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专讯】中国推出钓鱼岛网站,引来新一轮钓鱼岛主权的舆论战。中国看似证据充足,但事实上却总是落於下风,何故?归根究柢,就是中国有多次官方承认钓鱼岛属於日本的实例。
在1889年,清朝游历使傅云龙由总理衙门派遣出使日本,在中国驻日公使的协助下,写成《游历日本图经》,作为官方报告回报朝廷。这部报告得到驻日公使、总理衙门、李鸿章以及光绪帝的一致肯定,誉为“详确”。后来主持中日马关谈判的李鸿章还亲自作序推荐.这部官方的着作的日本地图中就包括钓鱼岛.更为明确的是,在书中所列举的日本属岛名单上就有钓鱼岛和黄尾屿.这是中国对钓鱼岛属日的第一次确认.这还在割让台湾之前。
在甲午战争后,日本通过古贺辰四郎家族对钓鱼岛进行大规模开发.1919年,一艘福建渔船被风吹到钓鱼岛,船员被岛上日本人救起。第二年,中国驻长崎领事冯冕专门写了一封感谢信给沖绳政府,里面写道:“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31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沖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这份官方的感谢信证明中国承认:第一,钓鱼岛属於日本;第二,钓鱼岛属沖绳而非台湾。这是中国第二次承认钓鱼岛属於日本,也支持了钓鱼岛并非台湾附属岛屿的论点.在战后,如果中国认为钓鱼岛属台湾应归还中国,这是一个很好取回钓鱼岛的机会。但中国不但没有在收复台湾时一并收复钓鱼岛,反而多次继续承认钓鱼岛属於被美国行政接管的日本领土琉球(美琉政府)。
在1948年,由内政部方域司出版的《琉球地理志略》中,把钓鱼岛列为琉球八大群岛之一。在1947年行政院新闻局印行的《琉球》中,也把钓鱼岛划入琉球的地界。这两部官方的作品充分证明了当时中国认为钓鱼岛属於琉球。而中华民国在战后初期讨论战后领土问题的内部文件中也确认钓鱼岛属於琉球。
此时,包括《旧金山和约》草案和美琉《群岛政府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文件中也都把钓鱼岛列为琉球一部分,证明了钓鱼岛属琉球乃一国际共识.在此情况下,《旧金山和约》规定美国行政管理琉球,日本拥有剩余主权。退守台湾的民国政府在随后的《中日和平条约》中确认接受了《旧金山和约》,在和日本谈判中,也以照会的方式确认:“该地区为美国与日本国之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拟表示意见”。至此,中国确认钓鱼岛属於琉球已无异议.北京虽然没有参加对日和约,但在1951年8月15日由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表的《关於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声称包括琉球在内的“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即主张日本对琉球拥有完全主权。在之前的内部讨论中,中共也确定了钓鱼岛是琉球的一部分。中共党报《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佔领的斗争》一文中明确写到了琉球群岛包括尖阁列岛.因此,这是钓鱼岛属於日本的再一次确认.在1968年,一条台湾的船舶在黄尾屿作业,在被琉球警方遣送回台湾之后,他们申请到了台湾政府颁发的出境许可,再获得美国驻华大使馆(驻台北)的批准,才重返黄尾屿作业.这再一次证明了民国政府对钓鱼岛属於琉球的确认.此外,在1945至1970年之间,两岸三地无数的官方文件图书地图教科书都视钓鱼岛为日本的一部分,资料汗牛充栋,难以细数。
各阶段多次承认钓岛属日
正如1968年台湾外交部撰写之《尖阁群岛与石油问题之研究》中承认“(钓鱼岛)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由美国划入其管理琉球之范围内,我政府目前尚无主张该群岛主权之有力证据……”那样,中国在历史上各个阶段曾多次承认钓鱼岛属於日本或琉球,这是对钓鱼岛法理的最大不利之处。
可能正是由於这些法律上的严重不足,乃至中国无法答应日本依照国际法来决定钓鱼岛的归属。在国际舆论中,不按国际法办事,也决定了中国在钓鱼岛论战中处於下风的必然结果。这是再多的网站也无法扭转的事。
延伸阅读:黎蜗藤着《钓鱼台是谁的——钓鱼台的历史与法理》,台湾五南出版公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