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2015年8月31日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上对他所撰写的有关股市的报道表示后悔。 (YouTube截屏)
《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2015年8月31日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上对他所撰写的有关股市的报道表示后悔。 (YouTube截屏)

中国当局又关押一位记者,指控其假报道引起股市波动。中央电视台快速跟进,马上让其上电视露面,告诉公众自己撰写了假新闻。这已经不是央视第一次让记者对全国观众道歉忏悔自证有罪了。

在中国新闻界特别是敏感的政治和社会新闻方面,一边是层层把关的审查制度,另一边是不断“喂料”的利益集团。在当局“舆论一律”制度下,去年,自称有新闻理想的《新快报》财经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企业商誉被判一年零八个月的刑期;近日,《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也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带走,马上就登上了央视“大雅之堂”认罪悔过。

前《北京青年报》记者、《冰点》周刊创刊编辑李大同感叹说,“记者在中国就是弱势群体,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事情。”但他也表示,由于不清楚内幕,对王晓璐这起案件不能评判。记者弱势是指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记者只能是党的耳目喉舌传声筒,不得擅自充当监督者,自封无冕之王。

据新华社8月30日报道,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与当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央电视台次日播出了对王晓璐的认罪画面。他说,“我通过私下打听获得新闻素材,主观判断,撰写报道。我不应在敏感时候发表对市场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报道,不应该仅仅为了轰动效应,给国家和股民带来这么大损失。我很后悔。”

与王晓璐同时被带走调查的,还有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他据报道是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

新华社说:7月20日,《财经》杂志社及财经网发布记者王晓璐撰写的报道《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受该报道影响, 股市出现异常波动。

记者如何报道才能不因言获罪?

记者如何报道才不因言获罪?英国广播公司一篇评论说,哪些人可以透露新闻线索或发表自己的观点?哪些人不应该发声?应该如何发声?从一些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审判案例来看,“法官、检查官以及 办案人员不对正在审理或调查过程中的案件及当事人进行评论,媒体在此期间不刊发有明显意见倾向的采访报道,是各方努力遵循的一条保证程序正义的底线。”

评论说:即使 媒体对涉及司法的公共事件进行报道,也要慎重考虑报道内容的平衡性,以全力确保程序正义,避免出现“媒体判案”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中国财经记者的生存状况一直令人堪忧。陈永洲和王晓璐都是在宣判前就“享受”了“央视认罪”的待遇。有观点认为,“央视认罪”实质上是一种未审先判,这是中国当局的惯用手法。人在狱中的维权女记者高瑜也曾经历过“央视认罪”的待遇。享受同样“待遇”的还有律师李庄和网络名人薛蛮子。海外媒体认为,这是当局为满足“污名化”的目的,让后来者不敢效仿。

然而,中国宪政学者陈永苗则对“未审先判”的效果表示质疑。他说,“照样有人落网,有人捞钱。不会有什么变化。它就是有一阵子惊悚一下子,然后吓住一阵子,过一阵子他觉得又没事了,一阵风就过去了。大概大家可能觉得像王晓璐还有那些贪官不幸落网,仅此而已。下次该怎么样还怎么样,不会有好的变化,也不会有坏的变化。”

尽管在案件宣判之前,难以分析这起个案。但是李大同和陈永苗都认为,中国的新闻界和政商的权力勾结很普遍。

陈永苗说,“越跟利益沾边的地方,治安越不稳定。文化记者就很难有这种事情啊。你要跟经济挂钩的比较大的,有一点经济利益在那里,在里面有分一杯小羹的,那风险就大了。就相当于赌博一样,凡是风险大的地方,利益就大。”

李大同更是断定“新闻界不可能干净”。

但是,陈永苗补充说,记者出了问题应该首先以新闻法规为标准进行裁决,如构成犯罪,才应该进行相应处罚。

这在没有对新闻立法的中国似乎行不通。

中国难产的新闻法

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就批准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但历经波折至今悬而未立。媒体常常感叹“戴着镣铐跳舞”。人民日报老社长胡绩伟和社科院新闻所孙旭培等领导的研究人员,一直在朝这方面努力,但当局最后因1989年风波而彻底将其束之高阁。

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说,全国人大已经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千呼万唤的《新闻法》似乎终于要出炉了,却也有观点担心这会给强加媒体更多限制。

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在网上撰文说,“授权之后,当然要考虑限权。有些传播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必须依法限制。如:不得炮制虚假新闻和散布虚假信息,这主要由《新闻法》和民法中诽谤条款来规限;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这主要由《新闻法》和信息公开法、保密法、民商法中保密和保护隐私条款来规限等等。”

他还在文中建议,《新闻法》的制定必须有3-5年的立法过程。但是陈永苗评论说,中国是不可能有《新闻法》的。“这是潜规则”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