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在美国游历后写成探讨新大陆政治和文化的巨著,其中一段话:「美国之伟大不在于她比其他国家更为聪明,而在于她有更多能力修补自己犯下的错误。」
任何国家、任何人都会犯错,有能力修正错误就会成就伟大国家和人生。修正错误是一切进步的根源。美国之所以具有修正错误的能力,在于她的拓荒精神和自由思想,更由于开国元勋重视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通往真理之路
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认为,「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他的新闻自由观是发挥报刊监督政府,即使意见错误也是好的。他说:「人民是统治者的唯一监督人,甚至他们的错误也会促使统治者遵守他们制度的正确原则……如果要我来决定究竟是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有报纸而没政府,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话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他所维护的新闻出版自由,不仅是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和发表正确意见的自由,而且还包括说假话,造谣和诽谤的自由。他坚信人类理智的力量,任何谎言,诽谤,假话将不攻自破。而他在执政期间也努力践行了自己终生所维护的理论。
1971年,美国军方分析师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将一份美国国防部密件偷了出来,交给《纽约时报》发表,两天后,美国政府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禁制继续刊登。案件闹到最高法院,结果大法官以六比三裁决《纽时》有权继续刊载「五角大楼密件」。其中大法官Hugo Black在意见书中写下一句新闻界圭臬:「新闻自由的最大责任,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门欺骗人民。」
1974年,美国大法官Potter Stewart提出了新闻媒体作为一种三权(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的理论,指出它应该具有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的功能。其后,美国传播法学教授C. Edwin Baker提出了八项新闻自由具体内涵,包括新闻媒体应有取得政府所控制的资讯或是进入政府所掌控管理的设施,以获取其所需资讯的权利;新闻记者为获取资讯或为报道某事件,有时得不受某些法律规范,例如:禁止侵入他人住所的规范;新闻媒体享有报道损害他人名誉资讯的特别权利;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禁止报道命令或其他事前限制措施,比一般大众受较多保护;在并非刑事嫌疑犯的情况下,新闻媒体有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之权;等等。
上述关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利,并非全部被美国法院认可,特别在媒体可以取得政府控制的资讯和报道损害他人名誉权利方面,一直有争议。但基于免受政府干预为各种人权的根本,而新闻自由是保护人权的重要环节,西方民主国家的法院大都对媒体的「踩界」持宽松裁决。
在损害名誉的诽谤案中,六十年代美国法院就「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的裁定认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除非公职人员能拿出证据,证明新闻媒体是出于真实恶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才构成诽谤。
偷拍偷录维护舆论监督权
艾斯伯格偷取国防部密件发表,由于是基于公众利益,即防止政府欺骗人民,因此不但不被判罪,而且社会也不认为不道德。近年的阿桑奇、斯诺登泄密事件,社会一般认知是即使违法,也并非不道德,因为是基于公义。至于新闻采访用偷录手段,也是相当普遍的事。即使在新闻自由居世界之末的中共国,2001年也有检察日报副总编辑万春在《新闻记者》杂志发表文章,表示「一般情况下,运用『偷拍偷录』手段进行采访并不违法。因为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也就是说,其身份、职务、任务、目的都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偷拍偷录)可能违反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接触到采访对象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但是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相比,被采访者的个人意愿和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
违反保密协议偷取文件,偷拍偷录,可以说是邪恶手段。但十九世纪的维克托尔已经说:「如果想要获得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大量优点,我们也必须忍受它所创造出的各种邪恶……」
当有人以先验的道德压制人权的时候,现代文明国家必然是以维护人权为先。新闻自由既以保卫人权为天职,那么毫无疑问,我们也必须忍受它为公义而不得不使用的邪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