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 50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戴耀廷分别在报章撰文及电台节目中提出,根据基本法第50条,一旦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特首可解散立法会。戴耀廷认为,政改方案属重要法案,一旦被否决,特首应启动此程序,让选民透过重选立会对政改表态,这样亦可能是占领行动的退场时机,若方案在立会重选后再被否决,特首须按照基本法第52条辞职。
左派工联会的立法议员黄国健指出,政改方案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当中涉及中港关系,中央有话语权,因此涉及宪制安排,不属香港重要法案,也并非全部是特首的责任。根据2010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前局长林瑞麟在立会回应议员质询时,曾表明基本法第50条只适用于重要本地法例,不包括涉及宪制安排的政改法案。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也认为,有关做法对解决政改争议无用,他不认为建制和泛民在改选后所得议席比例,会有非常大的分别,又质疑若泛民议员在选举中取得多几个议席,是否可以代表民意反对人大决定?相反若泛民少了一两个席位,又是否代表民意支持人大决定?曾认为若政改方案不获立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政府应考虑收回。
基本法委员陈弘毅认为,如要使用基本法第50条解散立法会机制,政府应先成立独立民意评估机构,但他表明若民意与政府相反,或者支持反对各占一半,特首亦没有民意授权解散立会启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