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培育公民社会”征文


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以“国家——社会”二分法为基础,把公民社会定义为“独立于国家之外、有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一系列相关联的社会价值”;在这种观点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建立一种新型的“国家——社会”关系,避免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打破两者之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不再强调国家与社会间的制衡和对抗,而是建立起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引进互惠互利的意涵。另一种观点是以 “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为基础,这种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与家庭(或者个人)之间的领域,它能够发生社会相互作用,还包括与其有关联的一些价值”。英国学者戈登﹒怀特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组织,它独立于国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此外,它的形成是一种自愿行为,社会成员参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他主张应该区别对待公民社会与经济机构,认为这些机构作为经济社会或者经济系统的一部分,为公民社会奠定了基础。根据这种观点,公民社会是一个排除政治因素和市场经济因素的民间公共领域,它与政治国家的概念相对,其形成是公民的自发行为,包括自愿结社、自由决策公共问题和自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等。但是公民社会的外在表现是什么?一般认为是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主导的的社会运动,这个社会运动主要来自于形形色色的公民组织,只有稳定运作的公民组织,才有可能在重大事件发生时,以公民组织为基本单位,响应并促成社会运动的发生。

作为公民社会重要外在表现的公民组织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民间性。这些组织出现的形式是民间的,它们不受政府或者国家的控制,也不代表其立场。二是自愿性。成员参加组织都是自愿加入的,而不是受到强权或其它因素被迫加入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三是独立性和自治性。这些公民组织保持经济独立,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组织和管理机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不论在财政上、政治上还是在管理上,它们具有独立于政府的资本和能力。四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目的,所获得的利润不得分配给组织成员。

公民社会组织的这四个特点,决定了它自身的存在是对极权或一般威权政权的对抗。极权或威权政权的统治模式虽然有多种,但其中共同的内容是:国家统治社会,不允许社会脱离政权的统治范围而自立一套。这种统治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组织上的,一是意识形态上的。即极权或威权政权利用组织和意识形态上的独占地位消弭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将其变为从属于自己的外围组织。如中共的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和工会组织。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及公民社会组织的出现却打破了这种垄断,在独裁的密封中划出了一线生机,并且逐渐扩张,直至于成为了民主化转型的基础性力量。下面以台湾的公民社会成长为例来看看其对民主转型的促进作用。

台湾威权时期的“地方自治”

公民社会组织在台湾的成长是从地方自治组织开始的。1949 年,国民党退台后在政治强人的领导下,进行“一党专政”,并沿用 1948年在大陆开始实行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获得了强化权力、实施全面控制的法律依据。在政治垄断的基础上,国民党把持了台湾社会的政治资源,台湾地区所有的活动与社会运动都受到政治力量的压制和操控。“党禁”的实行,剥夺了人民行使结社的权利,社会民众没有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机会。诚然,在国民党当局的主导下也建立了一些所谓的公民组织,但是,这些组织完全由国民党规定组织目标和功能,控制成员名额或人选,社会民众没有参与的自主权,事实上成为国民党的外围组织。

国民党当局初期在台湾实行的一些社会、经济政策造成了台湾民众的强烈不满,政治对抗情绪不断高涨。而面临着在台湾安身立命的选择,国民党在客观上需要缓解社会矛盾,取得台湾社会的政治信任,减少风险以有效的巩固政权。因此,国民党在台湾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的制度,是早年孙中山先生积极主张建立的。孙中山认为实行“地方自治”是实行宪政、对民众素质进行训练的最好方式。他指出,自治的标志是“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台湾地方自治制度被国民党标榜为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实施,实际上它是在“五权宪法”的“中央”体制下,将其中的行政、立法、监察三权,部分均权给省、县、市地方政权而进行统治的一种制度。

在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地方自治选举始终受到当局的操控,非国民党的势力很难在地方选举中出现或者胜选。当然,国民党当局也允许地方势力有限度的“政治参与”。通过这样有限的资源输出,能够有效吸纳地方势力,建立和巩固国民党在台湾的社会基础;而对于地方势力而言,它能够在威权体制内分得一定的政治红利,成为既得利益者。

尽管在威权体制下,“地方自治”更多是作为政治的装饰品而存在,但是对于台湾的政治发展以及民间自治组织的成长来说,它体现了极为重要的价值。首先,自治制度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发展空间,促使台湾民间逐渐产生与专制统治逆向生长的因素,民众通过地方选举能够公开的挑战威权体制,找到利益表达的渠道,这一参与渠道成为后来民间自治组织的发展条件。在地方自治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性的管理机构开始发挥自治的功效,如台湾的“农会”和“渔会”组织是农渔民的基层组织,多年来扮演者台湾当局与农渔民之间沟通的角色,切实维护其组织内成员的根本利益。

其次,它体现了民意聚合的过程,并成为后来民主政治力量集合的机会。民众可以亲身经历政治选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产生自己的政治观念,形成自己的政治见解和意愿,并在一定程度上学习某些政治参与的技巧,通过民意表达民众之间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这种民意的聚合与共识的达成为之后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情感基础。

最后,实行“地方自治”锻炼出一批基层的社会政治精英,大大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这批人后来成为台湾民主政治的主要倡导者,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增添组织力量。进入到 20世纪 70 年代,地方选举成为这批人的政治平台,通过这一过程完成了台湾党外政治势力的集结,扩大社会政治影响;党外政治势力有效地利用了民意资源,扩大社会力量,发起对国民党当局的挑战,由此形成对原有体制的巨大压力,加速威权体制的改变过程。

“地方自治”基础上的党外组织及其社会运动

随着威权体制下经济的高速发展,台湾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形态,另一方面则是中产阶级的逐渐发展。这一社会变化与威权体制形成严重的矛盾,社会要求实现政治参与的权利,要求重新分配政治权力,要求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改革。到了 70 年代,这股民间力量已经不堪容忍长期的政治封闭,试图从国民党当局的政治控制中挣脱出来,自主参与政治生活。为此展开与国民党专制政权的斗争,并在此过程中出现各种社会组织、社会运动形式。

但是,由于“戒严”体制继续维持,各种社会组织、社会运动事实上是处于非法状态的。这一时期,台湾社会出现著名的“党外势力”,这是以对抗国民党威权体制,并以非法形态存在的社会力量的代表。它们通过创办政治刊物和参与选举,批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倡导言论自由和民主政治,并积极参与各项地方选举,动员群众,发展组织,扩大影响,积累政治资源,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力量。其中“党外人士助选团”、“党外编辑作家联谊会”以及“党外公职人员公共政策研究会”是最为典型的政治组织形式。

这一时期,县自治的地方选举和刚刚设立的“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为党外势力提供了政治参与的宝贵机会。然而,这些选举在国民党的控制下并不是公平竞争的选举。为了有效改变党外人士单枪匹马应付选举,在竞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1972 年 12 月,党外势力成立了“党外人士助选团”。这是一个以帮助非国民党籍人士进行竞选为目的设立的选举组织。它为候选人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提供相关竞选信息,提供竞选宣传服务等等。从该组织的运作及社会影响力来看,它已经具有政治集团领导机构的特征。“党外人士助选团”组织结构完整,设有政策研究、宣传、选务服务等机构,各机构有着明确具体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党外人士助选团”提出“十二大政治建设”主张,其中包括要求国民党当局遵守法律,全面改造中央民意机构,实现“军队国家化”,实现“政治自由化”,开放“党禁”、“报禁”,解除戒严体制,大赦政治犯等。这些主张集中体现了“党外人士助选团”进行政策倡议的组织功能。其本职工作也卓有成效,在 1978 年的“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中有 12 名党外人士获得竞选胜利,这在以往的竞选中是未曾出现的。“党外人士助选团”在当时产生了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它促使党外力量的迅速集结,形成统一的政治力量。在组织形式上,它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形式,触及国民党一党专制体制的神经,并且为后续的党外组党运动准备了经验。从另一角度看,它为台湾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参与经验,是公民组织发展的标志性过程。

此外,还有著名的“党外编辑作家联谊会”和“党外公职人员公共政策研究会”,这些也是当时台湾社会公民参与、公民组织的重要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国民党当局面对汹涌而来的社会民主浪潮采取了一定容忍策略,放松了政治管制,没有向以前曾经采取过的大肆取缔社会组织的做法,因此给了这些社会组织一定的发展空间。除了上述具有明确政治色彩的社会组织之外,当时还出现了一些体现不同利益和不同理念的组织和社会运动。它们试图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团体内外的冲突,如老兵运动、妇女运动、环保运动、消费者权益运动、残障同胞权益运动、原住民人权运动、政治受难人权运动等。在主张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它们开始积极的争取自主性发展,比如这个阶段的劳工运动:在一连串罢工风潮、自主性工会运动以后,1988 年 5 月来自全省十二个活跃工会联合成立“自主劳工联盟”,正式与“全国总工会”处于竞争局势。这是政府控制的工会体制受到来自工人自主的工会挑战,也是公民组织在原有“法律体制”外开始初步发展的范例。

综上,上世纪70-80 年代台湾社会凸显威权体制与社会政治参与之间的严重冲突和矛盾,其制度结构和治理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对政治参与需求的增长,于是促使民间采取制度外的行动来达成目的。一方面是社会精英试图通过组建社会组织及发动社会运动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则是民间争取自身社会、经济权益的过程,它们也通过组织自主性社团等方式争取其特定利益,由此造成广泛的社会参与局面。这一发展过程不仅意味着公民试图建立其认为公平正义的社会,进而开拓属于公民领域的空间,而且直接促使台湾威权统治走向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