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诉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强制检查居民身份证一案,2008年6月19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查验身份证件行为违反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12日晚,原告李方平与同伴于方强、张海涛等至北京西站,在进入售票大厅的大门入口处,受到被告所属的民警阻拦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检查。在被问及进行身份查验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手续时,被告民警拒不给予任何答复。与警察僵持十多分钟后,包括原告在内连同其他两名同伴最后只得被迫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才得以自由离开。
原告李方平律师认为,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法律保障;被告在不具备法定事由、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长期性、随意性、强制性的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非特定公民进行身份检查,属违法行政;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也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等所规定的对公民进行身份证查验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当立即停止。遂提起本诉。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身份查验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刑事司法特征,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且被告的行为涉及被查验人员的人身权,因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主张涉案被诉行为系刑事执法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辩解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出示了身份证件并实际接受了查验,因而原告诉称若不出示身份证件接受查验即面临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侵权事实并未发生。同时,查验身份的过程中被告民警虽然未按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程序出示执法证件,但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对被告民警身份产生怀疑和误解,因而查验身份证件过程中被告民警未出示执法证件也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判决结果,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回避了关键问题,即法院没有明确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哪一种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其次,判理逻辑不通,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一旦被公民屈从并实际履行就变成是合法行为,除非公民有抗拒并实际导致公安机关更大程度的违反侵权行为发生。本案中,原告屈从并履行了身份查验,并未导致进一步的其它身份强制行为发生,法院居然就此认定被告行为合法,令人费解。
宣判时,原告李方平因出差未能到庭,其代理律师表示会征求原告本人意见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