顾新闻基本概念的做法,自然是荒唐至极.

再说,即便按照中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不是国家秘密也应该符合“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有些机构滥用权力,将任何文件都盖上秘密印章,侵犯着民众应有的知情权,曾引起舆论反弹。今年3月生效的《保密法实施条例》,不得不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但是,这种辩解还不能完全揭示这个规定对媒体本质的歪曲。媒体获悉“真正的国家秘密”,应该怎么做呢?那也要看报道它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而不是所谓“党和国家的利益”。只要不会引起“明显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就应该公诸於众。

遗憾的是,很少中国媒体人知道《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曾在越战期间公然刊登国防部军事机密,也很少人能理解《华盛顿邮报》和《卫报美国》因报道斯诺登泄密事件,获得2013年度普利策新闻奖中分量最重的公共服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