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权主义不仅承接了反人权的、将国家变更为私有产物的错误理念,它也是对处於人权激荡的现代社会一种特权延伸的主张。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陆当局在表面上高喊社会主义,但却在实质上不愿实行民主的原因,这是在於一旦谋取了特权利益,就必然会形成特权集团,彼此共同享受对民众进行剥削和压制的红利。而这也正是所有专制政权的共同特徵。

因此,在公民试图对此进行反抗,或者试图参与到对特权形态的质疑中,以诉求人权和社会资源的时候,大陆当局必定要加以构陷,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专制机器的运转,更是为了以更大限度的频率,继续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和盘剥。

除了在以“寻衅滋事”罪作为主要指控,对呼籲公佈官员财产的维权人士(新余三君子)刘萍、魏忠平和李思华分别作出六年半和三年判决的同时,大陆当局又以涉嫌“煽动颠覆政权罪”,对曾参与调查李旺阳案的广东维权律师唐荆陵及另外两位参与维权的王清营、袁新亭进行拘捕,而这也仅是新威权主义上台以来,对大陆民众实行高压统治并严控民主进程的一个片段,这种对人权明目张胆的侵害,和欲加之罪的手法,反衬了中共对特权的贪婪欲望,新威权主义面纱,依然还暗藏着视民众为奴隶的真实面目。

在此同时我们已经看到,在民众参与到政治性议题的时候,实际上正好意味着对新威权主义的渐次剥离,以突现并暴露特权形态中专制的反人类本质,并且阻断了特权的现实路径和横向关联,对新威权主义的反抗,构成了公民社会在现代状态中的生命力量。

众所周知,大陆当局一向不愿就公佈官员财产作出回应,不仅是因为他们无法证明自身财富的正当来源,同时更会揭穿他们长期以来所编造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实际上就是彻头彻尾的一个谎言。因此,“寻衅滋事”的实际意思,就是对以红二代为首的特权阶层和他们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挑衅”。

在现代政治的内涵中,一个正当而合法的政府,不可能存在被颠覆的理由和原因,除非它本身就是不合法和不正当的。因此,煽动颠覆政权反过来又正好证明了中共政权不得人心的实际状况,并且由此为民主进程的继续推进,获得了对自身权利进行拓展和深入的契机,而这种强加於公民的罪行,又证实了大陆专制对所有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民众所实施的,就是政治迫害,并且是在滥用新威权的形式下,对民众继续压制、侵害人权的实例。

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煽动颠覆”,都再一次证明了专制体系长期以来,一直在有意混淆着党和政府之间病态的政治关联,并将一党淩驾於现有的任何一种组织之上,绑架原本属於民众自身并且是为服务民众而产生的政府机构。在这样的极其变态的社会格局中,又如何能够做到并且面对社会公平呢,因此,必须要对新威权主义的本质予以揭露,是在於只有将公民权利作为公民社会的必须要素,才能在此基础上,进入到现代性的社会形态的进程中。

而“煽动颠覆”又进一步确立在人权不平等和权利受压制的政治范畴内,公民具有天然地进行反抗和不服从的权力,以避免在更槽糕的状况下,承受被继续奴役的命运.这就是说,不管中共以任何理由判定谁是“煽动颠覆”,它都要面对随之而来的专制困境:现有的政权是合法的吗?

我们知道,一切未经民众授予的政权,它既不会保障民众的权利,也不具备为自身存在进行辩护的理由,而只能是一种丧失人性的对公民进行政治迫害的面具。由此,新威权下的大陆政府,在滥用司法的手段下,以貌似严肃的行为,指控民众、律师对其政权有挑衅和颠覆的罪行,本身就是一种反人类和反人权的写照。

在新威权的面具之下,所掩盖的另一个特徵是,以反腐败之名义,进行对民众的再次掠夺,而正因为有了这种目的,所以才会对要求公佈官员财产的维权人士,判处“寻衅滋事”的罪名。所谓“寻衅滋事”,其一表明的是,要求公佈财产、对官员的腐败予以揭露,就是对现有政权的一种挑衅,其二,官员或利益集团本身就是容许贪污和腐败的,这也同时是树立新威权的首要原因,任何一种对保护官员和专制体系自身利益进行批评的行为都是对现有政治体制的“寻衅滋事”,而“反腐败”的真正目的不过是转移财产,更换一些利益的代言人而已。

由此,鼓吹新威权的实质就是,以“反腐败”作为面具,来逃避民众对於其政治权力和社会利益的检验,并用大肆收捕民主人士、无底线打压民众维权的手段,继续为专制体系的谎言进行补救和扩张,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在不正常的政治空间内,民众争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是对反人类的独裁制度的积极反抗和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并由此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本元素,从“寻衅滋事”到“煽动颠覆”,绝不是民众反抗的结束,而是标志着一个全民反抗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