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多么诱人的字眼,这是继“中国梦”和反腐之后,中共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的又一个画饼,一时间,动物国的奴才们再次聒噪起来,一些奴隶们也不禁心旌摇曳,以为皇党会让蚁民当家作主了,真是“民不厌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后,历届领导人在提出治国目标的同时,无不辅以治国方针,邓小平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江泽民以“三个代表”指导“小康社会”、胡锦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社会”,如今,习近平提出“依法治国”指导“中国梦”,总算抓住了根本。但是,习近平又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所以,一党专制的基础不改变,“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空话,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党天下”的伪装,只能成为救党保党、巩固专制的手段,只能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带来祸国殃民的结果。
   
专制者永远是机会主义者,没有真正的信仰和原则,也就没有稳定的执政方略,专权、特权是其根本,其它都是为此服务的伪装和工具。中共建政六十多年至今,法治不过是毛泽东独裁加一党专制的代名词,如今中共再次提出“依法治国”,背后的玄机到底是什么,我们不妨探究一下。

历史是最好的镜子。回顾一下百年来政权的更替,靠暴力夺取和维持权力的专制者,往往在最后时刻,为挽救衰亡,而不得不提出政治改革。内外交困之下,1906年9月1日,清政府不得不顺应潮流,开始预备立宪,但为时已晚,5年后辛亥革命爆发,清廷用三天时间仓促制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月3日公布,也未能挽救其灭亡。中华民国仅仅具备民主制度的框架,实质上是蒋介石的个人威权独裁,一再延续训政,推迟宪政。直至抗战胜利后,面对趁机坐大的中共,国民党不得不准备行宪,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宪政的实施;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协商并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的途径,达到和平民主建国。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主要特色为彰显三民主义与主权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规定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府体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采取均权制度,明定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从法律上根绝政党、军阀操纵军队干涉政局的可能;但是,由于双方缺乏互信,最终失去了和平建国的机会,以血腥内战二取一,因循了专制的轮回。

好在天佑中华,由于国民党不是中共那样的原教旨主义狂热者,既包容传统文化,理念上也从不否认现代民主及其普世价值,所以在退居台湾后,在内外交困中,能够逐渐自我反省,自我革新,顺应潮流,结束专制,完成民主转型,为中华民族乃至东方文化,树立了典范。

反观中共,面对危机,习近平上台后,一面大谈“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一面又强化对异议人士的迫害和对民间社会的打压;一面鼓吹“社会主义价值观”,一面又规定“七不讲”(不讲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中共的历史错误、权贵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左右矛盾,毫无诚意。同时,王岐山向全党推荐《旧制度和大革命》一书,表达了对中共危机和唯恐引发革命的忧虑。

所以,中共此时推出一党专制下的“依法治国”,目的不是治国而是救党。一方面证明,靠意识形态,靠歪曲、伪造历史,为其专制合法性背书已经失败;面对经济危机和社会全面溃败,它也毫无专制合法性的政绩可言,所以只好求助于法治之名。另一方面说明,中共依然坚持自我神化的现代迷信,僭越上帝,以超越法律的真理化身自居,伪装成法治的提倡者和维护者,为其一党专制辩护,以挽救衰亡的命运。

法律是调整人们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靠物质力量保障实施的。“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法律的来源问题,这决定了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良法体现正义、道德与民意。良法来自民主,民主就是主权在民,民众通过自由选举,将一部分权力授予少数代理者,由其代理行使公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特权存在,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治理社会,对权力进行限制,用权力制衡防止腐败,依靠法律和舆论对权力进行监督,保障自己的人权。所以,执政者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就是民主选举,而选举就是选择,就要有开放政治竞争,而一党专制剥夺了人民的自由选择,人民也就进而失去了参与法治的权利。

恶法背离正义、道德与民意。在专制制度下,法律是独裁者或特权集团操纵制定的恶法,体现的是独裁者或特权集团的意志和利益。无论是秦始皇以来中国的皇权专制,还是希特勒第三帝国、日本法西斯时期,都是如此;同样,在苏联、中国大陆等名为“共和国”的共产专制国家,人民的重要权利只是法律字面上的一纸空文,而不是日常的存在。真正的法律是建立在民主即社会普遍认同基础上的,否则不可能具备合法性、权威性,所以中共建政以来人治灾难不止、法治难以建立,均肇始于一党专制。尽管中共也讲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是,一党专制的前提,决定了立法不可能民主化、科学化,法律只是专制者奴役人民的工具,维护权大于法、党高于法,才是中共立法的真实目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的关键是实行宪政,其核心是限制执政者,宪法的权威不在于公民是不是服从,而在于执政者是不是服从,是不是保障人权。但是,没有民主,宪法就徒有其名。毛泽东1945年发表的《论联合政府》说:“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毫无疑义,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中国的一切军队都应该属于这个国家的这个政府,借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有效地反对外国侵略者。”中共占领大陆后,1949年9月21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这句话,更没有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但仅仅过了5年,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现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文字。1986年9月6日,为了改善中共的领导,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可是,2004年3月14日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将中共一党的意识形态和“四项基本原则”列入其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而解放军始终是党军,而不属于国家。相比之下,中共尚不如当年的国民党。中共一方面用所谓“宪法”为专制背书,将其专制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坐实,可是另一方面,对人民的权利尤其是重要的政治权利却始终虚置在纸上。总之,民主立法、依法治国、培育法治文化——都必须首先废除一党专制。

当今中国,与中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社会,许多人在呼吁和推动政治改革反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如以刘晓波为代表公民群体提出的《零八宪章》,还有法律学者胡星斗提出的宪法建议稿、张博树的《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时至今天,中共所谓“改革”的本质愈发清晰,其核心就是维持一党专制,依然延续百年前清王朝的“中体西用”,只有技术层面的“改”,没有制度性的“革”,它绝不会主动顺应自由民主的世界潮流。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修宪开始,从废除一党专制开始,否则,依法治国就是适得其反的依恶法治国。


2014年10月22日于石家庄望云楼
作者为独立中文笔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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