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共以暴力和谎言夺取中国执政权之后,毛始皇统治的三十年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年代.被毛始皇三次打倒,但凭着信誓旦旦向毛泽东和华国锋保证“永不翻案”的邓二世第三次站出来之后,他实际成为中国的最高统治者。针对毛任意打倒迫害国家主席刘少奇,亲密战友林彪和无数老干部的残虐暴行,邓开始了拨乱反正,并提出要实行法制和依法治国。
1980年,中共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颁布,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和黄永胜,吴法宪,邱会作,李作鹏等被公开审判。尽管外界仍然认为这法律审判的外在形式还包裹了政治审判的内容,但善良的人们还是期待中共开启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然而,1983年实行的所谓“严打”(即对危害国家和人民生活的刑事犯罪进行从快从重的严厉打击),使刚刚起步的中国法制建设毁于一旦。因为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对刑事犯罪的惩罚程序,时限,步骤等严格规定,又何有“从快”之说?既然《刑法》已经对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为什么还要法外“从重”呢?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捡、法、司等司法机构,分别行驶侦查、起诉、审判和律师辩护的权力,以便互相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突然又改变为四家联合办案,并实际把律师辩护排除在外。这实际上是以“严打”之名,而公然违反对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自此,中共国法律再被置为摆设,“依法治国”,完全成为统治者欺骗和玩弄人民的空话和口号。如果真的“依法治国”,怎么可能有成千上万的受害者伸冤人加入不断壮大的“访民”队伍?如果真的“依法治国”,为什么中国的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恶劣,越来越直接危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因为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等贪污腐败性质的职务犯罪的罪犯,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中共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竟然成为凌驾于公、捡、法、司之上的另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负责机关;中共的《中央纪律检查条例》也就自然成为凌驾于《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另一部“法律”。这样严重的党政不分,党大于法,还有何脸面自称要“依法治国”?
千千万万小小老百姓的案件因为没有依法处理而产生千千万万的冤、假、错案自不待言,就以几个较有影响的案件来看,中共是否依法办案,依法治国了呢?先说法轮功案件,我们不排除可能有修炼者从中骗财骗色。但应该本着罪责自负的原则,依法惩办具体的犯罪个人。为什么中共专门成立6.10办公室对付法轮功,并举国之力把法轮功打为邪教,把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抓捕、判刑、劳教,对他们肉体摧残,精神折磨?再看,陈希同,陈良宇两个政治局委员案件,哪个不是因为得罪最高当权者而被以经济犯罪之名判刑入狱?王立军、薄熙来案件,他们直接或间接杀死害死了多少人?为什么不做深入调查,不依法惩处而只依其他次要的罪名判他们坐监牢了事?
周永康一案,因为他曾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被判无期徒刑,已经突破“刑不上中央常委”的惯例,好像就是“依法治国”了,更有吹鼓手赞誉为“彰显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他“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还认为,对周永康的判决,“充分说明,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没人能当“铁帽子王”,只要破坏法纪、践踏法纪,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事实再次告诉我们,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和党纪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纪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纪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和党纪的特权。”
真的吗?不!这是假的,这是欺骗!这是中共党史上的一次世纪大审判,也是中共党史上的一次世纪大欺骗!因为周永康一案,同中共国的其他大大小小案件一样,在程序上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在实体上违反《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有很多漏罪未审未判。难道这不是周永康享有的特权?让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简单分析,就知道中共根本不是依法办案,不是依法治国:
1,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承办案件机关的职能分工。周案不是由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审判而是由中央成立的周永康专案组包办到底,最后交天津中级法院审判。这是非常严重的由党机关侵犯其他国家机关职能的违法行为。
2,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从2012年王立军、薄熙来案不久(因为所谓保密,外界无从知道周永康到底从哪一天算被捕),周永康便被外界认为已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到2015年5月22日秘密宣判,前后多达两年多的时间。无论怎样计算,其诉讼期限都是有问题的。
3,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和被告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除此之外,都应该公开审理。那么,周永康收受贿赂和利用职务为其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和其他亲朋谋取好处的职务犯罪,显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但中共法院连这部分案件也不公开审理,说明其中定有不宜让民众知道的肮脏龌龊的污垢被掩盖。
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于中共法律或党规对“秘密”的规定和定义相当模糊,中共又借机密为由,不让民众知道周永康到底泄密了什么机密给曹永正,我们就更难判断有关周永康泄密的案件应该由哪个机关来管辖。如果是国家机密,中国国家安全部应该是侦查机关。如果是中共党内秘密,应该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惩戒而不是追究周的法律责任。如果周所泄密的内容是商业机密,应该按有关商业法律的规定追究周的一般法律责任,并且应该公开审理。按天津法院的说法“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既然是国家秘密,天津国安局有没有管辖这件案子呢?再者,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共国的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虽然可以指定管辖,但一般是由相同所在地的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中共历来暗箱操作,中纪委专案组代替了周案的前期所有侦查工作,习近平和王岐山最后定性并决定量刑,天津的检察官和法官只能按上级意图走一下过场而已。
5,违反《刑法》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存在严重的重罪轻判,漏罪未判的问题。第一,中共国《刑法》和有关刑法条列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肯定地说,周永康受贿数额绝对要比官方认定的数字还要多得多,他受贿的犯罪情节已经到了特别严重,甚至可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程度,判周死刑是法所规定,理所应当。但中共却只判周无期徒刑。这显然是周永康与习近平和王岐山达成了政治交易,用对周的轻判,掩盖中共统治集团内部更多的政治丑闻,保护江泽民、曾庆红等更多的大老虎免受牵连。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00多万被判死刑;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死刑;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517.1万元被判死刑;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因受贿702万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周永康受贿1.29亿元,但却判无期徒刑。而且,法院只说没收了周的非法所得,但没有说具体数额。没有追缴回来的数字,是国家的巨大损失,也是判周死刑必须参考的情节。第二,2015年3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中提到周永康“搞非组织政治活动”,这就印证了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徐才厚“新四人帮”妄图以暗杀和政变手段,推翻习李政权的传闻。按中共国《刑法》的规定,周永康还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但为什么却不再追究了?这与平民百姓只是在网上发表一些不同于中共意见的文章,就被投入大牢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比?难道中共故意漏掉周永康“搞非组织政治活动”之罪,是为了避免外界议论习与周的政治斗争嫌疑?第三,早就有很多中共的媒体报道,周永康还有涉嫌谋杀其前妻之罪。如果周永康真的蓄意制造车祸杀害了其前妻,这是又一个死罪。难道习近平王岐山为了政治的考量,为了免周永康死刑,而办案的中纪委专案组就刻意不再深追细究周的杀人案了吗?第四,素有“百鸡之王”的周永康到底玩弄了多少漂亮女人,恐怕他自己都记不清了。难道那无数女人都是主动投怀送抱?有没有周永康利用自己的权势威逼胁迫某个或某些女人就范?如果有,就应该按强奸罪惩处,而不能简单归结为男女作风问题。
总之,周永康一案,丝毫没有说明中共是“依法治国”。恰恰相反,这再一次证明,习皇帝的政治思维低下,法律意识白痴。他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依法治国”,怎样“依法治国”。如果中共继续这样“依法治国”,那只能使这个党更早更快垮台,使不幸的中国更多一些灾难和不幸!
201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