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很高兴能来参加这个“中国立宪百年纪念研讨会”。一百年前清政府颁布的《宪法大纲》,开启了中国宪政之路的大门。回顾我国的百年宪政之路(或曰立宪之路),从中寻求推进宪政民主的经验教训,是十分必要、十分有益的。我对宪政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只能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漫漫立宪路

一百年来,继《宪法大纲》之后,我国曾经有过许多部宪法,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天坛约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4年和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共产党统治的地区,有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有1949年9月制定的作为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75年宪法,文革后的1978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三十一条的修正。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一百年内有过这么多的宪法,而宪政民主却仍然遥遥无期。

中国的宪政之路有过一个良好的开端,那就是光绪三十四年的《宪法大纲》。这个大纲提出了“臣民权利义务”,破天荒第一次赋予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依法诉讼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的权利,以及纳税、当兵和遵守法律的义务。此外,《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君主和议院的关系,虽然议院的权利十分有限,只能“议决法律”和讨论君主发交的议案,但作为君主立宪的第一步,设立议院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中华民国元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第一条和第二条里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提出了人民的十二条权利和两条义务,还勾画出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和法院三大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这些宪法条文,包括了现代社会对宪政民主的基本要求,体现了那一代仁人志士的政治理想。但是,中国毕竟是专制传统非常深厚的国家,宪政民主的发展刚开始就遭到了扼杀。1913年宋教仁被暗杀,国会被解散。后来的几个宪法,虽然也都是沿着《临时约法》的模式制定的,但都形同虚设,有宪法而无宪政。这种状况,一直延伸到现在。

北伐成功后,国民党在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首次把意识形态引进宪法:“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之根本原则。”1934年和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总纲第一条,都是“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则是“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国”。1949年后,宪法的这种意识形态化的现象更加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第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之后,紧接着就说:“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正式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在序言里加上过渡时期总路线。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序言,都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内容,总纲第一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第三条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行的1982年宪法取消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却加上了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指引下”前加了“邓小平理论”,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加上“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这些文字表述里,宪法序言的意识形态化,已经十分明显地表现出维护一党专政的专制体制的倾向。由于旨在维护专制体制的意识形态的介入,中国宪政民主的发展出现了大幅度的倒退。

从前面关于宪法变更修正的简要回顾里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政之路一百年来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1908年的《宪法大纲》,到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为中间发生了辛亥革命,实现了由君主立宪到民主宪政的巨大进步,但专制制度的惯性却使宪法成为一张废纸。国民党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后,在宪法里写上“三民主义”,开了把意识形态引入宪法的先河。几部不同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用序言里的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否定了宪法正文里的公民权利和三大权力体系相互制约的内涵。如第三十五条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各项自由权利,都可以根据序言里的四项基本原则和阶级斗争理论而加以剥夺。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也都因为“党的领导”而成为一纸空文。总之,由于宪法序言对宪法的民主内涵的否定,我国的宪政之路在经过一番曲折的历程之后,又回到了一百年前的起点上。一百年前的《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民众日益高涨的立宪要求面前,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而制定的,但它既然承认了“臣民”的诸多权利和议会“议决法律”之权,就在君主立宪的道路上迈出了难得的一步。与《宪法大纲》公开维护“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专制制度不同,现行宪法序言是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以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模糊的、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的意识形态,来掩盖一党专政的专制体制的实质,阻止宪政民主的发展。

现行宪法序言是宪政民主的绊脚石

我在今年1月18日的一次会上说,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一个两面性的宪法。它既有民主性的一面,表现为它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也有专制性的一面,表现为序言里的历史叙述、四项基本原则和阶级斗争的论述。这两面是极为不平衡的:体现公民自由权利的民主内容只存在于纸面上,对外宣传的舆论导向上;维护专制体制的专制性的一面,则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序言里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根据这里阐述的原则,当人们运用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对执政党进行批评或揭露官场黑幕、或提出不同政见的时候,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而被加上种种罪名,绳之以法。

宪法序言里的历史叙述,表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这就为一党专政提供了合法性的历史依据。而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等意识形态叙述,则制造了一党专政合理性的理论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执政党提出来的许多理论原则,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可以由提出者按照自己的政治需要作出随心所欲的解说。例如,1957年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传达之初,大家都非常感奋,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而且,为自己属于人民内部,可以受到正确对待而高兴。但是,人民和敌人的界限是由谁来定呢?55万知识分子被毛泽东和邓小平打成右派分子、被划为人民公敌的事实说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过是诱人上钩的理论香饵,是为了铲除有可能威胁专制制度的社会力量,以巩固一党专政体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的提出和写入宪法序言,都是为这个总目标服务的。多少年来,当人们实现着宪法允许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时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就成为扼杀这些权利的罪状。

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序言,是中国立宪史上最荒唐的败笔。它在最初提出来的时候——“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后来改为‘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一个无聊的谎言。它不但虚构历史(所谓“始终代表着”或“总是代表着”,是对中国现当代史的歪曲),而且,是对社会理论良知的挑战(理论界屈从于权力,附和这个谎言,意味着理论界的新的堕落)。作为政治组织,任何政党都不可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至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要看实际行动的,不是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这种既违背事实、又缺乏理论根据的胡言乱语,居然被吹嘘为“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新世纪的《共产党宣言》”,而且写进了党章、宪法。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它可以为巩固一党专政提供新的依据(当然也不排斥为个人树碑立传的因素)。共产党既然在经济、文化、政治三大领域都代表着人民的意愿,那么,由他来独掌政权、实行一党专政,不是既合情又合理吗?可见,“三个代表”写进宪法序言,并非毫无道理,它进一步加强了宪法的专制性,排斥了、削弱了宪法的民主性。

从以上的粗浅分析可以了解,宪法序言里的历史叙述和关于四项基本原则及阶级斗争的论述,构成了对宪法正文的否定,成为实现宪政民主的绊脚石。要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就必须搬开这个绊脚石,删去或改写序言。当然,实行宪政民主,归根到底是个政治制度问题,要把一党专政的专制体制改变成为人民能够按照宪法程序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但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应当体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应当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柱石。不删去或改写序言,宪法是不可能成为民主宪法、人民宪法的。

(2008年6月14日下午在“中国立宪百年纪念研讨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