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明报引述北京消息人士透露,中央计划在今年内起草制订《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办法》,用来规范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首的任命事宜。消息称,虽然港澳两地的基本法对于特首由中央政府任命作原则规定并有产生办法,但对中央政府如何任命特首却无具体规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对特首的任命程序作出法律性规定,亦符合依法制定的要求,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消息称,对任命这一程序性的举动,有多少内容需要加以明文规定,暂不得而知;但中央会否列明“不予任命”的情况,相信是最引人瞩目之处。
基本法委员会港方委员陈弘毅表示,他没听过有关的消息,但认同特首任命“有法规比无法规好”,因更符合“依法治国”。他说,基本法提及中央对特首拥“实质任命权”,即有机会是不任命的,但现在基本法没有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础和程序,“譬如说任命和不任命要在多少个月、多少日内作出,要考虑什么因素决定任命或不任命”,若决定时有法理基础会较好。
至于若中央不任命选举产生特首,应如何处理,陈弘毅称,这个问题“相当复杂”,暂时未能回应。
报导又引述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现在没法判断规范特区特首任命办法应由人大常委立法处理,还是应由国务院以行政方式处理,因为这涉及不任命后出现什么局势、是否中央政府在现行法例下可以处理。他举例,若不委任后,沿用旧有法例重选,便不涉人大常委,但若中央判断不任命为严重的政治危机,不单涉及香港政治稳定,还涉及国家安全稳定、国家利益等,便可能要另外立例处理问题。
但泛民主派议员则忧虑此举是“闸上加闸”。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称,没有需要另外制订任命办法,基本法已订明中央对特首有任命权,而此任命权亦是实质的。他担心,任命办法是要在基本法外对当选特首提出新要求,反问是否要“闸上加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