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曾有过短暂的和平建国的曙光。当年10月毛泽东亲率中共代表团到重庆跟国民党谈判,谈判的成果为《会谈纪要》,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双十协定》。该协定决议成立一个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盟、青年党以及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共38人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全面商讨和平建国问题。1946年一月,政协经过22天的会议,做出了五项决议,分别是和平建国纲领、关于改组政府的协定、关于整编军队的协定、关于国民大会的决议以及关于宪法草案的决议。中共对这几项决议非常乐意接受,并且中共已经开始准备要参加联合政府。

但可惜的是,由于国共双方互不信任,最终到46年底,双方正式翻脸,打起全面内战,结果是胜利的一方在中国建立了更加严厉的党治,以至于民主至今在中国还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根据中共的宣传,内战的原因是因为国民党破坏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尤其是单方面决定1946年11月召开国民大会。中共人民网对“旧政协会议”这样解释其消亡:“按照政协决议,真正的国民大会应当是在全面停战的和平条件下,由改组后的民主联合政府召开。但是,蒋介石违反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于1946年11月15日在南京单方面召开了‘国民大会’,遂使政协解体。”

但是政协对国民大会的决议中,并无由改组后的民主联合政府召开之内容。政协关于国民大会的决议案共8条,其中第一条规定大会应该在1946年5月5日召开,后面还规定了一共2050名代表以及如何产生及分配。但是中共到期后迟迟不提交代表名单,而蒋中正已经于当年的新年文告中承诺当年一定要制宪,从而开始宪政。于是蒋于7月份宣布制宪国大将于11月12日召开,后来为等其他党派提交参会名单,延期于11月15日召开。中共当即就强烈反对,并且认为国民党召开国大就等于重新开战,于是战火重燃,和平顿失。

中共为什么非要如此强烈的反对国大呢?看看《毛选》,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共还屡次发表文章要求召开国大实行宪政,为什么到了1946年不惜内战也要反对国民大会的召开呢?在某些历史教科书中,说是因为国民党包办国大所以是非法的,因此中共才反对。但国大代表的名额是中共在内的政协事先定好的,中共自己不按规定参加,反而指责对方包办显然经不起追问。表面上,勉强还能拿出手的抵制理由是政府改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1946年一月政协通过的政府改组案中,将政府权力集中于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会一共40个名额,其中国民党占20个,中共和其他党派合占20个,但这后20个怎么分配没有确定。民盟是支持中共的,于是在具体谈判中,中共希望自己和民盟一共14席,以便拥有超过1/3席位的政府重大决议否决权。但国民党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则只同意给他们12席,后来让步到13席。局面僵在那里。于是当蒋中正宣布年内一定要开国大的时候,中共就借此翻脸了。

实际上,国共以及其他党派之间就政协决议如何落实,矛盾多的很,双方也并非不能妥协。因为某个争议细节没有解决就翻脸,显然只是一个借口。中共指责国民党在政府改组前就召开国大违背了政协决议,其根据是决议中的改组政府案中有这样的字句:“中国国民党在国民大会未举行之前,为准备实施宪政起见,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以充实国民政府委员会,其修改要点如左:”。显然这句话是解释政府改组的起因和时间,但并不是对国大何时开会的规定。国大开会的时间在另一个关于国大的决议案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1946年5月5日召开。中共和民盟5月5日不提交名单已经破坏了关于国大召开的协定。蒋宣布一个日期要召开国大应该也是全面推进政协决议的必要步骤。因此,中共指责制宪国大非法难以成立。

五项决议中,令国民党最恼火的还是宪法草案问题。召开国民大会主要就是为了通过宪法,也是为了落实政协关于宪法草案的决议。政协关于宪法草案的决议内容一共有12条针对1936年宪法草案(也就是《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基本都符合中共的期望。国民党反而因为这些修改原则偏离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太多,在三月初举行的六届二中全会上爆发出一片反对声浪。但蒋中正为落实政协决议压制了党内的反对意见,使得该全会的公告中虽然表达了不满,但还是尊重政协决议的执行。此后在各方参与的宪草审议委员会起草宪法草案时又有妥协和反复,最终还是于4月下旬制定出了宪法草案。这个草案最主要的起草者是中间派民主人士张君劢,而且有很多中共方面的提议。就是这样一个以中共参与制定的宪法草案为蓝本由国民大会通过的一部民主宪法,最后被中共斥之为“伪宪法”。

“伪”宪法的理由首先是制宪国大非法,非法的理由则是中共和民盟没有参加。前面已经说过,中共和民盟没有参加是自己违反协定抵制参加,责任在抵制的方面而不在参加的方面。如果抵制的人多了,不符合大会召开的规定,当然大会也是非法的。不过即便有中共和民盟抵制,还是有1701人参加,占法定人数2050人的82.98%,超过3/4,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此处的数字来自维基百科,也有些没有表明出处的文章说1300多人参会,但基本上研究文章都承认在法定人数上,制宪国大是合法的)。所以中共指责《中华民国宪法》是伪宪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对宪法的内容进行指责以周恩来最为典型:“蒋记国大通过的独裁宪法,其主要部分与政协原则相反,限制人权,总统独裁,是法西斯宪法”。这种指责不过是宣传攻势,不合事实。1946年宪法恰恰是为了限制总统权力而设计成内阁责任制,中央和地方权力也明确划分。该宪法的蓝本就是当年四月底中共参与的政协宪草审议委员会草拟的。同时,这部宪法第二章共18条基本上都是人民各种权利(该宪法所称人民,实则今日公民概念,与中共的人民概念是两码事),甚至把刑事诉讼法里对人身自由的保障内容写入宪法。

从今天对马克思主义政权的理解来看,无论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无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这些都不是关键。只要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都是资产阶级民主,也就等于资产阶级专政。所以无论当时制宪国大通过什么样的宪法,都是中共一定要反对的。

总之,1946年宪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无可挑剔。中共及民盟不参加制宪国大完全是自身责任,更不应该以此指责制宪。至于一些扩大总统权力的临时法条,那是在国共全面内战开始后,为应对战争的临时性法规,不能因此指责宪法本身。根据1946年宪法,1947年中国大陆人民进行了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普选,选举出的代表在1948年召开了第一届行宪国大,这是中国宪政史上最了不起的进步,可惜已经当时已经开始的民主宪政历程夭折于随即而来的炮火。

究其1946年宪政擦肩而过的真正历史原因,还在于毛泽东和中共对“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推崇。只有在1946年2月的短暂时期,因为政协达成五项决议,中共有短暂的与国民党合作的想法。但3月1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开幕后,国民党强硬派对政协决议的不满导致中共的乐观迅速消失,重新回归到武装斗争的思路,以后的谈判仅仅当成是斗争的手段。1945年,中共在上党战役和邯郸战役中初步获胜,靠着苏联支持,占据了东北大部分地盘,并接收了日军的大量军火。到1946年随着实力的增强,毛泽东已经觉得没必要再跟蒋中正玩法律游戏了。以后的一切指责都是宣传战而已。

蒋中正是军人出身,对武力同样崇拜。但蒋在政治理念上追求三民主义,也注重儒家的重信守诺的道德。当他感觉有可能和平谈判实现民主、统一的中国时,他还是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国民党八名代表基本是温和派,他们是在蒋的同意下做出了巨大让步使得政协做出五项重要决议。虽然蒋为了表示忠于孙中山以及安抚强硬派也有不满政协决议的言论,但基本精神还是尊重决议的执行。比如他虽然强调调政令军令的统一,但是为了达成军事协议,还是同意了中共坚持的军队独立缩编的意见。而且达成缩编军队的协定后,他确实也裁减了大量官兵,以至于闹成一百多位被裁撤将领“哭陵”事件。但毛对军队不但没有任何缩减,反而拼命扩张。

以上分析都是政治上的,内战的爆发跟军事上的摩擦当然也是相关的。不过,军事为政治服务,政治决定军事,所以这里不再展开复杂的军事冲突分析。

综合来看,1946年国共双方从和平建国到彻底破裂,虽然国共双方都有责任,但如果具体到蒋中正和毛泽东两位领袖头上,毛的道义责任肯定要比蒋大的多。而蒋被中共之外的声音广泛批评的一个弱点却是过于仁慈,没有在力量最强大时消灭对手,而是被谈判拖住手脚养虎贻患,以至于丧失了建成三民主义性质的民主、统一中国之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