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澎湃网》911日发表文章,称“中共话语体系获重大突破:最高层首次明确论述中共合法性

文章说,99日,王岐山在京会见一批外国政要和知名学者。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在当天的报道中,对王岐山在谈话中有关执政党合法性问题颇为着墨。910日晚,微信公号“学习大国”刊文认为,此举为中共话语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系中共最高层领导亦即政治局常委以上,首次论述中共的合法性问题:执政党能否合法执政,归根到底在于政绩和民众支持率。

 

这篇文章认为,王岐山谈话不再回避“合法性”这一概念,所释放的信号彰显中共执政自信,蕴含着深刻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切不可沉湎于“打天下就能坐天下”的陈旧观念。王岐山说:“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办好中国的事情,就要看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

 

按照王岐山,中共政权的合法性来自:1.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2,政绩。3,民众支持率。

现逐一点评:

1,中共无非用武力夺取了政权而已。这不能叫做历史的选择或人民的选择。否则,你是不是要说,370年前,历史选择了大清朝,广大汉族人民选择了满族统治者呢?

一个集团用武力成功地推翻了旧政权,建立了新政权。这并不能自动赋予新政权合法性。抢到了天下的就是王,抢不到天下的就是贼,这恰恰是违反合法性概念的。按照合法性概念,一个用武力取胜的政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政权。它的合法性有待通过选举来证明。中共政权是用武力建立起来的,它至今仍然没有通过选举这一关,因此它至今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2,关于政绩合法性。

 

我们不能以所谓政绩作为判定合法性的标准,政绩合法性根本不算合法性。

 

第一、以政绩确定合法性,违反合法性的本义。美国政治学者、中国问题专家白鲁洵(Lucian  W. Pye)说得好:“没有一个政权愚蠢到把成功的政策作为其统治合法性基础,因为合法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管实行了怎样有偏差的政策而仍旧承认这个政权。”好比婚姻的合法性,如果不经双方同意(在古代则需双方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以及办理一定的手续,单单是因为男方对女方做出了一个合法丈夫所应该做出的某些事情(有了政绩),那决不等于双方就具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否则,强奸、霸占和婚姻还有什么区别?反过来,一对合法的夫妻,即便一方未能很好地完成丈夫或妻子的应尽之责,只要未经过必要的程序解除婚约,该婚约的合法性就依然存在。

第二、权力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它的来源,而不是取决于它的内容。恰如任何一项特殊命令,如美国学者丹尼斯.(Dennis H.Wrong)所言,“不是它的‘内容’,而是它的‘来头’赋予它以合法性。”在世袭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血统,来自世袭;在民主制下,权力的合法性来自选举,等等。

为什么不能用政绩来确立合法性呢?道理很简单。首先,对任何权力而言,确定其是否合法乃是使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强行运作的权力不是权力,只是暴力),而判定其政绩优劣却只能是权力行使一定时期之后的结果。我们如何能够用后果去确定前提呢?单单从时间的先后来说,这就是办不到的。换言之,权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权力做出政绩之前就必须确定的,所以,政绩决不可能成为权力合法性的根据;所以,决无所谓“政绩合法性”。

另外,对政绩的评价必定是见仁见智,人言人殊,各执一词,众说纷纭,那么,究竟应该以谁的评价为准呢?

这就是第三,王岐山说的民众支持率,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问题是,怎样才能确定民众支持率呢?这就需要投票,因而也就是需要民主了。可见,只有民主选举才能赋予一个政权的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民主选举必须建立在信息的自由交流即言论自由之上。共产党毕竟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不敢公开否定民主选举这种形式,但是它却禁止人们发表不同政见,禁止人们自由辩论,甚至禁止人们独立参选,这就使得选举徒有其名,使得民众沦为表决机器。

我在《论言论自由》里讲过:“一个政权只有在符合人民愿望时,才有存在的理由。这就必然要求,最起码的,人民可以毫无顾忌地表示对这个政权的真实态度,换言之,这个政权就决不能禁止人们发表反对自己的意见。一个有权禁止一切反对意见的政权可以担保永远被‘人民’所拥护,因为它把所有反对自己的都排除在‘人民’之外。请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政权宣誓要忠于人民,但是究竟谁算‘人民’,谁不算‘人民’,又必须由这个政权自己来划定,而它正是以别人是否拥护自己为标准,这不是一种赤裸裸的循环论证吗?假使这套逻辑可以成立,天下就没有一个不受‘人民’拥护的政权了。由此可见,一个政权,只有在充分实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获得了多数人的支持,它才能证明巩固自身是正当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巩固一个政权时,无论如何也不能搞到禁止反对意见自由发表那种地步,一旦搞到那一步,我们就失去了巩固这个政权的最后根据。”

 

可见,政权合法性的问题首先是言论自由的问题。中共政权一直打压言论自由,所以中共政权根本没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