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和平转型研究会”、“台湾民主基金会”和“中国公民圈基金会”定于2014年9月14日至16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共同举办研讨会,笔者被该会议召集人邀请参加这次研讨会,并受托为之撰写一篇有关“公民社会”或“公民运动”专题的文章。笔者虽然对中国当代的社会运动(特别是公民和维权等运动)没有太多的研究,但前些年在德国却对西方“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做过一些比较仔细的研究。借助这一在学术上积累的经验和结合多年来对中国海内外民运组织和人权活动的关注及直接参与,笔者将尝试着在这篇研讨文章中,通过政治学或社会学的一些概念、视角和分析工具,如某些社会运动理论和“政治行为”研究方案等,来探讨和回答如下的几个问题:中国当代社会是否存在着西方(老牌)民主国家意义上的“公民”和“公民社会”?在中国大陆“公民”和“公民运动”(或“新公民运动”)等话语和概念有何特定或自我的表述与内涵?中国民主、公民和维权等社会(或政治)运动的类型、起因和发展状况如何?中国当代社会运动如“新公民运动”和其他维权运动等“集体行为”的前景,以及其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和社会变革又有何种作用?等等。本文的基本目的是:试图弄清当前中国以维护公民权利和要求实现宪政民主的各种“社会运动”的性质、特征和背景,找出其存在及所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探讨其发展的前景和可能的路径等。
一、没有“社会运动社会”支撑的“中国公民运动”
要讨论中国当代公民运动问题,首先应弄清楚和阐明公民、公民社会和公民运动等概念的具体或基本的内涵。到目前为止,在以中文为语言载体的学术、媒体和官方等文献中,对“公民”一词的使用大多没有做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或栓释,即一般都将“中国公民”一词与西方国家的公民概念相混淆。关于公民一词,在不同的国家和政治制度下及在不同的时期或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去观照,都会有不同的界定和栓释。因此,对在中国被使用的“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的具体栓释,就成为讨论“中国公民运动”的一个基本前提。
而从西方当代主流政治学的一些视角来看,公民不仅是一个国家中拥有该国国籍的居民,而且是享有该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向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的某一社群中的个人。另外,“公民”一词也是一个宪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及政治社群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公民是由宪法规定行使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的或法律的人。在西方民主国家的社会中,公民的一个最重要特质是,公民拥有国家及其组织不能随意侵犯和掠夺的公民政治权利(公民权)。一般来讲(即就西方各国法律的规定而言),公民权利包括各种政治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罢工等自由。公民(政治)权利还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和对政府运行的知情权等权利。公民的这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和不容政府随意剥夺和侵犯的。
作为一个在政治上极权的国家,中国大陆政府也使用“公民”这一词语,如其宪法第33条中称,“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中国宪法也规定,其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等自由以及选举和财产等权利。然而,众所周知,中国政府在现实中并没有履行其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而是公开和一贯地打压各种政治言论,对信息和出版进行审查与控制,禁止结社和集会,设立黑监狱和搞刑讯逼供等,使得公民权利普遍而肆意受到侵犯。从这个意义来讲,在中国实际上不存西方民主国家意义上的“公民”,因为中国大陆的“公民”没有实际享有宪法赋予(或类似西方民主国家公民所能享有)的基本人权。这里,尚且不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产生上缺乏西方民主国家的“程序正义”,以及其在内容上与民主国家宪法的不可比性。因此,有人把中国大陆的公民称为“臣民”,即臣服于政府和执政党的大众(或民众)。尽管这一称谓或用语在学术上并非完全严谨和有争议性(因为,不是所有的大陆人都愿意接受政府的侵权行为的,而且要求普遍人权的人还越来越多),但它也多少挑明了“中国公民”这一话语的实质内涵。准确点说,加上“中国”这个修饰或限定语的“公民”,是没有或不能享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民”。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大陆也就不(或不可能)存在一个西方民主国家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西方政治学语境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般是指,不属于政府(权力)、家庭(私人)和市场(经济)的(即流离于公与私之间)的集体性行为或社团组织(社会),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和工会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从市民社会一词派生而来),是相对于公权力(国家政权)而存在的,即指不受政府控制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也就是有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追求的“集体行为”。从西方政治学中自由主义的视角出发,公民(或市民)社会是一个民主国家社会多样性和公民自由与个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体现。它不容许受到公权力的干预,是民主国家合法性的一个来源,也是社会充分自治和抗衡公权力的表现,且具有保护个人和社群利益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功能。
虽然,30多年来,中国大陆社会的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或重组,如新的阶层或阶级(大资产即权贵阶层、中产阶级、技术专家、农民工和各种职业族群)的产生,以及随之而出现的众多合法登记的各种社团和组织,如行业协会、慈善机构和专业协会等。但是,这些组织和社团,要么与政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有的根本就是政府属下的机构,如登记注册社团需要有挂靠单位等),要么完全远离政治和回避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失去其作为公民社会的充分自治和独立于公权力之外的功能与特性,成为政府的附庸机构或听用。而与政府意志相悖和独立的政治社群的集体行为或组织(如89学生民主运动、零八宪章运动、中国茉莉花革命运动、新公民运动和各种形式的维权运动等),则被严厉镇压、禁止和监控,几乎不能生存和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政治影响。就这一现实来看,中国大陆基本上就不存在西方民主国家的“公民社会”,中国社会在政治上仍然处于“一元”的结构,即不(或不允许)存在与公权力相对或相抗衡的政治性集体行为。
总括来讲:一、中国大陆社会只存在要求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政治社群和个人,不存在享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民,即:有要求成为公民的社群和个人,没有已经成为公民的社群和个人;二、在政治专制和公权力高压的环境下,中国大陆没有也不可能(或不完全)存在和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三、既然没有公民社会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中国大陆当代曾经发生过和正在延续的各种由“中国公民”发起的社会运动(如上述所列)就不能称之为(西方)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运动”,而只能被称作要求获取各种自由和权利的(集体行动)民间社会(和政治)运动。换句话来说,“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运动”这两个术语具有其区别于西方同类术语的自我设定的内涵和意义,与西方现代政治学(或法学)中的概念有质的区别。也即,中国大陆还不存在一个容许或支撑公民运动的社会,中国当代的民主、维权和新公民运动是在一个公民自由和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社会中开展的,属于一种没有“公民运动社会”(即公民社会)的“公民运动”。一个社会运动(如公民运动)的产生和发育,首先需要一个有利于或适合于该社会运动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即所谓的“社会运动社会”。
二、社会变迁、结构变化与新话语的形成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笔者打算从西方某些社会运动理论的视角出发,来分析和讨论中国当代民主、维权和公民等社会与政治运动的产生、发展、其所面临的问题与前景,以对中国当代社会运动在理论的层面上有一个较为坚实的分析。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模式名目繁多,但其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般有所谓的:集体行为理论、资源动员理论、政治程序理论、新社会运动理论和社会心理学理论等。综观这些理论,笔者更倾向于斯梅尔塞( Neil Smelser)有关社会运动的一些理论表述。因为,相较于其他理论,斯梅尔塞的视角是比较贴近中国社会运动现实的,尽管也有不完全适合的地方。在他看来,一个社会运动(包括集体行为和革命)的发生一般需要具备如下几个因素:一、促成社会运动发生的结构性诱因,如多个个体必须认识到某个问题的存在和有对此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二、社会的结构性张力(紧张),即:在个人和社群看来,国家和社会已无力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三、普遍信念的传播,即必须出现一个对社会问题及其原因、作用和解决办法的话语或论断;四、引发因素:需要有一个关键性的事件发生(如胡耀邦的去世等),以强化业已存在的普遍信念;五、社会动员:需出现领袖人物和初步的组织结构,需要进行资源动员;六、社会控制程度:高效的社会控制会阻碍甚或阻止社会运动的兴起,相反社会控制的削弱则会导致社会运动的产生。斯梅尔塞把社会运动视为一种社会危机,并认为社会运动不是独立的主体,其产生受社会结构的制约。在他看来,社会运动是个负面的现象,是一个社会不能保持其稳定和平衡的标志,也即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事情(参见Neil J. Smel-ser (1963):Theo-ries of Collec-tive Beha-viour, Free Press of Glencoe.)。因此,斯梅尔塞的这一看法,在西方学术界也倍受批评,因为这等于把西方社会的公民及社会运动看着是破坏或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集体行为。
另外,社会运动理论在概念界定上,还存在着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革命的区分。按照赵鼎新的界定,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存在三个维度上的区别,即其在“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上的不同。在赵鼎新看来,这三者比较起来:革命需要的组织化程度最高,要求改变现状的愿望也很高,属体制外(即不合法)的运动;社会运动的组织化程度比革命的要低,要求改变现状的愿望也比革命低,制度化程度分化较大,即:有的社会运动在体制内(在西方国家大多数社会运动已经被制度化了),有的则完全在体制之外(如中国的六四、零八宪章、中国茉莉花革命和新公民等运动);而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则最低,改变现状的要求也不高,且在体制外(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框架与反思,2008)。与西方的社会运动理论对这三个范畴的划分相比较,笔者认为,赵鼎新的这种划分方法比较贴近(解释)中国社会的现状及社会运动的现实。正如作者自己所称的那样,他的“这种界定方法与今天美国主流教材对各种政治行为的定义不同”(见赵鼎新,同上),因为西方的一些对集体行为的界定(其政治行为理论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像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不适合用来解释中国社会中的各种集体行为或社会运动。
当然,笔者却不赞同赵鼎新将美国的(公民)社会与中国大陆(缺乏公民)的社会做横向的类比,即将两者(不作区分地)都看着是具有现代公民社会特质的社会形态,把美国国家对社会运动的制度化的可能性放到中国大陆的政治及制度的现实中去。如笔者前面所述,中国大陆不存在或还没有形成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故国家对体制外的许多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现制度化,因为这样就等于在政治上实行制度上的变革,如将民间的维权运动、(新)公民运动或罢工、罢市、罢课等集体行为合法化。这是目前和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中国当局不可能、也不愿意施行的政治变更措施。
按照斯梅尔塞上述的观点,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在某一国家的产生,首先需要有其引发的结构性诱因,如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结构性变化等。而这一结构性的改变则是一系列经济政策和政治制度变革的结果。但一个国家的结构性改变并非是导致社会运动甚或革命的充要条件,这还需要(正如斯梅尔塞所称)某种普遍或共同信念的传播和得到一定社群的接受。从这一角度来看,人们则可以发现,中国当代诸多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产生的一个逻辑链,即:执政党在思想路线和政策上的转变(如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思想解放运动等)导致中国国家结构及其行为方式、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的结构性行为的转变(见赵鼎新,同上),而这一结构性的变化又与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及多元化并进,即新的思想观念如人权与政治民主等思潮的浸入与发育导致新的政治及文化话语的普遍传播。不管是89北京学生民主运动,还是以后的各种群体事件(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如零八宪章运动、中国茉莉花革命运动、各种维权和公民运动等,都基本上遵循了这一社会变迁、结构性改变和新的意识形态及话语形成与传播的演进模式。
经过中共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在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产生了结构性的分化,即执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区别于改革之前的变化。这表现在: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范围(如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学艺术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直接控制和干预)比以前的缩小,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力度也在减少,其控制的方式和手段也与过去有所不同,即政府的行为逐渐走向规范化(系统和有规则的控制)。而这些变化又造成了社会自由空间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具体地讲就是,以产权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的形成。这意味着,社会得以获得相对独立地提供资源和机会,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次第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如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应运而生,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开始提高,如介于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介组织或非政治组织和社团(即行业协会、商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的学会或协会、基金会、联谊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俱乐部等)的出现和增多(参见孙立平: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1994)。
中国大陆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结构的变化与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很不一致,即经济结构的变化大于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社会结构变化上,社会中间阶层的成长远未达到足以保障社会稳定、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基本公平的程度。2007年大陆社会中间阶层约占23%左右(见陆学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2008),远远没有达到一个稳定社会所需要的比例。在现代社会中,中产阶级以及社会中间阶层(即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大户、自我雇佣者和中小企业主为主的阶层)是促成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政治结构变化上,国家权力的产生、运行与监督机制基本停留在近似改革开放初期的状态,即政府权力产生的非民主化、政府行为的不透明和缺乏社会监督等。这就促成新的权贵阶层的产生与膨胀、政府官员的腐败、公权力寻租、恶政当道、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的失衡及贫富分化(财富大多数被权贵阶层所掠夺和占有)、人群和阶层分裂等“不可治理状态”(孙立平)的形成与固化。
从“话语”(或普遍信念)这个角度上来看,中共当局推行的经济改革和开放,也促成了社会在信息传播和流通层面上的变化。经济的市场化与全球化,增强了中国与世界各地的信息流通,各种信息(特别是西方人权与民主等普世观念)通过各种渠道(如国际交流、跨国经济、出国旅行和互联网等)传播到中国,促使人们对公民自由和民主权利等意识的增长,进而在一些社群和阶层中(特别是知识阶层)构成改变现存专制体制的政治诉求。这就为各种民主、维权和公民运动的兴起奠定了政治话语和意识形态上的基础。没有80年代初期朝野上下普遍形成的所谓“自由化思想”或“精神污染”的泛滥,就不可能有86年的学潮和89年的天安门学生民主运动。同样,没有法制意识和人权等现代普世观念在大陆社会的不断传播与普及,就没有律师、访民、环保等维权运动和“公民运动”(如“公民同城圈”、“公民饭局”、“新公民邮件组”与“公民权利关注组”等)的产生和发育。
依据上述社会运动理论及观点,并就现实中国大陆经济、政治和社会之間的关系,特別是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来看,中国政治和社会“不可治理”的状态(如腐败、恶政当道、贫富差距加大和人群分裂等),为各种集体性行为(包括群体事件)和社会运动的产生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诱因,并使社会中下层族群有某种被“剥夺感或压迫感”。而这种压迫感在国家对社会控制形式的改变或减弱的情況下(即经济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国家控制而获得相对的自主和自由),并与外来的人权与民主等普世观念交集,便形成一种新的且与国家或传统主流意识相异的话语和价值诉求(如要求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公正和可监督性等)。这一新的话语的产生、发育和传播,就为要求改变现状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提供了思想与诉求上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旦某一突发或重大意外事件发生,社会中特定的阶层和群体就可能被触发而起来表达其对现行政策及政治制度的不满并举行抗议,从而自发或有组织地促成一次群体性事件或一场社会运动的产生。然而,某一集体行为和社会及政治运动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现状的改变能起到多大作用和能延续多长的时间,则取决于该运动对社会动员的广度与深度有多大,而这又严重受制于国家对社会控制的程度和能力有多高。就中国大陆的现实来说,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诸多变化虽然给一定的社会运动的产生提供了(充足)条件,但由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并没有(足够地)减弱或放松,相反有不断增强趋势,以至于使社会运动难以长足地发育和对政治制度起到具有变革性的作用。另外,中共当局也在治理上努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和发挥其“制度创新”的能力,使其治理方式不断适应市场化、全球化和信息化了的社会变迁,极力增强(而不是减弱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如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和直接操控等手段)。这就大大地降低了社会运动的产生和有效动员的可能性。
现在,有人将中国大陆的社会运动如“新公民运动”等,寄期望于中间阶层或谓“中间社会”(见笑蜀:中间社会站出来,2014年8月),认为这一新的社会阶层和力量,会促成大陆社会运动的发展甚至政治的变革。然而,正如前面所述,中间阶层或“中间社会”往往是一个社会稳定的保障或基石,而不(一定会)是催生社会变革的因素。因为,“中间社会”(或中产阶层)通常属于特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获益者和捍卫者,有严重的“两重性”,即:如果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降低,他们会出来呼应改制,相反,则会沉默而与政府合作或妥协。他们虽然与政府有一定的紧张,但基本属于非政治化和软性的,一般不足以构成与国家相抗衡的关系。“中间社会”固然是社会改良和渐进变革的一股力量,但不是社会运动的首要推动者,也不是变革的生力军。这就是为什么连中共当局也容忍“中间社会”(实际上这是个“臆想”出来的社会)的一些维权活动原因。因为,这个社会(阶层)的温和而“理性”的行为和主张有利于现行政治制度的延续与发展,即有良性的督促当局在治理上修正和矫正自己的正面作用。中国大陆社会结构的改组,即新的“三角形阶层结构”的形成,即:顶端的极少数权贵和大资产阶层、中间的比例很小的中产阶层和底部的绝大多数的低收入阶层模型。这一模型既为社会运动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诱因,却又为国家有效地控制社会制造了条件。在顶端的权贵与大资产者们一般不会思变,中间的一小部分中产阶级社群(中间社会)既没有强烈的要求也无实际的能力去改变现状,低端的大部分平民由于忙于生计和缺乏基本的组织与启蒙而无力与高度组织化了的国家相抗衡。诚然(同样如上所述),对社会运动是否产生和发育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对社会各领域的控制能力如何。一旦国家丧失对社会的基本控制力(或主动增加社会的自由度等),社会运动的产生和发展就成其为可能。
不难想见,中国大陆当代所有的社会运动(从89年的北京学生民主运动到现在的新公民运动)的产生、发展与结局(即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由开初的社会动员到中间或结尾的“消声”运式),均可从“问题——反应——控制”(即各种问题的积累、社会对此的反应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这一模式(或论式)来予以解释。对此,笔者将在下面的一节里作具体的阐述。
三、中国当代“公民运动”的话语、动员、发育及背景
依据上面对“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运动”概念的界定,基本可以把中国大陆1989年的北京学生民主运动、2008年的零八宪章运动、2011年的中国茉莉花革命运动和2012年提出的新公民运动(以及2013年的南方街头运动)等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划归为中国大陆当代的“公民运动”。因为,这些社会政治运动所传播的话语和诉求,都包涵人权、自由、民主和社会公义等普世价值,都具有公民参与和抗命等特质,且都是由“中国公民”发起和推动的社会运动或集体行为。为了对这些运动的产生、发育和结局有一个明晰的概观或基本的了解,下面就将对这几个重大的社会运动的话语、社会(即资源)动员、发展形式和背景等做一个简要的描述和剖析。
1989年北京学生民主运动的产生、发育和结局基本上是这样演进的:一、邓小平的改革开放,不仅振兴了中国的经济,使社会获得了相对多的自主和自由的空间(即出现政治上的宽松),也为中共当局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如通货膨胀、求职困难和中共高层腐败(即从事官倒)等。这些新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引起了部分阶层(如以学生和知识分子为主的社群)对政府运作和政治制度的不满,即有类似斯梅尔塞所称的被剥夺感或压迫感。二、中共自由改革派领导人胡耀邦的猝逝,成为触发这一不满或被压迫感的突发事件,诱使学生走上街头和广场,抗议中共高层政治保守派对(政治)改革的阻扰,提出政府问责、新闻和言论自由等主张(即新的政治话语)。三、学生占领天安门广场后,当局开初并没有强力阻止其示威,且容许各官方媒体(如电视台等)对北京学生抗议活动的直接报道。这样,北京学生的呼声与行为便得以迅速而即时地向北京和全国各地传播,遂使该运动能够获得来自全国各地和各个方面的声援与支持,即其社会动员得以有效地进行。四、学生5月中旬发起的绝食行动,让中共高层改变了对待学生运动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即宣布戒严、封锁消息和对天安门广场实行清场等,使得这场学生民主运动最终在当局武力镇压下流产失败。由此观之,89北京学生运动之所以得以产生和得以形成全国性的社会运动的主要背是,运动发生前中共当局对社会控制的相对宽松,和官方媒体对学生运动进展情况的报道和信息传播。这使得该运动在开始和中间的一段时期能实现广泛的社会动员,激起社会各界对学运的同情与支持。而北京学生民主运动的失败,不是因为其提出的理念和话语未能得到全社会的呼应和认同,而仅仅是由于中共当局对该运动态度的转变以及后来对整个社会的全面而有效的控制。
2008年12月11日由张祖桦起草、刘晓波等人修改和303人首批签署的《零八宪章》宣言,通过网络得到国内外各阶层广泛的呼应和支持。多年来,成千上万的人士在网上陆续签名,使得签署《零八宪章》成为一个民间社会运动(尽管后来在中国大陆网上签名受到当局干扰)。这个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而公布的宪章提出的主要诉求是,声张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主张在中国大陆实施民主、共和与宪政的政治架构,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以解决两岸和各民族问题),等等。从政治背景上来看,这个宪章运动的发起,与中共当局2008年在北京举办奥运会而相应地在政治管控上作了一些松动有关。为了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为自己制造“良好”的国际形象,中共当局在筹办和举办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应地在口头上做了一些放松舆论和社会管制的承诺,比如:官方称欲在北京开辟三块区域专门用于游行示威,以及温家宝答应全国人大将“尽快批准”1998年10月由中共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很明显,《零八宪章》的发起人想借助中共举办北京奥运会这个机会,敦促当局实行相应的政治改革和遵循其签署的国际公约。这个宪章运动的一个特点是,通过在互联网上的发布与签名活动(而不是以走上街头的方式)得以广泛地传播和实现其一定程度和方式上的社会动员。但是,由于中共当局对发起人和签署者的严厉打压(如刘晓波等人被判刑入狱或遭到中共安全部门的传唤等),《零八宪章》运动后来在中国大陆不能有效而持续地实现其社会动员,未能对当局的政治改变起到发起人所希望的作用与影响。零八宪章运动在中国大陆的被“消声”,是中共当局对该宪章提出的一系列政治主张和权利诉求断然拒绝的结果,即北京继续坚持其政治专制下“经济自由”的发展模式,拒绝与民间自由派的对话与互动。
2011年2月20日,即紧接着“突尼斯茉莉花革命”之后,同时在中国大陆多个大城市的闹市或广场以及在澳门、香港和部分海外地区如台湾等,出现了人们“进行散步和围观”的聚集活动。这一“集体行为”被媒体和该活动的发起人(有不同人和群体声称自己是其真正的发起人)称为“中国茉莉花革命运动”。这一活动的发起人和参与者,希望通过效法阿拉伯之春的集体上街活动来迫使中共当局实行政治改革或改制,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如同零八宪章运动,中国茉莉花革命运动的组织和社会动员方式仍然采取的是,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来传播信息和鼓动人们去参与围观活动。不同的是,该运动是鼓励人们上街到特定的地点进行“和平聚会”,以图形成大规模的群众聚集,从而给当局制造法不治众的失控局面。然而,这一愿景并没有像在阿拉伯地区那样得到实现,相反却因为中共当局的严密安保措施和该运动在组织与策略上的失当(如同时设立过多的集会地点,使活动过于分散,而难以形成具规模的民众聚集等)而宣告“失败”(尽管到现在为止中国茉莉花革命网仍在发布号召集会的信息)。导致这一运动“消声匿迹”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中共当局从一开始就进行了严密、系统和现代化的管控与打压,如:在该活动前期于集会地点派驻大量的警察和便衣,驱散围观民众、阻止人们聚集,并带走示威人士和手持茉莉花的围观者。而且,为了防止活动情况通过媒体报道而让更多人参与,中国安全部门还不惜拘禁境外媒体记者。这种严密而系统的管控与压制,一直持续至今,使得茉莉花革命在中国大陆很难实现其有效的资源及社会动员而形成气候。
“新公民运动”(由许志永主持的“公盟”所推动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这一名称,是许志永在2012年5月发表的《中国新公民运动》一文中提出并正式开始使用的。“新公民运动”提倡“自由,公义,爱”等“新公民精神”,主张以和平方式实现中国政治的宪政转型,推动社会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化。中共当局从一开始就对“新公民运动”进行系统的监控与打压,譬如:2009年政府以税务问题为由将“公盟”解散,2013年7月当局逮捕“新公民运动”发起人许志永(并于2014年1月26日判其徒刑四年),2013年9月警方刑拘“新公民运动”发起人王功权,2013年8月警方刑拘“新公民运动”在华南和华东地区的主要倡导者郭飞雄和李化平,等等。特别是在2013到2014年期间,中共当局对“新公民运动”的压制显得特别的严厉和强烈,如大量地刑拘和密集开庭审理“新公民运动”活动人士如许志永、丁家喜、李蔚、赵常青、袁东、张宝成、侯欣等。许志永推动的“新公民运动”的两个显著特点是,在诉求上的“去政治化”和在运作上的“去组织化”(参见徐琳:“去组织化”的公民运动围观建议,2014年12月21日博讯网)。新公民运动希望通过“去政治化”来换取所谓的“组织化维权”空间,以“去组织化”的方式来避免或减少当局对新公民运动的打压。另外,“新公民精神”和“新公民运动”还基于(寄希望于)所谓的“中间社会”,其倡导者认为“中间社会”是“新公民运动”及其精神传承与拓展的主要社会基础和阶层依靠。在资源和社会动员上,新公民运动也主要依靠互联网来进行其理念传播、资金的筹集(即向民间募捐)和人员(参与者)的动员。正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新公民运动在诉求上的“去政治化”与其提倡的宪政民主等主张相互矛盾,其在运作上的“去组织化”则使得该运动所推动的活动很难形成相当的规模和产生足够的社会效应,等等。不过,“新公民运动”的“去组织化”运作方式的出笼,也是形势所迫和不得以而为之的选择,因为公开而有组织的体制外(所谓非法的)公民活动不被当局允许或容忍(即使是目前这种“去政治化”和“去组织化”的新公民运动也同样遭到当局的严厉打压而不能正常发育)。与“中国茉莉花革命运动”类似,“新公民运动”是在政治空间极其狭窄和资源动员非常有限的环境下产生和推展的,其规模和效应可想而知是非常有限的。
总括来讲,上述社会政治和公民运动在时代、环境条件和背景上都有其共同或相似之处,即:一、都是中国大陆政治及社会变迁、结构变化和新问题与新话语形成的产物或结果;二、都遭到中共当局系统、持续而严密的监控与打压,几乎没有正常活动的空间与自由,从而难以有效而长时间地实现其资源及社会动员;三、由于资源的匮乏和组织的涣散等因素,其行为与话语对中共政策及制度的影响则非常有限或微小,等等。这里(如上所述),抑制中国大陆社会运动发育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国家对社会和公民行为控制能力的有效保持甚至不断地增强,使得任何反对当局(或被认为与政府作对)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都无法扩展与长期存活。这即是说,中国大陆曾发生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大多只具备了斯梅尔塞(Smelser)所列举的决定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和革命产生的六个因素(有利于其产生的结构性诱因、在人群中形成被剥夺或压迫感、普遍性信念的产生、触发社会运动的突发事件、有效的社会动员、国家对社会控制力的降低)中的四个。其中的“有效的社会动员”和“国家对社会控制力的降低”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对中国大陆的社会运动来说还没有完全或充分的形成。另外,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这三个维度来看,(上述)中国大陆当代公民运动均属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范畴,离“革命”还相去甚远,即:它们的组织化程度均很低,被政府制度化的可能性也很小,其对改变现状的诉求虽然明确但并不强烈和极端,如“去政治化”和“非组织化”等特性与定位(再譬如:在89北京学运期间,学生甚至用高唱“国际歌”等方式来表达其要求当局“改良”的心愿)。
四、中国当代公民运动的前景与路数
纵观前述,在一个没有公民社会和未形成“社会运动社会”的社会中,即在现代极权体制和国家控制能力强悍的社会里,中国大陆不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所推动的“公民运动”是难以长足的发育和存活的,尽管中国政治和社会在结构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改变和社会新阶层如资产阶层和“中间社会”的出现等。这也说明,中国大陆政治发展的现实,使得那种认为经济的市场化(自由化)必然导致政治的民主化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必须要有宪政民主制来搭配的论点或命题,在中国大陆(至今)的制度环境下失去了对现实的对应力或解释力。中国政治发展的这一特殊现状(即第三波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都在中国的大门前打住)表明,政治上极权或专制的国家仍然可以(至少在东方和至今为止)在经济自由、社会和文化相对多元的环境下继续存活甚至得以长足的发展,如国力的增强和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有效(如让“中间社会”沉默和下层社会松散无力)等。中国大陆政治制度和社会变革难以如自由派们所期望的那样向前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共当局在国家建构上,即在过去30多年的政治结构演变过程中,采取了一种介于极权、威权、半民主和民主国家体制之间的“复合建构模式”,即:以汲取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经验和采纳各种现代管理手段的方式,来达到增强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能力的目的。高柏把这种复合模式称之为“魔方国家”。在他看来,作为一个魔方国家,中国的政制模式即是一个“威权主义国家、新自由主义国家、发展主义国家、掠夺型国家、改良社会主义国家与公团主义国家”机制的集合体。这种建构手法,既让中国的经济保持了增长,又避免了社会和政治的动荡(见高柏:魔方国家:当代中国政治变迁的重新思考,2011)。从这一视角来看,中国大陆社会运动(即公民运动)产生和发展的艰难,也囿于执政党在政治建制和结构等方面的有效调整与改良。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或力量对比)极不对称与协调的框架下,中国大陆的“公民运动”今后将会继续朝着这样一个轨迹或趋势演进,即:从轰轰烈烈的大规模运动(如89北京学生民主运动)到较小范围的零星活动(如短暂和规模有限的群体事件),从体制外(“非法”举行抗议等活动)到体制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表达意见和申诉的活动,如访民与律师维权活动等),从不合作到合作(如呼吁与当局对话和提出建言等),从“极右”(立即推行民主宪政)到中间(主张渐进式改革或改良等),从极端到温和(和平、非暴力及理性抗争等)。这既是其所处的政治环境所迫,也是其指导思想和策略调整的结果。它对公民运动的推动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拿“新公民运动”来说,为了生存和尽可能“合法”地延伸,该运动已经演变得近似于一场新的宗教运动(譬如“去政治化”等),即:建立类似宗教般的诉求(有循道和信仰的意味),如“自由、公义、爱”等价值的提倡。这一运作方式的优点是,让该运动不容易被彻底铲灭,有随时复苏的可能。其弱点是,没有具体的行动规则、方案和严密的组织(如“非组织化”运作)等,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零八宪章》运动、“中国茉莉花革命”和“新公民运动”等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命运,即是中国大陆社会运动这一发展趋向的一个的范式。即使是现在香港要求特首“真普选”的公民抗命的“占中运动”(尽管在面临北京决计放弃“一国两制”模式的严峻形势下),也尽量保持在合法框架内(即体制内)的“不放弃”、“不退让”但又“不反抗”、“不暴力”(正如占中示威者打的标语所称)的抗争限度之内,其结果很可能是争取不到达到国际标准的“真普选”。虽然香港的制度环境相对于中国大陆来说要宽松得多(如有反对党及独立的政治团体,而且公民还可以发起和举行像“七一大游行”那样的大规模集体活动),然而由于北京和港府牢牢地掌握着对决策和社会管控的主动权,香港的公民运动的影响范围大多则停留在民间社会的层面上,很少取得在政府治理层面上的(直接)效果。
但是,中国社会中虽然尚不存在西方民主国家意义上的“公民”,公民社会也还没有(或尚不能)形成,然而却有着越来越多要求享有公民自由和权利和不愿做臣民的“中国公民”,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结构也在持续地变更(如话语的多元和“中间社会”的逐步形成等)。所以,今后在中国大陆,各种形式的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产生与发育的可能性仍然普遍存在。而且,除了通常在体制内(以“合法”的方式)运作的集体行为外,体制外(非法)的社会运动也大有酝酿和爆发的机会。中国每年都有几万起以上的群体或突发事件发生,其中不乏暴力和较大规模的抗争活动。另外,尽管中国大陆的社会运动如“新公民运动”等对中国的政治制度改变的直接影响力甚微,但它们对国家治理的“法治(制)化”、政府的透明化、廉洁化以及对官员行为的监督与制约等起着间接而长效的作用,而且“公民运动”还在价值诉求和道义上占有制高点,对社会发展有着净化、提示(指向)和教化的作用。不过,如上所述,中国大陆“公民运动”等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发展前景,取决于未来中共当局对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亦即:国家如果保持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民间社会运动产生和发育的可能性就很低;反之,则会高涨甚而有使其转化为“革命”(即政治和社会大变革)的可能。(全文完)
2014年9月3日于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