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citizen)一词在西方历史悠久,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而在中国, 它的出现不过百年有余。

    有趣的是,“公民”一词,今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甚高,无论是在各种媒体上,还是在律令文件中,甚至在茶余饭后的闲谈里。还有,每个国人的身份证上也都赫然印着“公民身份号码”。这情景,仿佛我们的共同体已进入一个“公民”社会。

    正如“民主” 、“共和国”等语汇自二十世纪以来被频繁地误用和滥用一样,“公民”一词也难逃厄运。不管是一个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人,还是一个生活在极权社会中的人,都常常被称之为“公民”。尽管也许有人隐隐约约感觉到生活在瑞士的人不同于生活在朝鲜的人,但他们并不认为“瑞士公民”与“朝鲜公民”从政治意义上讲有什么根本的区别。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没有人不是“公民”。

    更有意思的是,在一九八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有这么一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它意味着,一个人,只要具有了“国籍”,就当然地成为“公民”了,不管他(她)是否奴隶般地活着。显然,这里的“公民”是针对“外国人”而言的。一个人,只要不是“外国人”,统统地被视为本国的“公民”。看来,这里的“公民”不过是“(民族)国家”的产物,尽管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前者的出现远远早于后者。

     那么,“公民”的本意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词滥觞之时先贤的认识。亚历士多德说,公民是一个有权利参与“主持正义”(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和政治生活的人。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有资格参加到公共事务中,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推动正义之实现的人,才算是一个“公民”。在现代,自由社会语境下的“公民”大致沿袭了这样的涵义,只有当一个人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有资格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时,才能被称之为“公民”。

    依此理解,一个不享有自由且无资格参与公共事务的人,无论如何都不是公民”。这样的人,在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称谓,比如“奴隶”、“臣民”、“非自由人”等。这些人,没有政治地位,甚至没有人的尊严。人类自由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从奴隶到自由人、从臣民到公民的历史。

    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端赖人的自治能力和精神。早在古希腊时代,人们便学会了独立和自治,自主管理个人和城邦的事务,自行负责个人的行为。中世纪时,欧洲兴起的上千个城镇,成了人们培育和实践自治能力的摇篮,成了臣民转变为公民的圣地。那时候,市民们奋力从国王那里争得自治的宪章,为国王的征税、幕兵、司法等权力设定了边界。在城镇内部,人们则自主确立政府的制度安排,选举和罢免市政官员,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参与司法裁判争讼,享有投票、持枪、人身保护等基本权利和自由。当时的欧洲流行着一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市民成了自由民的同义语。根据中世纪的习惯法,当一个农奴在城市里住满一年零一天时,他(她)便获得了自由,成为自由民。

    后来,欧洲人把这种自治的精神和经验带到了北美大陆,在那里建立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自治共同体。他们颁布了一个又一个的自治宪章,从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到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再到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宪章》,等等。当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1830年代考察美国时,他发现美国民主的根基是地方自治,尤其是乡镇的自治精神。他意味深长地说:“乡镇集会之于自由,就如学校之于学问一样。它们将自由带到了人们的身边,并教他们如何享用。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确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是,没有地方自治制度,它不可能具有自由的精神。”

   可见,自治是造就公民之根本,是孕育自由之关键。今天,倘若国人期望完成从臣民到公民之转变,实应从地方自治着手,走一条自下而上的变革之路。其要害在于,从村庄到社区,从乡镇到区县,从州市到省地,人们都能够操练和实践自治之道,能够参与地方之立宪行宪,能够参与当地的公共事务。可以说,当人们在每一个村庄和社区都践行着自治时,他们离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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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全书》全套四册,分县自治法、区自治法、乡自治法、镇自治法。1930年由国民政府公布,上海公民书局印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