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两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透露,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这就意味着,在今后3年内,我国首部新闻立法有望进入正式立法程序,甚至有可能呱呱坠地。
这是一则比较靠谱的消息,因爲柳斌杰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曾经研究、起草过中国大陆的第一部《新闻法》,只可惜因“六四”事件而功败垂成。现在似乎只是旧话重提,由柳斌杰“爆料”,有着某种权威性。 很多人不敢相信中共会制定《新闻法》,以保障中国的新闻自由。比如知名新闻传播学者展江教授,既对全国人大起草新闻法的消息表示欢迎,又强调“这部法律不能匆匆忙忙制定出来”。因爲制定《新闻法》需要广泛社会共识,既要体现民意,又要官方能接受。如果勿勿弄出来,就有可能是单方面的意志,最终不过是将“党管新闻”合法化。新闻法事关自由,是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属于国家基本法。美国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构成了美国新闻法的基石性原则。共产党的先知与精神领袖马克思,也坚决主张新闻自由,他有两句名言,一是“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爲泡影”,二是“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签署出版法令,承诺新闻自由:“一旦新制度确立起来,对报刊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必须停止。”1949年之前,中共也是主张新闻自由的,但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之后,中共不讲新闻自由了,而强调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都属于“党的新闻事业”。党一向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党在野时很穷,但报纸是要办的,而且要到敌人的眼皮底下出版发行。毛泽东呼吁国民党“开放党禁,扶植舆论,以爲诚意推行宪政之表示”,多年以后,他总结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毛既然重视舆论,也就高度警惕舆论。1955年,针对作家胡风公开反对“舆论一律”,毛泽东亲自撰写了《驳“舆论一律”》,强调对不听话的反对派就是要实行“舆论一律”,“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而且要对乱说乱动的人绳之以法。长期以来,党实行“党管新闻”,媒体都成了“党的喉舌”,一切由党来当家,党管人管钱管事。所谓“管”,日常是以党委、宣传部打招呼和下禁令来实现的。据一家新闻集团粗略统计,2007年一年,他们接到各种指令、招呼3700多条,平均每天10条以上。党管新闻的结果,一是把媒体管死了,二是党的宣传官员大搞权力寻租,三是保护了党内腐败分子,四是使很多商人都兑化成了无良商人。上世纪80年代是中国的政治解冻期,首先是全国人大主张制定《新闻法》,其次是当时的中宣部也有意推动。1984年5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织“新闻法研究室”,1985年啓动起草工作。研究室组织了一些相关讨论,形成一些意见,如新闻法的指导思想、新闻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报刊创办、新闻检查制度等。并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可惜此次新闻立法最后无疾而终。据当年参与其中的人士回忆,原来是当时负责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胡乔木不赞成出台《新闻法》。此后还有人一再提出要制定新闻法,但党对此已毫无兴趣,中宣部一位主管新闻的副部长说:“新闻立法对党和国家不利,西方国家也不是都有新闻法嘛!苏联东欧搞新闻法,搞得国家一片混乱。搞新闻法,还要宣传部干什么!”更权威的反对意见,来自当时的最高领导人之一陈云:“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现在世易时移,中国也要制定《新闻法》了,但既然“党管一切”,自然也要继续“党管新闻”。苏联东欧垮台以来,党一直强调总结党垮台的经验教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教训就是,党放松了对媒体和舆论的控制。中国共产党制定《新闻法》,肯定不是想替自己掘墓,则党管宣传的原则不会动摇。《新闻法》,理应是“保障性立法”,而非“限制性立法”。但由党领导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很可能就是要让宣传部的禁令和要求披上“依法”的外衣。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