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步亮 时事评论员
 
中共当下对异见分子治“莫须有”之罪的量和邪恶程度,已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
 
11月27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维权人士郭飞雄有期徒刑6年、孙德胜2年6个月、刘远东3年。在过去一年多的开庭审理中,检方对郭飞雄的指控一直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天宣判时,广州天河法院法官郑昕通知郭飞雄的代理律师,法院认为应当增加一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并让代理律师立即发表辩护意见。四名代理律师刚说几句辩护意见,就被郑昕强行全部中止发言。很快,法庭在当天宣布郭飞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两个罪名成立,两罪合并重判6年。
 
不告不理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同样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其主要含义是指,对于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能受理和审判,更不能“判非所请”,当事人没有受到指控,法庭却给当事人增加罪名。自世界文明进入法治时代以来,不仅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普遍遵循这一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在近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明确承认和践行这一原则。这是保障审判权和起诉权分开行使,各自具备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规则。
 
然而,在中共最高领导人一再宣称要“依法治国”的今天,广州天河法院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反这个基本规则。郭飞雄被起诉到法院时,一直只有一个罪名,法庭的审理,包括法庭的调查、质证、辩论,律师的辩护,都是围绕这一个罪名来进行。
 
在审了一年多,法院就要宣判的当天,在公诉方没有增加第二个罪名的情况下,法官竟然主动充当起检察官,增加对郭飞雄的指控罪名,并且让毫无准备的代理律师“现场辩护”,还不让律师把话说完就宣布判决结果,仅仅走一个过场和形式。中国外交部的发言人针对此事恬不知耻地接受记者采访说,“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外国应尊重中国的司法主权”。这是法治国家吗?这是依法治国吗?依的什么法?如此公然践踏法律,这还是一个现代国家和文明国家吗?以民众的普遍感觉,这种作为和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差不多。
 
诚然,中国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个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许多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查明的事实与起诉的罪名不一致,经过被告人以及控辩双方对新罪名的成立与否发表意见后,改变起诉罪名而以新罪名进行判决。但是,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都是“变更罪名”,而非“增加罪名”。广州天河法院这次是越俎代疱,干的检察官职责范围内的活。
 
一帮骗子、强盗和为非作恶之徒掌控着中国司法,以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自然不独对郭飞雄如此。郭飞雄干了什么呢?他不过是在“南方周末事件”发生时,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大楼前,发表了几句演说,痛斥了中国的书报审查制度,行使了一个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力而已。但是他犯了中共的天条,那就是指出了中共的虚伪和万恶的思想警察制度对民众的迫害。
 
同样的言论犯还有浦志强。他被关押已经一年半,在审限期满之后,一再延长,最近再次延​​长审限三个月——始终处于关押阶段而不进入诉讼程序。而他犯的所谓“罪”,只不过是在微博上发表了几个帖子,罪名却是吓人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中共当下对异见分子治“莫须有”之罪的数量和邪恶程度,绝对远超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这个账迟早有一天要算。