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08-05-22] | 来源:参与 作者:滕彪、李苏滨、温海波 | [字体:大 中 小] |
曾经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的山东青岛市错埠岭拆迁案有了新的消息,错埠岭拆迁维权代表于建利被控“诽谤罪”案将于本周五(5月23日)在胶南县法院再次开庭。
青岛市北区错埠岭村2006年10月开始进行拆迁,但拆迁存在多处违法行为(根据另一辩护人的归纳,错埠岭拆迁过程中,个别官员严重涉嫌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报复陷害等规定),被拆迁户维权代表于建利等人不断向市北区、青岛市、山东省各级信访办、建委、人大等部门反映问题,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法院不予立案,媒体不予报道。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6月以后,于建利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帖子反映错埠岭野蛮拆迁情况,向中纪委、山东省纪检委、青岛市纪检委进行举报,并且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因此受到地方官员报复。2007年7月28日,在上访过程中,于建利被骗回青岛,之后以涉嫌诽谤罪被青岛市北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8年3月4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却不顾法律规定,迟迟不予宣判。3月31日,于建利案竟改由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管辖。至此,维权人士于建利已被非法羁押近十个月,远远超过了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此我们呼吁,停止利用诽谤罪的但书条款,对批评者、上访者、维权者进行打击报复和司法迫害。诽谤罪已经成为某些官员滥用公权力对批评者和揭露真相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宝”——重庆彭水诗案、“五河短信案”、“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诽谤案、西丰诽谤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以及今天的于建利案,莫不如此。我国宪法第35条和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于建利等人所行使的正是言论自由权和申诉、控告权。
我们呼吁,尽快制止各地愈演愈烈的非法拆迁、野蛮拆迁的做法,制止官商勾结、非法圈地掠夺公民财产的恶劣趋势。拆迁已经造成公民巨大的财产损失,野蛮拆迁还造成了不少公民为保护家园而失去生命,拆迁问题也成为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强烈呼吁,山东省有关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依法举报、依法维权的公民于建利,不要把司法权当作个别官员发泄私欲的工具,避免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怨恨。
2008-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