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習近平主持了中共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八次會議。習強調二○一五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開局年,會議通過《貫徹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二○一五年工作要點》,但無「違憲審查」的實質內容,《憲法》仍是一紙空文。不對鄧小平時期違憲進行審查,「依憲執政」只是一塊迷人的遮羞布。
「嚴打」屬違憲行為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一起公厠女子被姦殺案,十八歲的毛紡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案發六十一天後被槍決。死刑執行十八年後的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才被宣告無罪。
據《財經》統計公開的十四起冤案,這兩年間獲得糾正的有十起,湖南滕興善在被執行死刑十七年後才洗冤;有十人入獄十年以上後才得一紙無罪判決書,最長者入獄蒙冤十九年。廣東徐輝「強姦殺人」案,在最高檢察院申訴時被認為有錯判可能,交廣東檢察院復查並督辦七年後,徐輝才獲無罪。有的案歷經兩次甚至三次發回重審。其中八人均為真兇落網或「死者」復活得以清白。而此前,多數被害人及家屬申訴、信訪無果。
這一切源於當年以鄧小平主政時發動的「嚴打」,是中共建政後的又一次「違憲」運動。據當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法學家郭道暉回憶:「一九八三年『嚴打』時候,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天就要閉幕了,臨時收到《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草案。
常委會很不滿意,早不來晚不來,我們要閉幕了你們才來,但也沒有辦法,還是匆忙通過這兩個決定。『嚴打』的決定有許多後遺症,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後,有十天上訴期。嚴打的第二個決定規定,上訴期為三天。」郭認為,「我在全國人大那些年,從來沒見過常委會行使撤銷違憲法律法規的權力。假如發現某個行政法規不合適,有違憲違法的嫌疑並不是根據規定撤銷,而派一個法工委的幹部和國務院的領導口頭打招呼──以免傷面子。由於缺少違憲審查,憲法沒有權威,導致很多幹部錯誤地認為,領導指示不可違,憲法違反無所謂,因為違反憲法不會受到懲處,而違反領導指示,官帽就有危險」。
「嚴打」是鄧發動的一次「違憲」運動,若不得到追究,中國的憲法無疑是一紙空文。中共若要「依憲執政」,只有真正做到憲法不可違,違背習近平講話無所謂,中國才有真正「法治」的一天。
一起美國憲法訴訟案
上世紀初的美國禁酒修正案(第十八條修正案)要求,在修正案獲得批准的一年後,禁止在美國境內生產、運輸、銷售各種酒類飲品。一九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該修正案獲得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同年一月二十九日由國務卿宣佈通過批准。一九二○年一月十七日,美國人獲龍因運輸酒類飲品而被捕。他的律師提出,憲法修正案的生效時間,應以國務卿宣佈的日期為準。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的宣佈通過日期為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按照修正案規定,應於一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獲龍的販酒行為發生於此日之前,應屬無罪。但聯邦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認為,憲法修正案的生效時間,應以州議會批准日期起算,國務卿宣佈修正案批准通過日期,沒有法定約束力。獲龍的行為,發生於憲法修正案生效次日,可依此修正案定罪。
獲龍的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第十八修正案本身就不符合修憲程序,屬於無效憲法修正案。因為在美國修憲史上,該修正案首次要求,修正案草案得到國會批准後,各州議會必須在七年內批准,超過七年則無效。而憲法正文第五條規定的修憲程序,並無批准時間限制。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此前的十七修正案,都很快獲得各州批准通過,慢則四年,快則一年,依次推斷,國會規定的第十八修正案批准時限是合理的;而且憲法正文第五條賦予國會和各州議會完全自主的修憲權,並未禁止規定修憲期限;憲法修正案體現的是一定時期內絕大多數民眾共同意志,設定修憲批准時限,也是合情之舉。
美國憲法的憲政程序,在憲法正文第五條中有詳細規定: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可以提出憲法之修正案,或應全國三分之二州議會請求,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修正案,經過全國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制憲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憲法之一部分而發揮實際效力。
誰能糾正中共違憲?
中共建政後,毛澤東一句話可撕毀憲法,同樣鄧小平一個指示也可發起社會運動撕毀憲法。現習近平既不否定毛鄧時期的違憲行為,更談不上審查江澤民和胡錦濤時期的違憲行為,所以《憲法》在中國大陸只是一紙空文,何來「依法治國」和「依憲執政」?毛澤東的政策在今天已被基本否定,但鄧小平的旗幟還舉得很高,搞什麼理論、制度、道路「三自信」。否定鄧小平「嚴打」,追究其違憲行為,或許中共有新的開始。《環球時報》、《解放軍報》認為,美國「扳倒中國」的三大法寶是互聯網、憲政、基督教,其實「扳倒中國」就是「扳倒中共」。這證明中共已經有了很強「亡黨失政」的危機感,阻擋憲政,總有亡黨的一天。二○一五年,看中共走到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