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政黨的正式文件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被表述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按這個表述,人民當家作主在中國大陸是享有合法地位的。從1949年毛澤東宣稱「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開始,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一直宣傳大陸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
可是我們看到的實際情況卻是,國家憲法法律由黨制訂,從大政方針到社區雞毛蒜皮全部由黨包辦,國家立法和領導人由黨選拔,公權力的行使幾乎完全與人民無關。與此對應的另一面則是,人民從出生、結婚到進墳墓,每件大事都得到黨那裏領證,生幾個孩子由黨決定,從幼兒園起,人民的大腦由黨教育,聽什麼看什麼由黨提供,說什麼寫什麼得看黨的臉色,工作由黨安排,薪水高低由黨規定,能吃飽穿暖日子過好點千萬別忘感謝黨的恩情,謀個公職得找黨跑關係且年年向黨表忠心,提個小官得在黨面前當孫子,搞個實業擺個攤得有黨的批准且得接受無休止的管理檢查,掙點錢不能捂在包裏得讓黨想掏多少掏多少,修條路架個橋必須向黨報告,蓋個房那地基是黨的、且房子七十年後自動歸黨所有,買台車出個行得受黨的限制,走在路上得任由黨盤查,就連性器官和子宮都受黨約束。這樣的國家,雖然號稱人民當家作主,可人民連自己身體和家裏的事都由黨把家全給當了,還能作什麼主?
根據斯坦福大學民主問題專家拉里•戴蒙德的數據,「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開始時的1974年,整個世界只有35個民主國家,不到整個世界國家數量的30%。到2013年,選舉式民主國家已增加到近120個,佔世界國家總數的60%還要多。這120個左右真正實行民主的國家裏,確實兌現了「民有、民治、民享」,兌現了人民當家作主。
觀察人民當了家作著主的國家,可以看到在以下十個方面,人民擁有充分的自主權:
一、每個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享有支配權,除非作出殺害他人或嚴重危害公益的法定禁止行為,任何人,包括政府(國家)不會危害公民生命,不會侵犯其身體,不會作出強迫其作出行為或不行為的決定。這與假民主國家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國家,公民被人任意毆打、殺害,被送勞教所,被關學習班,並且侵犯公民生命身體的人可免受處罰。在假民主國家,公民對其生命身體都沒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權。
二、每個公民都享有作為人的尊嚴,在政治、社會、文化、教育、醫療各方面有權免受與他人差別對待,不會成為「黑人」,不會被人強迫做出違背其本人意願或有損其權益的決定、承諾與宣誓,不會被人侮辱,不會被人侵害榮譽。公民的人格尊嚴主要靠個人維護,當公民的人格尊嚴遭到靠自力無法阻止的侵犯時,有權向法庭要求救濟,由公權力對侵犯者作出處罰,恢復公平正義。這與假民主國家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國家,公民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遭到羞辱,官員可騎在人民頭上耀武揚威,人民只能忍氣吞聲。
三、每個公民在一切法不禁止的領域都享有充分自由,政府的主要責任就是制訂法律和以執行力保護公民的種種自由,防止他人(包括政府機構及工作人員)的侵犯。這與假民主國家也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國家,公民的自由得不到保障,他人,特別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可任意侵犯而免受懲罰,很多情況下,公民對人身自由無權作主。
四、每個公民對自己的財產、勞動成果和勞動能力享有完全支配權,國家以法律和執行力保護這種支配權。公民因需要國家提供這種保護而納稅,並有權自己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對政府履職情況優劣與稅種稅額發表意見與投票表決。這與假民主國家也根本不同。在人民只能虛假地「當家作主」的國家,政府可以保護、也可以不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不經公民同意以所謂「科學」的名義確定稅種稅額,不經公民同意強制徵收公民用地和拆除公民房屋,公民對自己的財產也無法作主。
五、每個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家庭,家庭事務由家庭成員商量決定,非家庭成員和政府無權干涉。公權力僅僅在公民家庭存在四種情況時可以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進入家門:1、因地方自治事務需要或某種活動的需要,獲得公民主動邀請;2、公民家庭發生某種無法自力救濟的困難,因此經公民請求或其他公民要求;3、發生刑事犯罪或法定民事違約;4、存在販毒、當間諜、從事恐怖活動三種法律規定提前預防的嫌疑。這與假民主國家也根本不同。在假民主國家,已到法定婚齡的公民何時結婚必須由外力作主,生多少孩子由政府決定,家庭隱私難免遭到侵害,政府官員可以任何理由隨意出入公民家庭,公民在自己家裏都當不了家作不了主。
六、每個公民有權對與己有關的社區與地方事務發表意見和投票表決,包括社區規則、人員、事務與預算收支,地方法律與規章制度,地方機構職能與人員,地方官員的選擇,地方開發或不開發,建設何種項目,對自然景觀、文化遺產、農田水利電力、山體山谷山林、江河湖泊塘堰、植物動物與各種植被的作出改變或不改變,都不得由某個官員、某個組織、政府越過公民決定。在假民主國家,上述事項不經本地公民討論投票,全部或部分由官員,或黨委政府,或所謂的人大,或某個政府部門論證收費蓋章拍板,可以認定,公民對地方事務不能當家作主。
七、每個公民有權對國家和社會的任何公共事務持自己獨立的意見,並可以自主決定發表或不發表這些意見,以及在何時何處發表。公民享有自主結社、集會的權利,以組成群體對抗其他群體和國家,最大限度地伸張自己的主見,維護自己的權利,或避免權益遭到傷害與輕忽。公民享有自主游行、示威等表達抗議的權利,享有自由選舉的權利。公民可以完全由自己作主選擇信任的政治代理人,將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托付給他們,一旦發現代理人違背委托人意願與利益,有權提議投票予以罷免。
八、未經公共辯論,未經公民的代理人同意,國家不得制訂憲法,修改憲法,頒布法律。憲法法律必須且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有法定效力。
未經人民代理人投票表決,國家不得對任何人徵稅。
九、公民有審理和裁決司法案件的權利。公民如對任何憲法、法律有所不滿,或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任何決策有所不滿,或認為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決策與行動傷害到自己或他人的正當權益,有權以和平的方式表達反對、抗議、抗拒,向立法機構和法院提起修憲、立法的動議與違憲審查訴訟的權利,並得到國家支持。
十、公民有權決定遷徙與移民,或不遷徙不移民。
民主國家公民的上述十項權利可認為是滿足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必要條件,一個也不能少。缺少一個,那事就一定不是人民在當家作主。十個全不具備,就可以斷定,這個國家根本不是人民在當家作主。換句話說,這十項標準有或沒有,是鑑別一個國家人民是在當家作主,還是無權當家作主的標準,也是判斷「人民共和國」到底是人民的,還是反人民的標準。
這十項標準,是剛性的標準,是世界公認的標準。這十項公民權利的增還是減,也是我們鑑別執政當局的改革是想真改,還是只想忽悠國人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