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穆写《国史大纲》的时候,特别在书前提醒读者,其中一处说:“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他还强调“否则只算知道了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知识”。

钱穆的本意是要当时的读者对中国历史不能简单否定,不能把自己国家的历史说得一无是处。钱穆完成本书在抗战期间,他对读者的忠告,在当时有特殊意义。后来我们经常用对历史保持“温情与敬意”,来强调对本国历史的情感。由钱穆的话我常常想到一个问题:在今天我们如何了解国史?如果还是简单重复钱穆的话,意义就非常有限。不是说对本国历史保持“温情与敬意”不对,而是想强调对本国历史的“温情与敬意”不是无条件的,而应当先具一个基本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有了解本国历史真相的权利,除有特殊约定的法律规定外,国家不能随意限制本国公民对自己国家历史的了解,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公民对本国历史的“温情与敬意”,首先是建立在他们有权了解本国历史真相的前提下的,如果不确立这个前提,单方面要求本国公民对本国历史保持“温情与敬意”是不公正的。我们今天了解国史应当在这样的前提下进行:一个公民如果试图了解本国历史的真相,他们有权利自由讨论和获得对他们想要了解的历史真相的完整信息,如果一个公民不能完整了解本国历史的真相,再谈对本国历史保持“温情与敬意”就是一种虚伪。在这个前提下,公民对本国历史的理解应当按如下原则进行:完整了解对历史现象研究的全部信息,至少理论上要意识到全世界对那些历史真相研究到了何种程度,而且尽可能获得完整详细史料。

对将要了解的历史要掌握完整的史料,这些史料可能因其它条件而无法获得(比如法律规定、经济条件限制等),但公民获得这些史料的权利是平等的,也是公开的自由的,他们事实上可能得不到完整的史料,但他们想得到这些史料的权利始终存在,且不能被剥夺。

公民了解的史料必须是完整的,同时也是真实的。如果公民事实上被剥夺了了解历史真相的权利,他们有权利拒绝接受国家强制公民接受的历史,对青年公民尤其如此。

公民对自己了解的本国历史,有自由评论的权利,有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进行判断的权利,只要不违背人类文明的基本常识,不违背起码的知识体系和常识逻辑,他们有权利对自己判断的历史保持独立的观点和认识,国家不能预设自己对历史有天然解释权力,然后把自己解释的历史结论强加给公民。

公民对本国历史的“温情与敬意”要发自内心,政府不能用现实功利目的,诱导公民接受不经完整史料支持的历史结论,公民有对本国历史真相表达自己独立看法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以公开出版自己的研究成果为基本保障。

公民有自由选择解释历史的理论模式、使用史料的学术规范、获得史料的统计模型的权利,只要这些解释历史的理论和方法在知识体系上自成一格,他们对历史的判断和结论都属于自由研究成果,都有作为知识积累存在的权利。

公民对历史真相有保持怀疑的权利,有要求完整公开档案的权利(在法律规定前提下),在完整历史档案没有自由公开前提下所做的历史研究,不能成为历史的最后结论。

公民不可能在穷尽史料的前提下来了解历史,但穷尽史料的努力是了解历史的常识,公民了解历史以前,先要了解相关历史档案的开放程度,国家对历史档案的开放程度是公民了解真实历史的基本常识。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