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輿論一直在埋怨問題官員「起復」過快,而且是「悉數起復」。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被處分的各級官員悉數復出,其中國家質檢總局前局長李長江2008年9月引咎辭職,2009年12月即獲任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專職副組長;國家食藥監管局司長孫咸澤被記過,3年後居然晉升副局長。昨日又有消息稱,2013年吉林長春寶源豐禽業公司一場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21死76傷,一年過去,被處分官員都已新官上任,好不快活。
看來,中國做得最紮實的社會保障,其實是對官員身份及其權力、地位、待遇的維護,只要不被宣布「雙開」,每個官員的人生就進了保險箱。進了做官的「圍城」,想出來還不容易。
這樣一種「社會保障」,一直受到輿論詬病,但穩如泰山。有人分析說,是制度設計不合理,這當然是對的。《公務員法》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了對公務員的6種處分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除了開除,其他都是「官照當,錢照拿」。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其中所謂降級、撤職並非普通人想像的下崗失業,而是點到為止。降級,其實是職務層次不動,而只將數字化的「職級」略降一級,比如行政十級變九級;撤職,並非從此不當官了,而是將職務層次「按照規定降低」,比如正廳變副廳。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只是說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沒說不讓他們繼續當官、上班、拿錢和享受待遇。除了被開除,問題官員從來就沒有出局、隱退、失業過,自然也就不存在「復出」、「起復」的問題。輿論指責他們「快速復出」,想必是以為官員被處分即「下崗失業」,像上世紀90年代國企工人下崗一樣,這是對處分的嚴重誤會。
有趣的是,公眾誤會很深很大,但黨政方面都從未作出澄清,而由著人們一直誤會下去,讓輿論在那裏喋喋不休。可能是他們覺得,誤不誤會無所謂,笑罵由他笑罵,政策我自施行。實際上,公眾的誤會對現行體制有利,本來對問題官員的處分僅僅是裝模作樣的,問題官員本來「官照當,錢照拿」,就像慢牛被農夫抽一鞭子,鞭去無痕,但老百姓以為問題官員下崗了、丟飯碗了,就算是對民間「仇官」心理的一種回應吧。
其實中國大陸還有一種更為奇葩的問責制度,即引咎辭職與責令辭職制度,表面上看也是一種針對領導幹部的紀律處分形式,但其意義與作用簡直是鬼神不知。 2004年,中共中央發布《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其中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但領導幹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之後,變成什麼身份了呢?表面上沒有明確規定。
但「暫行規定」規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幹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所謂「適當安排」,實際上不僅保留了辭職者的領導幹部身份,而且級別、職務和待遇也獲得了組織保障。
在一個傳播全球化時代,中外政治與制度無時無刻不被置於對照、比較的位置,中國人民覺得很奇怪:在國外,包括台灣地區,「領導幹部」引咎辭職等於下崗失業,必須自謀出路,比如到大學教書、轉戰商界;而在中國大陸,引咎辭職、責令辭職者卻「官照當,錢照拿」。中國對官員的身份、職務與待遇實施嚴格保障,豈非咄咄怪事?
大家通過比較可知,中國對公務人員的管理一半與世界接軌、一半拒絕接軌,管理事務類公務員與世界接軌,對待政務類公務員不按世界規則辦事,結果是兩大類公務員一鍋燴。
按照國際慣例,公務員分為政務、事務兩大類,後者通過考試錄用,一般實行終身聘用;前者由政黨提名,隨政黨輪替,如果辭職,只能另謀高就,根本就不存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的問題。將兩類公務員一鍋燴,一方面使不該享受終身制的領導幹部享受了事務類公務員的身份保障,另一方面使事務類公務員被輿論混同於不應享受終身僱傭的政務類公務員,在受處分後繼續工作飽受輿論質疑和抨擊。
在此種中國特色背後,是一系列中國式觀念、倫理與邏輯。按照傳統理念,對領導幹部實施終身制保障,有利於培養、鍛煉幹部。這看似有幾分道理,但弊端顯而易見:官場實際上是一個大染缸,終身浸淫其中,實際上就會變成一群庸才、滑頭甚至無賴,他們平素用功的不是治理能力,而是忙於編織自己的政商關係網、利益網。除開當官,他們實際上一無長技。由此孕育出一種將領導幹部身份保障合理化的倫理,鼓吹不用問題官員就是人才浪費、培養一個幹部多不容易,等等。
照這種邏輯,一種保障領導幹部終身當官的體制就順理成章地立起來了。
既然處分問題官員並不改變其領導幹部身份,他們「官照當,錢照拿」,則他們拿其錢、做其事,反而相對合理一些。當然,雖曰合理,畢竟也很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